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9]104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9]1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4814609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9e.png)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9〕104号)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泰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改善民生“五有”的目标要求,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的意见》(苏劳社医[2009]1号)要求,现制定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在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行门诊统筹。
(二)门诊统筹待遇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门诊统筹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制。
二、筹资标准及资金来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自愿选择的原则由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52元计提门诊统筹费用,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每人每月4元计提门诊统筹费用,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的人员需个人缴纳每年48元。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学生儿童)按每人每年100元从统筹基金中计提作为门诊统筹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享受每人每年100元的门诊补助。
三、待遇享受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每次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民卡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6〕157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民卡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民卡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6〕15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民卡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5日泰州市市民卡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泰州市市民卡建设工程项目作为市政府改善民生实事项目,是智慧泰州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便民服务的重要信息平台和应用载体。
为确保泰州市市民卡高效有序发行,现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遵循便民、利民、惠民的宗旨,以改善民生、提高社会信息化发展水平指数为目标,以“一卡多用、业务分立、保障安全、服务便民”为原则,按照“政府主导、银行支撑、高标准定位、市场化运作、整体化推动、分步实施”的建设思路,加快推进市民卡发行工作,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泰州作出贡献。
二、建设目标以在城市交通领域、居民健康领域和小额支付商业领域的推广应用为重点,整合和加载其他政府公共服务,逐步将各部门(单位)发行的各类卡片功能整合到市民卡上,实现市民卡“一卡多用”的目标。
市民卡发行范围为泰州市全域,技术标准采用金融PBOC3.0。
各市(区)、各部门(单位)今后原则上不再单独发行涉及市民服务功能的卡片。
力争到2017年底,实现各市(区)市民卡发行全覆盖,努力把我市市民卡项目建成国内领先、江苏一流的信息化示范项目。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89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89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泰州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6日泰州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离休干部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市本级用人单位的离休干部及其遗属(专指离休干部无工作的配偶,下同)的医药费统筹、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资金征缴(一)资金征缴办法:市属机关、全额事业、差额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由市财政承担;市属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由所属单位承担。
每年1月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市老干部局,按当年1月1日离休干部及其遗属在册人数,向离休干部离休时所在单位征收当年的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属医药统筹费。
离休干部或遗属当年去世的,征缴的医药统筹费不再返还。
(二)资金征缴标准: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标准为14400元/人.年;离休干部遗属医药统筹费标准为1000元/人.年。
(三)困难企业无力缴纳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企业主管部门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解决的,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减免,批准减免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足。
三、医疗待遇(一)离休干部因病用药、使用诊疗或服务设施的目录范围,按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和服务设施范围(以下简称“医保目录”)执行。
2023年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延令街道祥泰(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延令街道祥泰(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消费者并不如厂家所想的那样容易受影响,他们知道自己需要什么,而他们想要的也许与其他人认为他们想要的相差甚远,以下()项如果为真,最能反驳上述观点。
A.大多数消费者都知道自己要买什么牌子的商品B.当人们与同伴一起购物时,通常很可能与同伴发生争执C.商店里多种牌子的商品,容易让消费者不知所措D.做广告最多的公司消费量也最大2.()同辈姻亲关系矛盾的处理原则是()。
A.互谅互让,友好团结B.大事同商量,小事不计较C.互利互惠,和平相处D.互助互爱,友好相处3.()行政相对方由于违法而受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但对处罚不服,行政相对方在接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知___天之内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A.15B.30C.60D.904.()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必须以()为重点,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
A.促进女性就业B.科学婚检C.消除性别歧视D.加强对女孩的培养5.()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
A.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B.共享改革开放成果C.共享经济社会成果6.()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A.五分之四B.四分之三C.三分之二D.三分之一7.()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是检验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
A.人民满意B.以人为本C.以人为本.执政为民D.执政为民8.()“你完全康复了又会做些什么呢?”这属于()提问方式。
A.循环式提问B.策略式提问C.直线式提问D.假设提问9.()对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商业保险赔付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患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本市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患者患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本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超出部分按照()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本市月城乡低保标准的()倍。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苏人社(L)【2009】12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6万元。
2.调整住院医疗费用分段结报规定,实行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结报比例。
具体为: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93%,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91%;1.5万元以上至6万元(含6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统一报销95%。
转泰州市以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统一报销85%。
参保人员因特殊专科疾病经转诊审核同意后至非指定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统一报销75%。
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提高2%。
恶性肿瘤患者自付比例减半执行。
实行大病二次救助政策,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年基金结余情况测算制定补助方案,报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实施。
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相应调整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
3.扩大慢性病种范围:免疫性肝炎;慢性萎缩性胃炎;扩张性心肌病;癫痫;系统性硬化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或减少症;系统性血管炎;干燥综合症;淋巴结核;骨结核;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运动神经元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多发性肌炎/皮肌炎;银屑病;骨髓纤维化。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0.27
•【字号】泰政规[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泰政规〔2009〕2号)
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对建市以来至2009年6月1日前发布的23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审议决定的相关内容公布如下:
一、确认《市政府关于加强煤炭市场整顿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失效(目录见附件1)。
二、确认《泰州市新区建设房屋拆迁实施暂行办法》等76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见附件2)。
三、确认《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15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见附件3)。
市政府于2009年6月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但相关内容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确认继续有
效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的,实施单位要及时起草修订草案,依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审议发布。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125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12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就调整本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提高部分参加居民医保人员的政府缴费补助标准“非从业居民”、“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政府缴费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筹资标准相应调整;“老年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政府缴费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特困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由政府按照调整后的筹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二、提高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年提高至20万元/年。
