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辽东中层行政管理文献综述
【明清史论文丛】明代的镇守中官制度

【数据库】人大全文1996年文史类专题【文献号】2670【摘要】2〕《御批通鉴辑览》卷103。
〔23〕孟森:《明清史讲义》上册第二编第二【原文出处】文史【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199540【原刊页号】131-145【分类号】K24【分类名】明清史【作者】方志远【复印期号】199601【标题】明代的镇守中官制度【正文】明代的省级制度,有过两次重大变化:一在明初,由行省而为三司;二在明中叶,由三司而为巡抚。
〔1〕在由三司到巡抚的演变过程中,曾出现总兵、巡抚、镇守中官“三堂”并立的局面,镇守中官在内地和边镇事务中,居重要地位,成为中国地方政治制度史上一个不可忽视的奇特现象。
本文拟对镇守中官的设置及革除,镇守中官制度的形成及演变,以及相关问题作一初步探讨,希望对深入研究明代的君主专制制度及宦官专权问题有所裨益。
一、永乐、洪熙时“中官出镇”与“镇守中官”的设置关於镇守中官的始设时间,史籍所载互异,但又是我们研究镇守中官制度不能不首先加以考察的。
洪武修定《诸司职掌》时,尚无镇守中官之设;弘治初修《大明会典》,未列中官职掌,致使当时一些重要情况失于记载;至万历重修《会典》,距镇守中官的革除已有半个世纪,又有只载见在官司的原则,故于镇守中官之设,仅寥寥数语:“镇守内臣,自永乐初出镇辽东开原及山西等处,自后各边,以次添设,而镇守之下,又有分守、守备、监枪。
”〔2〕据此,镇守中官之设,始于“永乐初”,先在辽东开原及山鞯却Γ 蠹啊案鞅摺薄G宄豕傩蕖睹魇贰罚 凇冻勺婕汀分校 蚴刂泄俚纳柚枚ㄔ凇坝览衷 辍保骸笆悄辏 济 诔汲稣蚣凹嗑┯ !钡 凇痘鹿俅 分校 床患坝诖耍 凰涤览职四辏 懊 砭刚蚋仕唷⒙礞胝蚪恢贰薄6 吨肮僦尽酚钟搿都汀贰ⅰ洞 废嘧螅 剑骸埃ㄓ览郑┌四辏 醢驳燃喽级教非嗟染 砭秆彩痈仕唷4思嗑 ⒀彩又 家病<昂槲踉 辏 灾:土煜路 倬 乇改暇 煜嘌夭桓模煌醢舱蚴馗仕啵 魇〗陨枵蚴匾印!薄?〕是将镇守中官的设置定在洪熙元年,标志是郑和守备南京,王安镇守甘肃。
古代辽宁地区行政建置的特点管窥

辽宁地区历代 的行政层 縻府州。 明朝在辽东边墙之外为蒙古兀 良哈 央王朝的行政设置是一致的。 但在行政 区划 实行三级制 。总之 , 的层级划分上看 , 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
历代辽宁行政区划变化情况表
燕、 秦 郡 县 汉魏 州 郡f 国) 南北剿 州 郡 县 隋朝 I州f 郡1 县 唐朝 I 藩镇1都护府f 道f 都督府、 羁魔府州 二 级 制 县 三 级制 三级 制 二级 制 县 四级 制
师似是将同一舞伎 的两个连续 的胡 旋舞旋 乐志》 :康 国伎 , 载 “ 有正鼓 、 和鼓 , 皆一 ; 、 中丞宅夜观舞胡腾 》 :石 国胡儿人见少 , 笛 云 “
转动作绘于壁画之 上,给人 以正在 速旋 铜钹 , 皆二。” 通典 ・ 《 乐六》 谓胡旋舞“ 乐用 蹲舞尊前急如 鸟” 李端 《 , 胡腾儿》 诗云 :胡 “
可 以划 分 Ⅲ 几个 不 同 的 阶段 。
一
建 置酌 特 点 管 窥
口
级制 , 而存辽宁则实行山东行省下辖各卫
渤海大学历史系 肖忠纯
其次 , 古代辽 宁地 区一直为多民族聚居
的二级民政管理体制。另外 , 元朝虽实行 四 区, 即使是汉族统治 时期 , 也存在一些少 数
级 制 , 由 于大 多 数府 州 的 属 县 废 弃 , 际 民族的行政建置。 但 实 如东汉时期乌桓 的部落组
综 合 考 察 历 代 辽 宁 地 Ⅸ 的 行 政 机 构设 置 , 以看 出具 有 一 些独 特 的 区域 特 点 。 在 可
古 代 辽 宁 地 区 行 政
行政管理人员的民族构成 、行 政层级划分 、
行 政 职 能分 配 、 政 区 的地 域 划 分 和 民 众统 行
治方式等方 面表现出鲜明的地区特 色, 同时 }下政治状况和民族关系的复杂 , 打 使古 代辽 宁地 的行政建置具有明 显的断代性 , 从而
明代辽东官员与朝鲜使臣的交往

三、明后期辽东官员与朝鲜使臣交往的失范
16世纪,儒家思想在朝鲜半岛进一步传播, 朝鲜王廷对内强化集权政治,对外高度奉行朝贡礼 仪。中朝统治思想的同源性、边防合作的互利性等 因素使两国宗藩关系更加紧密〔叩。辽东官员与朝 鲜使臣交往过程中:一方面恪守朝贡仪程,奉行 “字小”之义,为使团提供交通、食宿等服务;一 方面尽显宗主国官威,接待浮于表面,与朝鲜正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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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张晓明,陈楠:明代辽东官员与朝鲜使臣的交往
