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权独立性刍议——基于诉讼结构和制度目的论视角的分析(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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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范文

《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范文

《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不仅关系到律师的执业权利,更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权利和地位日益受到重视,然而,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问题仍需深入探讨。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现状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不受非法干涉和打压的权利;二是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享有言论免责权。

这些权利的设定旨在保障律师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当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实施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

2. 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导致其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

3. 言论免责权的限制: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律师的言论免责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言论”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可能因言论不当而受到追责。

四、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措施1.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应进一步完善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司法保障: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律师权利的保障,确保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受非法干涉和打压。

3. 明确“言论”的界定:应对“言论”进行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言论免责权得到充分保障。

4. 提高律师素质: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律师的素质和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5.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自行委托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

律师的独立性原则如何在法律实践中保持独立和客观

律师的独立性原则如何在法律实践中保持独立和客观

律师的独立性原则如何在法律实践中保持独立和客观作为法律行业中的重要一员,律师的独立性原则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独立性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石之一,旨在确保律师在履行职责时能够保持独立和客观。

本文将探讨律师的独立性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保持方式。

一、律师保持客观立场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应保持客观立场,不受他人的影响或干扰。

他们应严格遵守法律准则,超脱于个人感受和偏见之外,全力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法律服务。

首先,律师要始终牢记自身职责与义务。

律师是法律制度的维护者和捍卫者,他们应该始终把履行职责放在首位。

无论遇到何种情况,律师都应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

其次,律师要不受外界压力和干扰。

在法律实践中,律师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挑战和压力,但他们应当保持自己的独立性。

不论是政治干预、媒体影响还是经济利益上的诱惑,律师都应明智地抵制这些诱惑,确保自己的决策能够完全基于法律和职业道德。

二、律师维护客户利益的方法作为律师,维护客户利益是他们的首要职责。

然而,在为客户争取权益时,律师同样需要坚守独立性原则,确保客户利益的同时,对其他社会利益保持平衡。

首先,律师需要全力捍卫客户权益。

在法律实践中,律师承担着申辩的责任,需要以客户利益为导向,为其提供最有利的法律支持。

这包括了详尽地调查、分析和解决争议的能力,以及善于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客户权益的能力。

其次,律师需要坚持原则,拒绝违法和不道德的要求。

虽然律师应该积极为客户争取权益,但他们同样需要遵守法律的底线。

在遇到违背法律或职业道德的要求时,律师应当坚决拒绝,并妥善处理这种困境。

三、律师在法庭中的独立性原则法庭是律师行使才能和职责的重要场所,律师在法庭上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公正司法的实现。

律师应当在法庭中保持独立和客观,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平等。

首先,律师在法庭中应当展现自己的专业能力。

在法庭上,律师需要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辩护。

论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与职能

论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与职能

[摘要]律师为坏人辩护-----不得人心律师与司法机关作对-----碍手碍脚律师辩护无效果-----当事人不满律师给法官送礼-----腐蚀司法人员律师不负责任-----就知道骗钱律师秉公办案-----阻力重重律师办案认真-----陷阱难防这,就是中国的刑辩律师目前所面对的境遇!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一点,是律师角色定位的偏差。

本文试图通过在实践中发现的阻碍律师在刑辩过程中发挥独立诉讼地位和职能作用问题,对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的深层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通过对辩护律师的职责定位和刑辩价值取向的深层思考,提出了对策建议,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业内人士的关注与思考。

[关键词]:辩护律师诉讼地位职能问题对策一、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与职能的法律依据(一)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项规定: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专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地位。

辩护人的这种诉讼地位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说辩护人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即他维护的只是依照法律应当维护的被告人的权益,而不是被告人的所有权益,更不是法律规定应限制或者剥夺的被告人的权益。

二是辩护人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这就使辩护人同公诉人及审判人员有所区别。

公诉人及审判人员在法庭上也有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但他们不是专门维护者,即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不是他们的专门任务。

他们是国家控诉权、审判权的行使者,是在行使国家控诉权、审判权的过程中,同时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辩护人则不同,他的诉讼智能就是依法为被告人辩护,除此之外,再没有别的职能。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辩护人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同公诉人的控诉地位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

两种诉讼职能各不相同,不能互相混淆。

辩护人只能为被告人辩护,陈述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情节和理由,不能对被告人进行控诉。

全国首届律师辩论赛辩题(3篇)

全国首届律师辩论赛辩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坚守法律底线之间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律师要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律师要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坚守法律底线,维护司法公正。