三、提高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大病等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由基金支付85%,其他人员由医保基金支付70%;参保人员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由医保基金支付95%,其他人员由医保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患重症精神病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白内障在门诊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照其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医保基金支付标准补偿。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泰政办发〔2016〕141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泰政办发〔2016〕14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升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医改的有关精神和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求,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泰政办发〔2015〕124号)精神,切实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进一步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全面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努力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标准、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
促进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城乡统筹、逐步实现市级统筹,不断缩小区域之间的差距;坚持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为基本,加强与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相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统一规划、整体推进、逐步统一,分级负责;基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切实保障基金安全。
(三)目标任务。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职工医保补充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职工医保补充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泰政办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职工医保补充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1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职工医保补充保险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6日泰州市职工医保补充保险试点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职工医保补充保险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一种补充保险,对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住院产生的政策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职工医保补充保险(以下简称“补充保险”)2020年先行在市区(含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下同)试点实施,市区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均应当按照本方案参加补充保险,2021年全市全面实施。
二、基金筹集补充保险以个人缴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划拨的方式共同筹集资金,筹资标准暂定为每年120元/人,其中,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缴纳60元/人,职工医保大病统筹基金(含累计结余)划拨60元/人。
若补充保险资金当年度出现不足,不足部分由大病统筹基金(含累计结余)补足。
建立补充保险基金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水平变化、职工医保及补充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调整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并向社会公布。
参保人员缴纳的补充保险费用,由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7月份从参保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全额扣缴,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每年7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大病统筹基金(含历年结余)7月底前按照标准划拨至补充保险账户。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泰政办发[2008]174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08〕174号)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现对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一)提高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调整由4万元调整为5万元,最高支付段的报销比例不变。
2.大病救助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仍为15万元,报销比例不变。
(二)调整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支出范围。
1.参保对象个人帐户可用于健康体检和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
2.参保对象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通过个人帐户费用购买所有药品,取消药品目录管理规定限制。
严禁购买保健品和日用品。
(三)调整特殊病、慢性病有关政策。
1.增加再生障碍性贫血、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视网膜黄斑变性、硬皮病、溃疡性结肠炎、重症肌无力、白塞氏病为慢性病种。
2.参保的恶性肿瘤患者凭定点医院医生详细记录的与恶性肿瘤有关的非放化疗用药,参照慢性病种处理,并免自付慢性病起付标准。
3.情感性精神病种列为特殊病种,参保患者发生的专科门诊或在专科医院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月封顶支付。
因长期服用精神病用药引起的并发症费用参照慢性病种处理,并免自付慢性病起付标准。
(四)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参保对象从新的结算年度起直接进入第一支付段报销,不再自付起付标准。
在新的结算年度再次住院的,作为本年度内的第一次住院自付起付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泰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泰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泰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根据《泰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泰政发[2008]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实行约定式医疗服务,门诊医疗费进行统筹管理,以引导参保居民选择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第三条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本着“自愿、就近、便捷”的原则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市第三人民医院、市肿瘤医院、大生卫生院、市计划生育指导中心)作为本人门诊首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约定医院),并填写《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签约单》。
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选择约定医院,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征求家长意见后选择约定医院。
参保人员选择约定医院约期至少一个年度,如要重新选择门诊就诊医院,可于每年办理续保手续时到相应社区或学校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原签约单继续生效。
第四条参保城镇居民在约定医院门诊就医享受以下待遇:
(一)参保城镇居民到约定医院门诊就诊时,免收挂号费和普通门诊诊查费。
(二)参保城镇居民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费用年度内累计在120元以下的由个人支付, 120元以上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减去120元后医保基金报销50%,年度内累计报销额为90元。
参保城镇居民按以上规定报销后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含医保规定外的普通门诊费用)医院再按90%优惠收取。
(三)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库》并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对约定医院门诊统筹费用实行“费用包干”的结算办法。
各约定医院门诊统筹费用年度总包干额=在校学生及未成年居民签约定点人头数×35元+其他居民签约定点人头数×40元。
结算年度初经办机构按总包干额的50%划拨给各约定医院。
如结算年度内实际报销额小于总包干额50%的按实际报销额结算,剩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如结算年度内实际报销额大于总包干额50%小于总包干额的,余额按40%奖励给约定医院。
如结算年度内实际报销额超过总包干额的,超过幅度在20%以内的由医保基金和医院各负担50%,超过20%以上的由约定医院负担。
第六条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及肾功能衰竭透析(包括腹膜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药物治疗的参保人员、甲类传染病(霍乱、鼠疫)、狂躁型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等享受规定病种待遇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在校学生在参保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门诊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第七条参保城镇居民凭《泰兴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病历》到约定医院就医,并在约定医院实行前台结算。
约定医
院要认真核实参保居民身份,就医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并打印医疗保险结算单, 约定医院按结算单收取患者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约定医院通过网络及时将门诊就医信息传至市社会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机构通过计算机网络审核或进行现场稽查。
第八条约定医院于每月初将上月办理前台结算病人的结算清单、发票及处方进行汇总后报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规定的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结算范围。
第九条参保人员将本人医保凭证转借给他人冒名就诊的,经办机构将中止其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相关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约定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
1、约定医院诊治时未认真校验参保人医保凭证,将非参保对象本人的医疗费用和非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的费用列入支付范围的;
2、不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
3、约定医院工作人员与参保人员合伙弄虚作假、套取医保基金的。
第十一条约定医院必须加强对参保患者的服务,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不得推诿病人。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