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片面共同正犯的成立依据---——基于“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的解读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在首先介绍了共犯的概念,然后解释了片面共犯的概念和特点。
在对片面共犯的共犯性进行了分析,明确了成立要件,并讨论了共犯行为的认定、违法事实认定以及结果认定。
在结论部分总结了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展望了片面共犯的发展趋势,并为共犯学科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片面共犯的特点和相关法律规定,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并推动共犯学科的进一步研究和发展。
【关键词】片面共犯, 共犯性, 成立要件, 共同犯罪, 认定, 研究, 展望, 参考1. 引言1.1 介绍共犯的概念共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多人共同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或犯罪活动的行为主体。
共犯关系是指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主体之间不同于一般的犯罪关系,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关系。
共犯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常常是缺乏必要的办案两犯如首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或一些联合犯等行为。
共犯关系主要包括两个要素:一是联合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要素,即实施犯罪活动的人在行为上相互依存、联系,共同执行犯罪行为;二是共犯意志要素,即实施犯罪活动的人在心理上相互依存、联系,共同实施犯罪活动。
通过这两个要素形成的共犯关系,构成了共犯关系。
在刑事法律规定涉及犯罪共犯的法律关系,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犯罪活动的实施作出有效的制裁。
1.2 解释片面共犯的概念和特点片面共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参与者虽然未必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通过提供帮助、支持或协助等方式,起到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作用。
片面共犯通常并非犯罪计划的主要策划者或执行者,但其行为或态度却对犯罪行为的实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片面共犯的特点包括:一是与主观故意相关,即片面共犯必须具备一定的心理状态,了解并认可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
二是与客观行为相关,指片面共犯的实际行为或实质上的支持、帮助等方式对犯罪行为的实现起到了实际作用。
论片面共犯成立的理论基础

的情况 , 片面共犯所实施 的行为必须与共 同犯罪相联系 , 才能确定其
罪名, 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片面共犯首先 出现在司法实践当中, 但是 由于我们立法本身存在着局限性 , 以预见的犯罪情况不可能考虑周 难 全, 加之我 国刑法学界对共 同犯罪 的研究起步较晚 , 共同犯罪理论 尚 不够完善, 使得片面共犯这个问题一直都没有科学合理的理论基础 。
L g l y t m A dS c t e a S se n oiy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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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片面共犯成立的理论 基石 幺
胡 丽曼
摘 要 本文指出片面共犯理论由大陆法系刑法学家所倡导, 研究片面共犯的成立有助于对片面共犯正确定罪和追究刑事 责任.片面共犯成立的理论基础包括哲学基础 共犯理论 以及因果关系理论 . 关键词 片面共犯 哲学基础 中图分 类号 : 1 D94
系方面, 互性的主观联系即双方面的主观联系存在 , 相 非相互性 的主 直接参与实行犯所实旌 的行为, 但他是帮助实行犯进而达到 自就是说单方面的主观联系是双 罪 目的, 并且他的帮助行为在精神上使 实行犯受到鼓舞 。 在物质上提
方面主观联系的一种特 殊情况, 就好像静止是运动的一种特殊情况 , 供 了条件 , 行动上 给予实行犯 以有利的支持, 他们的行为 由于共 同的 是一种特殊 的运 动一样 。 在共同犯罪中, 构成要件 要求二 人以上 必须 故 意 已经 融 为一 体 , 同对 犯 罪 结 果 的 出现 起 了 决 定 性 的 作 用 。0 共 有相互的、 双方的共同故意犯罪意图交流, 这种大的前提 保证了普通 实际上这 样的认 识完全可以运用 到片面共犯的因果关系上 。例
基础。
一
浅析片面共同犯罪

浅析片面共同犯罪摘要: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片面共同犯罪(简称片面共犯)是不是共同犯罪,应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通过介绍片面共犯在各国面临的理论争议,认识剖析片面共犯的内涵,并对其具体存在形式进行分析。
关键词:片面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实行犯帮助犯一当前对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争议所谓片面共同犯罪,亦称片面共犯,即指参与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暗中配合他人实行犯罪,而另一方却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实施犯罪,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
