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研究所领导班子建设与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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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所领导班子建设与干部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领导班子建设与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院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推进我院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我院科技事业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院干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管理工作坚持遵循研究所自身的发展规律,坚持服从、服务于科技创新活动的需要,突出抓好能力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结构合理、富有创新能力的领导干部队伍,形成符合我院特点以及领导干部职业生涯发展规律的干部管理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法人的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包含:所、院、台、中心等(以下简称研究所)。

第二章干部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院党组负责研究所领导班子建设及领导干部管理工作,人事教育局、分院党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人事教育局在领导班子建设与干部管理方面承担以下职责:

(一)全院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研究所领导班子

建设及相关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二)研究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干部日常管理、教育培训的总体部署、协调和推进、落实。

(三)研究所后备干部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四)履行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职能。

(五)领导班子建设与干部管理相关政策、规章制度、管理标准的研究与制定(修订)。

(六)指导、协调分院党组开展领导班子建设与干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分院党组配合人事教育局,在领导班子建设与干部管理方面承担以下职责:

(一)本系统研究所领导班子建设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

(二)本系统研究所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及教育培训工作。

(三)本系统研究所后备干部管理工作。

(四)领导班子建设与干部管理的调查研究。

第三章领导班子结构与职数

第七条领导班子结构:

根据不同类型研究所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结构,在组建研究所领导班子时,年龄上要形成梯次,专业上要顾及研究所主要领域方向,成员性格上要能够互补。领导班子中一般应配备职业管理干部。

院与地方共建的隶属我院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领导班子配备,可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领导班子职数:

领导班子职数原则上应与研究所规模、所在地区特点以及承担的科研任务相适应。研究所正式职工在300人以下,领导班子职数一般为3名;300—500人,职数一般为3—4名;500—1000人,职数一般为4—5名;1000人以上,职数一般为5—6名。院党组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领导班子职数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干部任期与考核

第九条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的有关规定:

(一)研究所领导班子一届任期5年,领导干部原则上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不超过两届,对特别优秀且工作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对优秀的领导干部,可采取党政交叉任职、交流、轮岗、地方挂职等形式继续任职。

(二)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职届

数。

(三)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1.达到退休年龄的;

2.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3.考核结果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4.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5.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6.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7.其它情况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四)任期服从年龄,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换届时任职年龄超过57周岁的,原则上不再进入下届班子。党政正职在届内到达退休年龄者,需要调整的,须报院党组审批。党政副职在届内达到退休年龄者,经分院向人事教育局备案后,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条对交流提任、公开选拔和竞聘上岗的领导干部,视情况可采取试用期,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报院党组研究被正式任用的干部,其任期从试用期起计算。未被任用的干部,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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