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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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判决书案例

指定监护人判决书案例

指定监护人判决书案例指定监护人判决书案例一、案情概述本案涉及一名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纠纷。

原告为孩子的母亲,被告为孩子的父亲。

原告起诉请求法院指定自己为孩子的监护人,并剥夺被告的监护权。

经过法庭审理和相关证据调查,最终法院做出了指定监护人判决书。

二、案件背景1. 原告和被告结婚后育有一名孩子。

2. 原告称被告在婚姻生活中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对孩子造成了身心伤害。

3. 原告提供了多份证据,包括医疗记录和邻居证言,以证明被告对孩子不负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庭召开公开庭审,原告和被告均到庭参加。

2. 原告提供了多份证据来支持她的主张,并请求法院剥夺被告的监护权。

3. 被告否认对孩子造成伤害,并表示自己有能力照顾好孩子。

4. 法庭传唤了邻居作为证人,证实了原告关于被告家庭暴力行为的说法。

5. 法庭还要求进行了心理评估,以确定孩子目前的心理状况和对双方父母的依恋程度。

四、法院判决理由1.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并且监护权应当由双方共同行使。

2.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已经对孩子造成了身心伤害。

这违反了父母应当共同保护孩子的原则。

3. 根据《婚姻法》第33条规定,如果一方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剥夺其监护权。

4. 综合考虑本案中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以及邻居证言、医疗记录等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不适合继续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五、指定监护人判决1. 法院根据上述理由判决:剥夺被告对孩子的监护权。

2. 指定原告为孩子的唯一监护人,享有全部监护权。

3. 被告被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且有权定期与孩子进行探望。

六、判决执行1.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被告须立即交出孩子的监护权,并支付规定的抚养费。

2. 原告成为孩子的唯一监护人后,应负责孩子的生活、教育和健康等方面的事务。

3. 被告有权在规定时间内与孩子进行探望,并且不得干扰原告对孩子的正常照顾和教育。

儿童临时监护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儿童临时监护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儿童临时监护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儿童临时监护人要承担什么责任?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监护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即监护权的转移。

所谓监护权的转移,是指监护人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并由他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

一.儿童临时监护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委托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

我国只规定了对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未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且临时监护人只承担部分监护责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仍然是主要监护人。

有委托监护则有临时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监护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即监护权的转移。

所谓监护权的转移,是指监护人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并由他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

对于监护权的转移,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肯定了监护权的转移。

有资格担任临时监护人的有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

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父母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对孩子的临时监护职责,接受委托的临时监护人便负有对孩子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若临时监护人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导致孩子受到伤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孩子的监护权怎么变更

孩子的监护权怎么变更

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法律定义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的行为。

监护权变更的条件监护权可以变更,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3、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4、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法律快车小编温馨提示: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

父母离异之后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

未成年人房屋登记中的监护权行使

未成年人房屋登记中的监护权行使
最 大程度 保证 未成年 人 的利 益不受 损害 , 一 般应 由
坚 持要求 由离婚家 庭未成 年人 的父母共 同申请转移
外祖 父母 不在 , 则 由其成年 的兄 、 姐担任监护人 , 若 无兄、 姐, 再根 据 《民法通 则 》 依次确 定监 护人 。 至 于如何 证 明父母 无监 护能 力 , 根据 《 最高 人 民法 院
关 于贯 彻执行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民法 通则 > 若 干 问
题 的意见 ( 试行 ) 》 第1 1 条规 定 , “ 认定 监护人 的监 护 能力 , 应 当根据 监护人 的身体健 康状 况 、 经 济条 件 以及 与被 监 护 人在 生 活上 的联 系状 况 等 因 素确
资, 从行 为性质上分析 , 该行 为具有 民事法律行 为的
构成要件 , 主体合 格 、 意思表示真实 、 形式合 法。 从
社会 常理 上分析 , 父母 出资为 未成年 子女 购房 , 往 往是 家庭经济 情况较好 且 出于 自愿 , 一般不 会存在 房产 纠纷隐患 。 从法理上分 析 , 根据 《 民法通则 》 第 9 条规定 , “ 公 民从 出生 时起到 死亡 时止 , 具有 民事 权利能力 , 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 , 承担 民事义务 。 ” 2 0 0 4 年1 月1 E l 起 施行的 《 最 高人 民法院关 于适用婚姻法 若 干问题的解 释 ( 二) 》 第2 2 条规定 , 父母 为子女购 置房产 的 出资 , 可认 定为子 女 的赠与 , 符 合法律 的
由全体 监护人还 是全体监 护人之 一行使监 护权 , 法


