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监护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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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教育的法律规定(3篇)

隔代教育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许多家庭出现了“421”的家庭结构,即一对夫妇要赡养四位老人和一位孩子。

在这样的背景下,隔代教育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隔代教育指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长辈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教育。

然而,隔代教育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发,探讨隔代教育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风险。

一、隔代教育的法律地位1. 宪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这表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教育的法定责任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家庭无法承担起教育子女的责任,这时隔代教育便成为了一种补充。

宪法对隔代教育的保障,为隔代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民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隔代教育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应当遵循上述原则。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子女的抚养教育,由父母双方共同负责。

因特殊情况,经父母双方同意,可以由一方或者双方委托他人代为抚养。

”这也为隔代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

3. 教育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规定:“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础,是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国家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隔代教育作为一种教育形式,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教育法的保护。

二、隔代教育的权利义务1. 权利(1)受教育权:隔代教育的长辈有权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进行教育,培养其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

(2)监护权:在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隔代教育的长辈有权行使监护权,保障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合法权益。

(3)知情权:隔代教育的长辈有权了解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2. 义务(1)教育义务:隔代教育的长辈有义务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进行教育,培养其成为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孩子的监护权怎么变更

孩子的监护权怎么变更

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法律定义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的行为。

监护权变更的条件监护权可以变更,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3、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4、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法律快车小编温馨提示: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

父母离异之后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

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

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

南京财经大学通识选修课课程论文考试2013 ——2014 第一学期课程名称:家政学任课教师:黄东旭学生姓名:``` 班级:审计1052 学号:````论文题目:浅谈婚姻家庭法——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关键词:离婚父母抚养监护探望权子女抚养正文:浅谈婚姻家庭法——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随着近年离婚率的逐年升高,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子女面临父母离婚带来的家庭结构变化,而目前离婚父母在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上存在很多问题。

许多未成年人由于未得到很好的教育和照顾,不仅出现了怨恨、孤僻等诸多心理问题,还出现了学业下降、出走等不良行为,甚至引发犯罪等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为保障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社会应给予高度关注。

一、我国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现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经济地位、家庭地位的提高,以及在建国以来历次婚姻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倡导的婚姻自由理念的深入人心,离婚这一社会现象正越来越多地在我们周围发生。

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我国进入离婚高峰期,离婚率一直保持稳步上升的势头,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平均每年增长约5%。

进入21世纪以来,离婚比例越来越高,从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2001年《婚姻法》”)颁布后连续三年的离婚率来看,每年的离婚比例均占到当年结婚总量的15%以上。

自1995年全年离婚总量突破100万(单位:对),此后每年新增离婚总量均在100万以上。

而根据中国法学会2002年8月所做的《婚姻法执行中的问题》课题调查表明,离婚案件中绝大多数夫妻都育有未成年子女。

这意味着在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下,有数千万的未成年人正在面临家庭结构突变这一重大生活变故,且这一人群的数目正在以每年百万计的速度递增。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极端现象引发了社会对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的关注。

2002年轰动全国的伤熊事件当事人、以及制造“蓝极速”网吧纵火惨案的两名小学生都是来自父母离婚的家庭。

监护权变更申请怎么办理?

监护权变更申请怎么办理?

监护权变更申请怎么办理?被监护人的监护权不得自行变更,如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你小哥哥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对其行为进行监管负责,监护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一般来说监护权是固定的。

但是如果出现法定监护人去世或者有特殊情况不适合再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就需要进行监护权的变更了。

那么监护权变更申请怎么办理?监护权变更需要履行哪些手续?下面的小编就给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监护权变更申请怎么办理?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就是说,对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

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

所以,无论离婚与否,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有监护权和承担监护人义务。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变更监护人的程序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孩子监护权变更申请只能通过法院进行。

现实生活中,孩子监护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而相关法律并没有是否明确的规定。

所以,如果在离婚后想变更孩子监护权,除了现有监护人存在客观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的之外,一定要做好搜集现有监护人对孩子成长不利证据的工作,这是获得孩子监护权变更诉讼的关键。

儿童相关法律小案例(3篇)

儿童相关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在我国,儿童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儿童监护权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探讨儿童监护权争夺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

二、案例概述2018年,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监护权争夺案件。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原为夫妻,育有一子小李。

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于2017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小李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

然而,离婚后不久,李先生以张女士未尽到抚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原告主张张女士在庭审中辩称,离婚后,她一直承担着小李的抚养责任,包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