本届全国首届律师辩论赛以“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坚守法律底线之间,应以何者为准?”为辩题,旨在探讨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何平衡当事人利益与法律精神,以期为我国律师事业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二、辩题阐述1. 正方观点:强调当事人利益正方认为,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首要任务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业过程中,律师应以当事人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以下是正方主要论据:(1)律师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关注当事人利益。

(2)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工具,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过程中,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公正实施。

(3)强调当事人利益有利于提高律师服务质量,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2. 反方观点:坚守法律底线反方认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坚守法律底线,以法律精神为准绳。

以下是反方主要论据:(1)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其行为代表着法律的尊严。

坚守法律底线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2)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过分强调当事人利益,可能导致滥用法律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3)坚守法律底线有助于律师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提高律师行业的社会信誉。

三、辩论要点1. 正方观点要点:(1)当事人利益是律师执业的核心,律师应将当事人利益放在首位。

(2)强调当事人利益有利于提高律师服务质量,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3)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过程中,律师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法律程序的合法性。

2. 反方观点要点:(1)律师应坚守法律底线,以法律精神为准绳,维护司法公正。

(2)过分强调当事人利益可能导致滥用法律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从律师伦理谈律师独立2010.9

从律师伦理谈律师独立2010.9

从律师伦理谈律师独立托克维尔说过“美国的贵族是从事律师职业和坐在法官席位上的那些人。

”⑴德肖微茨说过“在我看来,没有一个头衔能比辩护律师更崇高可敬了。

”⑵中国律师现有的一点“尊崇”,不是来自律师职业的内在价值,仅仅是因为律师现在的经济收入稍高于一般职业而已。

这是一种悲哀,它使律师不是具有了“贵族”的高贵而是增添了“暴发户”的特征,离成为人权卫士,离成为法治不可缺少的一支力量,有着很大的距离。

“西方学者将律师视为一种独立的阶层或自治的社会力量,认为‘律师独立于政府是自由社会的标志’,‘律师在为个人权利辩护时,必须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不受外界的干扰,尤其是不受国家官员的干扰。

’”⑶芬兰律师Markku Fredman在其著作中更是清楚地谈到“绝对独立是律师得以从各个角度履行其任务的重要前提;他必须不受任何侧面的影响,尤其是那些被认为源于个人利益或外来压力的影响。

从执法的观点看,律师的独立与法院的独立同样重要。

不论任务涉及到解决争议还是提供咨询,独立性都同等重要。

”⑷可见在西方,虽然对其内涵有不同看法,但对律师应当是独立的并没有什么争议。

在中国,学界对要否确立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尚未取得一致,更未对律师独立形成共识。

近年编著的教材,才提到并正面肯定了律师的独立。

⑸律师业的现状往往是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的体现。

从各国实践来看,律师均负有保障人权、维护公正、推进民主的使命。

如果律师本身不能独立,又怎能去实现这些使命呢?在中国尤其让人忧虑的是律师地位低下,执业权利少且得不到保障。

同时,有不少人认为律师独立已经过时,认为在现代商业化背景下,传统的律师独立已经没有价值。

也有人认为商务领域的法律事务不涉及一个人的自由或生命,无所谓公平正义问题,可以放弃独立。

另外,有人认为律师独立谁都知道,没什么必要去强调,似乎天然就能做到的。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失之偏颇。

分析律师独立的必要性,有助于正确认识和坚持律师独立。

本文仅从律师伦理的角度,分析律师独立。

律师与独立性思维

律师与独立性思维

律师与独⽴性思维律师与独⽴性思维独⽴性思维是律师的⽴⾜点和出发点,也是律师⼀个独⽴的个性、独⽴的地位、独到的见解,独有的⾓度。

律师必须明⽩⾃⼰特有的⾝份和地位以及在诉讼中扮演的⾓⾊,才能对诉讼作出独有的、特有的贡献,提出不同于控⽅或对⽅等有价值的意见。

有的律师就认识不到,随波逐流,⼈云亦云。

还有⼀些法官、检察官,甚⾄有的领导也认识不到。

认为律师只是作为诉讼程序、公权⼒的附属、陪衬,致使律师制度丧失了存在的价值。

有句名⾔“不⾃由,⽏宁死”。

作为个⼈或者⼀个群体,如果失去了⾃由,也就丧失了它存在的意义。

⽽⾃由之思想,源于独⽴之精神。

作为律师,要⽴⾜于社会,没有独⽴的地位,说“死”虽有点夸张,起码是不如没有。

律师不能独⽴就等于是个摆设。

其哲学原理就是对⽴统⼀规律、认识辩证法。

事物⽭盾的⽃争性和统⼀性,决定了认识对同⼀个事物需从不同⾓度出发,才能全⾯认识,兼听则明。

⼈类的思维规律也是也是对⽴统⼀的。

设⽴⼀个对⽴⾯,也就是从不同⾓度,甚⾄从反⽅向来认识同⼀个问题,⽅能得出正确结论。

设⽴律师制度的最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所以,律师的独⽴性思维就凸显出重要性了。

