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辩护观走向最低限度的被告中心主义辩护观——以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辩护意见冲突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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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辩护律师剧情解析

电影辩护律师剧情解析

电影辩护律师剧情解析简介电影《辩护律师》是一部剧情紧凑、扣人心弦的法律片。

该片聚焦于一名出色的辩护律师在关键的庭审中如何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正义的故事。

本文将深入探讨《辩护律师》电影的剧情,以及其中的几个关键场景和人物,带领读者一同进入这个扣人心弦的世界。

剧情梗概《辩护律师》的故事主要集中在讲述一位名叫李英俊的资深辩护律师替一名被指控谋杀的年轻女性辩护的情节。

电影通过庭审镜头将案件的来龙去脉逐渐揭示出来,展现出了法庭辩论的复杂与精彩。

故事开始,年轻女性金美熙被控谋杀她的前男友。

尽管有一些确凿的证据指向她,但李英俊相信她是无辜的。

他接受了这个案件,试图为金美熙获得公正的审判。

庭审场景1.庭审开始:–电影开始以一场悬疑的庭审揭开序幕。

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辩方和控方律师为自己的观点辩护。

–李英俊以他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入的调查破解了控方的证据,引起了观众的兴趣。

2.关键证人:–在庭审的过程中,李英俊采访了关键证人,试图找出真相。

他再三推翻控方证人的证词,揭示出了控方证供的矛盾之处。

–这些证人为电影增添了悬念和紧张感,观众不禁为李英俊的聪明才智欢呼。

3.辩护律师的辩词:–在结束辩词时,李英俊巧妙地将所有证据串联起来,证明金美熙是受害者,并且有其他嫌疑人。

–他使用事实和逻辑,将法官和陪审团打动,令人兴奋和感动。

1.李英俊:–李英俊是一位聪明、机智且敢于挑战的辩护律师。

他自信而坚定,秉持正义,为了为被告争取正当的权益,不顾一切地寻求真相。

–他的坚持与才智让他赢得了观众的喜爱,也成为电影中最受欢迎的角色之一。

2.金美熙:–金美熙是本案的被告,一个看似柔弱但内心坚强的女性。

她面临着错误指控,却仍然保持着对自己的清白的坚信,成为了李英俊努力的动力。

–金美熙的形象给了观众一种令人同情和钦佩的感觉,她的坚守和勇气是电影情节中的亮点之一。

案件分析和反思在《辩护律师》中,导演通过对案件的仔细描绘和人物的精细塑造,表达了对法律和正义的思考和反思。

浅谈我国独立辩护制度

浅谈我国独立辩护制度

浅谈我国独立辩护制度作者:姜雅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5期摘要按我国传统独立辩护制度而言,“律师只服从事实和法律,不受被告人意志的左右”,被律师理解为既没有必要和被告人保持一致,也没有必要和他协商,因此产生了很多矛盾。

律师频繁引用独立辩护论作为其行为的依据,是刑事辩护发展三十年以来最不成熟的体现。

关键词独立辩护律师地位有效辩护基金项目: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院级项目,项目编号:zc2018003。

作者简介:姜雅杰,江苏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5.246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独立辩护制度与大陆法系将辩护人看作当事人代理人的立场不同。

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辩护律师是经国家授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他既不代表国家参与诉讼,也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而是与诉讼后果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

这就意味着辩护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可以独立于被告人坚持不同的辩护意见,甚至是坚持与被告人相反的意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这些都是从法律上肯定了律师在实务诉讼中的独特地位,也推进了我国某些学者过分推崇独立辩护制度,但却忽视了实务中由此引发的许多问题。

辩护与代理

辩护与代理
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地位是平等的、独立的。
2.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 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关系。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以后,则取得了独立的诉讼地位, 在诉讼过程中,他是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 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职务保障权(《刑事诉讼法》第47条;《律师法》第36条, 第37条第1、2款) (2)会见、通信权(《刑事诉讼法》第37条;《律师法》第33条) (3)阅卷权(《刑事诉讼法》第38条、《律师法》第34条)
(2)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的 充分实现,《刑事诉讼法》第33条还规定了三项 重要的程序保障:
(1)权利告知; (2)代为委托; (3)受托辩护人告知。
委托辩护的限制: 其一,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
的人员范围内进行选择; 其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
(二)辩护人的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对此作了明 确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担任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 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便不得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除了正在监狱等服
刑场所服刑的人之外,还包括宣告缓刑的、监外执 行的,以及正在执行附加刑的人;
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
2.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唯一职能就是辩护,除此以 外没有别的职能。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绝对不能充当第 二控诉人,去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的 犯罪行为,即使这种行为是没有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的。

