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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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方法的思考

经济法学方法的思考

有效的方法更是指导本体论研究 的有效手段和确定 经济法独立的有力依据 。 在我 国, 对法律的价值追求 由来 已久 , 以价值为
国的经济法很大程度上具有继受性 , 既有早期对前苏 联法律的移植 , 又有后来对 日 、 国等法律的借鉴。 本 德 另外 , 与民法 、 宪法等相比, 经济法在渊源上习惯法较 少, 加之其 国家干预 的特点 , 往往表现 为一种创制性 的立法 : 通过国家立法 , 将原本不属于国家调节 的某 经济现象纳入国家的宏观调控 , 以实现特定 的经济 目的。这种创制性的法律 , 从知识类型来看 , 民俗 济的发展 。因此 , 与 除了法学 中的方法 , 经济法亦应注 的联系相对较少 , 更多的是一种分析性的。由于我 国 意对经济学方法的运用 , 以准确认识经济现象 , 反映 经济法的这些特点 , 使其 自产生至今一直受着许多质 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考虑到我国经济法的现状 , 对 疑 和 困扰 。 价值 的宏观探求已基本完成 , 而法律的微观建构则任 首先 , 经济法的身份不 明、 概念不清。学界对经 重道远 , 在进行微观分析 的技术选择上 , 注重现实研 济法 的独立与否一直有所争议 。经济法本身确实与 究 、 价值中立的实证 主义和逻辑统一 、 内在一致 的逻 民法、 行政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 系 , 一刀两断既没有 辑分析与演绎独具优势 。分析法学派 的实证分析方 逻辑分析方法与语义分析方法 , 以及具有实证和 可能 , 也没有必要。一个法律学科的独立不是在于其 法 、 理论与法条的孑然一身 , 而是在于其逻辑上的 自 成一 演绎特色 的西方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方法 , 对经济法
利益相对恒定的情况下 。 某一个体利益的过度膨胀必 然导致对他人利益 的侵 占。 自由至上的市场对此 冲 突无可奈何 , 市场 自然调节的美好愿望破碎了。市场

论经济法对法律方法的创新

论经济法对法律方法的创新

论经济法对法律方法的创新关键词: 经济法/个体主义方法/整体主义方法/折中主义方法内容提要: 法律方法是法律的固有之义,有些法律部门对法律方法具有重大的创新意义,经济法就是其中之一。

经济法方法是基于私法的个体主义方法与公法的整体主义方法的不足而创新出来的一种新方法,这种方法是一种折中主义方法,它贯彻和体现在经济法的许多方面。

法律,从名称上看,既然名之为“法”,就应该是一种方法;从实质上说,法律就是一套解决纷争冲突的方法。

法律要名副其实,要有效地解决纷争冲突,就必须讲究方法。

方法和方法论是法律、法学的固有、应有之义。

法律以权利为本位,权利要求救济,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有什么样的救济方法,有什么样的救济方法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救济方法的变革促进法律方法的发展。

法律也是救济方法变革的结果。

如私人权利要求一种救济方法,导致私法的发展,公共利益要求一种救济方法,导致公法的发展。

经济法也是如此。

基于权利本位,演变出社会公共权益,对这种权益的救济需要特定的救济方法,而救济方法的创新则促进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这正如拉德布鲁赫所指出的:“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的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效率,即经济方面的观察调整经济关系的时候。

”[1] (P77)不过,这里所说的法律方法,不是人们经常所说的那种法律方法,如拉伦兹的《法学方法论》、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等所论述的那种法律方法,因为他们所说的法律方法,主要是法律之内的方法,如法律解释学的方法等,拉伦兹就认为:“法学方法论的特征即在于:以诠释学的眼光对法学作自我反省。

”[2] (P134-135)而本文所说的法律方法,不是法律之内的方法,而是基于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特定法律权益的救济所要求的特定法律方法,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救济法律权利的方法,这主要是一种法律之外的方法。

相对于法律之内的方法而言,这种法律之外的方法更具基础性和先决性。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经济法课程论文范文1始终以来,经济法被学界戏称为"大杂烩'。

法学部门的划分,一个主流的标准就是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

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和其他学科存在肯定担当的交叉,比如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社会中间层,其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涉及行政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公司涉及商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合伙企业涉及民法内容。

而作为经济法重要内容的劳动法又与社会保障相重合。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其内容非常庞杂,包括总论、经济主体法、市场规章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且不像民法、商法那样法规集中,仅作为土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爱护法的土地部分就包括《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于经济法课程本身的特性,不同专业的老师应当对经济法的课程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做到与专业相呼应,有的放矢。