未成年 人房屋 取得时 的监护权行使
律条 文并未 明确 , 致使各 地登记 机构 操作 不一 。 有

美国法律规定监护人(3篇)

美国法律规定监护人(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家庭关系中,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角色。

美国法律规定,监护人负责照顾、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确保其健康成长。

本文将从美国法律的角度,详细介绍监护人的定义、职责、权利以及监护关系的确立和变更等相关内容。

二、监护人的定义在美国法律中,监护人(Guardian)是指被法院指定负责照顾、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成年人。

监护人可以是父母、亲戚、朋友或其他合适的人选。

在某些情况下,未成年人本人也可以成为自己的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1. 提供生活照料:监护人应确保未成年人的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包括提供住所、衣物、食物等。

2. 教育指导:监护人应关注未成年人的教育,为其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确保其接受适当的教育。

3. 医疗保健:监护人应确保未成年人获得必要的医疗保健,包括定期体检、治疗疾病等。

4. 道德培养: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进行道德教育,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

5. 安全保护:监护人应确保未成年人的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

6. 参与诉讼:在未成年人需要参与法律诉讼时,监护人应代表其出庭。

四、监护人的权利1. 决策权:监护人有权代表未成年人做出涉及其生活、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决策。

2. 代表权:监护人有权代表未成年人参与社会活动,如参加学校活动、参加社区活动等。

3. 监护权:监护人有权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管,确保其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

五、监护关系的确立1. 父母监护权:在未成年人出生后,其父母自动成为其法定监护人。

2. 法院指定: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父母双方均去世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指定其他合适的人选担任监护人。

3. 自愿监护:未成年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可以自愿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六、监护关系的变更1. 监护人变更:在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监护人之间发生争议时,法院可以依法变更监护人。

2. 未成年人生长变化:随着未成年人成长,其需求和监护人职责可能发生变化,此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监护人。

3. 法院审查:法院在变更监护人前,将对监护人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

最新-未成年人监护关系变更研究 精品

最新-未成年人监护关系变更研究 精品

未成年人监护关系变更研究摘要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的监护,第二是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安全的监护。

当监护人的监护权被剥夺时,应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目前我国法律尚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为世界各国的难题,特别是在对未成年人监护权方面的保护,更是有很多问题存在,并且在监护权变更的问题上,各国都有着不同的方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父母应该作为未成年人第一顺位监护人,但是存在特殊情况的,可以以未成年人的其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1]。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监督和保护的作用,但是如果当法定监护人因为法定事由以及其他事由丧失监护权时,我国法律对如何更换法定监护人,并且对如何更换法定监护人,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这其中所存在一些问题,将在下文中指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将监护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监护为法定监护,正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时,比如父母死亡、监护权被剥夺或无监护能力,应该按照以下顺序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二种监护为指定监护,当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死亡、丧失监护能力以及被剥夺监护权时,法律授权的相关组织有权从其他近亲属、朋友及其他组织中指定监护人。

第三种监护为委托监护。

第四种监护为遗嘱监护,在我国遗嘱监护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被指定的人或者相关组织同意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二是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相关组织无异议;三是遗嘱监护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我国法律中,明确地对监护人的变更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法律规定的事由存在并且发生,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虽然是对原监护人的监护权的剥夺,但是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不需要监护,而是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需要重新选定新的监护人。

论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

论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

论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物质条件的提高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父母为追求个人幸福与自由而舍弃原有婚姻的情况难予避免,离婚率不断攀升,其中很大一部分离婚都会涉及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关系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离婚后有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以种种理由拒绝对方探视子女,对方不能与子女见面,更谈不上对子女履行教育、监督、保护等监护权利义务;而有的与子女分居的离婚父母一方,过于频繁地到另一方看望子女,影响到双方及子女的正常生活。

如何让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受父母离婚的影响,是一个始终需要关注并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未成年人监护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无过错离婚浪潮席卷全球后,离婚立法关注的重心已经发生转移,从过去关注禁止或限制离婚的理由判断,到现在关注处理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养育安排,主要是离婚后子女监护、探望与抚养安排,离婚后亲子关系立法则是关于上述安排的制度保障。