简言之,是指一方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犯罪并参与犯罪,而他人并不知情的犯罪形态。
对于片面共犯,中外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
有人否定片面共犯概念,认为不存在片面的共同犯罪,有人认为应肯定片面的共同犯罪,但对其存在范围有争议。
在美国,存在与片面共犯相对的概念,即潜在同谋犯( potential ccompolice)。
潜在同谋犯的规则是,只要帮助者认识到他在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而被帮助人不知情时,也构成犯罪。
共同犯罪所谓的共同犯罪意图仅指犯罪意图的相同性质,而不要求彼此知道,只要有一方共犯知道自己在与他人共同加功于犯罪行为即可。
所以,潜在同谋犯规则并不违反共同犯罪要求共同意图这个原则,只不过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共同犯罪。
英国刑法在一定范围内也肯定片面共犯的存在,根据《1972年刑事审判法》,在”促成”的情况下可构成片面共犯。
在日本刑法学界内部出现不同观点。
主张片面共犯的学者认为,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人心理的事项,其相互交换或共犯者的双方有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此意思,在此片面的场合,尚可成立,即在这种场合,对于有此意思的一方,产生片面的效果。
否定片面共犯的学者认为,共犯以共犯间的意志联络为要件,所谓片面的共犯,由于欠缺共犯成立的重要条件,应该完全否定它。
在我国刑法学界,有与日本大致相似的争议。
传统观点认为片面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现在不断有学者深入探讨,提出了不同的共同犯罪的范围,有个别学者怀疑片面共同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浅析共犯学说——以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为主

浅析共犯学说——以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为主内容摘要:共犯的成立在刑法理论界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目前“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共同犯罪本质学说的通说,取代了过去学者们对于“完全犯罪共同说”一边倒的情势。
当前与“部分犯罪共同说”相并立的,还有“行为共同说”,主张该学说的学者们认为部分犯罪共同说存在理论缺陷,在运用过程中,与行为共同说相比较,不够合理。
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犯罪共同说均有合理与不足之处,但依照现在的形势看来,行为共同说更有利于解决现实中所存在的有关共同犯罪的问题。
关键词: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优缺点一、共犯本质学说的构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该条文是我国刑法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共同犯罪概念的规定,也是我国刑法理论中唯一以明文立法的形式对共同犯罪的定义所进行的表述。
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行犯罪时,各个共同实施的所产生的所有结果各自负担其责任,然而在认定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其根据在于“共同”的内容上,而“共同”的内容是指各行为人之间“犯罪的共同”或是“行为的共同”成为了刑法理论学界中研究共同犯罪本质的核心问题。
(一)犯罪共同说的简述犯罪共同说认为,犯罪共同成立的基本理由有三点:首先,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只有行为符合构成要件时才能成立犯罪,那么,共同犯罪的成立也不应例外,因为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就共同正犯而言,只有当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共同符合了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就其他共同犯罪而言,只有当至少一行为人的行为与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合,且其他共犯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刑法总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时,所有行为人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其次,犯罪共同说有利于实现其自由保障的机能;最后,各国刑法具有一般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都属于正犯。
”该规定与犯罪共同说的观点相一致,“共同实行犯罪”则意味着行为人间有共同的实行行为,然而,不同的实行行为构成不同的犯罪,因此,只能就具有相同实行行为即相同犯罪成立共同正犯①。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在刑法理论上,片面共犯是一种从犯类型,即在主犯的犯罪行为中起帮助、教唆、支持作用的人员。
片面共犯的特点在于其参与犯罪行为的活动相对较少,但是其参与对主犯犯罪的成功实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不是所有的片面共犯都具有共犯性,因为共犯性是构成片面共犯罪行的关键要素之一。
共犯性是指犯罪人员的行为与主犯的行为相互协同,共同完成犯罪目的。
而共同完成犯罪目的是指共犯与主犯在同一犯罪行为中,达成了共同违法犯罪的意志,并且彼此相互有着一定的关联,而且每个共犯人员都应当对犯罪行为的实现负有一定的责任。
在这种意义上,共犯性是片面共犯罪行的一个重要成立要件。
更进一步地,片面共犯的共犯性不仅需要符合上述构成要素,还需存在下述三个基本条件:(一)实质性帮助:共犯必须在实质性上对主犯提供了帮助。
这种帮助可以是提供信息、资金或其他形式的实质性支持。
此外,共犯还可以通过其影响力和作用来促进主犯犯罪行为的实施。
