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特种作业制度

八大特种作业制度
八大特种作业制度

山西沁水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标准,加强动火作业监督管理,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西沁水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禁火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作业。

2 分则

2.1 释义

2.1.1 动火作业

禁火区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工艺设备正常运行导致发光、发热现象不属于动火作业管理范畴)

2.1.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场所符合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如:一二期LNG储罐及围堰范围内、一二期LNG装车台、一期净化系统、二期净化系统、一期原压机房、主压缩机房、制冷剂储罐区及围堰内)。

2.1.3 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系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

2.1.

3.1 允许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切割机、砂轮机、角磨机、电钻、手枪钻的作业区域:设备维修间内部及维修间房外东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2.1.

3.2 允许使用切割、砂轮机、角磨机、电钻、手枪钻等不易产生明火、火花或炽热表面的作业区域:综合楼及周边、门卫室(东、西

侧)、35KV配电室、10KV配电室、中控室。

2.1.

3.3 非防爆区域内可能存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时,动火作业需按相应级别办理票据动火,以确保安全,(如循环水中带可清洁能源时,应办理票据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动火)。

2.1.4 禁火区

除2.3规定的区域外均为禁火区。

2.1.5 非防爆区

一二期采暖换热间、一二期仪控室、氮压机房、物流通道、制氮机房、导热油区域、中控室、变配电室、物资库房、综合楼、冰机装置区、消防水泵房、循环水泵房、循环水塔、旁滤。

2.2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依据风险控制的难易程度分为三级:由高至低分别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及二级动火作业。遇节日、假日或作业场所周边存在泄漏、非防爆区出现可清洁能源、循环水中带可清洁能源、冷剂泄漏等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当检修期间,全厂停车后,所有工艺装置置换合格,动火作业可降级管理。

2.2.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如储罐区)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2.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装车台,一、二期净化液化系统,制冷剂补充区、主压缩机房、原料气压缩机房、导热油区域)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2.2.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3 基本要求

2.3.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3.2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形成安全教育记录,主要内容如下:

2.3.2.1 与此次作业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2.3.2.2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2.3.2.3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2.3.2.4 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2.3.2.5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2.3.3 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2.3.3.1 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2.3.3.2 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2.3.3.3 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2.3.3.4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冲洗水源;

2.3.3.5 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2.3.3.6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2.3.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2.3.4.1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2.3.4.2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2.3.4.3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2.3.4.4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2.3.4.5 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2.3.5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2.3.5.1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3.5.2 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注:职业禁忌症依据GBZ/T 157-2009);

2.3.5.3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2.3.6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2.3.6.1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2.3.6.2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如涉及其他作业审批手续应按相关制度内容执行。2.3.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2.3.8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2.4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2.4.1 动火作业的基本要求

2.4.1.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

现场应急需求;

2.4.1.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2.4.1.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LNG、甲烷、丙烷、异戊烷、乙烯)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2.4.2规定执行;

2.4.1.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2.4.1.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2.4.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 2

3.5 %;

2.4.1.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内不应排放可清洁能源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 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2.4.1.8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 10 m,并应设置防晒防倒设施;

2.4.1.9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4.1.10 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4.2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2.4.2.1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2.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点所在生产部门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运行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6)特殊动火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要与监护人全程监护。

2.4.3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2.4.

3.1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检测;

(5)使用便携式可清洁能源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2.4.

