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权利概述
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当代大学生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及特定主体等权利。
同时履行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国家、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及其他义务。
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认可或确认,并予以保护的人们享有的自由和利益。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
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
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
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
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主要是以下四点: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
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
在许多情况下,不主X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
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作为当代大学生,应该要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掌握充分扎实的法律知识,培养一定的法律意识,提高个人思想和道德素质修养,多参加与法律有关的活动,使自己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从而切实做到依法、守法、懂法、护法,让自己得到升华。
大学生应该实行的权利和义务

大学生应该实行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 学习权利:作为大学生,我们有权利接受高等教育并获得公平的学习机会。
我们有权利选择专业和课程,参与学术研究活动,并接受导师的指导和支持。
2. 自由表达权利:大学校园是言论自由的重要场所,大学生有权利表达个人观点和意见,参与辩论和讨论,并为自己的信仰和利益进行维护。
3. 组织权利:大学生有权利组织和参与各类社团、组织和学生团体。
这些组织可以为大学生提供各种机会,锻炼领导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4. 就业权利:大学生有权利获得公平、平等的就业机会。
高等教育的目标之一是为学生提供就业的准备和支持,并帮助他们成功进入社会。
5. 健康权利:大学生有权利获得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校应提供良好的饮食、住宿和医疗设施,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二、义务1. 学习义务:大学生应该充分利用学习机会,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和专业水平。
他们应履行学业要求,完成课程作业和考试,并根据导师的指导进行学术研究。
2. 守法义务:作为大学生,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不从事任何违法或违纪行为。
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遵守社会公德,树立正面的行为榜样。
3. 参与义务:大学生应该积极参与学校和社区的活动和公益事业。
他们可以参加志愿者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通过实践锻炼自己的能力和技能。
4. 尊重义务:大学生应该尊重不同的观点和文化背景,并与他人和睦相处。
尊重教师和同学,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营造一个和谐的学习环境。
5. 发展义务:大学生应该积极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综合素质。
他们可以参加课外活动、社团和俱乐部,提高自己的团队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领导能力。
总结:作为大学生,我们既有权利,也有义务。
通过充分行使我们的权利,我们可以获得自由和发展的机会。
然而,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权利是与责任相伴随的。
只有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才能实现我们的权利。
让我们共同努力,在大学的日子里,成为有责任感、有素质、有担当的新一代大学生。
大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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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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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享有的权利
大学生享有的权利
4. 参加社会活 动权
大学生有权参加各种 形式的社会活动,包 括学术交流、文艺比 赛、志愿服务等。这 些活动有助于提高学 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 适应能力
大学生享有的权利
5. 就业指导权
大学生有权获得学校的就业指导服务,包括职业规划、 招聘信息、实习推荐等。学校应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就业 指导,帮助学生顺利融入社会
2
大学生应尽的义务
大学生应尽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 规
大学生作为公民,应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不得违法乱纪。违反 法律的行为将受到法 律的制裁
大学生应尽的义务
2பைடு நூலகம் 完成学业任 务
大学生应按时完成学 业任务,包括课程学 习、作业、考试等。 不得抄袭、作弊等行 为,要诚实守信地完 成学业任务
大学生应尽的义务
大学生享有的权利
2. 获得资助权
大学生有权获得国家 和学校的资助,包括 学费减免、奖学金、 助学金等。这些资助 旨在帮助大学生顺利 完成学业,减轻经济 负担
3. 言论自由权
大学生在学校内享有 言论自由权,可以表 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参与学校管理和决 策。学校应保障学生 的言论自由,不得随 意限制学生的言论
大学生应尽的义务
8.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大学生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可以通过参加志愿者服务、支教、社 会调查等形式,了解社会问题,为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努力
大学生应尽的义务
9. 合理规划时间,平衡学业与生活
大学生应合理规划时间,平衡学业与生活。要保持良好的作息习惯,合理安排学习、休息 和娱乐的时间,避免过度劳累和沉迷于网络游戏等不良生活习惯
大学生权利与义务演讲稿

大学生权利与义务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和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要讨论的话题是大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身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和使命。
我们享有各种权利,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我想从三个方面来谈谈大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首先,作为大学生我们有知识获取的权利。
大学是为了培养我们成为社会各个领域的精英而设立的,因此我们有权利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我们有权利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专业和课程,以便独立、全面地学习知识。
此外,我们还有权利获取最新的科技成果和学术成果,例如在图书馆、实验室和互联网上查阅各种资料。
我们应该珍惜这些权利,并充分利用它们来发展自己。
然而,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
在享受知识获取的权利的同时,我们也有义务努力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学术成绩。
我们应该积极参加课堂讨论,与老师和同学进行交流和互动,主动完成学习任务。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获取知识,提升自己的能力,并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中。
其次,作为大学生,我们还有发展个人兴趣爱好的权利。
大学是一个自由、开放的平台,我们有权利发展自己的个性、兴趣和特长。
我们可以选择加入各种社团组织、参加体育锻炼、学习音乐绘画等艺术类课程。
这些活动不仅可以让我们放松心情,还可以培养我们的团队合作精神和创新思维。
