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5•【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一、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二、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与张某柔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四、黄某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五、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六、某物流有限公司诉吴某运输合同纠纷案七、楼某熙诉杜某峰、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八、苏某甲诉李某田等法定继承纠纷案九、欧某士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十、宋某祯诉周某身体权纠纷案十一、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二、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十三、庾某娴诉黄某辉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一)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
”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民政部门联动护航困境少年的典型范例。
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公职监护人制度,明确规定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由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审理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民政部门规范适用相关法律履行公职监护职责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推动民法典确立的以家庭、社会和国家为一体的多元监护格局落实落地。
(二)基本案情吴某,2010年10月28日出生,于2011年8月22日被收养。
吴某为智力残疾三级,其养父母于2012年和2014年先后因病死亡,后由其养祖母陈某金作为监护人。
除每月500余元农村养老保险及每年2000余元社区股份分红外,陈某金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且陈某金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
吴某的外祖父母也年事已高亦无经济收入来源。
2018年起,陈某金多次向街道和区民政局申请将吴某送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照料。
民法典(第36条)案例解读之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申请撤销的条件
对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本条概括性地列举了三种: 一是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例如,监护人虐待、暴力伤害被 监护人。 二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 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例如,监护人因吸毒、酗酒而无 法照管被监护人。
申请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设置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被监护人在权益受到监护人侵害之后,人民法院在指定新的监护人之前,如果 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其人身、财产极易受到侵害,对其非常不利。 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临时监护人,履行法律规定的监护职责。
(二)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目的,是为被监护人重新确立符合要求的监护人,及时保障 被监护人的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在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后,应及时按照最有利 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组织中指定新的监护人。
同时,作为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父母抚养孩子既是伦理亲情的需求,也是 法定的责任。撤销监护人资格只能适用于极少数特别严重的情形,如果撤销父 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资格的条件过于宽松,不仅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也会对作为社会细胞的核心家庭造成破坏,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2)符合我国国情。监护人对未成年被监护人有管教职责,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约束,一则有利于未成年被监护人成长,二则也能够防止其侵害他人利益。在 我国,以轻微体罚等方式教育孩子的现象普遍存在,符合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 认知,社会对此有一定的容忍度。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 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申请撤销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较为广泛,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 资格的人(如未成年被监护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 母、兄、姐等;成年 被监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 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论《民法总则》第36条的撤销监护制度

一 、 问题 的提 出
案例 1:原告 江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 ,双方育有一子江一,双方协议 离婚约定江某每 月支付江一抚 养费 2万元/PJ,原告江某认为李某在抚 养江一期间,肆意挥 霍江某支付江一的抚 养费用以购 买奢侈品, 而 江一 的生 活 必须 费用 实际每 月 2000元 已经足 够 ,故 江某诉 至 法院要 求将抚 养 费降低 至 2000元/月。
论《民法 总则》第 36条 的撤销 监护制度
论 《民 法 总 则 》第 36条 的 撤 销 监 护 制 度
王 苑
【内容摘要】 《民法.4-则》第 36条对于未成年人监护职 责的撤销是 “全有 ”或“全无”的选择 ,非此 即彼 的判 决 结果 恐无 法有 效平衡 被 监 护人 利 益 保 护 与 维持 监 护 关 系稳 定之 间的 关 系,无 法 应 对社 会 现 实的 复 杂性 。 实践 中侵 害未成年 子女 特有 财产 、损 害子 女权 益 的状 况频 发 ,救 济途 径 有 限。 可借 鉴域 外 经验 ,设立监 护职责部分撤销制度 ;在 民法典婚姻 家庭编明确规定人 身监护职责和财产监护职责的具体 内容 ,从 财 产监 护职 责入 手 ,确立 出具 财产 目录和财 产 管理 汇报 制度 ,并 完善 法 院主 动 审查机 制 ,确 保监 护 职 责撤 销 与调 查评 估 、心理 干预 、社会 观 护 、案后 回访 等机 制稳妥衔 接 。
15
青 少 年犯 罪 问 题
2018年 第 1期
的选择 。监 护 人可 能并 无侵 害子 女财 产 的意 思 ,但 为情 势 所迫 不 得 不动 用 子 女财 产 ,客 观上 也 造 成 了严 重 的后 果 ,全部 撤销 监 护会 否影 响未 成年 人 的健康 成 长? 案例 1中的李 某 用 抚养 费 购 买奢 侈 品 的行 为 , 侵害了江一 的合法权益 ,但是 ,尚不构成《民法总则》第 36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要件 ,然而放任李某 继 续 管理 江一 的抚 养 费显属 不妥 ,我 国 的撤 销 监 护制 度 无 法 对此 予 以救 济 。案 例 2中的 王某 怠 于履 行 监 护 职责 ,但显 然不 构 成《民法 总则 》第 36条第 2款 中 的“导 致被 监 护 人处 于危 困 状 态 的”,撤 销 王某 的 监 护人 资格 未 免过 于严 苛 。可是 王某 对余 某 一漠 不关 心 ,且余 某 一并 不 随 王某 共 同生 活 ,王某 领 取 了余 某 生前 单位 发 放给余 某 一 的生活 费 ,如任 由王某管 理 ,也可 能会 造成 对 未成 年人 权益 的侵 害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2022年5月27日)许某某等人强奸案一住宿经营者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受到处罚一、基本案情2021年6月7日晚,许某某、陈某、王某、王某某(未成年人)、唐某某(未成年人)等5人在广西桂林某烧烤店吃饭。