3.2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1)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如用ppm衡量是5000ppm;

(2)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如用ppm衡量是2000ppm。

2.5 职责要求

2.5.1 动火作业负责人

2.5.1.1 负责办理《作业证》(详见附件1)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2.5.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参照2.3.2规定。教育三个栏目—作业人变化、作业环境变化进行再教育;

2.5.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5.1.4 负责人因个人原因或工作需要必须离开时,需将作业现场的情况如实全面的告知接替人员,在许可证上增加替换人员的签字,待接替人员对现场情况(此次作业的危险性、相关作业人员的各环节控制要点、安全教育情况、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重点监控部位、突发情况的处理、应急措施、应急物资的配备、生产的运行状态等)全面了解后,原负责人方可离开;

2.5.1.5 常见的危害有: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伤

8.火宅

9.高处坠落10.坍塌11.粉尘12.锅炉爆炸13.容器爆炸14.中毒和窒息15.其他爆炸16.其他伤害等。

2.5.2 动火人

2.5.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5.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5.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2.5.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2.5.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详见附件1);

2.5.2.6 因个人原因或工作需要必须离开时,接替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相关作业证,需将作业现场情况如实全面的告知接替人员,在许可证上增加替换人员的签字,待接替人员对现场(此次作业的危险性、相关作业人员的各环节控制要点、安全教育情况、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重点监控部位、突发情况的处理、应急措施、应急物资的配备、生产的运行状态等)全面了解后,原作业人方可离开。2.5.3 监火人

2.5.

3.1 厂区内电气焊、割等明火作业由运营部委派经过公司监护人员考试并持监护证的人员进行,其他动火作业由业务部门委派经过公

司监护人员考试并持监护证的人员进行;

2.5.

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2.5.

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2.5.

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

2.5.

3.5 确认无遗留火种,在《作业证》上签字后方可离开现场;2.5.3.6 因个人原因或工作需要必须离开时,需将作业现场情况如实全面的告知接替人员,在许可证上增加替换人员的签字,待接替人员对现场情况(此次作业的危险性、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重点监控部位和突发情况的处理等)全面了解后,原监护人员方可离开。

2.5.4 动火初审人(当班班长)

2.5.4.1 对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确认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2.5.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2.5.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2.5.5 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化验员)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2.5.6 安全员

2.5.6.1 指导业务部门办理《动火证》;

2.5.6.2 负责监察动火证的危害识别和安全措施,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5.7 审批人员

2.5.7.1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2.5.7.2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5.7.3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2.6 《作业证》的填写流程

2.6.1 《作业证》的作业前填写标准

2.6.1.1 申请单位:由“业务接洽部门/作业部门”填写;

2.6.1.2 申请人:由“业务接洽部门/作业部门/外协施工单位”填写;

2.6.1.3 作业编号:由“安全管理赋能群”填写;

2.6.1.4 动火作业级别:根据本制度中“2.2动火作业分级”填写;

2.6.1.5 动火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电焊、电钻、打磨、气割等);

2.6.1.6 动火地点:实行一个作业点、一个作业周期内同一作业内容一张作业票;

2.6.1.7 动火时间:特殊、一级有效期 8 小时、二级有效期 72 小时;

2.6.1.8 动火作业负责人:业务接洽部门/作业部门/外协施工单位指定一人;

2.6.1.9 动火人:持动火作业人人员填写,但与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不能为同一人;

2.6.1.10 动火人证号:电气焊填写证号、相关证件符合要求并在有效期内随身携带(原件或复印件),其它作业填写不涉及;

2.6.1.11 动火分析时间:分析时间要在申请单位意见之前。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 30 min,中断超过 60 min,应重新分析;

2.6.1.12 分析点名称: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设备外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 10 m范围内;在较长管道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2.6.1.13 分析数据:填写体积分数“VOL:数字+%”;

2.6.1.14 分析人:化验员(化验室无人时,当班班长填写);

2.6.1.15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如有涉及、填写涉及的特种作业和编号,没有填写“无”;

2.6.1.16 危害辨识:根据作业情况辨识出可能产生的危害,如触电、

火灾、机械伤害、物体打击、燃烧、爆炸等。

2.6.2 《作业证》的作业前安全确认填写标准

2.6.2.1 安全措施:监护人员确认后签字;

2.6.2.2 其他安全措施:作业负责人填写,有内容填写实际内容,无内容填写“无”;

2.6.2.3 确认人:作业现场实际落实安全措施的人员需本人签字确认,不涉及的措施用(\)划掉。

2.6.3 《作业证》的作业前审核审批确认填写标准

2.6.