一方面谨守太祖谕令“人臣无外交”,拒纳高丽文 书及礼物,警惕高丽使臣等窥探边情;一方面考虑 到朝鲜半曲对于辽东的战略意义,积极促成明廷与 高丽的沟通往来,以切断纳哈出等故元势力与高丽 联合的潜在威胁。洪武「二年(1379年),高丽复 行北元年号,与纳哈出互通礼物。辽东都司随即移 咨高丽都评议使司,督促高丽“臣事大明”,断绝 与纳哈出等故元势力的通好行为切4咙。高丽亦希 望通过辽东官员恢复与明廷的朝贡关系。高丽咨文 送至辽东,潘敬、叶旺等守臣立即飞报明廷,并护 送高丽使者周谊入京申辩[9]39°°-3901 o洪武二十一年 (1388年),李成桂逐渐控制了高丽政权,开始改 善对明关系。次年,高丽使臣权近赴明,“踰鸭 江,渡辽河,以北抵于燕。浮河而南入淮泗,历徐 兖之墟,溯江汉,以达于京师”〔皿°。辽东官员与 高丽使臣接触更为频繁,沿途驿站官吏接待使团时 热情周到,远客一路辛劳得以慰藉。洪武时期,无 论明朝与高丽宗藩关系如何起伏,辽东都司始终保 持与高丽官方沟通渠道的畅通。辽东官员在处理边 境冲突、接收贡物、边市贸易等事务时,都司各级 官员亲历其中,掌握了对外交往的主动权。辽东边 臣对涉朝事务的妥善处理,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辽东 防御体系向北、向西推进的后顾之忧,为明朝边疆 的建设和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元明清时期东北地区行政建置的变动趋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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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清时期东北地区行政建置的变动趋势[1]【摘要】元明清时期,东北地区的行政建置经历了东道诸王与蒙廷共理、元朝设置辽阳行省、明朝初年以军事防御为目的的建置、明朝末年逐步趋向整体化管辖、清朝旗民分治和清末设立东北三省等一系列变化,中央政权的控制力逐步深入该地区,促使东北在行政建置与管辖方面逐步走入全国一统的管理模式。
【关键词】元明清东北地区行政建置变动趋势一、辽阳行省的建立蒙古时期,随着对东北地区的占领,在该地区实行的是蒙古族传统的分封政策与中央势力管辖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即东道诸王和蒙廷皆有势力划分和影响区域,相互掺杂。
大致来说,东道诸王主要控制东北的中北部地区,蒙廷则占领了一些军事要地及辽东地区,两者大致以各自势力实际的占领地区为划分。
元太祖十年(1215),蒙廷设立北京总管元帅府,后改为北京等路都元帅,成为蒙廷在东北的主要军事机构,并兼理民事。
窝阔台汗时期,蒙廷再设北京等路达鲁花赤,监控东北政局。
不过这一时期,东道诸王在东北蒙廷控制区亦有相当的影响力,可谓举足轻重。
但从蒙元总体的发展趋势上来看,中央朝廷对东北地区的控制力度是逐渐增加的。
至元初年,蒙廷曾于东北地区设置东京行省,虽然很快即罢黜,但也预示了中央压制东道诸王对东北影响力的倾向。
在这次权利博弈的过程中,元朝步步紧逼,于至元二十三年(1286)再次设立东京行省,地区矛盾进一步激化,尽管该机构于同年再度罢黜,但东道诸王之首乃颜仍于至元二十四年(1287)发动叛乱。
叛乱大致平息后,元廷乘势于同年设辽阳行省,治所在辽阳路(今辽阳市),辖境大致包括金代的东京、咸平、上京三路和北京路大部,范围包括西北至大兴安岭外兴安岭,东南至海。
辽阳行省下辖辽阳、广宁府、大宁、沈阳、开元、泰宁和宁昌七路以及咸平,目前的辽、吉、黑和内蒙古自治区东北部基本皆在其境内。
元廷的势力深入东北的同时,削弱了东道诸王对东北的控制,东北地区逐渐归于元朝中央的管辖之下。
二、明初东北面临的实际问题及其对行政建置建设的影响明朝初年,残元势力北上,保留了相当一部分军事力量,北元及蒙古诸部在北方广阔草原的发展,给明朝整个北部边境造成了沉重的军事压力,终明之世,明朝的边防乃至于北部边疆的行政建制及相应制度都受到蒙古诸部的强烈影响。
明朝辽东地区的军事防御与政治治理研究

明朝辽东地区的军事防御与政治治理研究明朝时期,辽东地区一直是重要的军事战略要地。
为了保障这个地区的安全,明朝在这里进行了一系列的军事防御和政治治理。