其间,王某看到刘某带李某某(女,未成年人)回家,提议将欠烧烤店钱的刘某打一顿,许某某提出想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随后,几人来到刘某租住的居民楼,对刘某和李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李某某带到宾馆。
许某某、陈某、王某某三人在宾馆房间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6月10日,李某某报警。
10月15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许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许某某、陈某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查,案发当晚,本案6名当事人入住桂林某宾馆,其中包括 3 名未成年人。
宾馆在接待上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既未严格落实登记制度,逐人核实身份信息,也未询问入住未成年人相关情况。
通过查看宾馆监控视频,办案人员发现被害人李某某与许某某等人共同进入宾馆后,始终被唐某某拉着手,被害人神情疲惫,脚步迟缓,表现明显异常,多次在距离宾馆前台2米远的沙发处停留。
宾馆工作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后,未询问情况或与监护人联系,也未按照强制报告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二、处理情况该案发生前夕,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七星分局联合召开了旅馆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推进会,向辖区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通报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强制报告的有关规定。
涉案宾馆明知法律规定,发现问题仍置之不理。
因宾馆未尽到安全保护责任,李某某被多人毫无障碍地带入宾馆房间并遭到多人性侵害。
2021 年8月11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涉案宾馆作出罚款二万元,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处罚决定。
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导语: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任务。
然而,由于不少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认识不足以及监管机制的不完善,未成年人的权益遭受到侵犯的案例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中国法律体系为背景,重点介绍两个典型的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例,并探讨相关问题。
案例一:虐待儿童案件2024年,湖南县发生了一起虐待儿童案件。
一对夫妇在一个偏僻的农村居住,他们有一个6岁的儿子。
这对夫妇在长时间的贫困环境下,对孩子抱有不满和焦虑情绪,无法正确对待和教育孩子。
案发时,他们对儿子进行了多次体罚和虐待,导致儿子身体和心理受到严重伤害。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介入,将夫妇逮捕并起诉。
法院最终判处他们有期徒刑,并扣押儿子的抚养权。
此案例揭示了社会对贫困家庭中未成年人权益的忽视。
这对夫妇由于缺乏经济能力和知识,无法给予孩子基本的健康和教育需求,导致了孩子的受虐。
这要求社会各界加大对贫困家庭的援助力度,提供他们生活和教育上的支持,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案例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2024年,广东城市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性侵案件。
一名40岁的男子在社交平台上结识了一名15岁的女孩,并建立了亲密关系。
男子通过使用网络虚拟身份,逐步获得了女孩的信任,并最终实施了多次性侵行为。
女孩在得知男子真实身份后,勇敢报案。
警方依法对男子展开调查,最终将其绳之以法,并对女孩提供心理辅导和保护措施。
该案例揭示了网络空间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威胁。
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在网络上交友和接触到各种不良信息,容易落入犯罪分子的陷阱。
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教育和引导,以及加强对未成年人受虐的心理辅导,都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结语:以上两个典型案例展示了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
虐待儿童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在社会中并不罕见,这需要社会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启发。
加强对贫困家庭的援助力度、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管以及加大对未成年人心理辅导的关注都是解决此问题的有效途径。
甘肃省法院发布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甘肃省法院发布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28•【分类】其他正文甘肃省法院发布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5月28日,省法院召开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贾靖平发布了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省法院少年法庭庭长袁亚伟发布了六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省法院宣传处处长、新闻发言人季学勇主持发布会。
部分中央驻甘新闻媒体及省内新闻媒体参加了发布会。
贾靖平介绍,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积极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着力加强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坚持“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政策,与团省委、省妇联挂牌成立“未成年人合议庭”“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研究制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
3月1日,16个人民法庭通过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少年法庭,目前全省法院有35家少年法庭,基本形成了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组织机构和框架。
同时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机制建设,先后出台一系列文件规定,用系统成熟的制度规范指导全省法院少年审判工作。
通过多项举措,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一是形成特色审判制度。
探索改革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工作方法,形成社会调查、圆桌审判、合适成年人到场、犯罪记录封存、回访考察、回访帮教、多元调解、诉讼引导、社会观护等一系列特色审判制度。
二是突出教育、感化、挽救。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融入未成年人审判全过程。
注重审前教育,庭审中当庭、休庭、书面“三个”法庭教育,庭审后帮扶教育。
三是做好审判延伸工作。
深圳坪山法院发布十个典型案例

深圳坪山法院发布十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公布日期】2020.04.07•【分类】其他正文深圳坪山法院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一、首宗入选最高法院典型案例放水养鱼盘活资产跨域护企转危为机案情摘要深圳某科技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均为有市场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互为商业合作伙伴。
2019年,深圳某科技公司向某新能源公司提供价值1607万元的锂电池电解液,但某新能源公司未如约支付货款,深圳某科技公司诉至坪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能源公司支付货款本息共计2300余万元,法院依据申请冻结了某能源公司账户现金750余万元。
疫情发生后,某新能源公司请求解冻账户资金用以支付工人工资并复工复产。