在,《宪法》、《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的公、检、法三家分⼯配合,相互制约。

在⽬前这个“⼈情社会”,再加上“⼀元化领导”,使得这三家可以说是合作⼤于制约,甚⾄制约形同虚设。

如此,律师独⽴的地位,独⽴的思维尤为重要。

现实中,律师起到对公检法三家的真实的制约作⽤。

律师的制约是律师的社会使命。

如果律师⼈云亦云,趋炎附势;如果律师没有独⽴思维能⼒或者说对⾃⼰的使命感没有意识到,会导致律师的辩护席的形同虚设。

所以说律师的独⽴性思维是律师执业的前提,或者说律师执业⾸要的问题。

郑板桥的“咬定青⼭不放松,⽴根原在破岩中。

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这⾸诗,可谓对律师独⽴性思维的真实写照。

形成律师独⽴的观点并不是⽬的。

将其观点转化为法官的观点才是律师⼯作的全部意义所在。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律师辩护制度的变化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律师辩护制度的变化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律师辩护制度的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2018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新刑事诉讼法中,律师辩护制度得到了多项重要的改变。

本文将从律师辩护制度的重要性、新刑事诉讼法中律师辩护制度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对中国司法体系的意义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律师辩护制度的重要性律师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中最重要也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之一。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往往处于有利证据不足、精神紧张等劣势地位。

此时,律师的辩护就显得格外重要。

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代理人,可以站在客观中立的位置上向法庭提供必要的辩护材料和证据,使法官、陪审员能够全面、客观地审理案件,从而确保判决公正、合法。

另外,现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十分繁多,对于一些不懂法律常识的人来说,理清自身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法律关系可能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往往被人诈骗、欺负。

律师的出现在某种意义上为普通民众提供了法律保障,一些维权和解决纠纷的事项也能够在律师的协助下得以完成。

总之,律师辩护制度对于保持司法公正、维护公民权利、促进法治社会的建立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新刑事诉讼法中律师辩护制度的变化1. 被告有权获得辩护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地将被告获得辩护的权利写入法律,使律师辩护制度更具法律公正性和合规性。

2. 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还规定,被告人在刑事侦查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包括律师、亲属等。

在律师代理人中,律师是具有专业化程度最高的,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明确将律师纳入了代理人的范畴中,进一步加强了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中的地位和作用。

3. 授权律师对案件进行调查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律师可以依法代理被告人和被害人参加调查,包括调查取证等。

律师的独立性与司法公正辩证关系分析

律师的独立性与司法公正辩证关系分析

律师的独立性与司法公正辩证关系分析律师是法律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独立性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与互动。

我们常常听到律师要保持其独立性,但又要在司法体系中推动公正。

究竟律师的独立性与司法公正之间如何达成平衡与辩证关系呢?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

律师的独立性律师的独立性是指律师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外在或内在干扰、独立自主行使职业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律师应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甚至在与政府、司法机关或其他方面的冲突中也要坚守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使律师能够为客户提供中立、客观的法律意见和代理服务,不受其他利益或压力影响。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一种原则,要求所有案件都要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决。

司法公正是维系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

律师的独立性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律师的独立性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律师要在维护自身独立性的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正是律师的独立性,保障了审判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提供法律意见等角色,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进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实践。

辩证关系的平衡要实现律师的独立性与司法公正之间的辩证关系,关键在于平衡。

律师应当在维护独立性的不断强调法治精神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在代理案件时,律师要遵守职业操守,独立客观地处理案件,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公平公正。

司法机关和法律体系也应当保障律师的独立地位,充分尊重律师的法律意见和专业建议,以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律师的独立性与司法公正密不可分,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法治社会的基石。

只有在律师独立自主行使职业权利的才能有效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综而言之,只有律师始终坚守独立性原则,司法机关和法律体系保障律师的独立地位,才能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以上便是律师的独立性与司法公正辩证关系的深入分析,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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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权独立性刍议——基于诉讼结构和制度目的论视角的分析