(二)知犯:共犯必须知道主犯的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并且对这一犯罪行为表示明确的支持,不能出于过失或者错误的理解而参与犯罪。
(三)共同犯罪意图:共犯必须与主犯有着共同的犯罪意图,即对犯罪事实和后果都应该有足够的了解,而且知道这种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
需要强调的是,片面共犯在法律上与主犯有着不同的刑事责任。
因此,在片面共犯罪行的案件中,需要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的行为,准确地判断片面共犯是否存在共犯性的情况。
对于片面共犯罪行的判断和定罪,并不是可以仅凭其参与犯罪的轻微程度和其在主犯犯罪中的较弱作用来判断其是否构成共犯罪。
必须综合考虑共犯的实质性帮助、知犯和共同犯罪意图等多方面因素,准确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共犯罪行的责任。
总之,片面共犯的共犯性是其构成罪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必须具备完整的成立要件才能被认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依据共犯的实质性帮助、知犯和共同犯罪意图等多方面因素,准确判断其是否构成对应的片面共犯罪行。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片面共犯是指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中,主观方面存在着一方对犯罪的具体目的或手段等关键环节实施行为,而另一方没有实施行为,但对这些行为有所了解并默认,并乘机予以配合,使犯罪得以成功实施的情形。
片面共犯性是共犯之一,属于一种行为犯罪特殊形式。
片面共犯主要的成立要件有三个方面:犯罪行为的共同实施、共谋、具备主观上的共同犯意。
片面共犯的成立要件之一是犯罪行为的共同实施。
共同实施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环节中,多名犯罪参与人共同执行犯罪活动,彼此之间具备一定的分工协作关系。
在片面共犯中,虽然只有一方实施了关键行为,但另一方的行为对犯罪的实施起到协助作用,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保护。
片面共犯的成立要件之二是共谋。
共谋是指共犯双方有关于犯罪活动的共同意图,即双方共同商定了犯罪目标、犯罪手段等关键要素。
在片面共犯中,共谋是一方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另一方默许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二者之间有明确的默契和默示的行为意思表示。
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的共同实施、共谋以及具备主观上的共同犯意。
片面共犯的存在使得犯罪行为的实施更加隐蔽,同时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认定和惩治片面共犯,保护社会正义,维护法律尊严。
论片面共犯

论片面共犯作者:杨霄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2期摘要:片面共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的社会现象,理论界对其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一直争论不休,究其原因,是相当一部分学者从共同犯罪的概念出发,将单方面的意思联络排除在共同犯罪的范围之外。
当然,也不乏持肯定说的学者。
无论是否定说还是肯定说,都旨在通过对片面共犯的性质分析及认定来解决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
本文以主客观相统一为立足点,从刑法解释的角度,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片面共犯进行论证,认为将片面共犯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行为类型,既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又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关键词:片面共犯;共同犯罪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060-02作者简介:杨霄,男,汉族,辽宁锦州人,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2012级法学专业。
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单方面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并参与到他人的犯罪行为中,但他人对此并不知情,因而缺乏共同的犯意联络的一种犯罪形态。
①在这种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下,不知情的一方不成立共同犯罪,对此,学者们观点统一;但在认定有共同犯意的一方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上,由于立场不同,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
争论的焦点在于,行为人与他人存在共同的客观行为联系,只是缺乏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一方知情,一方不知情,共同行为人之间缺乏共同犯罪法定概念中共同故意的要求,这种情形下,是否能够认定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
一、片面共犯的理论纷争片面共犯事实的普遍存在是片面共犯理论之争的逻辑前提。
我国刑法学界对片面共犯的理论研究虽有涉及,但并不深入。
(一)否定说根据犯罪共同说,有学者认为应将片面共犯排除在共同犯罪范畴之外。