3.1 生产单位负责人:运营部主任或实际负责人;

2.6.

3.2 监火人:厂区内电气焊、割等明火作业由运营部委派经过公司监护人员考试并持监护证的人员进行,其他动火作业由业务部门委派经过公司监护人员考试并持监护证的人员进行;

2.6.

3.3 动火初审人:由“运营部操作班当班班长”填写;

2.6.

3.4 实施安全教育人:由“作业负责人”填写;

2.6.

3.5 被教育人:由“动火人、监火人”填写;

2.6.

3.6 申请单位意见: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填写(现场确认时间,要在动火分析时间之后,动火作业时间之前);

2.6.

3.7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审核特殊作业,审批一级作业;

2.6.

3.8 动火审批人意见:特殊由分管安全领导或总工程师,一级由安全管理赋能群,二级由动火点所在部门主任审批;

2.6.

3.9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由“操作班当班班长”填写(现场确认时间,要在动火审批人时间之后,动火作业时间之前)。

2.6.4 《作业证》的作业后验收确认填写

2.6.4.1 完工验收:由“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共同验收”,填写“作业已完成,现场已清理”。(填写时的现场验收时间要在作业结束时间之前)。

2.7 《作业证》的管理

2.7.1 《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2.7.1.1 作业单位安排的申请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

得空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通知审批部门(人)到现场确认签字;2.7.1.2 《作业证》审批后,当班班长应在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2.7.1.3 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作业点、一个作业周期内同一作业内容一张《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2.7.1.4 安全作业证不应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应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2.7.1.5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

2.7.2 《作业证》的审批

2.7.2.1 审批部门(人)特殊由分管安全领导或总工程师;

2.7.2.2 一级由安全管理部门(主任、主任助理、主管、专职安全员);

2.7.2.3 二级由动火点所在部门(主任、主任助理或部门实际负责人)。

2.7.3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2.7.

3.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8小时;

2.7.

3.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

2.7.

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2.7.4 《作业证》的持有及保存

2.7.4.1 特殊动火和一级持有及保存第一联由动火点所在部门(监火)第二联由动火人由第三联安全管理赋能群;

2.7.4.2 二级动火持有及保存第一联由动火点所在部门岗位(监火)第二联由动火人由第三联安全管理赋能群。

3 奖惩

按照《山西沁水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执行。

4 附则

4.1 本制度实施细则由安全管理赋能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4.2 本制度自2017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6个月。6个月内若无修订,则自动转入实施。

5 附件

(1)《动火安全作业证》

(2)《特种作业安全教育记录》

(3)《特种作业审批流程说明》

动火安全作业证

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证的《动火证》有效期

不应超过72h。

2、审批部门(人)特殊由分管安全领导或总工程师、一级由安全管理部门、二级由动火点所在部门;

3、特殊动火和一级持有及保存第一联由动火点所在部门(监火)第二联由动火人由第三联安全管理赋能

群;

4、二级动火持有及保存第一联由动火点所在部门岗位(监火)第二联由动火人第三联安全管理赋能群。

特种作业安全教育记录

时间:记录人:

山西沁水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受限空间作业管理,保障受限空间作业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制定本制度。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西沁水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有毒有害等介质的受限空间管理。

2 分则

2.1 释义

2.1.1 受限空间

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2.1.2 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2.2 基本要求

2.2.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2.2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2.2.2.1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2.2.2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2.2.2.3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2.2.2.4 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2.2.2.5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2.2.3 作业前,运营部应进行如下工作:

2.2.

3.1 如涉及管线、容器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应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2.2.

3.2 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2.2.

3.3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冲洗水源;

2.2.

3.4 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2.2.

