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认证的汽车零部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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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实际上是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英文缩写,也是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的统一标志。作为国家安全认证(CCEE)、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EMC)三合一的“CCC”权威认证,是中国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先进标志,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它是我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目前,中国公布的首批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共有十九大类一百三十二种。主要包括电线电缆、低压电器、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玻璃、消防产品、机动车辆轮胎、乳胶制品等。

作用

3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表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仔细看会发现多个小菱形的“CCC”暗记。每个3C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每个随机码都有对应的厂家及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在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时,已将该编码对应的产品输入计算机数据库中,消费者可通过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防伪查询系统对编码进行查询。

零部件行业准入及认证

美国、欧洲、日本及我国认证制度 由于各国具体政体、国情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汽车工业规模不同,国家汽车认证方式也不尽相同,大体形成了美国、欧洲、日本三种类型。这三种认证,经过几十年的运转和不断改革,体系已相当完善,成为其他国家建立汽车认证制度的样板。他们遵循的各项原则也成为国际惯例,为世界各国所接受。 美国--自我认证,强制召回 1953年,美国在世界上首先颁发《联邦车辆法》,政府由此开始对车辆进行有法可依的管理。与美国的政体一样,美国汽车法规有联邦法规,也有州法规。按照美国汽车联邦统一的汽车认证。它主要分为两个部分认证:安全认证和环境保护认证。 美国汽车业实行的是"自我认证",即汽车制造商按照联邦汽车法规的要求自己进行检查和验证。如果企业认为产品符合法规要求,即可投入生产和销售。 那么,政府的作用如何发挥呢?美国政府主管部门的任务就是对产品进行抽查,以保证车辆的性能符合法规要求。在美国,汽车安全的最高主管机关是隶属于运输部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署(NHTSA)。为确保车辆符合联邦机动车安全法规的要求,NHTSA可随时在制造商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市场中销售的车辆进行抽查,也有权调验厂家的鉴定实验室数据和其他证据资料。 如果抽查发现车辆不符合安全法规要求,主管机关将向制造商通报,责令其在限期内修正,并要求制造商召回故障车辆,这就是所谓的强制召回。同时,如果不符合法规的车辆造成了交通事故,厂家将面临高额惩罚性罚款。在这种严厉的处罚背景下,汽车企业对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不敢有丝毫懈怠,而且对召回非常"热心",一旦发生车辆质量瑕疵,就主动召回,否则,被公路交通安全署查出,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美国的自我认证方式,尽管表面看来较宽松,实际上汽车企业要真正为自己的产品负责,所有制造商并不敢弄虚作假。

汽车零部件归类说明书

汽车零部件归类说明 一、汽车零部件的概念 所述“零件”是指组成轿车的不可分拆的单个制件。它是汽车制造过程中的最基本单元。 所述“部件”是指由各种零件所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装置,是汽车中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 二、汽车零部件的归类原则 “零部件”归类应依次使用以下三种归类方法: 1、按所属材质归; 2、按税则列名归; 3、归入税目8708项下。 三、常见汽车零部件的税则号列

(二)其他常见按税则列名归类的汽车零部件: 1、第40章: (1)硫化橡胶(硬化橡胶除外)制的异型材,不论是否切成一定长度(税号40.08); (2)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税号40.10); (3)橡胶轮胎、可互换胎面、轮胎衬带及内胎(税号40.11至40.13)。 2、第42章:皮革、再生皮革、钢纸等制的工具袋(税号42.02) 3、第56章: (1)纺织材料制网(税号56.08); (2)纺织材料制缆绳(税号56.09)。 4、第49章:各种材料制印有文字、图案的印刷品(税号49.11)。 5、第57章:车用地毯。 6、第59章: (1)纺织材料制的传动带(税号59.10); (2)纺织材料制滤油器等(税号59.11)。 7、第70章:

(1)钢化玻璃或层压玻璃制的未镶框的安全玻璃,不论是否成形(税号70.07); (2)已制成后视镜,不论是否镶框,未经光学加工(税号70.09); (3)车头灯的未镶框玻璃(税号70.14),以及一般归入第七十章的货品。 8、第82章:车用扳手、扳钳及其他工具 9、第83章: (1)车锁(税号8301.20); (2)车用附件及架座。例如,制成的串珠饰带;脚踏板;扶手杆、条及把手;遮帘用的配件(杆、托架、紧固件、弹簧机构等);车内行李架;开窗机件;专用烟灰缸;后车厢板扣件。(税号83.02); (3)汽车号码牌(税号83.10)。 10、第84章: (1)发动机(包括配有齿轮箱的发动机)及其零件(税号8407、8708和8709); (2)泵、压缩机及风扇(品目84.13或84.14); (3)空气调节器(品目84.15); (4)滤油器、滤清器等(品目84.21); (5)风窗清洗机等喷射装置(品目84.24); (6)龙头、旋塞、阀门及类似装置(例如,散热器的放水龙头、内胎气门等)(品目84.81); (7)滚珠轴承或滚子轴承(品目84.82); (8)发动机内部传动零件(曲轴、凸轮轴、飞轮等)、速度计、转数计等用的软轴(品目84.83)。 11、第85章: (1)电动机、发电机(品目85.01); (2)变压器(品目85.04); (3)电磁铁、电磁离合器、电磁闸等(品目85.05); (4)蓄电池(品目85.07); (5)火花点燃或压燃式内燃机用的电点火或电起动装置(火花塞、电动起动机等)(品目85.11); (6)车用电气照明及信号装置、电动风挡刮水器、除霜器及去雾器(品目85.12); (7)车用电热装置(品目85.16); (8)车载无线电话机(品目85.17); (9)车用音箱及声频扩大器等(品目85.18); (10)车用无线电导航设备(品目85.26); (11)车载收录(放)音组合机(品目85.27);

汽车零部件标识

Q/LFQ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FQ C01.005—2011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零部件产品标识组成及内容 (1) 4 产品标识位置 (4) 5 产品标识给出方式 (4) 6 产品标识大小及字体 (5) 7 产品标识的加工方法及要求 (5) 8 标识示范案例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字号系列 (9)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力帆商标样式 (10) 附录C(规范性附录) E/e标各成员国的编号 (11)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力帆乘用车公司汽车零部件标识要求,适用于需标注标识的汽车零部件产品。同时在编排格式和内容的编排上符合GB/T 1.1-2009的规定。 本标准是对原Q/LFQ C01.005-2011进行修订: ——3.1标识示意图中的工厂代码更改为可选择项(虚线表示); ——删除了8.1须3C强制认证的关键件标识中“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下方添加工厂代码”的标示要求。 本标准由力帆汽车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力帆汽车研究院标准所归口。 本标准由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汽车研究院标准化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修订人:李凡、王凤 本标准批准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Q/LF C01.005-2005 ——Q/LFQ C01.005-2008 ——Q/LFQ C01.005-2009

汽车零部件标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企业汽车产品的零部件标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需标注标识的汽车零部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NCA-C1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 Q/LFQ J01.010-2011关键零部件认证型号编制规则 Q/LFQ J03.009.3-2009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 3 零部件产品标识组成及内容 3.1 零部件产品标识组成 由力帆标志、供应商标志、认证标志、零部件产品认证型号、工厂代码、零部件设计代号、质量等级代号、供应商代码和生产批次号组成。具体内容见以下示意图。 3.2 零部件产品标识内容 3.2.1 力帆标志