该说的通说观点认为,成立共同犯罪需具备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构成要件,即共同犯罪是全面共犯,行为人除了要具备共同的犯罪行为,还应当有共同的犯意联络,否则就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关系。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片面共犯是刑事犯罪中的一种犯罪形态,也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
它指的是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有的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到犯罪的实施环节中,但是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过程中给予了某种帮助、支持或者提供必要的条件,从而协助犯罪人达到其犯罪目的的行为。
片面共犯的共犯性指的是片面共犯行为具有类型上的共犯性,它与其他共犯形式存在本质区别。
片面共犯是指在直接犯罪人的一方不具备其犯罪行为要件时,在侵权犯罪中,其他人利用直接犯的威胁或恐怖手段等,使直接犯的所作为侵害行为成立的人。
片面共犯是通过辅助或提供条件等方式,对实施主体进行帮助或者支持,而使犯罪行为顺利进行。
虽然片面共犯没有直接犯罪行为的人的构成要件,但是对于整个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片面共犯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犯罪行为中给予必要的帮助或支持。
片面共犯必须在犯罪行为中给予实施者某种必要的帮助或支持,以起到辅助作用。
这种帮助或支持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但是都必须对实施者的犯罪行为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二是帮助或支持行为与实施者的犯罪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片面共犯的帮助或支持行为必须与实施者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对于实施者的犯罪行为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促使作用。
没有因果关系的帮助或支持行为不能构成片面共犯。
三是共同犯罪中不存在主体角色划分或区分。
传统意义上的共同犯罪通常存在主体角色的划分,即参与犯罪的人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如犯罪主体、从犯、共同犯等。
而片面共犯并不具备明确的主体角色划分或区分,只有在直接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成立时,才能够进行合适的帮助或支持,对犯罪行为起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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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片面共同正犯的成立依据 ——基于“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的解读 尹晓静 【内容提要】片面共同正犯所要解决的是对知情者一方能否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即对客观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的问题;“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要求不是片面共同正犯成立的前提,而是共同正犯的归责原则;从行为共同说、因果共犯论的角度出发,片面共同正犯只要客观上具有物理因果关系和单方面的意思联络就可以成立。 【关键词】片面 共同正犯 部分行为
一、司法实践中片面共同正犯争议问题的核心所在 我国实务界的通说观点只承认片面帮助犯,否认片面共同正犯。否定的主要原因在于片面共同正犯自身有单独的可罚性,即便不予承认也不会有处罚漏洞。笔者试图通过以下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案例1:某丙看到某甲拿刀追杀某乙,也想同某甲一起杀某乙,于是在暗中设置障碍将某乙绊倒,使其无法继续逃跑,某甲追上某乙用刀将其杀死。 案例2:某丁看到某甲在拿刀追杀某乙,也想同某甲一起杀某乙,于是在暗中用枪射击某乙,结果打中某乙的腿部,某乙因突然中枪无法逃走,遂遭某甲用刀杀死。 对某丙、某丁如何处理,这就涉及片面共同正犯问题。案例1中的某丙成立片面帮助犯。在片面帮助犯的场合,帮助行为自身不具有可罚性,认定为共犯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唯一途径,所以,不得不把片面帮助犯纳入共犯范围。⑴在案例2中,如果不承认片面共同正犯,丁的行为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其一,单独犯罪说认为某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主观上没有犯意的相互联系,虽然此实行犯对彼实行犯具有片面的共同犯罪故意,也没有必要承认其为片面的实行犯,只要径直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就可以了。⑵但是在本案中,正是由于某丁的加工、补充行为,才使甲的杀人行为得逞。某丁的行为与某乙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某丁也有与某甲一起杀乙的意思联络。对某丁仅以未遂处罚难脱重罪轻判之嫌。刑法遵循分配公正的原则,刑罚的轻重应该与罪行的轻重相符合。这既适用于普遍的、法律的规定,也适用于个案的判决。⑶ 其二,间接正犯说认为某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该说认为“片面共犯”行为实质上是利用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他人的犯罪行为作为工具而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行为,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直接以其所触犯的罪名定罪没有任何理论障碍。