本文将探讨明朝在辽东地区的军事防御和政治治理措施,并对其效果进行分析。
一、军事防御明朝为了保障辽东地区的安全,进行了一系列的军事防御措施。
首先,为了加强边境的防御,明朝在较为重要的关口和要冲设置了城墙和城堡,并加强了卫戍军队的配置,以便随时应对边境地区的袭击和入侵。
其次,明朝在边境地区修筑了一系列的长城和边境堡垒,用以加强边境的防御。
同时,为了加强对辽东地区的管理和控制,明朝还对边境地区的人民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使人民不能轻易逃离边境地区。
此外,明朝还在辽东地区设置了边防使和边丁,用以管理边境地区并加强边境地区的防御。
二、政治治理明朝对辽东地区的政治治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明朝采用了该时期的盐铁专卖制度和海禁政策来控制辽东地区。
这种控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管理了辽东地区的商业活动并减少了黑市的出现,有利于维护边疆地区的安全。
其次,明朝还采取了土地制度和人口迁移政策,用以控制辽东地区的人口和土地资源,为对这个地区的治理提供了保障。
在土地制度方面,明朝实行了统一管理的制度,使得土地资源能够更好地合理利用。
在人口迁移方面,明朝将其他地区的人口迁移到辽东地区,以充实该地区的人口,并使对这个地区的管理更加有力。
三、影响分析辽东地区的军事防御和政治治理措施,可以看出明朝对这个地区的高度重视。
明朝的防御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该地区的安全,有效地保障了该地区的稳定;而其政治治理措施则为该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支持,有效地促进了该地区的发展。
但是,明朝在辽东地区的军事防御和政治治理措施也存在不足之处。
如城墙和城堡的防御措施不够完善,局部地区的安全仍然存在缺陷;此外,监管制度也存在缺陷,导致黑市仍然存在,给该地区的安全和治理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总之,明朝对辽东地区的军事防御和政治治理措施,为该地区的发展和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明朝的行政管理

明朝的行政管理明朝时期,作为一个庞大的中央帝国,其行政管理体系十分完善。
这一时期的行政管理被划分为了两个层次,分别是中央行政和地方行政。
中央行政负责整个国家的宏观规划和统筹安排,而地方行政则是在各地方实际负责管理和执行具体的政策,实现中央政策的贯彻。
一、中央行政管理中央行政管理是明朝内外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事务的核心管理机构。
这一部分包含了明朝时期行政的最高层次,包括了皇帝、太监和官员。
这些人员通过牵制、反应、统治等种种方法,管理整个国家的行政议程。
其中,皇帝是政治权力的核心,总体来说皇权相对于元和清朝要强,具有更高的集权程度。
而太监则是保护皇权的稳定力量,通过掌控皇宫内部的权力和资源,维护了皇权的稳定地位。
而官员则是明朝时期的世界,他们分别有不同的职务,从宰辅、六部尚书、刑部左右侍郎以及学士、监察御史等。
明朝的行政管理体系是一种典型的中国式规划体系,以中央帝国为中心、地方为补充。
皇帝通过下令、招商引资、制定法案等各种手段,领导国家政治和经济共同体,调动地方行政管理的力量,统一行政管理城市与农村,确保整个中央帝国的政治和经济稳定。
这些行政管理的力量在明朝时期形成了一种完整的法律和行政管理框架,这些框架得到了明朝执政期间的不断推进和开放,成为了中国政治的重要标志。
二、地方行政管理地方行政管理是明朝行政管理的附加形式,由较小的地方官员组成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安排各种事务,协调地方各方利益;并协调并回答有关中央政府重要政策、法律和经济的问题。
在明朝时期,地方行政管理体系从省到县,逐级下降的城市和城镇,以及行政管理碎片化的乡村等。
在明朝地方行政管理中,最重要的是县级行政管理体系。
县级行政管理体系负责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每个县都有县令在此负责。
在县令之下则分别有县丞、主簿、管事、佐史、御史等官员。
县级行政管理体系在行政区域、财务、教育、社会保障、税收和监察等方面具有很强的权力和实际功能。