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大学时光,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培养多方面的能力。
然而,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在发展个人兴趣爱好的同时,我们也有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等活动。
我们可以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团队等,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通过参与这些活动,我们不仅可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可以提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
最后,作为大学生我们还有独立思考、言论自由的权利。
大学是培养人才的摇篮,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思维的自由度,敢于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我们有权利参与学术交流、提问老师、发表自己的见解。
只有充分运用这些权利,我们才能培养独立思考和创新精神。
大学生权益内容简述

大学生权益内容简述大学生权益是指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殊时期,作为国家普通公民和高校受教育者两重身份应享有的权利与权利的行使而带来的利益之和。
大学生具有双重身份决定了大学生权益内容由作为国家公民的普通权益和作为受教育者的特殊权益两部分组成。
因此大学生维权内容一般分为普通权益和特殊权益两类。
(一)大学生普通权益大学生享有的普通权益是指大学生作为国家公民所享有的除《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外其他包括《宪法》《民法》等基本法在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大学生享有的普通权益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格权。
1.财产权:财产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所具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大学生在校期间对其依法取得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如大学生对依法取得的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以及自己的生活资料、学习用品等拥有的所有权。
财产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和非法限制。
2、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现代社会,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人格权的维护,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律先进与否的标志之一。
我国《民法通则》以宪法第38条为根据,对人格权作了比较充分的规定。
人格权和财产权一样,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是绝对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和侵害。
大学生作为公民的人格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健康权。
健康权是健康权和身体权的统称。
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健康包括肉体组织和生理及心理机能3个方面。
无论对哪一方面的侵害,都构成对自然人健康的侵害。
身体权是以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权利。
(2)姓名权。
公民的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权利。
姓名权的内容包括自我命名权、使用权、姓名变更权,以及禁止他人侵犯自己姓名权的权利。
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任何滥用、假冒、干涉他人姓名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大学生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生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生学生管理工作,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大学生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加强自我管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三条学校依法对大学生进行管理,保障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素质,实现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生基本权利第四条大学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第五条大学生享有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言论表达权利,但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大学生有自主选择专业、修读课程、进行科研和实践活动的权利,学校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七条大学生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包括通过代表大会、学生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的决策和监督。
第三章学生基本义务第八条大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尊重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
第九条大学生应当尊敬师长,互相尊重,团结友爱,遵守公共秩序,保持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条大学生应当努力学习,提高学习成绩,增强专业素养,锻炼实践能力,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第十一条大学生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弘扬社会正能量,服务社会。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二条学校设立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大学生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学生自治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四条学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五条学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六条学生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学生学习和思想动态。
第五章学生处分第十七条学生在学校活动中有不当行为的,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
第十八条学生犯罪的,学校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申请退学的,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大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教案

课时:1课时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大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明确自身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责任。
2. 培养学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意识,提高法治素养。
3. 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教学重点:1. 大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内容。
2. 如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教学难点:1. 如何引导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 如何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
教学过程:一、导入1. 教师简要介绍大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2. 引导学生思考:为什么大学生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二、讲授新课1. 大学生的权利a. 受教育权:学生有权接受高等教育,享有公平的教育资源。