⑷但一方面,片面共犯利用的并非是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他人的犯罪行为,而恰恰利用的是有故意的他人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如果是片面帮助犯的场合,作为间接正犯处理明显加重了帮助者的刑罚,并且片面从犯与间接正犯的概念不相符合。⑸ 其三,扩张的间接正犯说认为某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我国传统的间接正犯概念进行外延扩张后,所谓片面的共犯,实际上都可以纳入间接正犯的范畴,尽管在这些情况下被利用者已经构成犯罪且与利用者的罪质相同,有时甚至利用者也有一定的实行行为。⑹但有疑问的是,片面共犯既存在片面共同正犯,又存在片面帮助犯和片面教唆犯,如何把片面帮助犯和片面教唆犯也扩张为间接正犯?如果承认扩张的间接正犯,共同正犯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其四,片面帮助犯说认为某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是片面帮助犯。行为人虽然成立片面帮助犯,但并不妨碍对其在犯罪中作进一步的考量,由于行为人起了重要作用,所以完全可以作为主犯进行处理,不会轻纵犯罪分子。⑺但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帮助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帮助犯要按主犯处理,则公然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既然行为人起了主要作用,为何只是帮助犯?如果将正犯行为认定为帮助行为,就意味着正犯与帮助犯没有区别,实行行为失去了定型性。 可见,无论将片面共同正犯认定为单独正犯、间接正犯还是片面帮助犯均有不妥之处。这是因为“片面共同正犯对不知情的他方的实行行为有清楚的认识,并且正是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一方面将对他方的认识纳入到自己的犯罪故意中,从而表现出更大的主观恶性;另一方面,在客观上又以此种认识和意志指导和支配自己的行为,去利用、加工他方的实行行为,事实上将自己的实行行为纳入到他方实行行为中,并且的确也是以此实现了自己的犯罪意图。”⑻所以,某丁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是片面共同正犯。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对片面共同正犯问题不能仅仅着眼于能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基于学理上的分析,在坚持罪刑均衡原则的前提下,寻求合理追究刑事责任的途径。 我国理论界反对片面共同正犯的视角很广阔,既有来自于社会生活的经验,也有来自于立法上的考量,更有共犯理论上的分析。反对理由如下:第一,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发生。有观点认为:“片面实行犯在实践中是不可能发生的。”⑼从生活逻辑上讲,“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一方正实行犯罪,另一方以实行行为在现场相助,彼此还不知情、无沟通的情况十分罕见。”⑽第二,片面共同正犯不符合我国共同犯罪的立法规定。刘艳红教授认为,在我国,成立共同犯罪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为必要前提,因此,“片面共犯”的提法与共同犯罪的定义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⑾“是共犯就必须有两个以上共同犯罪人,而不可能只有‘片面’的一人。”⑿第三,片面共同正犯在理论上根本不存在。也有观点认为,理论上讨论的个别片面共同正犯案件,实际上不是正犯而是帮助犯。⒀还有观点认为,相互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的人,即便在自己单方面地具有和他人一起实施共同行为的意思,但在他人没有这种意识的场合,就无法形成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无法营造一种强化各个人的犯罪心理的内部氛围,不具备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条件,因而也不可能作为片面共同正犯加以处理。⒁ 就否定理由而言,笔者认为不能以现实中没有案例或者案例少为由来否认理论上的成立,过去不发生并不意味着将来不发生,只要理论上能成立,现实中就有发生的可能性。所以第一点理由不能成立。需要注意的是,既然提出的观点是“片面共犯”,强调的是“片面”,就不可能再完全拿我们目前刑法中的“共同”的一般标准来衡量,不然就没有必要进行研究,正是因为它特殊,所以我们要重新考虑它的合理性。按通说的理解,共同犯罪主观上要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要有共同的行为,成立范围明显过于狭窄,很多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如果把共同犯罪理解为违法形态,成立与否只需要判断客观上是否存在共犯关系,根本不需要考虑责任,一切问题便迎刃而解了。因为在违法层面,片面共同正犯就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就是客观上互相利用、互相补充彼此的行为,共同导致结果的发生,其中每个共犯人的行为都与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至于是否有共同故意,那是责任问题,在违法层面根本不用考虑。如此理解共同犯罪、片面共同正犯完全符合共同犯罪主体“二人以上”的规定,可见第二种理由还有解释的余地。认为片面共同正犯在理论上不存在的观点有些僵化,如果都评价为片面帮助犯,本身就混淆了正犯与帮助犯的区别,否定了实行行为的定型性。另外,如果承认片面帮助犯,就意味着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不需要有意思联络。既然如此,就没有理由要求片面共同正犯必须有意思联络。换言之,如果承认片面帮助犯,就没有理由否认片面共同正犯和片面教唆犯。所以第三种理由应当被否定。笔者认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不是认定共同正犯成立的前提而只是其适用的归责原则,因此也就不能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来决定片面共同正犯的成立。片面共同正犯的关键问题在于对片面知情者能否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来追究全部责任,而不是用该原则来决定是否成立片面共同正犯,不能倒果为因(后文有详细论述)。 