3.5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2.2.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2.2.4.1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2.2.4.2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2.2.4.3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2.2.4.4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2.2.4.5 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2.2.5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2.2.5.1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如电气焊、电工、监护人、架子工、吊装指挥、吊装人员等);

2.2.5.2 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注:职业禁忌症依据GBZ/T 157-2009如:神经病、癔症、轻度意识障碍、中毒意识障碍、重度意识障碍、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2.2.5.3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2.2.6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2.2.6.1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2.2.6.2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如涉及其他作业审批手续应按相关制度内容执行。2.2.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2.2.8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2.3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2.3.1 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

2.3.1.1 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2.3.1.2 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2.3.1.3 受限空间内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2.3.2 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2.3.2.1 氧含量为18~21%,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2.3.2.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1 的规定(用四合一检测仪测量硫化氢控制限值10(mg/m3)、一氧化碳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15(mg/m3));

2.3.2.3 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如用ppm衡量是5000ppm;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如用ppm衡量是2000ppm。

2.3.3 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2.3.3.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2.3.3.2 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2.3.4 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2.3.4.1 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2.3.4.2 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2.3.4.3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3.4.4 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 2.2.5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2.3.4.5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2.3.4.6 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2.3.4.7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2.3.4.8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2.3.5 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2.3.5.1 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 2.3.2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且拴带救生绳;

2.3.5.2 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2.3.2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2.3.5.3 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2.3.5.4 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2.3.5.5 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2.3.5.6 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2.3.5.7 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2.3.6 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2.3.6.1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如脱汞塔、脱苯塔),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如小冷箱、循环水池);

2.3.6.2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2.3.7 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2.3.7.1 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2.3.7.2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2.3.8 受限空间作业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2.3.8.1 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战斗服、灭火弹、消防水带、消防沙等)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2.3.8.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2.3.8.3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2.3.8.4 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2.3.8.5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2.3.8.6 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2.3.8.7 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2.4 职责要求

2.4.1 作业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2.4.1.1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2.4.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2.4.1.3 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2.4.1.4 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2.4.1.5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2.4.1.6 作业前,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如作业人变更、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应进行重新教育;

2.4.1.7 负责人因个人原因或工作需要必须离开时,因将作业现场的情况如实全面的告知接替人员,必须在许可证上增加替换人员的签字,待接替人员对现场情况(此次作业的危险性、相关作业人员的各环节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规范项目特种作业管理,使特种作业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减少特种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保护特种从业人员的人身健康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项目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特种作业的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特种作业的风险辨识、评价审定及特种施工技术方案的审定工作。 3.2项目生产副经理负责组织特种作业指导书及施工技术方案的制定。 3.3 专职安全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项目特种作业的风险辨识、评价及特种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写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3.4架子班班长对本架子队的特种作业全面负责,负责为落实安全措施提供必要的资源,并制订各分项工程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报项目分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 3.5特种作业人员负责提供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劳保用品。 4规范和标准 4.1特种作业辨识 4.1.1安保科依据国家、地方关于特种作业的强制性规定,对项目特种作业进行辩识和分类。

4.1.2 项目专职安全员根据项目部安全管理台账、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台账(机料科负责),并按照规定向项目部报备。 4.2制定特种作业管理方案 项目专职安全员根据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特种作业管理方案,并编制专项管理方案,经项目部总工程师、主管副经理和项目部经理审批后实施。 4.3 制定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3.1项目专职安全员根据管理方案制定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由项目生产副经理审核批准后发布实施。 4.3.2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必须符合项目特种作业实际需要,不得随意摘抄。 4.4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的管理 4.4.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如身体条件、培训经历、工作经历等。 4.4.2特种作业人员需经上级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者,方准从事相应的工种的作业。 4.4.3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证后,必须定期复审。 4.4.4 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档案管理,项目在技术档案中保留操作证复印件及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4.4.5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前,作业队技术员或现场质检工程师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在交底记录上签字。 4.4.6涉及特种作业的机械、设备必须安全技术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且须在检验有效期范围内。 4.4.7特种作业机械设备检验工作由所在架子班具体负责,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监督实行。