b. 学术自由权:学生有权在学术领域自由表达观点、进行学术研究。
c. 宗教信仰自由:学生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
d. 人身自由权:学生有权享有生命、健康、安全等基本权益。
e. 财产权:学生有权依法享有自己的财产权益。
f. 监督检举权:学生有权对学校教学、行政等各项工作和活动进行监督和检举。
2. 大学生的义务a. 遵守法律法规: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
b.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生应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c. 维护国家、民族及学校尊严:学生应自觉维护国家、民族及学校形象。
d. 维护学校稳定、团结和利益:学生应积极参与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利益。
e. 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生应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f. 承担个人责任:学生应承担因个人过错、失误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责任、损失。
g. 尊重他人权利:学生应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尊严、安全、隐私及财产。
h. 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安全:学生应爱护学校公共财产,维护校园环境。
三、课堂讨论1. 学生分组讨论: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2. 各组代表分享讨论成果,教师点评。
四、总结1. 教师总结本节课的主要内容,强调大学生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
2. 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大学生应该实行的权利和义务

大学生应该实行的权利和义务大学生是社会的新生力量,他们应该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发挥他们的潜力并为社会做出贡献。
本文将探讨大学生应该实行的权利和义务,旨在引导大学生在高校期间充分发展自己,同时也关注社会责任。
一、大学生应有的权利1. 接受良好的教育:作为大学生,他们有权接受高质量的教育,包括卓越的教师团队和最先进的教学设施。
他们应该有机会学习专业知识,培养创新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 表达自由:大学生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无论是在课堂上还是在社会中。
他们应该能够参与辩论和讨论,提出自己的观点,并接受和尊重他人的不同意见。
3. 平等和公正待遇:大学生有权享受平等和公正的待遇,不受性别、种族、宗教或任何其他因素的歧视。
他们应该接受公正的评价和机会,不受任何不公平的待遇。
4. 参与决策:大学生有权参与校园和学术决策。
他们应该有机会参与学生会、学生组织和学术委员会等组织,为学校的发展和改进提供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5. 个人发展:大学生应该有权发展自己的个人兴趣和爱好。
他们应该有机会参加体育、艺术、文化等活动,培养全面发展的素质和技能。
二、大学生应承担的义务1. 承担学业:大学生的首要责任是承担学业,努力学习并获得知识和技能。
他们应该尽力完成课程要求,提升自己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2. 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大学生应该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和校园的和谐秩序。
他们应该自觉遵守学校的纪律和规定,不从事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
3. 保护环境和资源:大学生应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活动。
他们应该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减少浪费,关注可持续发展,以保护地球的未来。
4. 参与社会实践:大学生应该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他们可以参加志愿者工作、社区服务等活动,帮助有需要的人群,传递社会正能量。
5. 尊重他人和包容多样性:大学生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包容不同的文化、宗教和背景。
他们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不歧视他人,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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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权利的法律渊源大学生权利的法律渊源根据大学生的身份由两部分构成。
首先,大学生享有宪法、法律所赋予的多项普通公民身份权利。
比如在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人格权、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平等权、诉讼权、知情权以及思想自由权等权利。
再有《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出版、言论、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
在我国的许多部门法当中也经常可以看到普通公民所享有的重要权利。
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在法定情况下享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权利:《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公民不服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婚姻法》规定,公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缔结婚姻;《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享有听证的权利及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等其他权利。
其次,我国的教育法律针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赋予了很多独有的权利。
例如,《教育法》第42 条规定了受教育者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还有《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准予毕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等等。
在2005 年 3 月实行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除了对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的大学生实体性权利重新申明外,更多的关注了大学生在程序性方面的权利,像“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起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等等。
以及2010 年教育部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针对学校教育提出了多方面要求。
譬如针对高等教育指出,“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等院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着力培养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加大教学投入。
把教学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把教授为低年级学生授课作为重要制度。
加强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课程教材等基本建设。
深化教学改革,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实行弹性学制,促进文理交融。
支持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
创立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
全面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严格教学管理,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改进高校教学评估。
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增强诚信意识,养成良好学风。
”针对依法治教,第六十二条指出“完善教育法律法规。
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
加强教育行政法规建设。
