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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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律纠纷案例(3篇)

未成年人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12岁,系某市一所小学六年级学生。

小明性格开朗,热爱运动,尤其擅长篮球。

然而,小明在一次篮球比赛中与邻居小李发生了纠纷,双方争执不下,最终演变成了法律纠纷。

小李,男,13岁,系小明邻居。

小李性格孤僻,学习成绩一般,业余时间喜欢上网玩游戏。

二、纠纷经过2019年5月的一个周末,小明和小李在小区篮球场打篮球。

双方在比赛中各有胜负,但由于竞争激烈,两人产生了摩擦。

在比赛过程中,小明不小心将小李撞倒在地,导致小李的腿部受伤。

事发后,小明非常关心小李,主动陪小李去医院检查。

然而,医生诊断小李腿部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小李的家长得知此事后,认为小明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小明家长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小明家长认为,小明只是不小心将小李撞倒,小李受伤并非小明故意为之,拒绝赔偿。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的规定,本案中,小明作为未成年人,在篮球比赛中不小心将小李撞倒,导致小李受伤,小明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 小明的责任小明在篮球比赛中不小心将小李撞倒,导致小李受伤,小明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小明监护人的责任小明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小李家长的责任小李家长在事发后,要求小明家长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要求过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的规定,小明及其监护人只需承担小李的合理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五个未成年法律案例分析(3篇)

五个未成年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例一:未成年人网络诈骗案案情简介:小王,15岁,在某网络平台上结识了一群网友,其中一名网友邀请小王参与网络赌博。

小王在网友的诱导下,用父母给的生活费进行网络赌博,最终输光了所有资金。

小王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后,向警方报案。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网络诈骗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小王在网络赌博过程中,由于年龄较小,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诱导和欺骗。

警方应及时介入,依法查处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案例二:未成年人拐卖案案情简介:小丽,14岁,被拐卖至外地。

拐卖团伙利用小丽的无知和天真,将她拐卖至外地,对其进行非法拘禁和性侵。

当地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成功解救了小丽,并将拐卖团伙成员抓获。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拐卖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警方在接到报案后,迅速采取行动,成功解救了小丽,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罪)案例三: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案案情简介:小明,13岁,因与同学发生矛盾,对同学进行殴打,造成同学轻伤。

学校得知此事后,及时报警,警方介入调查。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校园暴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故意伤害罪),小明因故意伤害同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案例四: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案案情简介:小张,16岁,因家庭原因外出流浪乞讨。

法律故事案例未成年人(3篇)

法律故事案例未成年人(3篇)

第1篇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法律故事案例,了解未成年人如何在法律的保护下健康成长。

一、案件背景小明,一个十岁的男孩,生活在一个单亲家庭。

由于父亲常年在外打工,小明与母亲相依为命。

然而,小明的生活并不幸福,母亲沉迷于赌博,无力照顾小明。

在学校,小明经常受到同学的欺凌,学习成绩也一落千丈。

二、事件经过一天,小明放学回家,发现母亲正与一群赌徒在家中赌博。

小明劝阻母亲,但遭到母亲的辱骂和殴打。

小明忍无可忍,拿起一块石头,将赌徒们赶出了家门。

然而,赌徒们怀恨在心,决定报复小明。

第二天,赌徒们找到了小明,将他带到一处偏僻的地方,对他进行了毒打。

小明被打得遍体鳞伤,昏死过去。

幸好,附近的一位村民发现了小明,及时报警。

三、法律介入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小明送往医院治疗。

同时,警方对赌徒们进行了调查,将他们一一抓获。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小明的生活状况令人堪忧。

为了保障小明的合法权益,警方联系了当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将小明送到了一个温馨的家庭。

四、法律救助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小明进行了心理疏导,帮助他走出阴影。

同时,工作人员还联系了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小明提供法律援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下,小明母亲因涉嫌虐待儿童被起诉。

法院审理后,判决小明母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支付小明抚养费。

五、小明的新生活在新的家庭中,小明感受到了关爱和温暖。

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定期走访,了解小明的生活和学习情况,帮助他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在法律的保护下,小明逐渐走出了过去的阴影,重新树立了信心。

在学校,小明努力学习,成绩不断提高。

他还积极参加各类活动,锻炼自己的综合素质。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小明作为一名未成年人,遭受了家庭暴力和校园欺凌。

在法律的保护下,他得到了及时的救助。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威力。

1.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性:本案充分说明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01•【分类】其他正文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被告人张某某强奸案——教师强奸多名未成年女生被判处死刑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某省某小学教师期间,利用教师身份,先后将多名女学生(均系幼女)带至宿舍内实施奸淫。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奸淫未成年女学生,奸淫人数多,时间跨度长,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蒋某某死刑。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现已执行。