新八大特殊作业

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涉及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2811 安全帽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3869 体力劳动强度分析 GB/T4200 高温作业分级 GB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95 安全带 GB/T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26557 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DL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JB/T450 锻造角式高压高压阀门技术条件 JGJ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略) 4、基本要求 4.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3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腐蚀性戒指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具等进行检查,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通用版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登高架设作业; (五)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权只是考试 第三章用人单位 第八条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应编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具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的力度,做到时间保证、费用落实,通过学习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能及时掌握先进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特别是做好流动人员和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应当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四条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9208

山东德川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审核:批准: 2015年12月10日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对公司内各种作业的安全监管,确保各种作业安全。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动火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作业。 3职责与权限 3.1 公司安环科负责各类作业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动火、高处、受限空间、抽堵盲板作业的票证办理工作;设备科负责公司临时用电、动土、断路、吊装作业的票证办理工作。 3.2 作业负责人对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4程序和基本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 各类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手续,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4.1.2 当在同一作业点有多种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票证。 4.1.3 作业中焊接、电工、登高架设、带压堵漏等人员必须有特种作业资格。 4.2作业管理 4.2.1 动火作业按《动火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2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3 高处作业按《高处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4 抽堵盲板作业按《抽堵盲板安全规范》执行。 4.2.5 动土作业按《动土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6 断路作业按《断路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7 受限空间作业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8临时用电作业按《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3作业人员管理 4.3.1 作业负责人 作业负责人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4.3.2作业人 作业人应对作业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安全作业许可证。 4.3.3监护人 监护人应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相关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可由作业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4.3.4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应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作业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3.5安全员 执行作业的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对各类作业进行风险分析,负责监督办理作业相关票证,并检查相关作业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作业时,分公司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4.3.6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作业的各级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作业等级,检查、完善安全措施;审查安全作业许可证,并通过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判断作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 5 相关文件 5.1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5.2 《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5.3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5.4 《抽堵盲板作业安全规程》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Y-AQ-01562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Field operation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一、野外作业前必须制定好安全预案措施,并确认好互保联保对子,报车间和安环科备案,必要时安全员要到场监督。 二、作业时必须认真对工作场地进行检查,特别要注意是否有毒蛇、毒蜂等危险因素,确认无危险因素后,方可工作。 三、夏季野外作业时,必须做好防暑工作,防止中暑。 四、使用氧气、乙炔进行焊割时,氧气瓶与乙炔瓶相隔摆放距离应达5米以上,并远离工作人员达5米以上。夏季时应使用东西遮挡,以防止高温曝晒发生爆炸。 五、涉及到使用电时,必须认真检查电源线的绝缘情况,相隔50米左右要安装电器控制开关。电源线摆放不能与其他备件、管子等同道,以防磨穿电源线。电源线不能沿公路、潮湿场所摆放。收线时,必须先停下电源并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 六、使用三脚架起吊重物时必须固定好,以防侧翻伤人。