刑事诉讼公设辩护人

刑事诉讼公设辩护人
二、具体内容
(一)机构设置 联邦公共辩护人办公室是和检察官办公室对应按照司法辖区 设立的,是联邦政府的职能部门。一个司法区只有一个公共 辩护人办公室,只有一个公共辩护人,其他人员称为公共辩 护人助理。
在州层面,公共辩护人制度各州有所不同。大部分州都不具备 集中式系统,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由各个郡组织。有些地区公共 辩护人服务于与法庭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法庭的指定律 师办理刑事辩护,从法庭得到酬金;也有一些地区公共辩护人 就是接受政府公共资金的特定私立公司的律师。
• 三、公设辩护人任职资格
公社辩护人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在具体履行 法律援助工作时,其职能与其他律师基本无异, 就此而言,公社辩护人的任职资格与一般的律师 无异。除此之外,由于公设辩护人是国家工作人 员,还应当具备国家公务员的一般条件,即通过 相关的资格考试或其他考核。
• 四、公设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第 11 条 公设辩护人之俸给,比照法官、检察官俸给核给之。 第 12 条 公设辩护人对于法院及检察官,独立行使职务。 第 14 条 公设辩护人就承办案件,负诚实处理之责。
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 案件或被告因智慧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于审判中未 经选任辩护人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其 辩护;其它审判案件,低收入户被告未选任辩护人而声 请指定,或审判长认有必要者,亦同。
第二节 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基本内容
公设辩护人制度,是指政府机关作为承担法律援助责 任的主体,在刑事案件中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免费提 供法律服务的一种法律援助制度。公设辩护人制度属 于广义上的法律援助的一部分。
• 一 公设辩护人的性质
由英美等国家的制度设计以观,所谓公设辩护人是 指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具有从业律师资格, 为贫穷的被追诉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国家公职人员。 英美等大多属国家的做法是,设立专门的公设辩护人 办公室,这一机构隶属于政府,财政上直接或间接地 由政府支持,在办公室工作的律师由国家支付薪水。 由此可以看出,公设辩护人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 进而体现了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同时公设辩护人还 须具备一般律师的从业资格,这是因为,公设辩护人 在刑事诉讼中履行的是辩护职能,这使其在专业知识 和技能方面与一般的律师没有质的区别,因此,只有 那些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具备一定实践经验的 人,才有资格担任公设辩护人。

实习律师工作总结三篇

实习律师工作总结三篇

【导语】⼯作能⼒在不断的进步中,在以后的岁⽉⾥,我的⼯作⼀定会越来越努⼒的,尽量不会出现任何的差错。

《实习律师⼯作总结三篇》是©⽆忧考⽹为⼤家准备的,希望对⼤家有帮助。

篇⼀ ⼜到⼀年总结时,不同的只是这次是对我近⼀年的实习律师⼯作的总结。

发⾃内⼼的讲,我要⾮常感谢律师事务所给我实习的机会,尤其是在实习期对我予以了极⼤的关照,让我有机会参与各类案件的办理,尽快熟悉律师的实务操作程序,这让我有了开始律师理想的良好基础。

也⾮常感谢主任和同事们的帮助和教导,让我认识、理解律师⾏业、也正慢慢的融⼊进律师⾏业;尤其是律师事务所有这么好的学习和相互交流的氛围,使⾃⼰的知识和能⼒正逐步的提⾼,从⽽更快的适应律师这⼀职业。

