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父母的监护权的冲突与协调-2019年文档资料
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相关权利冲突问题探析

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相关权利冲突问题探析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和其他先进的通信技术来获取信息并进行交流。
这种依赖性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尤其是对于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和相关权利的保护。
本文将探讨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相关权利冲突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保护个人的个人信息和行为免受他人的干涉和侵犯。
对于未成年学生而言,隐私权尤为重要,因为他们正处于成长和教育的关键阶段。
他们需要一定程度的私密空间来发展自己的兴趣和个性,同时也需要保护个人信息和行为不被他人滥用。
然而,随着互联网和其他通信技术的普及,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面临着挑战。
例如,学校和教育机构可能收集和存储学生的个人信息,以便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然而,这些机构需要在收集、使用和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方面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以确保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得到充分尊重。
另外,社交媒体和其他在线平台也成为了未成年学生的重要交流和表达个性的方式。
然而,未成年学生在使用这些平台时常常会受到欺凌、侵犯和滥用等问题的困扰。
教育机构和家长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对未成年学生使用社交媒体的监督和指导,以确保他们的隐私权和相关权利得到保护。
为了解决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加强教育机构和家长的责任意识。
教育机构和家长应当认识到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和相关权利的重要性,并积极履行保护、监督和引导的责任。
他们应当帮助未成年学生建立正确的隐私意识,提供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行为。
第二,建立健全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当出台相应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明确未成年学生隐私权和相关权利的保护要求,加强对教育机构和在线平台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保护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推动技术创新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相关权利冲突问题探析

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相关权利冲突问题探析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相关权利冲突问题探析未成年学生隐私权和相关权利的冲突问题已经成为现代教育领域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学校、家长和社会公众对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教育权、知情权、言论权等权利应如何保护和下放的问题持有不同的态度。
在这个背景下,让我们进一步探讨未成年学生隐私权和相关权利的冲突问题。
一、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内涵及其保护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是指未成年学生对其个人信息或敏感信息进行保护、控制和自主决定的权利。
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有以下内涵:(一)通信隐私权:未成年学生有权利保护其在通信过程中的隐私,例如阅读、接收和发送邮件、短信、微信和其他社交媒体的信息。
(二)个人信息隐私权:未成年学生有权利保护其个人信息,例如出生日期、电话号码、地址等。
未成年学生还有权利限制他人使用、收集或分发其个人信息。
(三)生活隐私权:未成年学生有权利保护其生活的隐私,例如住宿、饮食、穿着等。
未成年学生还有权利规定他人的进入和分享其生活空间。
(四)高考隐私权:未成年学生有权利保护其高考隐私,这包括考试安排、考生个人信息、考生成绩等。
未成年学生还有权利限制他人使用、收集或分发有关其高考的信息。
在保护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时,应注意以下的原则:(一)知情权原则:未成年学生应在事先知道并被告知个人信息被使用和处理的情况下同意其使用和处理。
(二)必要原则:除非有重要原因,否则应选择收集和保存个人信息的程度和期限最少的方法。
(三)安全保护原则: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保护未成年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
二、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问题虽然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保护至关重要,但仅仅因为保护隐私权,就可以忽略其他涉及学生的重要事项,会造成其他危害。
因此,解决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一)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教育权的冲突问题为便于教学,教师通常需要知道未成年学生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信息。
未成年人维权与监护权问题

未成年人维权与监护权问题在当今社会中,未成年人的维权问题与监护权问题备受关注。
随着社会发展,这些问题愈发凸显。
本文将探讨未成年人维权与监护权问题,并分析现状,提出解决方法。
一、未成年人维权问题1.1 教育权未成年人的教育权是其基本权利之一。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
比如,贫困地区的孩子由于家庭经济条件限制,得不到良好的教育资源,这导致了教育权的不平等。
针对这个问题,政府应加大投入,提供公平的教育资源,确保每个未成年人都能获得优质的教育。
同时,还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学校和教育机构的监管,遏制优质教育资源的集中。
1.2 就业权未成年人的就业权在现实生活中也受到限制。
一些雇主存在以低酬劳或违法劳动方式雇佣未成年人的情况,侵犯了其就业权。
为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应出台更加完善的劳动法规,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执法力度,建立举报机制,保护未成年人的劳动权益。