七、涉及高空作业时必须有人监视,并系好安全带,搞好防范措施,严禁进行交叉作业。 八、起吊重物必须由起重工到场起吊并作指挥。 九、严格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十、注意防火工作,预防火灾。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八大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济宁长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落实动火证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确保动火作业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一切动火作业。 3.职责 3.1安环部负责动火证的办理,以及监督检查动火单位在动火作业中对动火证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2动火单位负责在动火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动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区的划分 公司安环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4.2.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2.4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2.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4.3.1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3.3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方可进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4.3.5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 4.3.7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5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4.3.8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4.3.9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4.3.10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降低安全生产风险,减少意外伤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59号令)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单位检维修作业、高处作业、临时起重作业、拆除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临时动火作业规定,并实行作业票制度。 一、一般要求 1.凡进行现场特殊作业的,必须制定由企业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前落实好各项措施。 2.作业票现场确认、批准、签发人:企业负责人() 3.已签发的作业票制度需存档,保存二年。 4.对超过一天的现场特殊作业,将作业内容、作业地点、安全措施提前3天报备各镇、街道、社区、开发区、区属公司安监部门(以下统称镇级安监部门)。 二、特殊作业基本要求 (一)检维修作业基本要求 定义:检维修指机械设备、设施、生产场所的保养、检修等工作。 1.检维修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有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 2.重大检维修要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有专人监护。 3.检维修作业必须2人以上作业。 4.对机械设备的保养、检修必须停止机械设备的运行,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挂牌显示设备在保养检修中。 5.检维修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6.检维修的对象有坍塌、坠落等风险的,要有防范措施,保证风险受到控制后,方可作业。对已经有危险状态的检维修对象,要采取加固等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再进行检维修作业。 7.作业中涉及其他特殊作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高处作业基本要求 定义:凡距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无平台、护栏,有坠落风险的作业均为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由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 2.高处作业人员(包含搭设脚手架)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带高挂低用。 3.无挂扣安全带的现场,设置生命线,生命线拉设垂度小于长度的5%。 4.阵风6级以上和雨雪天气禁止室外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必须2人以上,1人保防。 6.单梯不得垫高使用,使用必须有人护梯。梯子与水平面成75°的夹角,梯脚要有防滑措施。 7.使用移动脚手架,移动脚手架必须符合要求,必须安装护栏,紧锁滑轮。5米以上禁止使用移动脚手架。 8.作业人员禁止踩在彩钢板、瓦棱板等不承重的物体上进行作业。 9.临边、洞口作业必须加设护围措施。 10.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必须按照《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23525-2009)。 11.高处安装不得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 12.建筑施工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规程》(JGJ80-2016)执行。 13.使用吊篮高处作业按《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5027-1992)的规定执行。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和生命线。 14.安全带要符合《安全带》(GB 6095-2009)要求。 (三)临时起重作业基本要求

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XXX管网普查项目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为改善劳动作业环境、条件,防止伤亡事故,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好公司安全责任制,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XXX 安全员:XXX 成员:XXX 工程安全生产目标:零事故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项目部根据各工种和作业区的实际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操作细则,指导和规范安全生产作业。项目部设置专职安全员,每个作业组组长负责本台组安全生产。安全员必须随时检查现场的安全情况,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爱护和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装备,服从安全管理,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掌握必要的野外生存、避险和相关应急技能。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提高对事故的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控制危险源,排除现场灾患,消除危害后果, 分析总结事故经验。 一、施工安全生产

1) 外业生产 (1)出测、收测前的准备 a)出测前,生产部门负责人应组织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 b)按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检查有关防护用品及装备的安全可靠性。 c)掌握人员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 d)出测、收测前应制定行车计划,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疲劳驾驶。(2)行车 a)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运行的各种要求,具备野外环境下驾驶车辆的技能,掌握所驾驶车辆的构造、技术性能、技术状况、保养和维修的基本知识或技能。 b)外业生产车辆应配备必要的检修工具和通讯设备。 c)行车前,驾驶员应检查各部件是否灵敏,油、水是否足够,轮胎充气是否适度,应特别注意检查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方向系统、灯光照明等主要部件是否完好,发现故障即行检修,禁止勉强出车。 d)行车途中停车休息或就餐,应锁好车门,关闭车窗。 e)夜间行车要保持灯光完好,降低行驶速度,充分判断地形及行进方向。 f)遇有暴风骤雨、冰雹、浓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行车,视线不清时不准继续行车。 g)在雨、雪或泥泞、冰冻地带行车应慢速,必要时应安装防滑链,避免紧急刹车。 h)高温炎热天气行车应注意检查油路、电路、水温、轮胎气压;频繁使用刹

