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基本原则
著作权法解读

著作权法解读著作权是一种法律概念,旨在保护创作者对其作品的独有权益。
著作权法是为了确保作者在其作品上享有一定的控制和经济收益而存在的。
一、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作品的创作、权利的归属、权利的限制及权利的行使等方面。
其中,创作是指作品具备独创性和表达性的基本要素,只有符合这两个要素的作品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适用于各种表现形式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戏剧、电影、摄影、软件等。
在创作过程中,创作者必须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并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所需的素材。
二、著作权法中的权利与义务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一系列权利,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作者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保护他人的著作权和合法使用他人的作品等。
三、著作权法中的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
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盗版、抄袭、盗用他人的原创作品等。
著作权法对于侵权行为给予了一定的法律保护,如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根据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侵犯行为,可以采取民事救济和行政执法两种方式进行维权。
同时,著作权法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定,如合理使用原则和公共利益等。
四、著作权保护的挑战与发展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化技术的普及,著作权保护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侵权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如网络传播、在线音乐、电子书籍等。
为了适应这些挑战,著作权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目前,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著作权保护相关国际公约和协议,不同国家之间也在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跨国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总结:著作权法作为一项保护创作者权益的法律规定,为创作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经济利益。
它确保了创作者的作品得到尊重,并鼓励创作者进行创新。
随着科技的进步,著作权保护也面临新的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和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著作权(版权)业务专业培训资料

著作权(版权)业务专业培训资料一、著作权概述著作权指的是对表达形式的原创作品的权利,著作权的对象包括文学、艺术和科技作品等。
著作权是一种法定的独占权,著作权的持有人可以决定对作品进行复制、发行、演出以及其他方式的利用。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1. 著作权保护的原则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以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为主,而不是保护作品所包含的思想、发现、理论等。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主要是包括作品的表达形式、作品所体现的思想、观点和学术、科研成果以及作品的结构、内容等。
2. 著作权的权利和限制著作权的权利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然而,著作权并不是绝对的权利,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公共利益、社会道德风尚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等。
3. 著作权保护的主体和作品要件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
在著作权法中要求作品满足一定的创作要件,即对于文学、艺术作品来说,应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表现力,对于科技作品来说,则需要达到实用性、创造性和技术性的要求。
三、著作权登记及法律保护1. 著作权登记的意义和程序著作权登记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向著作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取得著作权证书的合法手续。
著作权登记的意义在于为著作权人提供了便捷的法律证据,可以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内容和范围。
著作权登记的程序包括提交登记申请、审查和核准等环节。
2.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著作权在法律上获得了较为全面的保护措施,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著作权人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同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侵权者将面临刑事追诉和处罚。
四、著作权的侵权及应对措施1. 著作权侵权的形式及特点著作权侵权主要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发行、演出、放映等行为。
著作权侵权的特点是具有隐蔽性、扩散性和高技术性,给著作权人和侵权行为的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2023版)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文化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著作权是与作品创作相联系的权利,包括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依法享有报酬的权利。
第三条国家保护著作权,鼓励创作,保障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繁荣和科学进步。
第四条著作权的意思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权益。
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财产上的权益。
非财产权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权利,除财产权以外的权利。
第五条著作权由著作人享有,并可通过合同等方式转让。
第六条著作人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由其具有对著作享有著作权的创造事实所带来的权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著作人可以是其员工、职工,但法定或者约定他人著作人的权益不得由此受到影响。
第七条没有作品的著作权。