在我国,自1978年至2008年的三十年间,离婚夫妻总对数从28.5万对到226.9万对,离结率从4.77‰增长到20.65‰,粗离婚率从0.175‰增长到1.71‰,从整体上表现出离婚率日渐攀升的趋势。

离婚率的上升,从一方面来看,反映了人们可能叫过去更注重婚姻的质量追求;但另一方面,也表明更多的无辜子女将受到父母离婚的影响。

多数社会科学研究的结果也指出,离婚易造成妇女及其抚养的子女生活贫困化,易造成家庭亲职角色的缺席,是单亲家庭的子女更易出现行为问题,父母离婚时以及离婚后的冲突将子女至于父母敌意的生活环境,离婚对子女造成的伤害将长期积累等。

因此离婚法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为孩子提供保障,其实实现途径是要求法庭考虑离婚父母对子女的安排。

离婚法在保障自由的同时,更应考虑到离婚对子女造成的上述不利影响,确保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失去其中一方,确保其仍得如同其他的双亲家庭一样、仍得如同父母没有离婚前一样受到双亲的养育,确保父母在离婚后依然履行其对子女的责任。

监护权变更协议书

监护权变更协议书

监护权变更协议书导言:监护权是指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等权利和义务的行使。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监护人可能需要对监护权进行变更。

本文旨在探讨监护权变更协议书的重要性和相关事项。

一、监护权变更的背景和原因监护权变更是指监护人之间就监护权的行使范围、方式、时间等方面进行协商和调整的过程。

监护权变更可能涉及到离婚、家庭矛盾、监护人工作变动等各种因素。

监护权变更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和福祉。

二、监护权变更协议书的重要性监护权变更协议书是监护人之间达成共识和协议的书面文件。

它具有以下重要性:1.明确权利和义务:监护权变更协议书可以明确监护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监护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以及对子女的决策权等。

这有助于避免监护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

2.保障子女权益:监护权变更协议书可以确保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得到保障。

协议书可以规定监护人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方式,确保子女得到充分的关爱和照顾。

3.法律效力:监护权变更协议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当监护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协议书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以解决争议。

三、监护权变更协议书的内容监护权变更协议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监护人信息: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监护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于确认双方的身份。

2.监护权变更事由:协议书应明确监护权变更的原因和背景。

例如,如果是离婚引起的监护权变更,应注明离婚的日期和原因。

3.监护权变更范围:协议书应明确监护权变更的范围,包括抚养、教育和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4.监护权变更时间:协议书应明确监护权变更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例如,如果是由于工作变动引起的监护权变更,应注明工作变动的日期和期限。

5.监护人交流和合作方式:协议书应明确监护人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方式,包括电话、邮件、面谈等方式。

6.其他事项:协议书还可以涉及其他事项,例如监护人之间的财务责任、医疗费用分担等。

四、监护权变更协议书的签署和生效监护权变更协议书应由双方监护人共同签署,并在签署时应有足够的见证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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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 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
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
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
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
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
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
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
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
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
构建留守儿童监护制度需要法律支持。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法律规定农村留守儿童
的监护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
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
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
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和《民法通则意见》
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
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可以看出,目前对留守儿童的保护还缺少针对性、综合性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应当加快修
订法律法规,切实将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原则纳入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中,明确留守儿
童监护人的资格及监护责任,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权益、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
构建留守儿童监护制度需要政策支持。目前,应当加强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
距,实现教育平等。很多进城务工人员都希望把孩子带在身边由自己亲自照顾,但是孩子的
教育问题得不到解决,高昂的“借读费”令他们望而却步。政府应制订和实施优惠政策和配套
措施,使流入城市的农民享有与城市人口平等的权利和社会权益。同时,逐步实现以户籍制
度改革为中心,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间的
有序流动。
构建留守儿童监护制度需要相关部门支持。现阶段,大部分父母是将孩子留在出生地上
学,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留守儿童所在地教育部门应该发挥生源地学校教育主导作用,
努力改善学校软硬件设施,提高留守儿童生活教育环境,国家应加大对农村学校教育设施的
投入,使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环境有所改善。为了更好地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并监督
监护人履行相应的职责,现阶段可在民政部门设立专门的留守儿童监护监督机构,对留守儿
童的监护人及被委托监护人与留守儿童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对监护人及被委托监护人侵害
留守儿童权益时提供帮助。同时请求村民居委会发挥相应的作用,协助监督机构进行相关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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