以笔者为例,笔者在给法律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时,必需做到紧扣司法考试,面面俱到。

由于法律专业的同学有肯定的民法和商法基础,所以经济主体法重点讲授社会中间层,社会保障部分重点讲授劳动法,其他内容简洁介绍一带而过,市场规章法重点讲授,宏观调控法选择讲授。

而笔者给会计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时,往往围绕会计职称考试内容,主要集中介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金融法、税法等内容。

二、会计专业学习经济法课程的问题笔者作为专职老师长期活动在教学第一线,为我校医事法律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

笔者曾受邀给其他院校的专业比如会计专业教授过经济法,在讲授过程中发觉了一些问题。

1.培育目标不明确对于一个专业来说,其全部的课堂设置都应当围围着专业本身来建设。

这个专业的培育目标是什么,要为社会培育什么样的人才,这个专业设置了什么课程,课程在不同学期详细支配,所设课程对这个专业有什么意义,这门课程要达到什么目的、取得什么教学效果,都应当是学校预设好的。

经济学方法论

经济学方法论

经济学方法论
本文旨在探讨经济学方法论的意义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济学方法论是一种分析思维方式,旨在将经济现象抽象成数字模型,并从而研究各个经济活动之间关系的科学范式。

其最终目标在于寻求有效的经济决策以改善社会经济水平。

首先,经济学方法论是一种分析思维方式,旨在通过提供清晰的逻辑框架,来帮助阐明各类经济问题。

它利用经济变量、经济模型、数据收集和分析来构建经济理论,并由此获得相应的结果。

它可以确保经济决策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从而使其在社会经济中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其次,经济学方法论在实践中有着重要的应用。

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影响经济现象的不同因素,为各种政策的制定及其实施提供有效建议。

它可以帮助研究人员理解全球经济的发展趋势,为政府部门提供有效的经济规划和经济政策方案。

此外,它还可以帮助我们预测未来的经济形势,为经济投资及发展提供有益的指导。

最后,经济学方法论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经济现象并改善社会经济水平。

它可以指导决策者更加客观、准确地识别社会问题及其对经济的影响,并使用经济学方法论的结果来指导及更新经济政策。

同时,它还可以帮助个人和企业管理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从而使市场发挥最大的社会福利效益。

总之,经济学方法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实践意义,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经济现象,并为政府及企业提供有效的决策建议,最终
实现提高社会经济水平的目标。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研究经济法调整方法是指经济法在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时所采取的行为规范方式和法律后果形式。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即采取强行性规范方式,又有许多任意性规范,尤其注重采取大量提倡性规范方式,实行提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行性规范相结合;及规定经济法责任和经济法制裁等否定式法律后果,又注重采用奖励这种肯定式法律后果形式,实行制裁与奖励相结合。

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由经济法的任务和他的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经济法的任务是保障国家经济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国家经济调节。

国家经济调节除运用必要的强制方式外,大量的是运用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社会各经济活动主体进行引导和促进,此外,国家还直接参与一些经济活动。

这些情况决定经济法在履行其调整使命时,即需下去必要的禁止、命令等强行性规范方式,以保障国家调节,又需要采取任意性规范方式,特别是采取大量提倡性规范方式,以鼓励、引导个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促进社会经济总体上健康运行;即采取制裁措施伊奥证实是强行性规范,有规定奖励措施,以加强鼓励和提倡的效果。

人们对于经济法调整方法认识极为混乱。

首先,由于他们把法的调整方法等用于制裁方法,所以把经济法调整方法简单归结为诸如民事、刑事、行政等制裁方法。

其次,他们看不出经济法调整方法同别的部门法调整方法的区别。

过去,人们几乎认为经济法没有其特有的调整方法,反对经济法为独立部门法的人如是说,并以此作为其反对的一个重要论据。

赞成经济法为独立部门法的人如是说,他们不无遗憾的承认:经济法只是综合运用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的调整方法。

但他们着重声明:有无独特的调整方法,不是一个独立部门法成立的必要条件:经济法所以能成为独立部门法,主要是因为它有特定调整对象,而不在于有无独特调整方法。

还有些人十分勉强的说:经济法有独特的调整方法,其独特性在于他的综合性,即它既然综合运用多种部门法的调整方法,便是它与别的部门法不同的调整方法。

对经济法的认识与理解

对经济法的认识与理解

对经济法的认识与理解经济法,顾名思义,是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

它是法律学的一个分支,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的领域非常广泛,涉及到商法、金融法、税法、劳动法等多个方面。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