制占缸金 年己月下 律师辩护权独立性刍议 基于诉讼结构和制度目的论视角的分析 鞠 启 摘 要 从现代刑事诉讼结构和律师辩护制度之目的的视角考察,律师辩护制度的设立,不仅在于加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 能力,保障其程序主体地位,更在于通过加强刑事被追诉者的辩护能力,以促进控辩对抗,从而保障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程 序功能,以维系控,辩、审各自独立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结构,并维护现代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制度目的,以及建基其上的 国家刑事司法的法治国诉求 故而,律师辩护之独立性有其制度基础和制度目的。 关键词 律师辩护 独立性 诉讼结构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一 、 问题的提出 文之旨趣,亦是从律师辩护制度的沿革流变,探讨律师辩护制度 重庆打黑中打出的律师伪证案 李庄案,应当是 年中 的制度目的,从而论证律师辩护的独立性。 国刑事诉讼实务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案例,其罗生门般的案情且不 二、诉讼结构视野中律师辩护 去谈论,其中暴露出来的我国刑事诉讼的诸多问题,引起了学界 一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了实务界的广泛讨论。特别是二审中,被告人李庄庭审中突然认 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出现,以及辩护人的职业化是 罪,导致坚持为其做无罪辩护的律师处境十分尴尬。事后,学界 法治演进过程中的一个重大发展。刑事辩护制度一股认为可以 和实务界对于辩护律师是否可以独立于委托的被告展开辩护,也 追溯到古希腊,在实行弹劾式诉讼模式的古希腊和古罗马斗都存 就是律师辩护的独立性问题展开了钊‘锋相对的讨论 。特别是著 在律师辩护制度。公元 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以后,原来实行 名的刑诉法学者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对李庄案二审的辩护提出 的诉讼代理和辩论的原则,逐渐发展成为律 辩护制 质疑,认为在二审期间,被告人已经当庭认罪,律师仍然按部就班 度。罗马皇帝对于辩护人的作用论述如下:“首先所有的律师均 的作无罪辩护,是律师的败笔。引来了李庄案辩护律师陈有西的 为他们的诉讼当事人提供保护,以使他们不超越争讼功利所要求 尖锐反应:“我们如果做有罪辩护,那会成为中国法制史上一大污 的限度,不超越争吵和诅咒的限度,使他们做诉讼所要求做的事情, 点。”由此引发的关于律师辩护独立性的思考与论战,见诸报端与 避免侵害他人 。”由此可见,在古罗马看来律师辩护,既可保护诉 网络。 讼当事人的利益,又可维护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归纳争论的观点主要有三:一是否定说,律师辩护无独立性, 及至中世纪的封建制社会,欧洲大陆普遍实行纠问式诉讼。 因为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被告人,其与被告人之间是代理关系, 在这种纠问式诉讼中,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诉讼职能区分的诉 律师辩护应当从属与被告人自我辩护:二是肯定说,律师辩护有 讼结构被控审不分、辩护消亡所取代。刑事被追诉者沦落为诉讼 独立性,因为这是基于我国刑诉法及律师法的规定:三是限制说, 的客体,不再享有与控方平等的诉讼地位,刑’ 埘护当然不能存 即认为律师辩护有独立性,但应当要有限度。然而,仔细考察各 在。近代的刑事辩护制度是在 世纪以后随着启蒙思想家的呼 说立场及其支撑的理由时,不难发现各说之间虽是针锋相对,但 吁而重新建立的。尤其是在法国大革命以后,年法国的《人 却是自说自话,因为各说之间不是在一个平面上讨论律师辩护的 权宣言》第 条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从而为刑事辩护制度的确 独立性问题,有从律师辩护权的来源以及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 立提供了根据。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则确认丁被告人享有 的关系讨论律师辩护的独立性,也有从律师如何履行辩护职责讨 辩护权的刑事诉讼原则。 论律师辩护的独立性,还有从现行法对于律师辩护之规定讨论律 二律师辩护制度的存续和诉讼结构的演变:理念与制度 师辩护的独立性等等。各种论说不一而足。从中,我们并不能看 当今世界各国无不把辩护权规定为被指控人的首要权利,并 出问题的实质所在和律师辩护独立与否的基础所在。学界和实 且建立了刑事辩护制度,帮助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被指控人有 务界对此问题如此激烈的讨论,可以看出律师辩护的独立性问 权获得辩护在现代不仅成为各国国内法原则,而且也成为联合国 题,在当下仍然需要深入的讨论和廓清。作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 人权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得以规定。联合 的基本组成部分,律师辩护独立性问题,不仅仅关系到在被告人 国《世界人权宣言》第 条规定:“凡受刑事指控者,在未经获得辩 与辩护律师意见不同时律师和被告人之间如何协调立场、确定辩 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 为无罪。”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条第 项 护中的攻击防御、法官如何采信等等一系列现实的问题,更关系 到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转,实有讨论和研究的现实必要性。