法院经研究认为,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履行暂时受到影响,顺延还款期限有利于复工复产并最终解纷。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2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继续合作,某新能源公司增加担保并先行支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分期付清。
当日,法院依法准许并解除账户冻结。
典型意义坪山法院立足疫情防控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促成欠款企业在增加担保的基础上获得还款顺延,切实降低了诉讼成本,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效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该案涉及的两家企业均为高新技术企业,法院通过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疫情期间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司法诉讼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案件调解成功后,双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实现了共赢与多赢,从而有利于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3月24日,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首批十个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
二、首宗知识产权案为知识产权护航为创新驱动赋能案情摘要原告某集团公司诉称,原告系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世界五百强,其注册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6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深圳某商场在其所售商品中使用与原告相同及近似的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为原告生产,违反了《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利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坪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全部侵权商品,销毁全部侵权商品外包装盒及相关标志,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公证费等共计2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二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二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2016年5月3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12起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通气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马东介绍了有关情况。
一、林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化名)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并经常让小龙挨饿。
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某拒不悔改。
2014年1月,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林某某进行劝解教育,林某某书面保证不再殴打小龙,但其后林某某依然我行我素。
同年5月29日凌晨,林某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的后背、双臂。
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林某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
被申请人林某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小龙进行教育引导,而是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龙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依照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被申请人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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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最高法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最新裁判规则|附相关案例
导读
5月31日,最高法最新公布了12起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
法信小编根据这12起案例提炼了梗概和要旨,并附上相关案例,供读者快速掌握该类案件裁判规则。
典型案例
1.监护人长期虐待被监护人,经有关单位教育后拒不悔改的,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
——林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教育引导,而是采用打骂等手段长期虐待未成年人,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2.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民政局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民政局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并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父母长期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由祖父母长期抚养监护的,祖父母可以申请撤销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监护资格并变更监护人
——岳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长期不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而是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实际进行抚养、照顾的,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祖父母可以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资格,并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具备抚养、监护被监护人的能力,但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5.父母及近亲属中均无适格监护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监护人
——耿某某、马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父母无力继续承担监护责任、近亲属中没有适合作为监护人的,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后,可以依法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在依法指定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的同时,由民政局所属的儿童福利院承担监护职责。
6.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近亲属作为监护人
——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应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暴力伤害被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为了更有利于被监护人走出心理阴影、健康成长,可以依法指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7.监护人不尽抚养义务,法院有权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周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长期不尽抚养义务,会被剥夺监护权,由国家或者他人代为行使监护权。
法定监护人不亲身切实履行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未能有效履行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不宜再担任监护人,法院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8.监护人帮助他人性侵被监护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应当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罔顾伦理道德、漠视法律,帮助他人性侵被监护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为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当撤销监护人资格。