自由原则意味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是自由竞争,市场主体在法律框架内享有自由选择和自主决策的权利。

平等原则强调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受到平等对待,没有特权和不公平竞争。

公正原则要求法律保障市场秩序的公正性,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效率原则强调市场经济应该追求资源配置的最优效率,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经济法的核心目标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自由竞争,而自由竞争需要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

经济法通过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机构,来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它通过打击垄断行为、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法还扮演着保护合同权利和财产权益的重要角色。

合同法是经济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了商业交易的正常进行。

财产权益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保护财产权益是经济法的重要任务之一。

经济法通过制定土地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保护和规范各类财产权益的行使,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可预期性。

经济法还在税收、金融、劳动等领域起到重要的作用。

税收法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调节了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关系,维护了财政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金融法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行为,保护了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劳动法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规范了劳动关系,维护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学科,它在市场经济中起到了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作用。

经济法的研究和应用对于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发展,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具有重要的意义。

外国经济法的主要理论


以基本部门法及其理论否定经济法 固守传统的法律部门和学科划分尤其是民法于行政法的分野,至多在基本维持现状的前提下,承认劳动法、土地法、集体农庄法等具有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但无论如何不认为经济法是法律部门或独立法律部门,以免从根本上打乱现有法的体系及其部门划分格局。
3将经济法等同于商法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消灭了商法及其概念,又以社会主义的名义实行自由市场经济,于是就在经济法的名义下复归传统商法,这是前南经济法及其概念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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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克则主张经济法是统制、促进和限制经营活动的法以及国家参与决定的组织性法律
柏姆将经济统制作为经济法的中心概念,着重于国家的经济统制、特定经济政策意义上的经济秩序和与此相关的经济制度
机能说
着眼于法的机能来说明经济法 柏姆 赫梅尔勒 林克
赫梅尔勒认为经济法是统制经济固有之法
斯图契卡称,买卖是资产阶级的制度,社会主义不承认买卖,它只承认直接的供应。从而形成经济-行政法这个新的法律部门
战前经济法理论 经济法是无产阶级国家在组织经营管理和组织经济联系方面所实行的政策的特殊形式,它不仅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关系,而且公民之间的关系也纳入其调整范围
战后经济法或现代经济法理论
鲁氏认为,经济法是法社会学来考察整个经济生活的产物,通过对法的经济内容的考察,可以区分出私的经济法和公共暨国家的经济法,二者在整个法的体系中是对立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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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之法说
德国有学者把经济法区分为“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
韦斯特霍夫,关于经济的法都是经济法
经济宪法表明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根本看法,规定契约自由和工商业自由、政府干预经济的性质和程度、市场主题自主发挥积极性的程度和法律对这种积极性的保护,它体现在联邦基本法、民法和商法等之中

第三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调整方法和功能



②经济法可以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

经济法可以通过直接改变经济人的利益结
构的方式达到干预的目的。

③经济法具有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

国家是各市场主体利益的代表,它以追求
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己任,以适当抑制市场的
自利和克服市场的“近视”的弱点为目的。

③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表明的是经济法的精神。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
(1)适度干预原则。

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
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
(2)经济民主原则。
(3)社会本位原则。

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
的本位思想。
(4)经济公平原则。
(2)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使用非权
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地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 预方式。
三 经济法的功能
1.市场失灵的一般分析 (1)市场失灵的含义:是指由于一定的因素使
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出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 理想状态。质言之,也就是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 不具备或者不完全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自我调 节的情形。
率。

②法域归属的困境。行政法作为最典型的公
法,对市场失灵进行克服,将导致行政法兼有公
法和私法的属性,这与行政法作为架构国家机构
的最基本法律的地位相冲突。

③行政性偏好的困境。行政机关自身的某些
偏好的存在是客观的,这些偏好的存在,会导致
政府干预的制度偏离市场的干预需求,甚至与市
场的干预需求完全不一致。

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
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

探讨经济分析方法在经济法教学的应用论文

探讨经济分析方法在经济法教学的应用论文探讨经济分析方法在经济法教学的应用论文摘要:与传统法律分析方法相比,经济分析方法在经济法教学与人才培养中具有定量化和精确化等优势。

但在具体教学与对人才培养中应用经济分析方法仍面临学生经济学基础知识欠缺、解释力错位和方法协调困难等问题,因此,需要在课程设置、原理选用和应用思路上进行明确和调整。