在明朝的行政管理体系中,县级行政管理体系是最灵活、最适应环境和最可实现的。
明前期的辽东边政及其社会效应
收稿日期6作者简介魏清彩(),女,河南社旗人,硕士,主要从事中国古代社会文化史研究。
第25卷第2期2009年2月商丘师范学院学报JOURN AL OF SH ANG Q I U TEACHERS C OLLEGE Vol .25 No .2Februa r y .2009明前期的辽东边政及其社会效应魏 清 彩(商丘师范学院历史学与社会学系,河南商丘476000) 摘 要:明代的辽东地区地理位置十分重要,民族关系复杂多变。
明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对辽东地区的管理,实行了一系列边防政略。
明前期辽东边政总体上比较积极有效,辽东地区得到进一步开发。
以明与建州女真的关系为中心,通过对明前期在辽东实行的边防政略的全方位研究,揭示边政措施及其对辽东社会的影响,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明前期;辽东边政;建州女真;卫所;马市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600(2009)02-0065-03 明朝建立后,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边疆少数民族以及边疆地区的有效管辖。
在辽东主要是众建卫所、构筑辽东防御体系、开屯田、进行贸易、设马市等。
一、明前期的辽东边政在明代治边思想的指导及明初辽东边疆形势下,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巩固在辽东的统治,包括众建卫所、构筑辽东防御体系、开屯田、进行朝贡贸易、设马市等。
11众建卫所与辽东防御体系的构筑洪武四年(1371)二月,“故元辽阳行省平章刘益,以辽东州郡地图并藉其兵马钱粮之数,遣右丞董遵、佥院杨贤奉表来降”。
明太祖“嘉其诚。
诏置辽东卫指挥使司,以益为指挥同知”[1](卷61,洪武四年三月壬午)。
当时辽东卫地区,“肘腋之间,皆为敌境。
元平章高家奴固守辽阳山寨,知院哈剌张屯驻沈阳古城。
开元则有丞相也速之兵,金山则有太尉纳哈出之众,彼此相依,互为声援”[2](卷10《故元遗兵》,P 131)。
形势十分严峻,而以纳哈出实力最强。
为了加强当地的军事部署,同年七月,明朝正式设置定辽都卫指挥使司,以马云、叶旺为指挥使。
辽宁东部明代聚落研究回顾与评析
辽宁东部明代聚落研究回顾与评析继明朝统一中国以后,辽宁北部地区为了更好地实施其统治政策,形成了一种新型的聚落概念臣民聚落。
这种聚落概念非常受欢迎,而且在晚明时期在辽宁东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为当地的地方政治、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因此,研究辽宁东部在明朝时期的聚落体系及其影响,对于了解当地的历史发展及其贡献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明代,辽宁东部的臣民聚落建立在明朝的地方行政机构当中,主要分为县、乡、镇三级管理结构。
县被称为“社”,有自己的行政机构,负责县域内的事务;乡被称为“村”,主要负责当地社会经济的管理,担任乡籍管理;镇被称为“屯”,是县的最小行政单位,是最底层的行政结构。
此外,辽宁东部的聚落概念也得到了完善,形成了一套统一的社会经济管理体系。
为了方便管理,县、乡、镇三级行政都将军社、居民社、百家社三种单位形式统一管理;此外,还有大匠社、军粮社、借券社等特殊类型的社团组织,用以实施明朝的特殊政策及治安考核。
明朝时期,辽宁东部臣民聚落的发展,不仅促进了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也为地方社会的公共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支撑。
首先,明朝政府根据臣民聚落的行政结构,在县、乡、镇三级行政中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统治机制,规章制度,实行民法统一,极大地推动了当地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发展。
其次,明朝政府在三级行政结构上采取多种措施,以更有效地发挥臣民聚落的作用。
例如,地方官员每年根据县、乡、镇三级行政领地的事务,派出护国官和乡官,实行政治考核、经济稽查和社会管理,以维护当地的安全秩序。