李先生从未履行抚养义务,反而指责她未尽到抚养责任。

张女士认为,法院应当维持原判,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2. 被告主张李先生则认为,张女士未尽到抚养义务,小李的生活环境不佳,对他的成长不利。

他提出,自己愿意承担抚养责任,为小李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李先生要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小李尚在哺乳期内,张女士作为母亲,有权抚养小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案件时,应当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法院认为,张女士在离婚后,一直承担着小李的抚养责任,李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女士未尽到抚养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监护权争夺的法律依据本案中,李先生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抚养权;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民政临时监护未成年人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政临时监护未成年人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二 、主 要 内 容 :民政临时监护的条件、 性 质 、 方式与终止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民政临时 监 护 的 条 件 有 两 个 :一 是 未 成 年 人 与 监 护 人 的 监 护 关 系 仍在存续期间,监护关系并未终止。换言之,未成年人 有或者应该是有监护人的。如果未成年人已经没有了监 护人或者监护关系已经终止,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确 定新的监护人。 如果没有其他可以担任监护人的, 由国 家负责长期监护。二是出现监护暂时缺失的情况,未成 年人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监护。导致监护暂时缺失的原 因,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七种情形, 民法典规定了一 种 情 形 。 这 些 情 形 可 以 划 分 为 三 类 :第 一 类 是 监 护 人 暂 时无法确定。 比如,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 暂 时 查 找 不 到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监 护 人 下 落 不 明 且 无 其 他 人 可 以 担 任 监 护 人 ;在 依 法 具 有 监 护 资 格 的 人 之 间确定监护人有争议,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第二类是监护人 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 比如,监护人因自 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 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第三类是监护人因 主观过错而导致未成年人暂时脱离监护。 比如,监护人 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 料的 状 态 ;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 为 ,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40 I 中国民政 I 2021.11
困、 身体残疾等特殊困难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没有能力或
者条件抚养子女的情况。二是有负担能力。需要注意的

加大监护人责任,让未成年人更安全论文

加大监护人责任,让未成年人更安全论文

加大监护人责任,让未成年人更安全摘要: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儿童坠楼、虐童、流浪儿童等事件不断发生依然提醒着我们,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仍需完善。

本文试图通过对监护人监护不力、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等现象的研究,论述通过加大监护人责任,使未成年人更安全。

关键词:儿童安全事件、监护制度缺陷、监护制度完善2012年11月16日,毕节市街头,5名10岁左右男孩因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

这一事件再次引发了大家对于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讨论。

现实中,未成年人的权益被侵害不仅源于非监护人,还有一个更隐蔽的侵害源就是监护人,且其造成的伤害可能更大。

大多数的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的行为未受法律追究,除非该侵权性质极度恶劣或被举报。

①我们在对这些监守自盗的监护人进行谴责的同时,更应思考如何对这些不适格的监护人进行监督和制裁,从根本上杜绝悲剧的发生。

一.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事件屡发的原因。

(一)、我国传统的社会思想和司法理念影响深远首先,我国的宗族思想对监护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国的监护以亲属监护(主要是父母监护)为主。

我国家长制思想浓厚,一方面宣扬”父母之命不可违”,违背父母就是不孝等理论从思想上控制未成年人;另外又赋予家长惩戒子女的权力,父母对子女采用体罚的手段,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

其次,我国自古没有把儿童当做独立人格来看待的传统,大多认为孩子是父母家庭的私有财产,外人无权干涉。

(二)、国家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

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行之有效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1986年《民法通则》颁行,我国才正式较系统地确立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随后逐步形成以《宪法》为基础,《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为主体,以《民法通则若干意见》、《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为配套,以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规定为补充的未成年人监护法律体系。

姑姑争夺侄女监护权请求未获支持

姑姑争夺侄女监护权请求未获支持

姑姑争夺侄女监护权请求未获支持沪太路一小的雯雯同学在小雨中走出校门,她的妈妈和继父已经等在路边。

雯雯以为这又是一次普通的放学接送,她丝毫不知,就在半小时前,为了争夺自己的监护权,妈妈已同自己的姑姑进行了一场针锋相对的法庭较量。

雯雯出生在一个不幸的家庭,爸妈在她一岁时就离了婚,因妈妈是外来妹,没户口和固定工作,幼年的雯雯由爸爸负责抚养。

不料雯雯5岁时,爸爸突然在一次车祸中丧生,是妈妈经过努力,才从雯雯的姑姑、伯伯们手中争回了雯雯的监护权。

作为遗产的一部分,爸爸生前在新村路承租的一间公房也自然成了雯雯的财产,由妈妈负责管理。

妈妈还年轻,去年又结了婚,继父徐先生是爸爸生前的同学,待雯雯很好。

但自从妈妈再婚后,雯雯的姑姑黄女士就开始怀疑:雯雯会不会得到家庭的温暖?雯雯的继承房产会不会被继父挤占?不久,黄女士突然得知,徐先生已经将户口报入新村路,并向房管所咨询公房出售事宜,于是便对徐先生的动机产生了怀疑。