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011 年《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再次深入指明“各级各类学校要转变管理理念,明确依法治校的基本原则,制定推进依法治校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明确校内职能机构、工作岗位的职责与任务,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方位推进依法治校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发展。
学校要通过聘请法律顾问或建立法制工作机构等形式,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和法律服务。
学校要积极配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认真落实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决定及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中的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等等。
这些对于大学生权利救济的程序以及对于依法治校的有关规定,对于大学生的权利保障而言无疑是我国教育的重大进步。
2.2 改革开放后我国大学生权利保障的历史发展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高等教育发展的脚步,笔者将我国大学生权利保障的历史发展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1978 年至‐1985 年)的筹划阶段、(1985 年‐1992年)的探究阶段、(1992 年‐1997 年)的初始起步阶段、(1997 年‐至今)的整体推行阶段,下文将详细论述阶段划分的依据及高等教育组织形式的制度革新与我国大学生的权利保障的紧密联系。
2.2.1 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筹划阶段(1978 年-1985 年)在这一历史时期,标志性事件主要是党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及《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发表。
众所周知这一阶段起初因为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教育战线受到重创。
例如大家都知道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筹划阶段由于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惨重影响,高等教育一度处在停滞甚至倒退的阶段。
因为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才扭转了中国教育的局面。
这一历史阶段,高等教育教学几乎处在瘫痪之中,人们的思想遭到囚禁,人的主体性没有被重视。
所以当时国家发展的重点和关键是加快高等教育的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高等教育领域,学生的权利也因为高等教育的改革开始得到关注。
这个阶段大学生权利保护有这些特点。
1.恢复受教育权。
在十年文化大革命中高考制度废除的同时公民接受高等教育义务这一基本权利也随之消失。
受教育权还是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
1977 年高考制度的恢复,有力保障了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2.国家和高等院校注重学生的健康权和学习权。
1983 年的全国高等工作会议上第一次反复强调大学生应在德智体这三个方向进行全面发展。
这种政策表明国家高度重视和保护学生的学习权和健康权。
大学生在学校享有的参与权也有一定的体现。
各大高等院校主动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大学生的想法和建议,重视大学生在学校的主体地位,以学生为治校之本,充分发挥大学生在高等院校改革浪潮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2.2.2 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探究阶段(1985 年-1992 年)1985 年 5 月27 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从《决定》公布到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再到党的十四大召开前一直属于探究阶段。
这一阶段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大学生的权益,大学生权利保障状况得到一定改善。
表现如下:1.依法治校的思想得到了一定的实践。
教育行政部门渐渐重视依法治校在学校中所起的作用,教育方面的法制建设开始被立法机关所关注并陆续颁布了许多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例如1900 年颁布了具有时代意义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2 年通过我国当时第一部带有地方综合性质的法律法规《广西教育条例》。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对于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等其他权利有着重要意义。
2.高等院校管理制度被高等院校管理者用来治理学校、管理学生。
高等院校对学生的管理也由人治向法制迈进。
3.高等院校的管理人员不再是单一的管理人员,而是向服务者靠拢。
学生在通过各种渠道参与学校民主化管理的过程中,不但得到了更好的锻炼机会,还可以获得和高校管理层以及学校的其他员工之间更加深入了解和加深认识的机会。
全国大多数高等院校的领导也经常走进大学生当中倾听意见。
从上述事例可以看出高等院校不仅尊重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也开始认可学生在学校当中具有的权利主体地位。
4.《残疾人教育条例》在实施过程中明确规定“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额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这在法律上为残疾人进入高等院校进行学习提供了可靠保障。
在这期间里,女性也获得了高等院校教育权利的保护。
1987 年,我国在增加妇女受教育机会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我国在校高等院校学生和科技工作者中女性的比例达到了百分之三十,我国自己培养出来的女硕士达到了7000 多名,女博士也达到了42 名。
②上述事例充分表明我国重视并维护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利,对特殊群体的保障有着不可忽视的效果。
2.2.3 高等教育体系改革的初始起步阶段(1992 年-1997 年)这一阶段由于邓小平的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从而人们的思想得到解放,促进了我国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
其中也包括我国的教育领域。
因着改革的浪潮,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得以前进。
大学生的权利状况也得到逐步改善。
首先,我国教育立法进一步完善。
国家在高等教育领域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对于招生录取、学生收费、高等院校日常管理、学生毕业的各环节都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对大学生的相关权利保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
《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这两部教育领域中极为重要的法律也在这时相继出台。
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权”、“自我设计”、“自我价值的实现”、“个性”等概念也开始在社会上流行开来,这些概念不仅肯定个人的自主性,而且要求肯定人的存在意义和价值,这直接导致了高等院校学生积极追求自身正当权利和自由,增强了高等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
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开始觉醒,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同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性权益。
最后,大学生的社会发展权得到重视。
以往观点认为学生的任务就是学习,高等院校一度重视学生知识,以及专业学习,忽略了学生的全面发展。
在这一时期,学生的发展目标也伴随着高等院校对于学生培养目标的转变,而更加注重自身的综合素质。
2.2.4 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行阶段(1997 年-至今)1997 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法制策略和“加快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进入了整体推行的第四个阶段。
1.国家在这十几年中不断修改制定相关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使大学生权利相关的制度框架日渐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