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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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村级组织的议事规则,明确议事职责,规范议事行为,有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议类型

1、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2、村民委员会会议;

3、村民代表会议;

4、党员大会;

5、村民大会。

第三条职责任务

1、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村党支部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主要是传达上级党组织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明确近期支委工作要点,安排部署当前党的建设工作,加强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发展党员、党费收缴、教育培训、民主评议党员和评先选优等工作。

2、村民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村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 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政府的有关指示和决定,研究拟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村务管理;讨论研究退耕还林、救灾救济款物、粮食直补、农机具补贴等政策性补助资金的发放;农村低保、医保、宅基地审批上报;人饮、道路、学校等基础设施建设。

3、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村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是审查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及较大数目的收支,讨论研究农村低保、宅基地审核上报,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国家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村级发展的重大事宜;“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的筹措使用;研究制定人口计划、村集体经济项目和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管理方案;

4、党员大会:由村党支部召集,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参加,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是学习传达、部署上级党组织有关精神;通报支部工作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党员的发展、转正、表彰和处置;讨论本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精神文明、社会治安等工作。

5、村民大会: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村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根据需要召开。主要是依法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讨论决定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讨论和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第四条会议记录

各村应有村党支部会议记录、村委会会议记录和学习培训记录。

1、村党支部会议记录:主要记录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员大会中的各项议程及产生的决议决定。

2、村委会会议记录:主要记录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中的各项议程及产生的决议决定。

3、学习培训记录:主要记录日常对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实用技能、技术的学习培训情况。

村干部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了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村干部工作实绩,不断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村干部行为,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每年组织村级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进行述职评议活动,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双重评议,乡镇进行任期和年度目标量化考核,对村级班子、村干部作出评价。

第三条评议考核的原则:1、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的原则;2、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原则;3、发扬民主,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四条参评人员

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村级其他组织负责人。

第五条评议考核时间

一般每年年终进行一次。

第六条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2、坚持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实事,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情况;

3、引导和带领群众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情况;

4、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

5、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农村稳定的情况;

6、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团结协作的情况。

7、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七条评议考核程序

1、评议考核对象述职;

2、与会人员发表评议意见;

3、进行民主测评;

①驻村指导员发放民主测评表,讲明有关注意事项。

②参评人员填写《村级两委班子民主测评表》和《村干部民主测评表》。

③收回民主测评表,汇总公布测评结果。

4、由乡镇党委、政府在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结果的基础上,结合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根据村级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对村级班子和村干部进行综合评价。班子考核分好、一般、差三个等次,村干部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八条考核结果运用

评议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的奖惩、任用直接挂钩,严格按规定兑现绩效工资。对评议考核为优秀的,落实各项激励保障措施,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评议考核为基本称职的,进行谈话戒勉,及时指出缺点和不足,限期整改;对评议考核为不称职的,要及时依法予以调整。对工作出现严重失误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村干部,除依法予以调整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完善规章制度,细化工作程序,明确村民代表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民主推选的村民代表组成。原则上每村村民代表15至30

人。其中:妇女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10%。

第四条村民代表的条件和产生

(一)村民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坚决拥护并带头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议事能力;

3、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4、关心集体事务,积极参与和支持集体公益事业;

5、遵守代表纪律,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服从代表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

(二)村民代表的产生:

村民代表由村民大会(或户代表)选举产生,或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村民推选产生。

第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一致,每届三年,村民代表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民主理财、村务监督等若干小组,小组成员一般为3一5人。

第七条村民代表的主要职责:

(一)代表村民参与村务决策,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监督评议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的工作;

(三)向群众宣传并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四)广泛收集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主要议事事项:

(一)审查村级财务收支情况;

(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的筹集方案;

(三)人口计划的制定;

(四)农村低保、宅基地审核上报;

(五)救灾、救济款物发放;

(六)国家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事项;

(七)村集体经济项目和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管理方案;

(八)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乎村级发展的其他重大事宜;

(九)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一) 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二)在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议事内容由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研究确定,并提前2天通知村民代表,由村民代表事先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做好文字记录。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决定、决议等内容要认真记载并整理存档。

(四)作出决议必须由全体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作出的决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和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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