此外,还有军营考核、百家社报表、粮食买卖等活动,对当地的农业生产、人口流动、财富变幻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影响。
最后,辽宁东部臣民聚落的发展为当地带来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好处。
首先,它为当地带来了大量新鲜血液,使当地的农业生产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从而改善了当地的农业经济状况;其次,臣民聚落的发展也有利于当地的文化传承,可以利用县、乡、镇三级行政的统治机制,促进当地的文化传播与融合,促进县、乡、镇三级行政领地的经济社会发展。
明朝的地方行政管理
明朝的地方行政管理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而辉煌的朝代,其地方行政管理体系为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明朝的地方行政管理以州、县为基本单位,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组织架构,实现了高效的地方治理和资源配置。
本文将对明朝的地方行政管理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地方行政管理体系明朝的地方行政管理体系以州为最高行政单位,下设县、乡等。
州的首长为知州,由中央政府任命,并负责全州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的首长为知县,由州政府任命,负责县级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级行政单位在土地开垦较早的地区设立,乡长负责乡级的行政管理工作。
在地方行政管理体系中,官员的任命和考核十分重要。
明朝实行科举制度,通过乡试、会试、殿试选拔官员。
官员履职期满后还需要经过考核,以评定其政绩和廉政情况。
这一制度保证了官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了地方行政管理的执行力和效率。
二、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明朝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以官员职责和政策法规为基础,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首先,明朝实行了属地管辖制,即地方行政管理区域与行政机构相对应,确保了地方行政管理的连贯性和高效性。
其次,明朝实行了差役制度,即平民在农闲期间要完成一定的劳动任务,以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军队供给。
这一制度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地方行政管理还涵盖了土地制度、税收制度、水利制度等众多方面。
土地制度主要是土地的划分和使用,明朝实行了屯田制,将部分荒地开垦成农田,以增加国家的粮食产量。
税收制度主要是对农民的财产进行征收,明朝实行了赋税制度,以国家财政的需要为出发点,合理征收税款。
水利制度主要是对水资源和水利设施进行管理,明朝实行了河道清淤制度,保证了灌溉和交通的畅通。
三、地方行政管理的成就和问题明朝的地方行政管理体系为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提供了稳定而高效的行政机构和制度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首先,明朝的地方行政管理体系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政策支持,推动了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繁荣。
辽东卫所
论辽东卫所的设立在明初的军事战略价值摘要:明朝在我国封建社会历史发展中,长达二百七十六年之久,占有重要地位,属于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出现了许多社会新问题。
明初根据辽东的军事、政治、经济形势决定了设置辽东都司,体现了明朝对东北的战略部署。
辽东卫所的设立在明初有很大的军事战略价值。