关键词:关于经济法方面的论文经济分析方法是指主要采用经济学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情况,描述各类法律问题。

其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1]。

与传统法律方法相比,经济分析方法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和具体性,能够将具体的法律问题数量化,使法律的经济分析更加精确,比规范分析具有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操作性[2]。

对于经济分析方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经济法学者们持积极肯定态度,但实际教学中仍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经济分析方法在经济法教学与人才培养中应用的必要性分析经济法的典型特征之一是经济性,经济法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第一,从价值追求上看,经济学以资源的有效性为前提假设,寻求资源有限条件下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利益最大化。

在经济法律制度中,无论是宏观调控法还是市场规制法,立法目的条款中重要的法律价值理念之一就是效率。

第二,从经济法的`内容构成来看,经济法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的,对经济生活准则的表述通常甚至不加转换,直接由立法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将经济制度、经济技术性规范通过变为法,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从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和功能上看,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反映基本经济规律,包括价值规律、竞争规律、投入产出规律。

经济法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如财政、金融、税收作用于市场经济,发挥着节约交易成本、节约资源消耗、节约权利配置的费用等功能。

第四,经济法律行为接受经济评价。

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要接受经济评价,市场秩序是否更加稳定,市场竞争是否更加公平自由,是评价宏观条款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的根本标准[3]。

浅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浅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作者:马海莲 徐娟 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03期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曾于上世纪80年代末直至90年代末在国内法学界进行过持久、广泛的探讨,但时至今日,这一问题仍然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同样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刑法、民法都有其统一的基本原则。因而,界定统一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这一充满争议的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公平竞争原则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3-0032-01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宗旨和价值的引导下而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规则之中的对经济立法、守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思想或准则。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问题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不同,因此我们不能照搬别国的说法和观点,而应当根据自己本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来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划分标准。在我国过去的经济法传统理论中,人们往往会把大家关于基本原则的观点简单相加,我国的经济法基本原则有30多个。这说明我国在确立基本原则时存在着方法论上的不足。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在方法论上必须具备导向性的功能,

具体而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确立的标准可以是:第一,它能够贯穿经济法的全过程,对经济法起指导作用;第二,它能够反映经济法的价值,体现经济法的根本任务;第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对各种原则的简单相加,而是应当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能够从经济法的全部法律条款中归纳和演绎的出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具体制度是纲与目、源与流的关系。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 (一)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是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的基本体现。责、权、利、效是对于经济法而言的。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调整的每一个社会经济关系中,各经济法主体的义务,权利、利益、效益,内在相连,不允许舍弃任何一个。“责”字当先,以责定权,以责定利,责到权到,责到利生,效是中心,各个组织只有在对国家、社会尽责的基础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上,才能享有相应的经济权利或相应的物质利益。这个原则,不但在纵向经济关系中适用,在横向经济关系中也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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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探讨[ 10-04-26 15:27:00 ] 作者:刘水林编辑:studa090420论文关键词:经济法方法论整体主义和谐辩证社会有机体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有关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反思,认为最能体现法律部门特性的方法论范畴有两对,即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冲突辩证与和谐辩证。

而从经济法产生背景和制度特征以及所取得的理论共识来看,最能体现经济法部门特性的方法论范畴有两个.即整体主义与和谐辩证法。

方法论问题是每门学科首要的基本问题,它不仅是一门学科成熟与否的标志,而且是一门学科是否得以顺利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

正因为如此,国外学者都非常重视对方法论的探讨,有的甚至认为:一切理论探讨最终都可以归结为研究方法论探讨;一切理论变革又首先依赖对其研究方法论的变革,只有方法论上的科学更新,才能带来科学上的重大突破。

[1这种对方法论研究之重视亦体现在西方法学中,诚如德国法学家拉伦茨所言“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

[2即使从法律制度的嬗变来看,正是法学方法论的变革引起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变迁。

基于以上认识,本文借助当今法学及其它学科方法论的研究成果,结合经济法的共识和特性,就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进行探讨。

一、经济法方法论的理论基础对经济法方法论这一问题的追寻,首先需从法学方法论寻求理论资源,尽管这一资源较为匮乏。

第一,法学方法论(亦可说经济法的方法论)是什么。

对此问题的回答,必须做到两个区分:一要区分方法论与方法。

简单讲,方法是工具,而方法论是包括一定的哲学认识论及逻辑推理过程的一套思考法现象的理论体系,这意味着方法只是方法论的构成要素(或重要要素)。

二要准确把握法学中的意识形态、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总而言之,意识形态虽可构成不同法学方法论的基础,但并不等于方法论。