名为年终总结,但实习期也接近结束,以下寥寥⽂字,算是对⾃⼰实习期⼯作的梳理和对未来执业的规划吧。

⼀、做“⼈” 要做事,先做⼈。

做律师也不例外。

虽然我在做律师之前有过四年的⾼校教师的⼯作经验,⾝上也沾染了许多⾃由知识分⼦的“习性”,但是我对重新开始的职业规划的思路还是⽐较明确,那就是事事都要重新开始。

早上提前到单位打扫卫⽣,下班之前⼀定将今天的⼯作做完,给被接待的当事⼈端茶倒⽔,主动帮助执业律师处理案件的细枝末节⽽从不计较报酬,这些每样都能圆满完成;勤勤恳恳、认真负责、⼩⼼谨慎、诚信做⼈,也样样都不能少。

回过头来看这⼀年的律师实习期,我可以⾃豪地告诉⾃⼰,这些我都做到了。

⼆、做“事” ⼀年的实习律师经历,让我明⽩了⼀个道理,细节决定成败。

从避免法律⽂书中出现哪怕⼀个错别字,到装订打印材料是订书钉不能有⼀点偏差;从案例分析必须关注每⼀个细微的法律问题,到阅卷必须查清每⼀个事实情节,⽆不体现作为⼀名律师的执业态度和素养。

虽然在从事律师这⼀职业之前已经做好了充⾜的思想准备,因此不会经历远⼤理想与律师现实的巨⼤⼼理落差,但是每天忙忙碌碌的⼯作,却很少停下来思考⾃⼰对于细节的关注程度,虽然知道⾃⼰在细节的处理上仍然还有很多不⾜之处,但是也很少进⾏总结。

试论辩护律师的独立诉权

试论辩护律师的独立诉权
的上诉和抗诉 的期限为五 日。对 于这些规定 , 如果 再结合《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执行 < 刑事诉讼法 > 若 干问题的解释》 来看 , 我们 就不难 看出其限制和削 弱 被告 人诉讼 能 力 之处 。 首先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 2 3 , 3 条 人 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 , 上诉人一般应当有上诉状
介人, 并充分发挥其调查、 阅卷权 , 往往能找到申诉 的理由, 从而有效地保护被告人 的申诉权 。因此, 在 我 国 目前条件 下 , 当 赋 予 原 辩护 律 师独 立 的 申诉 应 权, 只要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明确表示反对 , 符合 申诉条件 , 申诉就成立 。
20 0 6年 0 8月
试 论 辩 护 律 师 的 独 立 诉 权
钱矛锐
( 庆医科大学 管理学院 , 庆 40 1 ) 重 重 0 0 6

要 : 当 中国的刑事诉讼 中, 在 今 确立辩护律师的独立诉权 , 保证辩护律 师独立、 有效地行使
上诉权 和 申诉 权 , 对促 进 诉讼 结构 的平衡 、 分保 护被 告人 的合 法权 益具 有 现 实意义 。 充 关 键词 : 护律 师 ; 立诉权 ; 诉权 ; 辩 独 上 申诉权
维普资讯
第2 9卷
第 4期
长江 大学 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unl f a g eU i r t( oi c ne ) ora o nt nv sy Sc Si cs Y z ei l a e
Vo. 9 No 4 12 .
Au 0 6 g2 0

5 O・
长江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 版)
20 0 6年 8月
实 际意思不 一致 。虽然 法律 规定 了被告人 要 在笔 录 上签 字或 盖章 , 是 由于 被告 人 身 处 羁 押 又 无 力 书 但 写诉 状 , 之上诉 期 限行将 届满 , 加 因而往 往也 只能 无 可奈 何地 在笔 录上签 字 。 综合 上 述有 关 法 律规 定 , 除开 处 于 羁 押状 态 的 被告 人 , 告人 的近 亲 属 对 于 案 件情 况 和 法律 程 序 被

辩护人独立辩护的规定有哪些

辩护人独立辩护的规定有哪些

辩护人独立辩护的规定有哪些辩护人独立辩护的规定有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辩护人独立辩护的规定有哪些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所以,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起共同承担辩护职能。

辩护人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与承担控诉职能的控诉一方积极对抗,并针对指控,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促使法官兼听则明,在中立的基础上公正裁判。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确立辩护人辩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辩护人辩护制度对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诉讼民主具有重要的意义。