9.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当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王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被申请人长期未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未对其尽到抚养、教育职责,且将属于被监护人的生活费等款项挪作他用,侵犯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应当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10.监护人性侵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并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卢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性侵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有权申请撤销该监护人的资格,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综合该未成年人其他亲属经济条件及身体状况等因素,亦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1.监护人性侵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可以指定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
——卿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性侵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可以指定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2.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有监护职责的亲属放弃监护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作为监护人
——吴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人的父母无法承担监护职责,且该未成年人的其他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因经济困难也自愿放弃监护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并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作为监护人。
相关案例
1.未成年人的父母和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可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张琴诉镇江市姚桥镇迎北村村民委员会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
案例要旨: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亦无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民法院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可以直接指定具有承担社会救助和福利职能的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案号:(2014)镇经民特字第0002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8期(总第226期)
2.监护人未尽职尽责履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义务,近亲属可以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陈志英、吕炳华、吕瑞琼、吕瑞芬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理应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
监护人未尽职尽责履行监护义务的,近亲属可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并由法院根据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中择优确定。
案号:(2009)蝶民特字第2号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监护人经常虐待未成年子女,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居委会可以像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无锡市大同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销丁建华的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理应保护其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管理和保护其财产,对其进行教育,维护其合法权益,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
对于父母不认真履行监护义务,对未成年子女长期实施体罚等虐待行为,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明显对其不利的,居委会可以像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03年第2辑(总第44辑)
4.多人承担监护人职责会对被监护人的权益保护更加有利时,可由非同一顺序的监护人成为共同监护人
——郭凤武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监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法担任监护人时,其其他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均可以成为监护人,如果发生争议,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予以确定。
按照法律规定,其他近亲属的序位列于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之前,但因为监护本质是一种职责,多人承担监护人职责会对被监护人的权益保护更加有利,故可以由非同一顺序的监护人成为共同监护人。
案号:(2012)房民特字第04389号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5.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不是其监护人,不能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李飞诉王新红监护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
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是该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而不直接抚养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不是其监护人,不能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案号:(2014)修民初字第20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0期
6.他人受夫妻一方委托行使监护权,不得对抗夫妻另一方固有的监护权
——夏英诉包伯民、陈正华监护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监护人。
夫妻双方尚未离婚时,夫妻一方不可以要求将未成年子女交由自己单独监护。
当他人受父母一方委托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与父母另一方固有的监护权产生冲突时,后者的监护权优先。
案号:(2006)锡民一终字第0859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6期
7.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可以将其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权委托给他人
——许某诉吴某、章某监护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管理权。
父母可以协议的方式将其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管理权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并有权随时终止委托关系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