关键词:辽东卫所军事价值一朱元璋率领起义军推翻元朝,于洪武元年(1368年)建立了明朝。
明朝建国之初,其统治基础并不巩固,辽东地区一直处于战乱和动荡之中各种政治力量和军事集团,纷纷涌入。
就其全国来看,四川、云等割据势力仍存在。
周边情况亦甚不利,尤其北方边境更为严重。
洪武元年,元朝统治者元顺帝在明朝大军进攻的压力下,从大都北走,但仍佣兵北边,还有相当雄厚的力量,有时兵临通州,威胁北京。
元顺帝在洪武三年死于应昌,但他的继承者仍然号称为大元皇帝。
特别是当时东北的形势,对明朝统治来说,更为不利。
这首先是蒙古各族不时的侵略。
当时蒙古各族,大致可分为三大部,兀良哈各部、鞑靼各部、瓦刺各部。
齐总兀良哈各部居住在东北西部,当然对辽东威胁最大。
而在辽南的元代余部力量也很雄厚。
元将哈刺张“屯驻沈阳古城”,高价怒“固守辽阳山寨”,也先不花“驻兵开原”①,洪保保据守“辽阳”,刘益集兵“得利赢城(今辽宁省复县东北得利寺镇)”。
尤其是元丞相哪哈出佣兵数十万,盘据金山(今辽宁省开原西北),养精蓄锐,窥视辽东,待机南下,“彼此相依,互为声援”。
元余部势力的存在,威胁着刚刚建立的明王朝的生存。
这就是元末明初辽东的政治形势。
当时辽东社会经济状况也是不好的,经济遭到严重破坏。
辽东在东北来讲虽然开发较早,是东北先进地区,而比之内地还是落后的。
地处边陲,地广人稀,农民以打猎为主,生产不发达。
尤其元朝统治的八九十年里,中国社会经济受到严重的破坏。
全国各地的公田、民田被蒙古的贵族、贵族和僧侣侵占,辽东地区也不例外。
元朝还实行“禁秋耕”或“禁耕”的法令,辽东地区广大的农田被改用牧场,失田的农民不断向南方流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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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辽东中层行政管理文献综述1、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1.1研究背景辽东是明代边疆防御体系中的重点地区,历史上受到地理因素的影响,辽东地区在明代时实行地方军事化行政制度。
作为边疆的防御体系重要的构成部分,明代辽东地区的行政管理制度使用都司管理的卫所制管理,划分为不同的行政地理管辖范围,形成了一个都司中心管理25个实土卫的局面,难以实现有效的行政管理。
因此,出现了地区性的行政管理体制,使辽东地区形成了三级行政区划,无形中增加了行政管理的层级,使管理范围减少,早期的军事与文官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处理方式形成。
本文主要从明代行政管理的宏观研究的角度,研究了明代辽东地区地方行政管理中的因地制宜的管理方式,以期望为现代行政管理提供参考。
1.2研究问题在嘉靖年间,管理辽东全境时被划分为6个行政地理单元,并且从“军管型政区”转变成“文管型政区”,将相邻各种文官都采编到当地管理体制,连朝廷派驻辽东管理马政的行太仆寺卿和苑马寺卿也皆各领一道辖境,进而对地方军政事务的处理。
然而,在辽东行太仆寺少卿、苑马寺卿兼理兵备事的时,隐藏在背后的却是辽东地区卫所制度崩坏、马政废弛等问题的出现。
尽管兵备道的设置对地方管理和中下层军官监督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期间出现的诸多根本的问题却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从明代辽东管理体制的变迁中可以看出,地方行政中的首要问题事基层组织的稳定仍,否则即使调整对中上层管理方式,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体制背后的各种隐患,更无法得到长期稳定的效果。
文章主要对明代辽东中层行政管理问题进行了研究,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研究引申到我国行政管理制度中,与之相称的行政管理制度也应随之有所调整,面临新的社会问题,更应该积极思考行政管理的有效性,以面对不同社会问题的考验。
2、明代行政管理制度的宏观研究明代边疆的行政管理方式一直受到学者的关注和研究。
在顾诚《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历史研究》1989年第3期,第135-150页)一文中,明代的行政管理制度主要为一种军事管理形态的军管型模式;他将明代的行政系统划分为布政使司、府、县几个部分,军事系统划分为都指挥使司、卫以及千户所。
