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统一建房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

四川省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7年2月24日由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6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民主制定和严格实施、监督,完善规划治理,优化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
第三条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和村规划。
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规划先行、建管并重、城乡统筹、分类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二)贯彻绿色、低碳、生态、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公共空间优先、公共交通优先和公共配套优先;(四)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注重延续传统文化和历史遗存,保护有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五)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兼顾城乡规划的可操作性。
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8•【字号】成府发〔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促进成都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持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以《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
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四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城市住房建设活动,以及与城市住房建设相关的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保障本地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居住为重点,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及图件等。
第二章现状和需求第七条规划区内住房现状。
依据我市2006年住房调查,至2005年底,五城区实有城市住房总建筑面积9325.26万平方米。
其中,本地城市户籍人口和单位拥有住房103.01万套、8161.32万平方米,户均1.02套,人均27.95平方米。
第八条规划期内住房需求。
根据五城区人口、经济变化趋势,商品住房市场发展态势,以及本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预测,规划期内,住房总需求为5618万平方米。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12•【字号】成房发[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07〕92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开发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区划划分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结合本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区划划分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区划划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区划划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区划的划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进行的建筑区划划分。
第四条建筑区划的划分应当以宗地红线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为基础,充分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第五条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
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新都区城市总体规划(2014-2020)》的批复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新都区城市总体规划(2014-2020)》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成府函〔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新都区城市总体规划(2014-2020)》的批复成府函〔2015〕53号新都区政府:你区《关于审批〈新都区城市总体规划(2014-2020)〉的请示》(新都府〔2014〕4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新都区城市总体规划(2014-202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新都区是成都经济区成德绵发展轴上重要的节点城市,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成都卫星城,重要的商贸集聚区及高端装备制造业基地。
三、规划期限为2014-2020年,2030年为远景展望。
四、规划区为新都区全域范围,在成都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行为,应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规划形成一个卫星城,一个小城市,五个特色镇,三个一般镇的城镇体系。
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注重自然生态保护,修复毗河、青白江水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基础设施一体化。
五、到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9平方公里(不含成都中心城区)以内,城区范围西至规划35米道路、货运大道,东至成绵高速路、新都区区界,北至香城大道、新都区区界,南至环城生态区北边界、新都区区界。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与新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坚持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城区之外的各级城镇规划规模应在镇总体规划中具体论证确定。
六、坚持“四态合一”的规划建设理念,充分体现现代化的城市形态、高端化的城市业态、特色化的城市文态、优美化的城市生态融合发展。
七、按照“独立成市”要求,加快完善城市功能,结合成绵乐高铁站点与城市轨道交通枢纽,依托翠微湖,形成功能复合的城市中心。
新都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都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为推进我区“六个新都”建设,把产业做强、环境做美、民主做实,进一步提高我区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建筑形态1、在风貌协调的基础上,高层建筑屋顶形式应作适当造型处理,电梯机房、设备用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美化或遮挡处理,形成高低错落的建筑天际轮廓线。
2、高层建筑屋顶宜进行夜景照明设计,采用适当的照明方式展现建筑的轮廓与特色。
二、公共配套1、新建建设项目(商业、市场用地),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含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1)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米)、3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3)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含30万平米),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900平方米;(4)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5)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
2、以下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含半地下)空间内: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邮政服务网点、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活动中心。
其中:农贸市场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楼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建筑面积。
3、商业、市场用地内的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
三、其它1、套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其户内通高起居室(厅)面积不得大于跃层户型底层户内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的3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0〕4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6日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步伐,以公园城市建设引领城市有机更新,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紧紧围绕国家中心城市、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国际门户枢纽城市和世界文化名城的战略定位和新时代“三步走”战略目标,结合美丽宜居公园城市规划及导则,将城市有机更新与公园城市建设、TOD综合开发有机融合,实现城市布局更科学、功能更强、产业更优、品质更高。
第三条中心城区(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范围内的城市有机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有机更新,是指对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
第五条城市有机更新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产业优先、生态优先。
在挖掘和传承城市文脉的基础上,着力培育特色文态。
依托区域业态本底,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推动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
以生态为引领,将公园城市理念融入城市有机更新,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

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区划划分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区划划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区划划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区划的划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进行的建筑区划划分。
第四条建筑区划的划分应当以宗地红线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为基础,充分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第五条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