汽车产品中哪些零部件属于中国强制性认证范畴

汽车产品中哪些零部件属于中国强制性认证范畴 汽车零部件产品属于CCC认证11大类的产品范围,主要包括1104-1114小类共11类产品。 1104 汽车车安全带产品 CNCA-02C-026 2005《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安全带产品) 1105 摩托车乘员头盔 1106 机动车喇叭 CNCA-02C-055 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用喇叭产品)1107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CNCA-02C-056 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1108 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 CNCA-02C-057 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1109 前照灯、前雾灯、后雾灯、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制动灯、倒车灯、转向信号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昼间行驶灯 CNCA-02C-058 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 1110 汽车后视镜 CNCA-02C-059 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后视镜产品) 1111 汽车内饰件 CNCA-02C-060 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内饰件产品) (座椅护面和汽车内饰件产品中所有小于基本样品尺寸的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1112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 CNCA-02C-061 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 1113 汽车燃油箱 CNCA-02C-062 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燃油箱产品) 1114 汽车座椅及头枕 CNCA-02C-063 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

CCC认证的汽车零部件一览表修订稿

C C C认证的汽车零部 件一览表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WEIHUA1688】

3C认证实际上是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英文缩写,也是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的统一标志。作为国家安全认证()、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三合一的“CCC”权威认证,是中国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先进标志,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它是我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目前,中国公布的首批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共有十九大类一百三十二种。主要包括电线电缆、低压电器、、安全玻璃、消防产品、机动车辆轮胎、乳胶制品等。 作用 3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表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仔细看会发现多个小菱形的“CCC”暗记。每个3C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每个随机码都有对应的厂家及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在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时,已将该编码对应的产品输入计算机数据库中,消费者可通过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防伪查询系统对编码进行查询。

(产品管理)汽车零部件认证实施规则座椅及头枕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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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2C—063: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 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监督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6.3加施方式 6.4加施位置 7. 收费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M、N类汽车的座椅产品(但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和M2、M3类客车中A级、I级客车使用的座椅)及M1类车辆的前排外侧座椅头枕产品。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抽样)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座椅总成的结构及形状,允许座椅护面的材料及颜色不同; 2)座椅软垫和骨架总成的位移调节、锁止装置等零部件的结构、材料及尺寸; 3)座椅软垫的结构和材料; 4)座椅总成固定装置的结构; 5)头枕骨架和泡沫的结构、尺寸及材料,允许头枕护面的材料和颜色不同; 6)头枕连接件的结构和材料。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汽车座椅、汽车座椅头枕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3套。电动座椅需带插接件。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

附件3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 申报指南 一、系统申报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时,应当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的货物申报界面中,在“货物属性”栏目内勾选“3C目录内”(编号11),并在“许可证类别”栏目中选择“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编号410)。 对于凭《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进行申报的,应当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录入《免办证明》编号并填写相应的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 对于凭《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应当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录入“自我声明”字样,并将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留空。同时,根据海关无纸化申报相关工作要求,企业自行留存《自我声明》或在系统内上传《自我声明》电子文档。 二、系统核查 对于凭《免办证明》进行申报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按原有设置进行联网核查并受理申报。

对于凭《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暂不实施联网核查,受理申报后将在海关业务系统就该批货物暂未实施《免办证明》联网核查进行提示。 三、信息补录 对于凭《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报关单位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获得《免办证明》,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对原申报信息进行补充。补充申报内容包括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删除“自我声明”字样,并补充录入《免办证明》编号,以及填写相应的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 补充申报后,系统自动实施联网核查,并在海关业务系统就该批货物已补充申报并实施《免办证明》联网核查进行提示。 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开通补录功能之前,报关单位可通过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

汽车零部件CCC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内饰件产品14页

编号:CNCA—02C—060: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内饰件产品 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监督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6.3加施方式 6.4加施位置 7. 收费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驾驶室及乘客舱内采用单一型或层积复合型有机材料的内饰件产品,包括地板覆盖层、座椅护面和装饰性衬板(门内护板、前围护板、侧围护板、后围护板、车顶棚衬里)。 2.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特殊情况时经认证机构同意,认证委托人可采取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 产品抽样检测 3.3 初始工厂审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内饰件产品视为同一单元:4.1.1.1层积复合材料 1)各层材质及厚度; 2)加工工艺; 4.1.1.2单一材料 1)材质; 2)加工工艺;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产品抽样检测 4.2.1 产品抽样