此外,学校和家庭也应承担起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提高未成年人的劳动素质,增加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1.3 身体权和健康权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一些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导致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威胁。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学校和家庭应注重性教育,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政府应加大力度打击校园暴力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得到保护。
二、监护权问题2.1 监护人的选择监护人的选择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至关重要。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不能选择合适的监护人,这使得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护人评估机制,确保监护人具备合适的条件和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
2.2 监护权的失效在一些情况下,监护人可能出现行为失范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这给未成年人的权益带来危害。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父母的监护权的冲突与协调-2019年文档资料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父母的监护权的冲突与协调生活中,未成年人与父母的冲突常有发生,其中导致冲突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问题。
很多父母认为未成年人不享有隐私权,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首先,从隐私权的性质来看,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该权利的享有与人的年龄智力无关。
未成年人是自然人,当然享有自然人的一切人格权利,包括隐私权。
其次,从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来看,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
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做出了规定。
因此,我们有充分证据认为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管教职责。
但对管教方式没有具体规定,由父母根据实际情况“因材施教”。
因此父母在行使管教职责的过程中,知晓子女的隐私被认为是合理和必要的。
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和个人独立意识增强,隐私意识越来越强烈。
父母在行使监护权的过程中由于方式不当而遭到未成年人维护自身隐私权的强烈对抗,随着孩子隐私观念的增强,这种冲突愈加激烈。
本文试图从冲突表现形式入手,分析冲突的原因,最终为冲突的解决提出一些粗浅意见。
一、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冲突的表现形式现实生活中,父母行使知情权,与未成年人隐私权相冲突的外化、直观表现。
1.查看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网络聊天记录及毁弃未成年人信件、日记等。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XX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
”然而,在许多家长看来,翻看孩子的日记、信件、网络信息等是为了随时掌握孩子的思想动态,以杜绝不良思想产生,出发点是为了孩子的利益。
所以一直以来我国家长都把它作为管教孩子的一种传统方式。
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冲突的表现及原因探究①

科技资讯2017 NO.12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学 术 论 坛228科技资讯 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日常生活中父母与未成年人之间常常发生冲突,而冲突的导火索往往是由于家长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目前中国家庭的很多家长认为孩子还未成年,根本就不具有隐私权。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根深蒂固的观点并不正确。
因为,从法律角度来讲,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格权,凡是自然人都享有这一权利。
该权利的获得不受年龄与智力的影响,因此,未成年人也享有这一权利。
与此同时,我国的《婚姻法》《民法》规定父母对子女具有监护、管教的职责。
然而并没有列出具体的管理方法,给父母管教孩子留下了很多可能。
有些父母认为,在管教子女时,了解孩子的隐私是合理的,并且是正确管教孩子的依据。
随着孩子年龄的不断增长,自我意识逐渐加强,慢慢有了一些不希望被别人知道的秘密,因此,常常会与父母产生矛盾。
文章将总结冲突的表现形式,深入分析冲突产生的原因,为冲突的缓解提出几点建议。
1 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冲突的表现(1)父母强制查看未成年人的聊天记录、短信、网络聊天等内容,私自毁坏未成年人信件、日记等。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以及通讯秘密受到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
然而,在家长看来,了解孩子的行为、思想动态必须要看孩子的信件、聊天记录等,这样才能更好的杜绝孩子产生不良思想。
因此,家长把了解孩子的隐私动态作为管教孩子的一部分,却没有关注到孩子正在逐渐长大,逐渐成熟。
很多私密性的东西不愿意拿出来与别人分享。
(2)搜查未成年人的房间、书包以及私人物品等。
房间是未成年人的个人领域,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以保障自己获得安定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私人物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
现实生活中的父母一旦怀疑孩子有不良行为,就会对孩子的身体、房间、书包等私人物品进行搜查,站在父母的角度,出发点是为了保证孩子获得良好的发展,不要误入歧途,但站在子女的立场,他们希望自己的隐私不被分享,并且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他们的隐私权予以保护。
论未成年人人身自由权与父母监护权的冲突与平衡

在 现 实生 活 中 , 父母 常 常 以教 育 子女 之 名将 孩 子关 在 家 中 , 或者 迫使孩 子参 加各 种各样 的 培训班 ,
他 们常 常 以 自己对子女 享有 监护权 为 由对抗 未成 年
第一 , 民法 通则》 的冲突表 现 。《 《 中 民法 通 则》
誉权 及婚 姻 自主权 , 而没 有关 于 自然人 ( 民 ) 公 的人