近日,黄女士将雯雯的妈妈梅女士和徐先生一并告入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变更雯雯的监护权,由自己承担雯雯的抚养。

在法庭上,黄女士指责梅女士和徐先生有擅自处分雯雯继承财产的企图,且对女孩的言传身教也不尽责,致使孩子的学习成绩有所下降。

黄女士虽未否认雯雯目前享有较好的生活条件,但她怀疑这是梅女士动用前夫遗产所能维持的暂时状况,因为她没有正当的收入来源,前夫遗产也总有耗尽的时候,所以雯雯的今后生活仍然缺乏保障。

“难道外来妹就没有当母亲的权利?”梅女士对别人的指责不愿接受,她承认黄女士对自己的女儿非常关心,但她辩称自己和丈夫有能力给雯雯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她还解释说,将丈夫的户口迁入雯雯的房产,是为了替雯雯买下公有住房的产权,并非是为了挤占属于雯雯的财产。

此外,丈夫为了雯雯甚至放弃了生育自己孩子的权利,他是真心诚意对待雯雯的,甚至还说过百年之后会把他在沪太路上的房产也交给雯雯。

激烈争辩中,梅女士坚持不愿放弃孩子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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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监护权的问题

关于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监护权的问题 在2003年,中国重
庆的一名12岁少女产下一婴儿,因无力抚养而将监护权转移给当
地福利机构;2004年,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未婚成年爸爸向
14岁少女妈妈追讨儿子抚养费的案件;200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
《儿童州际堕胎通知法案》。这一系列事件说明,未成年人怀孕在
国内外已经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它也引起了许多国家法
律的修改和完善。
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
关系,无论女孩自愿与否,男方都构成强奸罪。犯罪嫌疑人将面
临怎样的惩治,这是有关刑事法律方面的讨论。今天从民事法律
的角度讨论的是“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的监护权归属”的问题。
关于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监护权的问题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有二
第一,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包括人身方面的权
利和财产方面的权利;
第二,保护第三人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和
法律秩序。
《民法通则》在第16到18条中分别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担任监护人的先后次序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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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未成
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
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
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由于种种原因,当未成年人的父
母也可能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甚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时,“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就很难被妥善地监
督和保护,设立监护制度的两个目的也就难以达到。
对于这种情况,我提出以下两种解决路径:
一、由未成年母亲与其监护人共同监护。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
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监护人担任监护。”
未成年人的第二顺序法定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根据本文所讨论的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的父母属于没有
监护能力,则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应转移至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
祖父母、兄或姐身上。
而国外通行的做法则是由孩子的未成年母亲与其监护人共同
进行监护,我比较赞同这种做法。同时,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
更多的人性化关怀和救济措施。
二、委托监护。
所谓委托监护,是指根据监护人委托所进行的监护。最高人
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
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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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必须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所以在孩子生父母明确的情况下,福利院不能直接作为送养人将
孩子交他人收养,只能依法促成委托人将孩子送养。
征得婴儿的生父母同意后,可以与愿意抚养婴儿的个人或社
会福利院签订委托合同,将监护职责委托他人。但是,委托监护
人是代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法律地
位不变。所以,当婴儿的生母成年后,若具有经济能力且该婴儿
未被他人收养,则其有权主张对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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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的含义说明
监护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
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
为能力人的一切合法权利,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
督和保护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
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即《儿童权利公约》中所指的儿童(18
岁以下的任何人)。监护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
他地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
义务与权力
监护既是监护人的义务,又是监护人的权利。做为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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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护人,要想做到尽职尽责,仅靠爱心是不够的。监护人要明
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知道怎样
去尽一个监护人的职责。同时,监护人也要了解未成年人的主要
合法权利及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做出的一些特殊规定和要求,
这样才能有效地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做
一名未成年人的合格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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