国家整车认证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第125号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制定了《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署长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财政部部长 商务部部长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管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组装汽车所需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的监督管理。 汽车生产企业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的,可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缴纳税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089—2001)中规定的M类和N类机动车辆。 M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N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总成(系统),包括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构成整车特征和构成总成(系统)特征,是指汽车生产企业使用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在装车状态时已经构成整车特征、或在装机状态时已经构成总成(系统)特征。 第六条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实施管理。 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成立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关总署,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整车特征国家专业核定中心(以下简称核定中心)接受海关总署委托,负责对进口零部件是否构成整车或总成(系统)特征进行核定。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七条汽车生产企业以在国内市场销售为目的使用进口汽车零部件生产汽车,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所生产车型中使用的进口零部件是否构成整车特征进行自测。经自测确定构成整车特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将有关车型向海关总署备案。同一汽车生产企业的不同车型,应当分别备案。 生产企业自测后认为不构成整车特征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复审。海关总署应当委托核定中心进行简单复审或现场复审。经复审,构成整车特征的,由生产企业补充备案;不构成整车特征的不需备案。 汽车生产企业在向发展改革委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向商务部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车型的自测结果;如进口零部件不构成整车特征,还应提供海关总署的复审意见。 发展改革委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对使用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生产的车型标注“整车特征”字样,商务部在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上标注“整车特征”字样。 第八条备案车型应当是已经列入发展改革委《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 第九条生产企业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概况; (二)备案车型年度生产计划; (三)备案车型的零部件分类和价格比例清单;备案车型的总价和国产件、进口件的分项价格(均以不含税价格计算); (四)备案车型全部采购件的国内和国外供应商及供货品种清单; (五)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证明。 第十条海关总署在收到申请备案的材料后向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分送有关备案材料。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企业所在地海关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分别按各自职责实施备案管理。

汽车零部件CCC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后视镜产品

编号:CNCA—02C—059: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后视镜产品 (报批稿) 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监督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6.3加施方式 6.4加施位置 7. 收费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3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M、N类车辆,以及其它少于四轮,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室的车辆后视镜产品。2.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特殊情况时经认证机构同意,认证委托人可采取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 产品抽样检测 3.3 初始工厂审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后视镜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 反射面尺寸、形状及曲率半径; 2) 后视镜的结构和材料,如:保持件结构和材料,支架结构与形状、与车体连接方式和镜面调节方式等; 3) 后视镜的辅助功能。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产品抽样检测 4.2.1 产品抽样 4.2.1.1抽样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他型号需要时抽取样品作差异试验。 4.2.1.2 抽样时机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初始工厂审查前进行。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初始工厂审查同时进行。 4.2.1.3 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10倍。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汽车零部件CCC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制动软管

编号:CNCA—02C—057: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 2005-10-10发布2005-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监督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加施方式和位置 7. 收费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3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使用的液压、气压和真空制动软管总成产品。2.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特殊情况时经认证机构同意,认证委托人可采取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 产品抽样检测 3.3 初始工厂审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使用的液压、气压和真空制动软管总成(不含护套)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制动传能方式(液压、气压和真空); 2)软管材料; 3)管接头与软管的连接方式。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产品抽样检测 4.2.1 产品抽样 4.2.1.1抽样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他型号需要时抽取样品作差异试验。 4.2.1.2 抽样时机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初始工厂审查前进行。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初始工厂审查同时进行。 4.2.1.3 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10倍。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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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和材料进货检验、验证及定期确认管理程序