三亚乞 讨 ” , 一 事件 将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身 自由权 … 这
与父母 的监护权 之 间的 冲突推 向 了极 致 。父母 虽然
身 自由权 和精 神 健 康权 的规 定 。与 之 相适 应 , 第 在
享有 对未 成年子 女 的监 护权 , 是 将 孩 子 当作 商 品 但 随 意地 出租 , 仅 以非 法 的手 段 限制 并 剥 夺 了未 成 不
内心意愿 , 他们 不 得不 从 事 自 己所 不 愿 从 事 的行 使 为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宪 法 》 第 三 十七 条 中 明确 在
规 定 “ 民 的人身 自由不受 侵 犯 ” 此 种 出租 孩 子 乞 公 ,
定相应 的民事责 任 , 而使 自然 人 在人 身 自由权 受 从 到损 害时无 法获 得 法律 救 济 。可见 , 国在 人 身 我
年人 的身 体 自由, 而且 以非 法 的方 式 干 预 了 他们 的
六 章“ 权 的民事责 任 ” 侵 一节 中 , 仅有 侵 害 生命 健 也
康 权及 侵害公 民姓 名权 、 肖像 权 、 誉 权 、 誉 权 之 名 荣 规定 , 对侵 害 自然 人 ( 民 ) 身 自由权 的行 为 未规 公 人
一
、
表 现
( ) 成 年 人 人 身 自 由权 与 监 护 权 的 现 实 一 未
电子家长监护权和隐私权之悖.doc

电子家长:监护权和隐私权之悖-新闻回放近来,一种专门管理青少年使用电脑及上网的监控软件电子家长在广州一些家庭中流行起来。
通过这套由教育部、广州市教育局、共青团广州市委等部门要求学校推荐家长使用的软件,不但可以过滤不健康的网站,家长还可看到孩子的上网记录、聊天记录等。
赞成让家长履行好监护权电子家长除了过滤网络中的色情、暴力内容外,最奇特的功能是能使家长看到孩子的上网记录,了解孩子网上的交往对象,查看孩子的聊天记录等。
这无疑使家长对孩子上网情况了解得更全面,从而有针对性地引导孩子上网,避免孩子与不良的人交往变坏,或沉醉于虚无的网恋。
另外,青少年学生心理、生理发育尚不成熟,缺乏是非判断能力,很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误导,慢慢学坏。
而且两代人的代沟很难消除,父母不知道孩子心里到底想什么,教育和引导就不知从何入手。
现在好了,通过电子家长的强大功能,家长可以暗地里了解到孩子内心深处最真实的想法,从而可以及时阻止一些孩子不良的发展苗头。
(瞿明光)反对此举侵犯孩子家长们爱子心切,心情可以理解,但是采取的沟通手法却值得商榷。
不管是匿名与孩子网上聊天也好,监控孩子的上网记录也罢,都是建立在对孩子不信任的基础之上,且不说此举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单单考虑孩子在发现事情真相之后可能产生的抗拒和逆反心理,这种沟通方式就已经得不偿失了。
其实,家长与孩子的沟通并不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关键是家长要谨记两点:一是亲子之间的交流必须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二是学会尊重孩子的隐私。
如果家长们只是一味地借助监控软件等日趋先进的外部手段而不是用心去与孩子沟通,恐怕永远都不会真正了解孩子的心。
(陈彦佳)怀疑电子家长能奏效吗?一旦孩子察觉家长对他们上网进行监控,能了解他们的聊天内容,将会对家长产生不信任感,导致两代人的关系更加紧张。
孩子在家上网没有安全感,会重新流入网吧,对其身心健康产生更大的危害。
至于电子家长能查看孩子的聊天记录这一功能,孩子可随时删掉聊天内容,举手之劳就可逃避家长的监控。
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相关权利冲突问题探析

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相关权利冲突问题探析随着现代教育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未成年学生的隐私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未成年学生具有一定的隐私权和相关权利,但这些权利与学校的管理、家长的监管、社会的监督同样存在冲突。
本文将从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定义、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出发,探析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相关权利冲突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一、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定义和现状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是指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生活、家庭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享有的保密、自主、不受干扰的权利。
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保护是保障其人格尊严、自我意识和心理健康的基础,也是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
然而,目前未成年学生隐私权面临着以下问题:1. 学校监管的过度。
学校在管理未成年学生时,为了维护学校纪律和规矩,往往采取监视、搜查、监控等手段,严重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此外,学校还收集学生的个人信息并在校内外进行传播,也存在泄露隐私的风险。
2. 家长的干预过度。
家长往往对子女的生活和学习过于干预,对其隐私进行侵犯。
例如,通过非法方式获取子女的聊天记录、日记、照片等个人信息,并进行传播和使用。
此外,还有部分家长在处理子女违规行为时,过度侵犯子女的隐私权,甚至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3. 社会监管的不足。
社会对未成年学生的隐私保护意识和能力还较为薄弱,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手段。
因此,未成年学生的个人信息容易被不法分子获取和利用,甚至导致身心上的伤害和财产上的损失。
二、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与相关权利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学校管理与隐私保护的冲突。
学校在管理未成年学生时,需要保障学校纪律和规矩,确保学生成长健康。
然而,学校对学生的行为、日程和通讯进行监管时,也会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如何在学校管理与隐私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2. 家长监管与隐私保护的冲突。
家长在监管子女时,需要确保子女的生活和学习有序进行,但同时也需要尊重孩子的个性和私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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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父母的监护权的冲突与协调生活中,未成年人与父母的冲突常有发生,其中导致冲突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问题。
很多父母认为未成年人不享有隐私权,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首先,从隐私权的性质来看,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该权利的享有与人的年龄智力无关。