八大特殊作业

八大特殊作业: 1.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2.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3.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4.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5.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6.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7.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 8.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特殊作业的特点: ? 1.突然性 ? 2.复杂性 ? 3.危险性 特殊作业的管理 1.作业人员的选择 2.作业票证的办理 3.危害识别的告知 4.安全措施的落实 5.作业票证的审批 6.作业过程中的监护 7.作业完成后的验收 8.安全器具的日常维护保养 一、吊装作业 1.术语和定义 1.1 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1.2 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

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2.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3.吊装作业的基本要求 ? 3.1 吊装机具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 3.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 3.3 起吊重物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 3.4 风险管理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 3.5 起吊负荷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4.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 4.1 选择作业人员 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 4.2 落实安全措施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 4.3 检查作业器具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一、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公司委托41所开展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有以下几类: a)电工作业; b)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c)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d)单位内部特种车辆驾驶; e)登高架设作业; f)压力容器作业。 1、严格实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如发现特种设备有异常情况时,必须报告专业维修人员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 2 未取得特种设备设计、制造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设计、制造特种设备。 3 对特种设备进行安装、大修、改造的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4 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放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5 单位在购买、使用特种设备时应选择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 6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安装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安装许可证,经安全检验合格后,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的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7 使用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应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资格证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9 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应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应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10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户外广告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制度 1、在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后正式上岗作业前,工作组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如果由于安全技术交底不清楚、不全面,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追究教育或交底人的责任。 2、各级安全教育具有针对性,对待各班组不可千篇一律,应付差使。 3、工作人员要经常组织干部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和标准,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通过学习达到熟练掌握和运用的目的。 4、要坚持开展每周星期一安全活动日活动,每次活动要有组织、有内容、有目的、有要求,一般可小结上周安全工作情况,根据本周工作情况提出和强调搞好安全工作的措施,同时也有针对性的选学一些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活动的目的、内容及具体安排,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占用安全活动日时间召开其它会议和进行其他工作。 5、对新入场的职工在分配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项目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规程及规章制度的教育,班组进行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 6、凡要求持证上岗的特种专作业人员,项目部必须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上岗前仍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7、职工更换工种或从事第二工种作业时,项目部必须重新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施工当中采用新技术、新机具、新设备和新工艺方法时,项目部应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作业。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为了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使作业环境达到最佳状态。从而采取有效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如下: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按照建筑部颁发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对照检查执行情况;基槽临边的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设施,操作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防火等。 二、安全检查的方法: 定期检查、突击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三、项目部施工工地每周检查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各施工队每天检查,由施工负责人组织,生产班组对各自所处环境的工作程序要坚持每日进行自检,随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四、突击检查: 同行业或兄弟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设备事故、交通、火灾事故,为了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根据事故性质,特点,组织突击检查。 五、专业性检查: 针对施工中存在的突击问题,如:施工机具、临时用电等,组织单项检查,进行专项治理。 六、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检查: 针对气候特点,如冬季、夏季、雨季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提前作好冬季四防,夏季防暑降温,雨季防汛;针对重大节假日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要认真搞好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八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2、职责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4.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4.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4.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审查,报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 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全处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 派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加油站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加油站特殊作业安全管 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加油站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防止加油站在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 临时用电、动土作业、断路、设备检修等作业中发生事故而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在站内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作业、断路、设备检修等作业的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管理程序。 本制度适用于站区内进行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 装、临时用电、动土作业、断路、设备检修等作业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 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3 职责与基本要求 加油站经理负责对各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票证的填写并严格监督执行。 进行各种特殊作业前,加油站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的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进行各种特殊作业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具体作业的实际需要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规章制度、安全措施、防护用品使用注意事项及逃生自救等方便的安全教育培训。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26677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野外作业前必须制定好安全预案措施,并确认好互保联保对子,报车间和安环科备案,必要时安全员要到场监督。 二、作业时必须认真对工作场地进行检查,特别要注意是否有毒蛇、毒蜂等危险因素,确认无危险因素后,方可工作。 三、夏季野外作业时,必须做好防暑工作,防止中暑。 四、使用氧气、乙炔进行焊割时,氧气瓶与乙炔瓶相隔摆放距离应达5米以上,并远离工作人员达5米以上。夏季时应使用东西遮挡,以防止高温曝晒发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修订版新版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类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发生事故,参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特殊作业指: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四项作业。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四项作业的作业分级、作业许可证办理和审批程序以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检查等具体规范。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公司范围内所有区域进行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相关术语和定义 (一)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二)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窖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四)临时用电作业:在正式运行的电源接的非永久性用电作业。 (五)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二节基本要求 第六条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本制度的培训,并负责指导作业许可证的办理以及监督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第七条进行各类作业前,申请作业人员应按本制度要求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同时对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进行各类作业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审核、审批人员方可签字。审核、审批人员应不定期去现场核实现场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必要情况下应亲自到场确认后方可签字。 ... 第九条进行各类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按规范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各类作业应设置至少一名监护人,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监护人应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急救等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情况下可以增设监护人,必要情况下应全程进行监护。 第十一条各类作业许可证中申请人和初审人不得为同一人,执行人和监护人不得为同一人。第十二条各类特殊作业应严格执行“一证一点”原则。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作业许可证,否则视为无证作业。 第十四条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由作业执行人和终审部门各留存一份。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不得随意扔弃。 第十五条作业完毕后,当班班长应签字确认,作业人员应及时复原相应设备、设施,并做到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正 式版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野外作业前必须制定好安全预案措施,并确认好互保联保对子,报车间和安环科备案,必要时安全员要到场监督。 二、作业时必须认真对工作场地进行检查,特别要注意是否有毒蛇、毒蜂等危险因素,确认无危险因素后,方可工作。 三、夏季野外作业时,必须做好防暑工作,防止中暑。 四、使用氧气、乙炔进行焊割时,氧气瓶与乙炔瓶相隔摆放距离应达5米以上,并远离工作人员达5米以上。夏季时应使用东西遮挡,以防止高温曝晒发生爆