因此,相同意识形态的法学家可能有不同的方法论,而法哲学则可算作法学方法论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种法哲学流派可说是一种法学方法论流派,但它们毕竟没有包容法学方法论的全部内涵。

第二,法学方法论(亦可说经济法方法论)的二元性,即法学方法论应包括理论研究方法论和应用法学方法论。

法学是人文科学,且其特性决定了它主要是“非理论科学,而系应用科学”。

L4而解释学在法学中的悠久传统(解释学最初源于神学及法学)及19世纪中期方法论之争中狄尔泰关于把解释作为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基石的奠定,使法学界把解释学作为其方法论的观点,逐渐趋于认同,以至于在现代法学中,人们谈及方法论时,虽偶然有学者在学理探究中提出一些科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但仍是法解释学处于垄断中,甚至趋于法解释学的一元性。

虽不能否定这种方法论对法学理论发展的促进作用,但它主要重在法的适用,可以说是应用法学方法论,其在法学理论研究中有明显的局限性,这从法学史中就可说明。

法学史说明,法律思想的突破才引起法律革命,而这种突破往往不是源于对法的解释中。

如对商法解释,不能说明反垄断法、劳动法等的产生。

可见解释学方法论充其量只能促使法学按“常规”发展,而不能引发“法律革命”。

因此,在法学方法论的系谱中必须打破一元传统,建立应用与理论研究二元方法论结构。

第三,法学方法论的层次性。

长期以来,人们把方法论看作是没有层次的单一概念(法学界亦是如此),其实方法论既包括高层的具有哲学意味的一般方法沦,又包括那些反映着法学(或经济法学)本身性质和特点的具体方法论,它们构成一个方法论群。

笔者认为,经济法学方法论体系应包括两大方面:其一是解释学方法论(主要是应用法学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可借用法解释学的理论、民法解释学的理论、甚或哲学解释学理论。

其二是理论研究方法论。

主要包括从人文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方法论引入经济法研究中形成的方法论(或者说是这些方法论在经济法研究中的应用)。

就自然科学方法论来讲,波普尔的批判的理性主义方法论——猜测与反驳,对于我们端正研究态度,促进经济法的理论创新和发展不无意义。

而库恩的历史主义方法论,对于我们从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过程,看经济法发展的“常规”时期及“革命”时期,从而对领悟经济法精神,有启发作用。

另外,有人已把系统论引入经济法的分析中,博弈论亦被引入法学的分析中。

可见,借鉴自然科学方法论,对开阔分析视野,加深对经济法认识很有必要。

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讲,有两对通用的方法论范畴——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以及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方法论,在所有社会科学中都可用,当然在经济法的研究中亦可用。

另外,还可借用经济学、社会学对经济法进行分析,形成经济法的经济学分析及经济法的社会学分析方法论。

就方法论的层次讲,既包括具有哲学意味的一般方法论,又包括反映经济法本质及特点的具体方法论。

本文旨在探讨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就是结合经济法本质和特点,从具有一定哲学意味上来说的,这种方法论贯穿于经济法理论始终,影响着经济法的理念及制度设计。

二、经济法的两个基本方法论从人类对社会认识的历史看,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认识主要受两个因素制约,其一是社会的构成,其二是构成社会的要素之间的关系,与此有关的两对方法沦范畴,其一是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其二是冲突辩证与和谐辩证。

这两种方法论与对社会关系认知的紧密关联性,势必影响法律部门的划分及各部门法的特性。

据此,结合上述有关经济法基本方法论的含义界定,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有两种,即整体主义与和谐辩证法。

(一)整体主义方法论。

在社会科学中,有关如何认识社会现象,从方法论角度讲,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即个体主义方法论与整体主义方法论。

个体主义方法论(亦称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是指对“社会现象包括集体,应按照个体及其活动与关系来加以分析”。

[5(P486)由于个体主义方法论往往与自由主义关于社会的观念相联系,故有学者将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称为正统的自由主义,其社会理论根据的核心内容在于把个人看作是分析和规范化的基础,社会则被认为是各个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的总和,相应地,国家或社会便成为个人得以通过它而追求自身利益的一种机构。

与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相对立,方法论的整体主义认为:“社会科学研究社会整体如集团、民族、阶级、社会、文明世界等等的行为。