未成年人是自然人,当然享有自然人的一切人格权利,包括隐私权。
其次,从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来看,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
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做出了规定。
因此,我们有充分证据认为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管教职责。
但对管教方式没有具体规定,由父母根据实际情况“因材施教”。
因此父母在行使管教职责的过程中,知晓子女的隐私被认为是合理和必要的。
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和个人独立意识增强,隐私意识越来越强烈。
父母在行使监护权的过程中由于方式不当而遭到未成年人维护自身隐私权的强烈对抗,随着孩子隐私观念的增强,这种冲突愈加激烈。
本文试图从冲突表现形式入手,分析冲突的原因,最终为冲突的解决提出一些粗浅意见。
一、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冲突的表现形式现实生活中,父母行使知情权,与未成年人隐私权相冲突的外化、直观表现。
1.查看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网络聊天记录及毁弃未成年人信件、日记等。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XX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
”然而,在许多家长看来,翻看孩子的日记、信件、网络信息等是为了随时掌握孩子的思想动态,以杜绝不良思想产生,出发点是为了孩子的利益。
所以一直以来我国家长都把它作为管教孩子的一种传统方式。
然而,日记作为对每天发生的事情的记录,常常带有个人情感抒发。
当事人往往不准备公开,具有极强的秘密性,属于个人隐私。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父母通过网络形式侵害未成年人隐私的情形越来越多。
父母通过查看未成年人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络日志等方式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这种行为与偷看孩子信件、日记的行为本质是一样的,同样属于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
2.搜查孩子房间、书包、衣物等私人物品的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根据隐私权的基本理论,个人领域是个人支配的空间,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侵犯,以保证获得基本的生活安宁权。
公民的私人物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上述内容是隐私权的基本内容之一。
另外,当父母怀疑子女有不良行为时,为了预防子女的不良行为而检查子女的私人物品,常常表现为搜身、搜查子女房间或私人物品。
从父母主观出发点来说,是为了防止子女误入歧途,行为目的是子女的利益。
因此,搜查子女私人物品是否系侵犯子女的隐私权还是正当行使监护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在后面的论述中将会涉及。
二、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冲突的原因笔者认为导致两权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两权指向的对象具有同一性。
监护权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设的。
以教育保护未成年人为内容,涉及未成年人的学习、娱乐、休息等私生活领域。
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即不愿为他人知悉干扰的私人生活。
由于未成年人的活动范围比较窄,社会关系比较单纯,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比较少,因此大部分生活都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
监护权与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共同指向学习娱乐休息等私生活领域,创造两权发生法律冲突的条件。
(二)立法对两权具体内容、行使的界限规定得不明确。
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都规定了父母具有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但只做了原则性规定。
至于父母采取什么方式保护教育孩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父母在行使监护权过程中可能给孩子其他权利造成侵害的情况,以及对于侵害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制裁措施法律均没有规定。
未成年人由于其年龄和智力等因素的影响,不像成年人一样行使完整的隐私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于他们缺乏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和是非判断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认识。
因此,属于隐私权范围内的一些内容,未成年人不能行使。
否则,有可能威胁到自身的利益。
法律既然赋予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就在客观上要求未成年人应将其日常行踪、受教育情况、有关个人健康与安全的情况等可能对其个人权利与利益行使、处分等有关事务告知其监护人,同时监护人拥有过问这些事务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赋予父母的这些特殊权利,从出发点来说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未成年人应给予理解和配合。
(三)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父母子女关系完全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有关亲子关系的立法,以孝道为本,“父权”和“尊长权”是我国亲权制的渊源之一。
中国古代“三纲”中的父为子纲,即父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表明家父对子女专制的人身支配权。
新中国成立尤其改革开放后,法治观念渐入人心,直到今天,亲子关系中仍可见历史的痕迹。
不少父母任意支配孩子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认为孩子在父母面前是没有隐私权的。
(四)随着未成年人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维护自身隐私权的愿望更强烈。
经过二十多年民主法制发展,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得到了很大提高。
未成年人出生于法制不断完善的大环境中,得到了社会和学校的特别法律知识和法制宣传教育,广大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