第八条著作作品是指以文学、艺术和科学组成、用各种载体表现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基本原则

著作权法基本原则(章忠信88.08.20.)著作权是智能财产权之一种,所谓「智能财产权」乃是指人类精神活动之成果而能产生财产上价值者,为保护创作发明者之权益,乃以法律所创设之权利。
「智能财产权」一般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工业设计、集成电路电路布局(IC)、植物种苗、营业秘密与不公平竞争等,均属于无体财产权。
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著作人著作权益,调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文化发展,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法律之规定。
」由该条文所揭橥之立法目的可知,其希望藉由保障著作人著作权益之近程目标,并以调合社会公共利益之中程目标,最后达到促进国家文化发展之终极目标。
由著作权法之基本原则,才能确认著作权保护之范围,明了有无著作权侵害之产生。
著作权保护基本观念主要如下:一、创作保护主义:与专利权及商标权之享有必须申请注册不同,著作人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享有著作权,不必作任何登记或申请。
因此,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人于著作完成时享有著作权。
」二、原创性(originality):与专利权及商标权不同,专利权必须有新颖性,不具新颖性,不能获得专利;商标权之商标不得与他人之商标相同或近似。
但在著作权方面,祇要是自己独立创作,没有抄袭他人,即使著作与他人著作相同或类似,亦不构成侵害,且各自受到著作权法之保护。
因此,著作权之侵害祇有全部或部分重制或改作之问题,并无仿冒问题。
三、创作性:著作的创作程度要求不高,但必须要有人类精神智能之投入。
因此,小儿涂鸦与大师钜着从著作权法之角度而言是等值的,至于其有无经济价值,则应由市场决定。
而由操作机械所产生之成果,如果没有人类精神智能之投入,例如由语言翻译机所翻译之文章,任何人来操作均得到相同之结果,并不能受著作权保护。
但以计算机作绘图,该绘图软件仅是如彩笔般之工具,藉由绘图软件所完成之美术图形,人人不同,因仍有人类精神智能之投入,故能受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仅保护创作性而不保护辛勤原则(sweat of brow),亦即没有最起码的人类精神智能之投入,纵使花费庞大的劳力、物力与时间,仍不能受著作权保护。
自动保护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是指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此法规定了我国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自动保护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使著作权的保护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
比如说,专利要申请注册,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异议期和争议期,到最后还会不被认可的可能;商标与专利也一样,也需要申请注册,需要经过审查和相当时间的异议期。
如果商标与专利不经过申请注册和公告异议,将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有时会受到适当的保护,那也仅是很低程度的保护,对专利和商标的保护都会很麻烦。
但是,作品的保护就不一样了。
只要作品一经完成,不管它公布与世没有,都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自动保护原则,源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是《伯尔尼公约》五项原则的第二项。
《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
按照该原则,公约成员国国民及在成员国有长期住所的其他人,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享有版权;非成员国国民又在成员国无长期住所者,其作品首先在成员国出版时即享有版权。
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保护的程度以及为保护作者权利而向其提供的补救方法完全由被要求给以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
用更通俗的话讲,就是作者依国民待遇原则在其他同盟成员国享有和行使其作品的著作权,但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即使作者的所在国要求这种手续也不例外。
所谓“不需要经过任何手续”,既包括无须注册(或登记)、无须交纳样书等,也包括无须在作品上加注任何版权保留的标记。
但是,“伯尔尼公约”允许成员国保留“固定要求”,即虽不能以履行手续为获得版权的前提,但仍旧可以“将作品固定在有形物上”作为获得版权的前提。
这等于把这些类型的作品,如口头作品,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
自动保护原则对于作品的保护很有利,但也使作品的著作权侵犯变得更加的容易与繁多。
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1)如果一件作品没有发表,无法找到确定的权利人,其他人就会有更强的侵权冲动。
崔国斌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读书笔记

崔国斌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读书笔记《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一书主要介绍了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案例,并探讨了著作权保护在数字时代的新问题。
以下是读书笔记: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论1. 著作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权利人可以享有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公开展示等权利。
2. 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创作独立性原则、同步性原则、限制性原则和公平使用原则等。
3. 著作权法适用于各种表现形式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科技等领域的作品。
第二章:著作权权利及其归属1. 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个方面,其中财产权可以转让和许可,非财产权不可转让和许可。
2. 著作权的归属原则包括创作原则、国籍原则、注册原则和同族原则等。
3. 对于由多人合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需要满足作品贡献原则,即按照各自作品贡献确定著作权归属。
第三章: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1. 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包括原创性要求、实体要件、表现形式和实体内容等。
2.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表现形式和实体内容两个方面。
3. 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为著作权人终生及其逝世后的50年。
第四章:著作权许可和转让1. 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需要满足许可或转让范围的限定、形式要求、义务附加和终止等要求。
2. 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可以通过合同、许可证和认证等方式实现。