零部件和材料进货检验、验证及定期确认管理程序 1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本公司对所采购的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以及关键零部件的定期确认的工作程序,明确了在零部件和材料管理中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生产中所需所有连续批供货的零部件和原材料的检验或验证。 2 职责 2.1.采购中心供应商质量管理部负责本程序的归口管理与组织实施; 2.2.1供应商质量管理部负责编制《外购(件)检验指导表》; 2.2.2供应商质量管理部负责连续批供货的国内零部件和原材料的检验或验证; 2.2.3 供应商质量管理部负责关键零部件的定期确认。 2.2 物管部负责零部件和材料的到货确认。 2.3 物管部负责根据供应商质量管理部的检验单办理零部件入库手续。 2.4 物管部负责外购(协)零部件和材料的送检工作。 4 程序内容 4.1供应商质量管理部依据产品图纸、标准、检查基准书、样件、《采购物资分类一览表》、《安全性零部件清单》、《关键零部件清单》等分类编制《外购(件)检验指导表》。 4.2检验员资格 按质量控制点设立专职检验员,专职检验员必须通过有关程序要求的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4.3 零部件、原材料在开发阶段的检验与验证按QG/GACCF 01.130-2007《供应商准入管理程序》中的有关规定实施。 4.4 送检 4.4.1 外购(协)件进货后,由物管部门负责分类分批存放在待检或指定地点,做好标识。 4.4.2同一批进货、同一规格的外购(协)件为一个检查批次送检。 4.4.3外购(协)件进货后,物管部门应先对其进行初步验收,内容包括:

a) 清点数量,查看包装有无明显破损; b) 查证供方是否按要求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出厂检验报告》。 4.4.4 通过初步验收的外购(协)件,由物管部门填写《外购(协)件送检单》(书面或电子表格),向供应商质量管理部送检,同时应提交供方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 4.5检验或验证 4.5.1 供应商质量管理部检验员接到《外购(协)件送检单》后,如无特殊情况(须进行性能试验确认),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检验或验证; 4.5.2进口KD件的检验或验证 a) 进口KD件由物管部门进行验证,在包装未破损,规格、型号、数量、批次号与送检单相符, 具有合格证或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即认为验证合格; b) 对于进口KD件中属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所规定的外购(协)件范畴的 零部件、属于“3C”认证范畴的关键零部件以及召回管理中的安全性零部件,由物资管理部向供应商质量管理部送检,供应商质量管理部检验员应按检验文件的规定实施检验、试验或验证。 4.5.3 国产零部件的检验或验证。 4.5.3.1检查阶段划分 a) 初期检查阶段指零部件刚开始正式批量供货但尚未转入定期检查前的阶段,或者零部件 出现问题,经整改后重新批量供货但尚未转入定期检查前的阶段。 b) 定期检查阶段指的是零部件开始正式批量供货或经整改后重新批量供货,在连续批质 量稳定的情况下,本公司认为可以放宽检查的阶段。 4.5.3.2转移规则 a) 零部件在连续10批质量稳定的情况下,可由供应商质量管理部部品检验科填写《国产 零部件定期检查申请单》,经供应商质量管理部部长审核批准后转入定期检查阶段; b) 处于定期检查阶段的零部件,若在检验或验证过程中有一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则从下 批供货起自动转入初期检查阶段; 4.5.3.3 检验或验证 a) 对原材料、各种辅料进行包装、规格、型号、数量、批次号、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的验 证; b) 检验员应根据零部件所处的检查阶段,按照外购(协)检验指导表中所列的样本大小和检验要 求随机抽样进行检验、试验或验证; c) 所有未特殊注明的检验项目统一实行零缺陷判定,若发现缺陷,检验员应立即将情况上 报供应商质量管理部。 4.6检验记录与标识 4.6.1 产品批检验完成后,由库房检验员填写《入库检验单》,上报供应商质量管理部审核; 4.6.2检验员对已检产品的状态进行标识; 4.6.3所有检验记录由检验员应按关键零部件、安全性零部件进行分类整理、汇总、保存至当年年底,每年一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检验记录报品保部部品科归档,其保存期按QG/GACCF 01.106-2007《体系运行记录管理程序》中之规定执行; 4.6.4部品检验科每月应组织一次对检验记录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 4.7入库手续 4.7.1 物管部门根据供应商质量管理部审核后的《入库检验单》上实际合格数量办理入库手续。 4.7.2对于让步或紧急放行的零部件,按《采购过程管理程序》中有关条款的要求处理后,可以办理入库手续。 4.8 不合格品处置 零部件检验或验证、以及生产线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按照QG/GACCF 01.156 —2007《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置。