典型意义被告人张某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为人师表,却利用教师身份,多年持续奸淫多名在校未成年女生,致使被害女生的纯真童年蒙上阴影,对她们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严重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人民法院历来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尤其是对那些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便利条件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姑息。

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2.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诈骗案——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基本案情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因参加电竞比赛需要资金,采用化名,虚报年龄,谎称经营新媒体公司,以网上刷单返利等为幌子,诱骗多名被害人在网络平台购买京东E卡、乐花卡,或是诱骗被害人在支付宝等小额贷款平台借款后供其使用,骗得人民币共计30余万元。

到案后,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期间,贾某某父亲对被害人退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社工对被告人贾某某进行了详细社会调查。

调查显示,贾某某幼时读书成绩优秀,曾获省奥数竞赛第四名和全国奥数竞赛铜奖,后因父母闹离婚而选择辍学,独自一人到外地生活,与家人缺乏沟通联络。

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真实案例(3篇)

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一个活泼可爱、聪明伶俐的孩子,本应享有快乐的童年。

然而,在他9岁那年,一场突如其来的家庭变故让他陷入了困境。

为了保护小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案例经过1. 家庭变故小明出生在一个幸福的家庭,父母感情深厚,对小明的关爱有加。

然而,在他9岁那年,父亲因工作原因外出,母亲因意外事故去世。

小明失去了双亲,生活陷入了困境。

2. 未成年人保护法介入在母亲去世后,小明的生活无人照料。

社区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立即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民政部门对小明实施了临时监护。

3. 寻找合适监护人民政部门积极寻找合适的监护人,以确保小明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经过一番努力后,民政部门将小明送到了一个温暖的家庭,由一对有爱心、有责任心的夫妇收养。

4. 小明的成长在新家庭中,小明得到了悉心的照料和关爱。

夫妇俩不仅关心他的生活,还注重培养他的兴趣爱好。

在他们的帮助下,小明逐渐走出了阴影,性格变得开朗,学习成绩也不断提高。

5. 法律援助在成长过程中,小明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

例如,他在学校受到了同学欺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这时,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他提供了法律援助。

通过法律援助,小明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6. 成长成才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下,小明茁壮成长。

他不仅顺利完成了学业,还考入了理想的大学。

在大学期间,他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锻炼自己的能力。

毕业后,他找到了一份满意的工作,开始了自己的职业生涯。

三、案例分析1.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本案中,未成年人保护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不仅保障了小明的合法权益,还为他提供了良好的成长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对于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2. 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关爱未成年人本案中,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关爱小明,为他提供了良好的成长环境。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知识、培养能力的地方,社会则是未成年人成长的舞台。

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导语: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任务。

然而,由于不少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认识不足以及监管机制的不完善,未成年人的权益遭受到侵犯的案例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中国法律体系为背景,重点介绍两个典型的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例,并探讨相关问题。

案例一:虐待儿童案件2024年,湖南县发生了一起虐待儿童案件。

一对夫妇在一个偏僻的农村居住,他们有一个6岁的儿子。

这对夫妇在长时间的贫困环境下,对孩子抱有不满和焦虑情绪,无法正确对待和教育孩子。

案发时,他们对儿子进行了多次体罚和虐待,导致儿子身体和心理受到严重伤害。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介入,将夫妇逮捕并起诉。

法院最终判处他们有期徒刑,并扣押儿子的抚养权。

此案例揭示了社会对贫困家庭中未成年人权益的忽视。

这对夫妇由于缺乏经济能力和知识,无法给予孩子基本的健康和教育需求,导致了孩子的受虐。

这要求社会各界加大对贫困家庭的援助力度,提供他们生活和教育上的支持,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案例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2024年,广东城市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性侵案件。

一名40岁的男子在社交平台上结识了一名15岁的女孩,并建立了亲密关系。

男子通过使用网络虚拟身份,逐步获得了女孩的信任,并最终实施了多次性侵行为。

女孩在得知男子真实身份后,勇敢报案。

警方依法对男子展开调查,最终将其绳之以法,并对女孩提供心理辅导和保护措施。

该案例揭示了网络空间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威胁。

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在网络上交友和接触到各种不良信息,容易落入犯罪分子的陷阱。

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教育和引导,以及加强对未成年人受虐的心理辅导,都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结语:以上两个典型案例展示了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

虐待儿童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在社会中并不罕见,这需要社会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启发。

加强对贫困家庭的援助力度、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管以及加大对未成年人心理辅导的关注都是解决此问题的有效途径。

未成年人法律责任案例(3篇)