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防止办案人员主观片面,做到兼听则明,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辩护人法律观后感

辩护人法律观后感

辩护人法律观后感在观看电影《辩护人》之后,我不禁对法律制度和辩护人的角色产生了深刻的思考。

这部电影以引人入胜的剧情和精彩的演出,展现了法律的力量和辩护人的职责。

作为一名观众,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复杂性和辩护人的使命。

电影《辩护人》以鲜明的对比展现了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公正。

主角金刚大律师以其非凡的智慧和执着的精神,为被指控的农民车臣奎辩护,同时也为观众揭示了法律机构内部的腐败和规则的片面性。

这让我反省了我们生活中的种种不公正和被冤枉的情况,也使我意识到在法律面前,一名强大的辩护人是多么的重要。

辩护人的职责不仅仅是为被告人辩护,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电影中的金刚大律师虽然面对着一个看似无法逾越的困境,但他不屈不挠,坚持真理,最终为被告人洗清罪名。

他的努力和坚持让我深受启发。

辩护人的工作是充满挑战和压力的,不仅要有很强的法律知识和技巧,还需要有坚定的信念和勇气。

辩护人需要全面了解案件的细节和相关的法律条款,同时也需要深入了解被告人的背景和动机。

只有全面了解了案件和被告人的情况,才能制定出合理的辩护策略,并为被告人争取最大利益。

对于被告人而言,辩护人不仅代表着法律,更代表着正义和希望。

在电影中,车臣奎原本是一个被社会遗忘的底层农民,但是金刚大律师的出现为他带来了翻身的机会。

这让我明白了辩护人在某种程度上是给予被告人第二次机会的人。

辩护人的工作不仅是面对法律机构和司法程序的挑战,更是面对社会舆论和道德观念的考验。

有时候,辩护人不得不与公众的意见产生冲突,因为他们需要坚守法律的规定和道德的底线。

电影中,金刚大律师被媒体指责为冷血律师,但他并没有因此而动摇,而是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的正直和勇气。

这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意识到辩护人的工作不仅需要法律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坚持真理和正义的勇气。

观看电影《辩护人》让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和辩护人的使命。

通过电影,我认识到了辩护人的工作不仅仅是为了代表被告人辩护,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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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独立辩护观走向最低限度的被告中心主义辩护观 ——以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辩护意见冲突为中心

【出处】《法学家》2011年第6期 【摘要】长久以来,独立辩护观在世界各国一直牢牢地占据着统治地位。但是,近年来,在有些国家,独立辩护观受到了批判,被告中心主义辩护观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青睐。说到底,辩护观的选择是由被告利益的保护方式,对被告利益、律师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价值排序以及其他社会因素的发展变化决定的。在被告利益的保护方式、各种利益的价值排序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大背景下,在律师过度商业化的今天,我国有必要实现从独立辩护观向最低限度的被告中心主义辩护观的转变。 【关键词】独立辩护观;被告中心主义辩护观;知情的同意辩护观;辩护观模式选择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以来,我国辩护律师对刑事案件的参与范围和参与程度都有了大幅度的扩张。然而,在这一扩张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概而言之,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辩护律师与公检关系的对抗化。这集中体现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庭审方式等方面。令人欣慰的是,该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界的关2

注,并引发了普遍的讨论,各界在一定程度上也达成了共识。二是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关系定位。与前一问题不同,长久以来,这一问题并未引起各界的关注,但2009年底发生的李庄案改变了这一状况。 在李庄案二审开庭审理期间,李庄多次表示认罪,辩护律师却坚持作无罪辩护。对辩护律师的这一做法,陈瑞华教授委婉地提出了批评。在陈瑞华教授看来,这种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各说各话”、“大唱对台戏”的做法,不仅为控方提供了进攻辩方的武器,而且也很容易导致辩护效果的相互抵消,难以达到较好的辩护效果。[1]不料,这一批评在各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大体说来,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被告当庭认罪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否作无罪辩护;二是在被告主张无罪的情况下律师能否作有罪辩护;三是同一被告的两名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相左应当如何处理。在这一讨论中,有相当一部分律师认为,由于辩护律师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因此,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当然可以进行无罪辩护。不仅如此,持这一观点的人还认为,即便被告人不认罪,辩护律师也可以进行有罪辩护。在被告人的两名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各个律师可以独立发表各自的辩护意见。[2]针对律师界持有的这种绝对独立的辩护观,最近有学者进行了系统的、有力的批判。[3] 从宏观的角度来说,辩护律师与被告之间的辩护意见冲突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有罪辩护意见与无罪辩护意见的冲突;二是为了实现有罪辩护或者无罪辩护的目标,在具体辩护意见选择上的冲突。对于第一种类型的辩护意见冲突,从世界范围内看,在被告主张无罪辩护的3