3. 著作权许可和转让的分析需要考虑权利人、受让人、转让范围、转让方式等多个因素。
第五章: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1.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需要考虑版权互惠关系、特殊规定、国际公约的适用和关联的国际规则等因素。
2.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的实践中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等差异。
3.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已成为全球化时代的必然趋势,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和规则制定等方式建立全球著作权保护体系。
第六章: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1. 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需要考虑互联网、数字化和智能化等新技术和新形态的影响和挑战。
2. 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需要通过技术保护手段、法律保护手段和自律机制等多种手段实现。
2024版著作权法的概述

著作权定义及保护对象著作权定义保护对象著作权法立法宗旨与原则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国内外著作权法发展历程国内发展历程国外发展历程国外著作权法历史悠久,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和技术的进步,不断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030201著作权主体类型及权利范围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著作权客体分类及保护标准特殊类型作品保护规定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内容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这些权利与作者的人身紧密相连,一般不能转让和继承。
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这些权利可以让作者通过其作品获得经济利益。
合理使用制度及其适用条件合理使用制度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对作品进行使用的制度。
适用条件通常包括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程度、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等因素。
一般来说,合理使用应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等情形。
法定许可制度及其适用情形法定许可制度适用情形发行侵权复制品未经许可复制未经许可表演未经许可改编未经许可展览常见侵权行为类型及表现形式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和程序实质性相似+接触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在表达形式上实质性相似,且被告有接触权利人作品的可能性。
专业机构鉴定在涉及复杂、专业性强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与权利人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专家证人制度当事人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以帮助法官对技术问题进行理解和判断。
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及救济途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救济途径著作权合同类型和必备条款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01著作权转让合同02委托创作合同03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事项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登记制度及其意义和作用登记制度著作权登记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享有的著作权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以获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制度。
学习《著作权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著作权法》的心得体会《著作权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作和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学习《著作权法》,我深刻理解了著作权的意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在学习过程中,我对于著作权的定义、保护范围、权利归属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对于著作权法所涉及的实践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探讨。
以下是对于《著作权法》的学习心得体会,总结了学习中的重要内容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著作权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学习《著作权法》首先要理解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和定义。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著作权是作品创作的产物,是对创作者劳动成果的保护和尊重。
此外,《著作权法》还明确了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原则、限制原则和使用原则。
保护原则是指对著作权享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限制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著作权的一些限制,如人民利益需要和公共利益需要。
使用原则是指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要尊重对他人著作权的使用权。
这些原则确保了著作权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对哪些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在学习《著作权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比较广泛,包括文学、科学、艺术、工程设计和计算机软件等领域的作品。
这些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
著作权法对于不同类型的作品都有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对作品的全面保护。
三、著作权的权利归属著作权的权利归属是指著作权归属于谁。
在学习《著作权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著作权的权利归属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著作权的权利归属于作者,即著作权的初始权利人是作者本人。