并进一步深化了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了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逐步培养了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治观念。
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处于被抚养、监护的弱势地位,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监护人的侵犯。
未成年人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也是与监护权发生冲突的原因之一。
三、两权冲突的解决方法(一)法律途径的完善。
目前,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监护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表现出来的不足成为制约立法目标实现的瓶颈,立法修改已成为当务之急。
因此,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区别不同情况,明确权利范围,以在调整权利冲突时不至于无章可循。
1.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散,缺乏系统全面保护隐私权的立法,尽管隐私权法律保护经历了从间接保护到直接保护的转变,但是立法中直接保护的规定并不多,因此,完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侵权责任法》作为权利救济法,关注的是权力和利益遭受侵害时的保护问题,不具备权利确认的功能。
关于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是什么,在这部法条中没有体现出来。
通过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的含义、内容、范围进行确认也是不现实的。
这样我国侵权责任法过于庞杂,给司法操作增加难度。
因此,具备权利确认功能、以规范人格利益为主要内容的人格权制度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通过完善人格权制度,对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内容等权利要素进行确认,为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操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第二,通过人格权制度中有关人格权相冲突时的立法规定,有利于侵权责任法运行和操作。
第三,在隐私权侵权行为出现新内容、新问题时,可以基于人格权制度中对隐私权的基本规定操作,不至于遇到问题时找不到法律依据。
2.侵权行为的认定。
要解决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的冲突,关键是厘清父母是在行使监护权还是在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
首先必须明确何种情况下是在监护,何种情况下属于侵权。
笔者认为合理怀疑标准的引入能帮助我们划清两者的界限。
(1)“合理怀疑标准。
”在有关未成年人与父母监护权冲突中,不得不涉及的问题是父母行使监护权时的介入程度。
如父母发现未成年人有吸烟、酗酒、逃课、浏览黄色网页等不良行为,或者与具有不良行为的人交往,或者经常到网吧、游戏厅等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场所甚至上网成瘾等行为时,父母有无权利知悉、了解未成年人的上述信息,父母能否行使搜查权。
上述这些问题都涉及“合理怀疑”问题。
关于父母行使监护权的介入方式与介入程度问题,我国学界研究得较少。
实际生活中父母行使监护权时能介入的未成年人隐私程度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而造成目前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冲突的现状。
鉴于美国在未成年人学校教育中搜查权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为了更好地协调父母的监护权与未成年人隐私权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这一“合理怀疑标准”对父母行使监护权时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介入程度进行界定。
这样相对于目前我国监护权行使界限毫无规范的现状而言,可以更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并且对父母有效行使监护权不会造成妨碍。
同时有利于我们在实践中厘清父母的行为是监护还是侵权。
(2)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引入“合理怀疑标准”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这样一个前提:无论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抑或监护权的设定,都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因而这一看似矛盾的两种权利是完全可以调和的。
因此笔者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根据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点,应用合理怀疑标准将未成年人的隐私划分为两个部分:个人隐私、共同隐私。
①个人隐私。
个人隐私即未成年人独立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隐私。
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日记、信件、未成年人家用抽屉中的东西;未成年人与朋友、同学交往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网络聊天记录;未成年人个人的生理心理变化、情绪情感起伏、思想认识波动等具有个性化特征的隐私属于个人隐私等。
对于这类隐私,一般情况下父母是不能刺探干涉的。
但是,根据合理怀疑标准,如果父母有理由怀疑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影响其正常的学习生活,阻碍其健康成长,如父母发现未成年人有吸烟、酗酒、逃课、浏览黄色网页等不良行为,或者与具有不良行为的人交往,或者经常到网吧、游戏厅等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场所甚至上网成瘾等行为的,父母有权利行使正当的监护权,知悉、了解未成年人的上述信息。
未成年人不得以隐私权为由对抗父母的监护权。
但是,如果未成年人在进行自己正常的学习娱乐活动,并未对身心健康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时,如未成年人与朋友的正常交往,父母不能因好奇心要求子女一一向其告知,未成年人没有告知的义务。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即使是父母基于合理怀疑而行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必须遵照合理、合法的程序进行,否则可能造成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侵犯,效果不但与父母良好愿望背道而驰,还可能触犯法律。
②共同隐私。
共同隐私并不是说与社会大众共同所有,而是与父母等监护人共同享有的隐私。
知悉了解这部分信息是父母行使教育权的前提,因此对于这部分隐私,父母等监护人可以介入,目的是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