情形下,所有的国家都禁止律师作有罪辩护,因为这与辩护律师的职责是背道而驰的。[4]在被告承认有罪的情形下,除了实行辩诉交易的国家外,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允许辩护律师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作无罪辩护。在辩护律师确切知道被告替人顶罪的情形下,有的国家要求辩护律师必须作无罪辩护,否则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5]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辩护律师负有确保无辜者不被追究的消极真实义务,以及确保控方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有罪和以合乎诉讼程序的方法证明被告有罪的义务。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在有罪辩护与无罪辩护发生冲突的情形下,各国的处理方式基本是一致的。 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之间的辩护意见冲突不仅仅体现在是否有罪问题上,而且也体现在是否提出某一证据、[6]是否提出某一辩护主张[7]以及提出何种辩护主张[8]等方面。经验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前者发生的概率明显低于后者。那么,对于这些具体的辩护意见冲突,世界各国又是如何处理的呢?在这一问题上,长久以来,各主要国家一直都奉行独立辩护观。但是,近年来,这一状况有所改观。在美国,自20世纪70年以来,独立辩护观受到了批判。现如今,在法学教育方面,几乎全美的法学院都已放弃了独立辩护观。在司法实践中,尽管总的来说判例法体现的是独立辩护观,但是判例也越来越倾向于赋予被告更多的辩护意见决定权。[9]在德国,有些学者也开始反思并批评独立辩护观。比如,在是否召集某证人出庭问题上,虽然大多数意见认为,这是审判中的技巧问题,“应当由辩护人处理”,但是,“有法学家认为原则上辩护人应受当事人约4

束,但是不合理的或者非法的要求除外。”[10]同样,在日本,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对独立辩护观持批判的态度,并主张改采被告中心主义辩护观。[11]在俄罗斯,经典的教科书也已开始宣扬被告中心主义辩护观。古岑科主编的《俄罗斯刑事诉讼教程》一书,就主张“辩护人不是代理刑事被告人,而是和刑事被告人一起进行工作。他应当同刑事被告人协商自己的立场和行使某一项权利的意图。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辩护人应向刑事被告说明拒绝该辩护人并聘请其他辩护人的权利。”[12]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近年来各国的理论界乃至司法实务界纷纷放弃独立辩护观呢?这对中国未来处理辩护律师与被告之间的辩护意见冲突有何启示呢?[13]在本文中,笔者拟对这些问题作一尝试性的回答。 二、对独立辩护观的质疑 独立辩护观之所以遭到各国理论界的批判,是因为近年来的一系列刑事司法改革以及社会因素的变化动摇了独立辩护观的理论根基。 (一)独立辩护观的理论基础 长久以来,独立辩护观之所以能够牢牢地占据统治地位,源于它颇具迷惑性、看似无懈可击的两大理论基础:[14] 一是只有辩护律师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的利益。概而言之,这一主张主要建立在以下两点认识之上:首先,法律的技术性、复杂性以及难以理解性决定了被告人不可能作出正确的法律决定。只有受过专业训练、拥有特殊技能的辩护律师才知道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被5

告的利益。[15]其次,相较于情感涉入的(emotional involvement)被告,辩护律师是一个冷静的旁观者,他更清楚被告真实的利益所在。[16]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Nelson v. State案中的一段话,精确地表达