二是著作权的权利归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作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员工,其创作的作品属于该法人或组织所有。
学习过程中,我也了解到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问题。
著作权的许可是指作者将自己所拥有的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而著作权的转让是指作者将自己所拥有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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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基本原则
(章忠信88.08.20.)
著作权是智能财产权之一种,所谓「智能财产权」乃是指人类精神活动之成果而能产生财产上价值者,为保护创作发明者之权益,乃以法律所创设之权利。
「智能财产权」一般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工业设计、集成电路电路布局(IC)、植物种苗、营业秘密与不公平竞争等,均属于无体财产权。
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著作人著作权益,调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文化发展,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法律之规定。
」由该条文所揭橥之立法目的可知,其希望藉由保障著作人著作权益之近程目标,并以调合社会公共利益之中程目标,最后达到促进国家文化发展之终极目标。
由著作权法之基本原则,才能确认著作权保护之范围,明了有无著作权侵害之产生。
著作权保护基本观念主要如下:
一、创作保护主义:与专利权及商标权之享有必须申请注册不同,著作人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享有著作权,不必作任何登记或申请。
因此,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人于著作完成时享有著作权。
」
二、原创性(originality):与专利权及商标权不同,专利权必须有新颖性,不具新颖性,不能获得专利;商标权之商标不得与他人之商标相同或近似。
但在著作权方面,祇要是自己独立创作,没有抄袭他人,即使著作与他人著作相同或类似,亦不构成侵害,且各自受到著作权法之保护。
因此,著作权之侵害祇有全部或部分重制或改作之问题,并无仿冒问题。
三、创作性:著作的创作程度要求不高,但必须要有人类精神智能之投入。
因此,小儿涂鸦与大师钜着从著作权法之角度而言是等值的,至于其有无经济价值,则应由市场决定。
而由操作机械所产生之成果,如果没有人类精神智能之投入,例如由语言翻译机所翻译之文章,任何人来操作均得到相同之结果,并不能受著作权保护。
但以计算机作绘图,该绘图软件仅是如彩笔般之工具,藉由绘图软件所完成之美术图形,人人不同,因仍有人类精神智能之投入,故能受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仅保护创作性而不保护辛勤原则(sweat of brow),亦即没有最起码的人类精神智能之投入,纵使花费庞大的劳力、物力与时间,仍不能受著作权保护。
例如电话号码簿,其仅依固定之姓氏或地区排列,任何拥有该项资料之人所排列之结果均大同小异,纵使花很多力气去搜集,但因无创作性,无法受著作权保护。
四、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不及于所含之观念。
著作权法第十条之一规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权,其保护仅及于该著作之表达,而不及于其所表达之思想、程序、制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发现。
」因此,同一观念以不同方式表达,各种表达都可受著作权之保护,而该观念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例如一件发明专利,其可能是一个制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如果交由数人各别撰写专利说明书,其均在叙述同一个制程、系统、操作方法或概念,但其分别以各别之表达呈现,故每一份专利说明书都可受著作权法之保护,但该保护并不及于该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必须透过专利申请程序,始可以专利法加以保护。
五、著作权法在透过对于著作人私权之保护,使有创作能力之人愿意创作更多更好的著作供大众使用,以达国家文化发展之终极目标。
因此必须注意到社会公益之维护,这就是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fair use)或强制授权(compulsory license)之基础。
在合理使用之规定下,利用人得基于公益、教育或学术目的之原因,不经著作人同意使用其著作,而不致构成著作权之侵害。
在强制授权之规定下,利用人得基于法定之条件支付著作权人相当之报酬,使用其著作,而不致构成著作权之侵害。
六、属地主义:各国关于著作权之保护并不相同,而著作权之保护必须依主张保护所在地国家之著作权法定之。
其所认定之事实包括是否受保护之著作?著作权之归属、期间,以及有无侵害著作权等。
依此原则,任何外国人要在我国主张著作权之保护,要依我国著作权法之规定,而非依该外国人本国之著作权法。
同理,我国人于德国主张著作权之保护,要依德国著作权法之规定,而非依我国之著作权法。
七、互惠保护原则:著作权法是国内法,且著作权法系以法律创设一种权利,称为著作权,来保护著作人的权益,原则上仅保护本国人的著作。
但由于国际贸易与文化交流的频繁,本国人的著作需要在外国受保护,外国人的著作也有在本国受保护的需要,乃产生著作权的互惠保护原则,亦即各国相互保护他国国人著作之著作权。
著作权互惠保护原则的建立或以多边或双边的条约或协议为之,而其互惠方式以形式互惠为原则,实质互惠为例外。
「形式互惠」乃指一旦双方建立著作权互惠保护关系,对于该外国人之著作以本国著作权法保护之,即采「国民待遇原则」,以保护本国人著作之方式保护该外国人著作,而不问该国实质上如何保护本国人著作;「实质互惠」则必须视该外国如何保护我国人的著作,来决定如何保护该外国人之著作。
七、著作权法制之国际化:虽然著作权保护采属地主义,但因为著作相关产品之散布常涉及国际贸易议题,因此,国际间对于著作权之保护均透过国际著作权条约之协调,使各国著作权保护标准相同,著作在各国均可受到相同之保护。
目前最主要的国际性著作权公约包括:1886年伯恩公约1971年巴黎修正案(Berne Convention) (著作权)(140国)、1961年罗马公约(Rome Convention) (邻接权)(57国)、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录「与贸易有关之智能财产权协议」(WTO/TRIPS)(134国)、1996年世界智能财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简称WCT)(未生效)(51国签署8国批准)、1996年世界智能财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物条约(The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简称WPPT)(未生效)(50国签署6国批准)。
关于著作权之侵害,最后必须特别强调合理使用之运用。
由于何谓「合理使用」,法律上无法明定,其仅有抽象的原则,包括(1)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质;(3)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以及(4)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等,可以说合理使用之标准随不同情形而有相异的结果,而在诉讼上,「合理使用」之抗辩是必须先承认有利用他人著作之情形存在,再求以「合理使用」为免责原因,在性质上几乎会造成「合理使用抗辩不成功则构成侵害」之结果,因此,为避免卷入不必要的纷争,除非有把握构成「合理使用」,否则,利用他人著作前先打一声招呼,获得同意,是最保险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