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的观点认为,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共同正犯在“行为”方面,不要求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只要行为在客观构成要件上具有共同性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在“意思联络”方面,也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实现犯罪的意思联络,只要就实施行为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意思联络即可。而且,这种意思联络可能是片面的,亦即存在片面的共同正犯。⒂ 从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来看,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为多数观点。笔者认为,值得研究的否定观点无非是认为片面共同正犯不能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而不能成立共同正犯。这与共犯的本质密切关联。采取犯罪共同说的大谷实教授认为共同正犯中之所以承认“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是因为各个共同人相互利用、补充他人的行为,以实现构成要件的事实,所以,只要各共同人不具有共同实行的意思,就不成立共同正犯。⒃因此,只有一方意思联络的片面共同正犯自然不是共同正犯。即便采取行为共同说的学者也以此理由否定片面共同正犯。黎宏教授坚持行为共同说,但却认为片面共同正犯“受‘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处罚原则的制约”。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子平教授虽采行为共同说立场,但是认为:“共同正犯之实质处罚根据,系在于各共同正犯者透过部分实行行为所具有之相互补充功能与心理促进功能而惹起法益侵害之结果,因此,若共同者之间欠缺共同实行(相互利用、补充)之意思,则不应有‘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原则’之适用,而不得成立共同正犯。”⒅ 因此,要论证片面共同正犯的成立,就应当仔细研究什么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该原则的基础是什么?与共同正犯是何关系?是前提条件还是客观归责原则?对以上问题的不同回答,会导致不同的结论,进而影响片面共同正犯的命运。因此,只有清楚梳理“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才能明晰其与片面共同正犯的关系。
二、如何理解共同正犯之间“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一)“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是客观责任原则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回答的是为什么在共同正犯之间,即使仅实施了部分行为,也要对全部结果承担责任。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既是共同正犯的处罚原则,也是共同正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⒆在追究共同正犯的刑事责任时,应采取“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换句话说,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决定了在共同正犯中只要有一人既遂,其他行为人均应以既遂论处。⒇本文不赞成这种理解,在共同正犯中,“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并不是指一个行为人既遂,全部行为人均既遂的情况,而是要回答在共同正犯中,为什么行为人只实施了部分行为,却要对全部结果承担责任。“共同正犯要对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负责,同时要对其他正犯所导致的结果负责。”(21)每一个参与的角色都是犯罪共同体中的“伙伴”,做的也都是“自己”的犯罪,共同正犯把其他共同正犯的“犯罪作品”当成自己的“犯罪作品”。(22)因此,“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其中全部责任既不是指主观责任,也不是指作为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而是指因果责任或客观责任。(23)可以肯定的是,只要成立共同正犯,就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要求各个正犯对客观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可见,该原则是共同正犯之间的客观归责原则,而不是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 (二)行为共同说、因果共犯论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的基础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子平教授认为,要研究“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基础,应以共同正犯之“共同关系”为课题,正确掌握“共同正犯之本质”。(24)对共犯本质采取不同的学说,对该原则的基础也有不同的理解。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是关于共犯本质对立的两种学说,回答的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人之间到底在哪一方面“共同”,是犯罪的“共同”还是行为的“共同”? 从共犯处罚根据的角度看,责任共犯论和违法共犯论是从正犯与共犯的关系上寻找处罚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