炸。 五、涉及到使用电时,必须认真检查电源线的绝缘情况,相隔50米左右要安装电器控制开关。电源线摆放不能与其他备件、管子等同道,以防磨穿电源线。电源线不能沿公路、潮湿场所摆放。收线时,必须先停下电源并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 六、使用三脚架起吊重物时必须固定好,以防侧翻伤人。 七、涉及高空作业时必须有人监视,并系好安全带,搞好防范措施,严禁进行交叉作业。 八、起吊重物必须由起重工到场起吊并作指挥。 九、严格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八大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流程

八大特殊作业安全管理 规定流程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济宁长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落实动火证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确保动火作业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一切动火作业。 3.职责 3.1安环部负责动火证的办理,以及监督检查动火单位在动火作业中对动火证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2动火单位负责在动火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动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区的划分 公司安环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动火证”。 4.2.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动火证”。 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管理,确保进入受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进人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职责 3.1安全环保科负责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进入受限空间单位负责在动火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动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4.1.4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厂安全环保部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4.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4.3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做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取样分析不合格、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工具行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进入内部作业。 4.4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检修作业,应打开设备的所有手孔、人孔、风门、烟门,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对于通风不良、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间歇作业,不准强行连续作业。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保证作业人员和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为确保本项目的特种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特种作业定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主要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安装拆卸作业、起重信号指挥等,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

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 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特种作业资格证有效期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签发,包括安监局、劳动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 2、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发证部门的不同,每2-3年复审一次。部分作业证书可在本人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6年一次。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年龄满18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特种作业培训的主要内容 1、安全技术理论。 2、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3、实际操作技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