了法院对被告维护自身利益的极度不信任,“只有律师才有能力作出策略性的决定,律师必须成为诉讼的管理者。如果由被告人作决定,很有可能损害大于好处。律师输掉官司的最有把握的方式之一就是让当事人操作审判。”[17] 二是维护辩护律师的专业自主性(professional autonomy)。刑事辩护是专业性活动,辩护律师是专业人士。辩护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活动有其自身的利益。大体说来,在刑事辩护活动中,辩护律师的利益包括工作的自主性利益(autonomy in performing work)、作为辩护律师的身份利益(interest inidentity as a lawyer)、技艺利益(interest in craft)以及职业责任利益(interest in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所有这些利益都要求辩护律师必须独立作出决定。[18]让被告人对辩护意见指手划脚会损害辩护律师的专业自主性。首先,在工作的自主性利益方面,由于专业性的工作涉及专门的知识和技术,因此,专业性工作一定要由专业人员进行控制,并只能由其他的专业人士进行评判。如果允许非专业人士评判专业人士或者对专业人士指手划脚,那么“理性的专业人士”( thinking professional)就会变成被雇佣的喉舌(hired mou师 iece)。在刑事辩护活动中,强迫律师违背自己的职业判断按照被告的指示行事,无异于将辩护律师贬为被告的传声筒或者被雇佣的枪。其次,律师对其身份的利益源6

于人们对“律师”的界定。在人们的观念里,被告人找律师的目的是在法律问题上寻求指导与帮助。如果律师要求被告作决定,很容易造成律师不尽职的感觉。因此,在辩护意见问题上,让被告作决定与当事人对律师的角色期待(role expectation)是不符的。[19]再次,在职业利益方面,律师有不被强迫提供低于行业标准(substandard)的工作的利益。如果允许当事人强迫律师提出一些在律师看来站不住脚的论点或者强迫辩护律师根据当事人一时的兴致进行辩护,则不仅会损害辩护律师的职业名声,而且还会导致潜在的代理人对辩护律师代理能力的质疑,从而影响其未来的职业发展。[20]最后,在职业责任利益方面,辩护律师有不被强迫从事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行为的职业责任利益。如果允许当事人强迫辩护律师按照被告人的要求行事,很容易导致辩护律师实施损害社会利益以及第三者利益的行为。[21] (二)对独立辩护观的质疑 近年来,由于各种理论的发展,尤其是受到医学领域内实行的患者中心主义医疗观的影响,独立辩护观的理论根基受到了批判。 1.谁是被告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被告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是被告而不是律师。这是因为: 首先,被告不仅有能力理解法律上的专业性信息,而且也能作出理性的决定。经验表明,作出理性的决定并不需要完全理解法律上的专业信息。实证研究也表明,被告是能够理解作出理性决定所需的信息的。虽然一些技术性的信息超出了被告的理解能力,但是对于作出理性的决定来说,这些信息可能是不必要的。[22]医学领域的经验就证7

明了这一点。在医患关系问题上,医学界长期奉行的是医生主导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医生无需向患者提供有关病情以及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的任何信息。支持这一做法的理由之一是患者不能理解医疗信息。直到20世纪50年代,医生主导模式才被知情的同意(informed consent)原则所替代。根据知情的同意原则,在实施具体的诊疗措施前,医生必须向患者充分地告知可供选择的诊疗方案、每个方案的可能后果以及医生建议的方案,由患者作最终的选择。如果诊疗方案事前未征得患者的同意,医生很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3]经过长时间的磨合,现如今,大多数医生认为,只要倾注合理的时间和努力进行解释,患者是能够作出理性决定的。以此类推,我们可以发现,所谓的“法律的技术性、复杂性以及难以理解性决定了被告难以作出正确的法律决定”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经验表明,“不是被告不能理解法律问题,而是律师的交流能力太差损害了被告的理解能力。”[24]

其次,只有被告才是被告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关于辩护律师和被告人谁是被告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这取决于谁拥有资讯优势(superior information)以及谁能更好地利用这些信息进行决策。[25]辩护律师的优势在于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以及处理相关问题的经验。被告的信息优势则在于对案件事实、案件相关情况的了解。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被告的这一优势并不是绝对的。这是因为,一般来讲,经由娴熟的询问,律师是可以从被告处获知这些信息的。[26]因此,仅就对案件法律后果的判断来说,辩护律师是有优势的。然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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