本 规定:“对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 作者简介:鞠启,华东政法大学 级司法鉴定专业硕士研究生。 年 己月 下 人,辩护人亦不得在被告人提出违法却合其利益之要求时拒绝辩 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 丁 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 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 护。且照此推演,被告所为无稚者,辩护人为之亦无罪,据此,被 告人毁灭自己的证据并成立犯罪,辩护人教授、帮助或共同为之, 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 亦不成立犯罪。显然这种忽略辩护人自主地位及律师辩护制度 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 的公法属性之观点,不利于观察并解释各国现行的律师辩护制 己付费。”这一规定确认了受指控人的辩护权和法律援助权。其 度。 实,法律援助权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辩护权的实现。 年联合 其实,在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辩护律师是一立于 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其中确认的律师辩护制度成为国 被告之侧的“独立的司法机关” 。从现代的整个刑事司法体系的 际刑事司法的准则之一,对各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 结构设汁而言,辩护律师虽然为被告利益,但同时带有公共利益 《基本原则》第 条明确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 的色彩,并具有公法机能?。盖因律师辩护之功能除平衡被告与 名律师 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 国家之间的实力差距和弥补被告人专业知识之不足外,更在于使 护。。当前,刑事辩护已经成为刑事司法中的一个重要法律职能, 辩护律师成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不可或缺的当事人。可以说,刑事 诉讼程序迅速进行的同时,对真实发现的司法工作进行监督,并 动摇任何不利于被告之判断,保证无罪推定原则在个案中实现, 辩护职能的实现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一个国家刑事法治的 维护整个刑事法的法治国性。而该等公法机能之实现唯借助于 水平。 从律师辩护制度的历史沿革看,一方面及至近现代,其理念 并建基于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的现代刑事诉讼结构之中。 二诉讼结构中的律师辩护独立性:基于职能分化的分析 基础不仅仪在于对刑事被追诉者的权益保障、对于无罪推定原则 现代刑事诉讼控审分离、控辩平等、控辩对抗、控辩审三方分 的坚持和维护,就其大而观之,更在于对于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 的制约和对法治国的维护。就此而言律师辩护制度虽是衍生于 立又制约的诉讼构造,与律师辩护制度之间有着制度上的互动和 联系,并互相促动。 刑事辩护制度,但有其独立的理念基础。另一方面,从律师辩护 其一,控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使得律师辩护成为必须。控 制度的存续和诉讼结构演变的历史沿革看,律师辩护制度在历史 诉和审判不再集于一身,刑事被告人得有机会从被纠问的客体地 中只存在于控审分离的诉讼结构中。从当今世界主要的刑事诉 讼模式看,不论是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还是英美法系的当事 位解脱,并有机会发表见解影响法官之判断。刑事被告人的诉讼 主体地位之确立,要求被告人有权参与任何欲对其做出不利益之 人主义模式抑或是混合主义模式,都强调并在制度上确立了控审 处分的程序并发表见解。及至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和人权理念 分离,控诉、辩护、审判互相分立并互相制约的诉讼结构。相应的 的宣扬,刑事诉讼程序之功能就不仅在于保证个案刑罚实施,更 在其刑事诉讼中,也都强调并确立了律师辩护制度。若律师辩护 在于借由个案真实之发现而达成的人权保障。在制度上,其不但 权源于当事人的刑事辩护权,其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 要求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官必须承担客观义务,更要求对被告人 地位和人权,那么指派辩护人制度 或强制辩护制度及其在当事 的任何不利益之判断必须经过充分的怀疑和抗辩。至此,刑事辩 人无法负担时的国家免费提供律师辩护制度 或如我国的律师 援助制度和指定辩护制度 ,则表明现代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制 护成为必须 其二,控辩平等、控辩对抗,使得律师;护独立性成为必须。 度作为刑事辩护制度之组成,有其独立的制度考量。 一 方面,作为个人的刑事被告人和作为国家代表的控诉人 检察 三、诉讼结构视野中的律师辩护独立性 官之间实力,不论是专业知识还是可利用之资源部相差甚火.若 一律师辩护的公法地位:辩护职能视角下的律师辩护 从律师辩护的功能或其必要性看,乃在弥补被告与国家间实 不允许被告人在辩护中寻求帮助, 然不符合控辩平等的要求, 且这种不平等将导致对辩护的限制,损害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进 力落差并实现公平之审判。盖因,其一,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以 强大组织为后盾的国家机关,为求真相之发现,得对被告发动侦 而直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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