这些社会整体被认为是经验对象,社会学用生物学研究动植物的那种方式来研究它们”。

[s3(P486)正如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卢卡奇认为,正确的认识方法是要求必须把对象世界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加以把握。

这种方法论从古希腊的柏拉图就有,但真正对现代分析社会产生影响,则从斯宾塞及孑L德把社会看成一个有机体时开始,其中影响大的当属马克思、卢卡奇和美国的社会结构功能主义(帕森斯、默顿)。

以及德国的历史学派(施穆勒、萨维尼)。

在他们看来,“最恰当最有效的社会科学认识来自对群体现象或过程的研究。

-[63(P12)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方法论虽然强调整体,但在整体中个体并没有被抹煞,而被保存着。

按此方法论看待社会,社会将是一个超越个体的独立存在,它有其独立于个体利益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它有其自身的秩序——社会历史秩序,这一秩序中是主客体互动形成的自然秩序与人为秩序的混合秩序。

因此,要调整好社会关系,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不只是一个自然过程,还必须赋予人的意义。

要达到此目的,就必须要代表公共利益的机构(目前只能是政府)对社会运行进行适度干预,只有如此,才能实现主客体互动,才能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这种方法论在法学中的应用,催生了新的法理念、社会法理念,这不论是从狄冀的社会连带说——一种承认超越个人利益的社会利益,认为社会规范存在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连带关系的学说中,还是从庞德的法益划分理论——法保护的利益分为三类,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而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不等于个人利益之和的理论中就可说明。

①这种新的法理念的诞生,在实践上引起了法律制度的革命,撇开社会主义国家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在社会革命的基础上建立的全新的法律制度——一种主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律制度不谈,仅从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看,不仅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现象,而且大量社会法(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环保法)及经济法亦得以出现。

[ 10-04-26 15:27:00 ] 作者:刘水林编辑:studa090420立足于以上对方法论的整体主义的认识,我们结合最能体现经济法宗旨及特性的一些基本理念便可取得以下的共识:(1)有关基本原则方面有两点,其一是社会整体效率原则。

其二是社会公平与公正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在于强调经济法规所体现的维护经济法主体间的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利益,注重社会分配的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基本取向。

(2)经济法的本位,占主导地位的是社会利益本位。

②(3)经济法的发展观——可持续发展。

⑧从这些基本理念的共识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些无一不是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产物,因此,笔者认为整体主义方法论是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之一。

这亦是经济法与民商法最根本的区别所在(两种相反的方法论)。

(二)和谐辩证法。

辩证法的基本观念认为,有关构成社会整体的各要素(个体)或构成社会系统内的各子系统之间存在着两方面的关系,既有统一和谐的关系,又有矛盾冲突关系。

但在这两个方面关系中,何种关系占主流,何种关系决定着社会(或事物)的发展,在学者中却存在着分歧,形成两种不同的理论,从方法论讲即形成两种不同的方法论,即冲突论与和谐论。

而冲突论一直是西方哲学及社会理论中的主流,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则以和谐为主流。

为了从反面加深对和谐辩证法的理解,下面亦对冲突的辩证法作一简单介绍。

一般来讲个体主义者都持冲突论,其历史悠久,一直可上溯到古希腊,但却主要起源于现代,在社会经济领域主要表现就是以亚当·斯密为首的竞争理论或竞争传统,而在政治哲学领域,主要表现在以马基雅维里、布丹、霍布斯的权力冲突。

在整体主义中亦有许多鼎鼎大名者持有此论,其主要代表有马克思、新马克思主义学派——法兰克福学派的学者,冲突论的内容大致由以下几方面构成:第一,冲突的根子深藏于每一个社会结构中;第二,社会世界及其构成要素皆处在流变中,正是这种要素的冲突推动社会变迁;第三,尽管冲突是社会结构固有的,但冲突并不总是激烈的与明显的,社会冲突可以是潜在的、有规则的与受控制的;第四,从冲突模式观点看,把社会与社会组织结合在一起的不是认同,而是强制,不是普遍一致,而是他人施加压力。

据以上冲突论,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也是处于冲突之中,即人与人的利益是对立的,他们之间的博奕是一种零和博奕。

作为调整人们经济利益冲突的法只能以法律责任这种强制力为后盾,法律的目的亦旨在化解冲突,在冲突中寻求合作。

这就决定了传统法的主要目的和模式。

与冲突论相对立,中国传统哲学则强调人的本性、人的意义与世界的统一体,简言之,即“天人合一”,在此基础上,中国的儒家、道家,把世界看成是一个整体,一种人与人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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