认为明代的行政系统和军事系统各自管理自身事务,互不干涉。
同时提出了行政系统与军事系统同属于地理单位,具有可转换性的特点。
张步天在其研究《明代地方行政区制度》中,详细概括了明代省、府、县三级制度的具体划分标准和行政机构。
提出了明代行政管理制度具有承上启下的过渡作用。
周振鹤先生的著作《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年08月)对明代的都司卫所制度进行了详尽说明,概括为明代实行的军管型政区的特殊性行政区划类型。
张显清先生的著作《明代政治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2-1)中,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考察了明代行政管理、政治改革,介绍了地方行政结构的演变过程,比较了明代行政体制与军事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吴宗国教授在其著作《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 2004年11月01日)中以政治制度的角度将明代行政管理制度概括为回归于创新的阶段。
在这一时期,明代行政制度沿袭了元朝时的三级行政机构,但是由于边疆防御等问题,明代的行政管理制度进行了一定的创新,出现了军事体系与行政体系将结合的特殊行政管理制度。
3、明代辽东中层行政管理变化3.1明代政治变化对明朝政治体系考察内容中,除去制度以及机构等相关要点,明朝政治以及明朝社会变化、明末党派等的相关研究也不少。
比如说之前谈到的制度体系,赵克生在他的著作《明代丁忧制度述论》(《中国史研究》第2期)中对明朝相关人文风俗等进行介绍,探讨了明朝丧守、服阙补选、夺情起复等一些制度体制。
而柏桦、高进则是对明朝刑事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在他们的著作《明清“滥设官吏”罪》(《史学集刊》第2期)对于明朝的刑事犯罪相关信息指出,明朝所有刑事事件都需要朝廷或是相关国家部门来进行管理,凡是私自进行对刑事事件干涉者,论为犯罪。
根据相关历史信息可以得知,明朝皇帝加强皇权,对于天下大小事件皆需皇帝亲自管理,在田冰的《明代的追谥与夺谥》(《史学月刊》第11期)中对皇帝与百官之谥进行研究,他们指出明朝皇帝可对百官之谥进行干涉,谥号更多具有政治含义,因此对于官员的追谥以及谥号剥夺都能够反映朝廷变化。
据书籍统计分析,明朝对于追谥数量要远远高于夺谥数量。
王伟凯在研究洪武初年磨勘司相关制度后在著作《明代磨勘司职能考辨》(《社会科学辑刊》第2期)指出明朝洪武初年磨勘司主要职能是对各司文件进行审核,而并不是相关文献中所提到的代替大理寺的机构。
方志远主要是对明朝政治风气以及社会变化等进行研究,在他的著书《“传奉官”与明成化时代》(《历史研究》第1期)中,对于明朝的政治风气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程度进行研究,书中还指出在成化时代中,传奉官本质上是为了一些具备特殊能力以及能够为皇室服务的人,而传奉官的体系出现也使得在成化时代里各种专业人才纷纷涌入仕途当中,也促成当时社会中,人们的思想限制的解封,加快社会风气的转型。
在张宪博看来,明朝社会风气从原有的儒道思想开始出现经世致用观念,书《吴应箕实政思想略论》(《安徽史学》第1期)中指出明朝党派领袖吴应箕对于明朝政治体系的反思以及评判,这些对之后的思想启蒙运动的推动都有积极作用。
对于明朝党派现象的情况,王恩俊在他的书《复社成员的家世及其影响》(《史学集刊》第1期)谈到,明朝时期党派人员为官僚子弟与平民子弟参半,而实现党派内部成员和谐相处的前提是姻亲。
3.2明代辽东中层行政管理变化明朝对于辽东地区重视度较高,农本思想导致辽东受到重视,为使得辽东农业获得保障,在嘉靖十九年后就对辽东地区增设按察司职务。
在《明世宗实录》卷235中提到,由于辽东地区所处地域靠近外族,三面存在外族安全隐患,为保障辽东农业能够不受外患影响,朝廷派按察司佥事来对辽东地区进行管理。
该人事改革使得佥事要管理辽东地区的最南部分以及最北部分,但事实上,由于辽东地区地域范围较大,管理存在明显漏洞。
也因为如此,在之后嘉靖三十一年起,朝廷在辽东地区安派了辽东苑马寺卿。
但在当时对于辽东苑马寺卿一职并没有赋予行政实权,只是以代为监管方式存在。
直到嘉靖四十一年才正式开始对辽东地区进行行政监管,增设行政监管能力以及增加兵备道。
在明朝嘉靖年间对辽东地区进行有目的性的兵备道增设,在嘉靖四十一年之后更是达到高潮。