未成年人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小明,男,15岁,初中生。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未成年人因网购诈骗而引发的案件屡见不鲜。

小明也不例外,他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通过社交软件结识了一名自称是“卖家”的网友。

在网友的诱导下,小明购买了价值数千元的手机。

然而,当小明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与卖家协商无果。

在无奈之下,小明向警方报案。

二、案件经过1. 诈骗过程小明在社交软件上结识了网友“小丽”,两人互加好友后,小丽向小明推荐了一款低价手机。

小明对这款手机产生了兴趣,便询问了价格、型号等信息。

小丽声称该手机是二手的,但质量很好,并承诺有质量问题可以退换货。

在取得小明的信任后,小丽以优惠的价格将手机卖给了小明。

小明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了货款。

收到手机后,小明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他多次联系小丽要求退换货,但小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承诺。

2. 报案过程小明在尝试与卖家协商无果后,决定向警方报案。

他向警方提供了与卖家“小丽”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手机照片等相关证据。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了调查。

三、案件处理1. 调查取证警方通过调查,发现卖家“小丽”的真实身份为张某,男,20岁,无业。

张某在网络上以低价手机为诱饵,骗取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然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承诺。

警方掌握了张某的犯罪证据后,将其抓获。

2. 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由于张某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法院审理,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 未成年人保护在此案中,小明作为未成年人,在网购过程中缺乏辨别能力,容易受到诈骗。

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警方提醒广大未成年人:(1)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轻信陌生人的低价诱惑。

(2)在网购过程中,选择正规平台,了解商品信息,核实卖家身份。

五条未成年人法律案例(3篇)

五条未成年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于年龄的限制,他们在法律上享有特殊的保护。

在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不断完善,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侵权等行为,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选取五个未成年人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提高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认识。

二、案例一:未成年人盗窃案案例背景:小明(化名),14岁,因家庭贫困,偷窃邻居家的钱财,价值3000元。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小明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小明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明由于家庭贫困而走上盗窃之路,属于未成年人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明虽然未满十四周岁,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因此,其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然而,考虑到小明是未成年人,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三、案例二: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案例背景:小王(化名),15岁,与同学发生争执,用水果刀将同学刺伤,致其重伤。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小王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小王系未成年人,且是初犯,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王的行为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王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其是未成年人,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四、案例三:未成年人侵犯知识产权案案例背景:小李(化名),17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其同学的作品发布在网络上,侵犯了同学的作品著作权。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小李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考虑到小李是未成年人,且是初犯,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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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例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一、林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化名)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并经常让小龙挨饿。

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某拒不悔改。

2014年1月,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林某某进行劝解教育,林某某书面保证不再殴打小龙,但其后林某某依然我行我素。

同年5月29日凌晨,林某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的后背、双臂。

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林某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

被申请人林某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小龙进行教育引导,而是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龙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依照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被申请人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结合本案情况,仙游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本案宣判后,该院还主动与市、县两级团委、妇联沟通,研究解决小龙的救助、安置等问题。

考虑到由村民委员会直接履行监护职责存在一些具体困难,后在团委、民政部门及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之下,最终将小龙妥善安置在SOS儿童村,切实维护小龙合法权益。

本案为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及撤销后的安置问题等规定的出台,提供了实践经验,并对类似情况发生时,如何具体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示范样本。

二、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邵某某和王某某2004年生育一女,取名邵某。

在邵某未满两周岁时,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邵某某独自带女儿回到原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生活。

在之后的生活中,邵某某长期殴打、虐待女儿邵某,致其头部、脸部、四肢等多处严重创伤。

2013年又因强奸、猥亵女儿邵某,于2014年10月1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王某某自2006年后从未看望过邵某,亦未支付抚养费用。

邵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王某某及家人仍对女儿邵某不闻不问致其流离失所、生活无着。

邵某因饥饿离家,被好心人士张某某收留。

邵某某的父母早年去世,无兄弟姐妹。

王某某肢体三级残疾,其父母、弟、妹均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邵某。

2015年1月铜山区民政局收到铜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于1月7日作为申请人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请求撤销邵某某和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裁判结果】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1.撤销被申请人邵某某对邵某的监护权。

2.撤销被申请人王某某对邵某的监护权。

3.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邵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通过对该案的审判,确定了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民政局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打破“虐童是家事”的陈旧观念,使受到家庭成员伤害的未成年人也能够得到司法救济。

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判决民政局履行带有国家义务性质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探索确立国家监护制度作出大胆尝试。