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销售手续前,应当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区划划分申请表(附件(1));(二)土地使用批文或使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三)用地规划红线图(交复印件,验原件);(四)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交复印件,验原件);(五)其他所需文件、资料。
第七条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对于提交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划分。
第八条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划分建筑区划后,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附件(2)),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相应注记。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的内容包含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并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成国土资发[2012]116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2〕116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成华分局,新都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0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市委、市政府“立城优城”战略顺利实施,加快北城改造工程整体推进,现将《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职责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北城改造(以下简称北改)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0号)、市北改办《关于确认北城改造项目的通知》(成北改办〔201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被列入北改计划,市北改办已出具《市北改办关于确认北城改造项目的函》的旧城改造项目。
第三条被确认为北城改造的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应制定详细的改造方案。
改造方案中应明确改造类型、被拆迁人安置方案、建成后的建筑形态,产权如何分割等内容。
第四条区政府应根据改造方案与改造业主签订改造协议,并按改造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监管。
第五条区政府应根据改造方案与改造业主签订的改造协议,向市国土局出具改造项目确认函(见附件)。
北改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必须具备该确认函。
第六条被确认为北城改造的项目改造整理出来的土地用于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的,根据产业政策、项目特点可采用以下方式供地。
(一)城市规划为住宅兼容商业用地,兼容商业的比例不小于40%,且在确认函中确定为需安置原地返迁居民的,可由区政府提出,经市国土局报省国土厅备案后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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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统一建房暂行办法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征地
统建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都府发〔2006〕1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征地统一建房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统一建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新都城市化进程,着力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及新都府发〔2001〕7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城市发展和农村建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区统一建房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统建办负责实施,区规划、国土、建设、劳动、民政、计划、房管、公安、工业区管委会、新城区指挥部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工作,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统一建设方案
第三条在新都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停止村民划地自建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多、高层住宅小区。
第四条统一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农村“三个集中”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设施配套"的原则。
统一建房必须在划定区域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计划由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下达,项目实施前,由区发展计划局立项。
凡未列入建设计划和未立项审批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统建小区的建设用地主要通过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换的办法使用集体土地。
统建房房屋产权实行统一管理,无论其土地性质是集体还是国有,均由区房管部门受理产权登记。
在国有土地上修建的统建房,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统建房,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中批注明确土地性质为集体,待土地转为国有性质后,再完善产权手续,更换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安置方式
第六条安置方式采用统建安置方式或货币安置方式,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并签订《农村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第七条依法批准的征地被拆迁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和该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未进行住房安
置,现住房仍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已农转非人员本人,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含楼梯间,下同)进行统建安置。
第八条安置人口必须是在册的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和该集体经济
组织因征地未进行住房安置,现住房仍在征地范围内的已农转非人员本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
2.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3.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及回社安置的(以户口迁入原村社为准)大、中专毕业生本人;
4.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应予计入安置人员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仍按住房拆迁安置。
第四章结算方式
第十条在册的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和该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未进行住房安置,现住房仍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已农转非人员本人,按下列方式结算:(一)采用货币安置的,视其住房类别给予补偿:全框架楼房为360元/平方米,砖混楼房为320元/平方米,砖墙瓦房为250元/平方米,砖墙草房为180元/平方米,砖墙石棉瓦房为190元/平方米,土墙瓦房为180元/平方米,土墙石棉瓦房为170元/平方米,土墙草房为160元/平方米。
其余建(构)筑物按新都府发〔2001〕75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二)采用统建安置的,以被拆迁户最高价值的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结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进行结算:
1.安置住房按人均35平方米标准建筑面积进行安置,正负误差不超过5%。
在允许正负误差范围内,按房屋建筑成本价结算;超出5%之外的,按全额成本价(土地价+建筑成本价+税费)结算,超出面积不得超过标准面积的30%。
2.原有住宅人均超过35平方米的面积按新都府发〔2001〕75号文件补偿。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有一方不属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该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居住(五年以上)者,按下列方式相互结算:
(一)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按第十条第一款补偿标准进行结算。
(二)采用统建安置方式的:
1.安置住房人均按20平方米标准建筑面积进行安置,正负误差不超过5%,在允许正负误差范围内,按建筑成本价结算;超出5%之外的,按全额成本价(土地价+建筑成本价+税费)结算,超出面积不得超过标准面积的30%。
2.原有住宅人均超过20平方米的面积按新都府发〔2001〕75号文件补偿。
第十二条住宅所有权人中有部分人员不属于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含第十一条规定情形),扣除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置换的标准面积外,其余住房面积按第十一条第一款补偿标准进行货币结算。
第十三条住宅所有权人均不属于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非农业人员,在拆迁范围内有住房的,按第十条第一款补偿标准进行货币结算。
第十四条新旧房屋置换按砖混结构楼房标准进行结算,如被拆迁户的最高价值的房屋为砖混结构楼房档次以下的建筑,则按新都府发〔2001〕75号文件的补偿规定,补齐差价后再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因项目建设的需要,统建房尚未完工,而农民住房又需提前拆除的,由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户签订协议,按每人150元一次性付给搬家费,
每人每月付给150元过渡费,过渡费计算时间从拆迁之日起到接到统建房安置通知的次月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土地征收方案公告之后抢栽、抢插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五章罚则
第十七条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偿费用交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户储存。
第十八条严禁在征地统建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对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套取或骗取安置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各级管理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成都市新都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新都府办发〔2003〕60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