同时明朝对于兵备道所属官员的行政职务以及行政实权进行加强,正式赋予权利,从行政方面正式对当地军政进行监管。
在之后两年,辽东地区行政体制中层官员都开始采取兵备管理。
在相关文献中记载着,嘉靖四十二年后辽东兵备行政职称被规范使用,也标志着兵备道制度的成熟。
为了能够让辽东地区更好的受中央监管,对于辽东地区各道都有相关调整,根据各道所处的不同的管辖区来对卫所以及镇级别行政区域进行规划,同时兵备驻地也随着季节的变化相应调整。
使得辽东地区行政管理逐渐转型为军政结合的管理体制。
而辽东地区形成军事以及文官结合管理行政事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兵备道的存在。
辽东地区各个兵备道以及下属官员不仅要对军务进行管理,同时要对该管辖范围内的各种财务、司法、教育、税收等诸多方面进行管理。
在《明代辽东档案汇编》中,就有苑马寺卿一职,其主要职责是要对该范围内所有军事、教育、税收等信息进行整理并以档案方式进行呈现。
该内容表明在该时期中,军民事物的处理基本要依靠兵备道所属官员。
如从行政监管的成效来看,将辽东地区各地区进行划分,划分为诸多较小的行政区域机构,该方式在调节行政管理的同时还能够帮助地区行政管理更好的开展。
分析上述论述的关于辽东地区的官员职务设置,进行了道、寺的机构补充,以此完善辽东地区行政管理制度。
出现了文臣监督管理兵备道事务的变迁。
根据历史信息所示,明朝初期在辽东地区设置的卫所制度进行军事化管理时的确获得较高的成效,比如在疆域稳定方面就有较好的成效,但随着事务变得繁多,卫所制度开始出现漏洞,军事化管理的行政官员难以对地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最终阻碍了当地发展。
由于在辽东地区卫所制度的管理模式根深蒂固,难以对当地进行有效的管理。
因此军管体制也需要进行变革,转型为文管体制是弥补缺陷的主要方式,在该演变过程中,要逐渐以文官管理为主,同时要将总督和巡抚等文官体制进行完善处理,增加进士文科背景的官,补充到道、寺中便于事务管理,同时中央所设立的按察司等官职不仅能够对卫所制度中的指挥权进行管理,同时还能够对兵官系统中的官员进行管理,建立起衔接督抚与卫所两者联系的行政机构,加强行政管理。
从而使得辽东地区行政管理从军管制度开始演变为军管文管结合的制度。
明朝对于兵备道官员进行选择时,首先要考虑就近原则,通俗的说就是对于当地的相关情况、风俗等了解程度高的能够更好的进行管理。
第二则是由于在明朝后期将监苑进行裁员,因此在马匹数量较少且处理的事务较为简单的情况下,对于兵备道事务的管理有充足的时间。
但由于兵备道监管能力存在一定漏洞,因此对于一些基层制度的弊端无法彻底消除,在此情况下很有可能出现行政管理条理不清,装备落后数量欠缺,军士逃亡等现象。
虽然为加强行政管理,部分官员提出将卫所制度调整为府县制度,但是由于辽东地区下层建筑管理中没有具体化的配置,对于彻底更改卫所制度势必会触及到部分人的利益,因此考虑到辽东地区的稳定,只能选择文管与军管结合的方式。
4、明代辽东地区行政管理的研究张士尊在《明代辽东边疆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2年06月版)中研究了明代辽东地区边疆行政管理问题,从历史时间上,把明初期、明中期以及明末时期的建设和政策进行合理解读,提出了都司作为行政管理的职能,介绍了辽东都司军政管理体制以及其变迁。
丛佩远学者在其著作《试论明代东北地区管辖体制的几个特点》(《北方文物》1991-04期)中,详细描述了辽东地区行政官职的设置和具体的部门职能,提出了辽东地区因地、因民俗而治的观点,在其文章中,明确表明了辽东地区行政制度具有鲜明的地方特点,并以辽东都司军政合一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为后期的研究提供了较多的借鉴和启发。
陈晓珊著有的《明代辽东》(中央民族大学 2007年)中,从辽东地区与山东边缘关系的研究角度,从这一特殊的历史地理现象为切入点,从行政区划中,引出了对制度上的隶属关系思考。
明代辽东都司、卫所的行政职能。
李三谋的《明代辽东都司、卫所的行政职能》(《辽宁师范大学学报》 - 1989 )中指出一般的史料记载中,明朝的都司(都指挥使司)和卫所皆为军事组织或军队编制,纯属军事活动的范畴。
其实都司、卫所,特别是辽东等九边的都司、卫所,除了具备军事性质之外,还兼有其他各地府、州、县等衙门的一般行政职能。
时仁达在《明代辽东徭役述略》(《黑龙江社会科学》2012 )中指出明代的卫所不是单纯的军事组织单位,而是拥有一定辖区和固定人口的军事地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