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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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学校按教育部规定的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学位类别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须为获得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凡遵守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践行核心价值观,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按照学科门类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各学院分委员会,负责有关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求,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凡符合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符合下述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毕业时仍在记过及以上处分期者,不授予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评定程序学校在每年6月、12月各进行一次学士学位评定授位工作。

毕业当年6月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于当年12月前按学校安排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校位评定委员会再次申请授位。

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如下:(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规范审核本学院本科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材料,分别列出符合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提出需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事项,并按期送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针对学院提供的名单和待议事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汇总材料和事项进行审议评定,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四)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所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2.0;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专业与非外语专业学生,学校分别制订标准;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凡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受刑事处分者;2、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或外语未达学校规定要求。

第四条学位申请时间为学生毕业当年,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由各学院逐一审核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各款规定者,由学院初审列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学校报送省学位管理部门。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发,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本细则从2022年起执行。

大学师生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第一条为优化师生办事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效能和服务师生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照职责首次接待学校师生来办理事务的管理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事务的师生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于不属于本窗口或师生事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窗口,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篇: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浙江大学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11种学科门类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并授予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建筑学学士和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公共卫生硕士、口腔医学硕士等10种专业学位。

第二章学位委员会第三条浙江大学设立学校、学部、学科三级学位委员会。

第四条各级学位委员会根据《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浙大发研[2001]109号)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浙江大学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各级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应到委员到会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决议,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第六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术水平达到本细则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者,均可申请相应的学位。

但是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另外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要求的本校本科毕业生,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表明确已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学院向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提名,经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由所在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报我校教务部,经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应届毕业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成绩单、导师评语等)和学位论文。

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XXXX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组织,成员一般不超过三十五人,任期三年。

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主要从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在职教授及相当职称教师中遴选,并吸收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学院推荐,结合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配专职或兼职秘书一人,其中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组成名单由所在学院推荐,校长审批产生,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2.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3.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宜;4.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5.学位授予质量评估;6.审定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办法;7.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分委员会职责1.审查并提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2.审查并建议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3.负责组织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学位授予质量评估;4.审查本科生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5.审查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6.研究解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高校授予学位工作细则

高校授予学位工作细则

高校授予学位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的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文学、历史学、法学、理学、工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授予学位的专业,经学校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3至25人组成,任期三年。

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

委员会成员从学校负责人和教授、副教授中遴选组成,其中教授至少应占半数以上。

由各系(所)提名,经学校领导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博士、硕士按文科、理科设立分委员会,由9至15人组成;学士按系设立分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

均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一人,一般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

分委员会成员由各系提名,经学校领导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授予学位的权限,履行以下职责: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2.审定硕士学位课程考试门数、科目和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范围以及主考人名单;3.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4.审批申请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5.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6.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7.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8.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9.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10.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各分委员会要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第五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申请相应的学位。

浙江万里学院

浙江万里学院

浙江万里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手册浙江万里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二00八年一月八日浙江万里学院校训自强不息恒志笃行目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浙江万里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守则 (2)国家教委关于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行) (3)浙江万里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8)关于在成人高等教育中试行相同课程成绩互为承认的通知 (16)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 (17)浙江万里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 (20)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20)浙江万里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2)浙江万里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证、校徽管理暂行办法 (25)浙江万里学院教室文明规则 (26)浙江万里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27)浙江万里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28)浙江万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34)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2019〕87号第一条为做好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经济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

第三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种类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各系部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系部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者;(二)因考试作弊或其它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三)严重违背学术诚信,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凡因成绩原因而结业的本科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申请重修相关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生填写《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报所在系部教学办公室,经初审后报本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三)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核各系部上报的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五)学院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文学、理学、历史学、工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哲学、医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我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汇总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管理程序。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主要职责有:1、审定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2、根据学生学业情况,做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3、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有关事项。

第五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有:1、根据本院(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2、讨论和研究本院(系)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3、接受本院(系)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将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教务处按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负责汇总和审核各院(系)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开展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条件第七条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凡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国家建设服务,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2、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和各实践性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具有毕业资格;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授予学士学位:1、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结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换证补考成绩合格者,只换发毕业证不授予学士学位);2、在校修业年限内有考试作弊行为者;3、受到学校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4、重修课程总学分达30个学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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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里学院文件
浙万院〔2008〕50号
浙江万里学院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学校
的整体学术水平,切实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进一步做好学士
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公
布的学科、专业目录范围内,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
的专业授予。
第三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坚持四
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
章制度;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
力,达到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的学术水平;
4.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非外语专业(除艺术类)参加
CET-4考试;艺术类专业参加浙江省CET-3考试;英语专业参
加TEM-4考试;日语专业参加NSS-4考试。
第四条 结业换取毕业证书,并符合结业当年学校学位授予
条件者,一年内可申请补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各学院根据上述条款对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
程的考核成绩、素质拓展学分完成情况、毕业论文(设计)和
毕业实习成绩等进行审核,并分别造具名册,经学院学位分委
员会审议,签署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意见,报学校学位委员会
审核批准。
第六条 因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不合格,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者,毕业前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初审,教务部审核,由
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浙江省三等奖以上或宁波市二等奖以上学科专业类
政府奖项者;
2.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者;
3.获得本专业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者;
4.在学校文件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排
名前两位者(作者单位应为浙江万里学院,并以原件为准);
5.考取学历硕士研究生者;
6.艺术类专业学生获省级以上专业学会、行业协会举办的
大赛三等奖以上者;
7.毕业论文(设计)经学院公开答辩并获得优秀者;
8.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者(须通过政审);
9.志愿支援西部地区或省内欠发达地区者;
10.在其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第七条 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各学
院学位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位审查工作,学校教务部负责学
士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经校长办公会通过,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
浙万院〔2007〕71号同时废止,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二○○八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学士学位 实施细则
浙江万里学院校长办公室 2008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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