汽车零部件CCC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内饰件产品

编号:CNCA—02C—060: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内饰件产品 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监督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6.3加施方式 6.4加施位置 7. 收费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驾驶室及乘客舱内采用单一型或层积复合型有机材料的内饰件产品,包括地板覆盖层、座椅护面和装饰性衬板(门内护板、前围护板、侧围护板、后围护板、车顶棚衬里)。 2.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特殊情况时经认证机构同意,认证委托人可采取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 产品抽样检测 3.3 初始工厂审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内饰件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4.1.1.1层积复合材料 1)各层材质及厚度; 2)加工工艺; 4.1.1.2单一材料 1)材质; 2)加工工艺;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产品抽样检测 4.2.1 产品抽样 4.2.1.1抽样原则 认证机构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测。 4.2.1.2 抽样时机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初始工厂审查前进行。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初始工厂审查同时进行。 4.2.1.3 抽样方法及试样规格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10倍。抽取的标准试样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汽车零部件CCC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产品

编号:CNCA—02C—061: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 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监督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6.3加施方式 6.4加施位置 7. 收费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M1类和N1类汽车上用于乘员进出的任一侧车门的门锁及车门保持件。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抽样)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视为同一单元:1)结构和材料; 2)车门保持件的销轴(长度与直径)相差在20%之内的。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门锁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4套。 门铰链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2套(上、下铰链各2付)。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

必须强制性认证的15种汽车零部件

3C强检零部件一览表 以下共有15类机动车用零部件及其总成产品,必须3C认证、获3C证书并加施3C标志,才能在中国市场销售、装车。 1.汽车安全带 2.门锁及门铰链 3.座椅及头枕 4.内饰材料 5.汽车安全玻璃 6.车身反光标识 7.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8.机动车后视镜 9.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 10.汽车行驶记录仪 11.机动车喇叭 12.汽车防盗报警器 13.汽车制动软管 14.汽车油箱 15.汽车轮胎

高分子材料及零部件测试 ■ 物理性能测试: 拉伸测试(含常温及高低温)、弯曲测试(含常温及高低温)、冲击测试(含常温及高低温)、硬度、雾度、撕裂强度 ■ 热性能测试: 玻璃化温度、熔融指数、维卡温度软化点、低温脆化温度、熔点、热膨胀系数、热传导系数 ■ 橡塑电性能测试: 表面电阻、介电常数、介电损耗、介电强度、体积电阻率、耐电压、击穿电压 ■ 内外饰件涂装性能测试: 光泽度、色差、涂膜厚度、附着力、铅笔硬度、耐磨性、耐人工汗液试验、耐刮擦试验、耐油品试验、耐清洁剂试验、涂层耐冲击试验 ■ 燃烧性能试验: 垂直燃烧试验、水平燃烧试验、45°角度燃烧试验、FFVSS 302、ISO 3975、SAE J369、GM 9070P ■ 材料成分定性分析: 傅里叶红外光谱法等 4. 可靠性能测试 ■ 光老化试验■ 臭氧试验 ■ 盐雾试验■ 零部件疲劳耐久试验 ■ 高温试验■ 高加速寿命试验 ■ 低温试验■ 振动试验(高低温状态下) ■ 恒温恒湿试验■ 防尘试验 ■ 高低温试验■ 车用电池防爆试验 ■ 高低温湿热交变试验■ 耐水试验 ■ 高低温快速温变试验■ 耐石子冲击试验 ■ 高低温冲击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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