该案件审理中的创新做法:一、激活监护权撤销制度使之具有可诉性,明确了民政部门等单位在“有关单位”之列,使撤销监护权之诉具备了实际的可操作性;二、引入指定临时照料人制度,案件受理后,为未成年人指定临时照料人,既确保未成年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生活稳定,也有利于作为受害人的未成年人表达意愿、参加庭审;三、引入社会观护制度,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妇联、团委、青少年维权机构对受害未成年人进行观护,了解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程度、现在的生活状态、亲属情况及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选等内容,给法院裁判提供参考;四、加强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庭审中采用远程视频、背对镜头的方式让邵某出庭,寻求受害女童隐私保护和充分表达意愿的平衡。

对裁判文书进行编号,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送达《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告知书》,告知不得擅自复印、传播该文书。

在审理终结后,对全部卷宗材料进行封存,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隐私,确保其在另行指定监护人后能健康成长。

三、岳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系屈某一之父母。

屈某一与被申请人岳某某(女)婚后生育子女岳某一(姐)、岳某二(弟)。

2007年,屈某一意外死亡,岳某某独自离家未归。

多年来岳某一、岳某二与两申请人(祖父母)一起生活。

被申请人岳某某现已再婚。

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申请撤销岳某某对岳某一、岳某二的监护权,同时指定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为岳某一、岳某二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岳某某表示同意。

【裁判结果】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岳某某在其丈夫去世后,未履行对其子女岳某一、岳某二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义务。

现被申请人岳某某对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的申请表示同意,且岳某一、岳某二一直与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祖父母)共同生活,由申请人抚养至今,故对两申请人的主张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母亲,长期不履行对于子女的监护职责,而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实际进行抚养、照顾等监护义务。

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不但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愿,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意旨。

实践中,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等留守儿童的现象日益普遍,在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赋予祖父母监护人身份,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及社会秩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这也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

四、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徐某某出生于2010年2月21日,出生后被遗弃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某寺庙门外,由该寺庙出家人释某抱回寺内。

因徐某某需落户口,释某年纪较大,不符合收养要求。

2011年12月29日,徐某某由寺庙出家人徐某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

徐某某先由徐某的妹妹、妹夫代养,后又送回该寺庙抚养,由徐某及寺内其他人员共同照顾。

2014年9月25日,徐某某被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寺庙支付了保育教育费、寄养儿童伙食费等费用共计19480元。

徐某某被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后,徐某未探望过徐某某,亦未支付过徐某某的相关费用。

徐某某患有脑裂畸形,至今未治愈。

【裁判结果】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认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徐某某生父母不详,且患有脑裂畸形疾病。

2014年9月25日,徐某某由某寺庙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抚养至今,期间徐某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其不具备抚养、监护徐某某的能力。

申请人常州市儿童福利院愿意担任徐某某的监护人,并已自2014年9月25日起实际履行了监护职责。

故申请人常州市儿童福利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徐某的监护资格,由申请人担任徐某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徐某对徐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二、指定常州市儿童福利院为徐某某的监护人。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撤销因收养关系形成的监护权案件。

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消极不作为行为,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行为,亦应认定为监护侵害行为。

徐某与徐某某通过收养关系成为其监护人,但实际上徐某某一直由多人轮流抚养,徐某某患有脑裂畸形,因徐某怠于行使监护职责,无法进行手术医治,已严重影响了徐某某的健康成长,在徐某某被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后,徐某未探望过徐某某,亦未支付过相关费用,其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构成对徐某某的侵害。

徐某某年仅五岁,且患有脑裂畸形疾病,无法主动维护其自身权益,其是一名弃婴,无法查明其亲生父母及近亲属的情况。

常州市儿童福利院作为民政部门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徐某某进行了抚养、照顾,实际承担了监护职责,由其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监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益的补充和保障,指定其作为徐某某的监护人,也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和本案的实际情况。

五、耿某某、马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被申请人耿某某、马某系同居关系,双方于2007年4月生育儿子耿某一。

马某有智力残疾,耿某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殴打耿某一,给耿某一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

耿某某也经常殴打马某,致使马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公安机关在调查耿某一被殴打时,耿某某也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耿某一的祖父、祖母均已去世,耿某一的外祖父、外祖母已经离婚,与其外祖母已无联系,其外祖父无正式工作,体弱多病无力作为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由于父母均出走,耿某一独自一人在家,社区居委会、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团委及鹤岗市团委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耿某一送至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即鹤岗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

为了保护耿某一的人身安全,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作为申请人,向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耿某某、马某的监护权。

【裁判结果】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耿某某经常殴打耿某一,给其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及精神伤害,其已经不能继续承担监护责任。

马某虽是耿某一的母亲,但是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独立生活能力,也无力继续承担监护责任。

耿某一的其他近亲属均无力作为耿某一的监护人。

兴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判决撤销了被申请人耿某某、马某的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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