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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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制度对人权保障的作用辨析

辩护制度对人权保障的作用辨析

辩护制度对人权保障的作用辨析刑事司法救济辩护制度直接体现出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

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已受到当今社会空前的尊重和关注,在司法救济领域,刑事司法辩护中的人权保护制度相比其他立法和行政救济措施更为关键,刑事辩护救济成为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

然而,现行刑事司法辩护制度运行当中,存在着许多与当今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致使司法实践中不能很好地贯彻刑事司法救济辩护制度的精神,甚至出现滥用职权,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错位现象,严重侵害了公民应有的权利。

由此,完善刑事司法辩护制度,充分保障人权,是当今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

一、人权的概念及其发展概况所谓人权,就是生活在社会环境中的人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

充分享有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

人权的实现,同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分不开。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权不断扩展其领域范围,涉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1、在古代,人类本应当享有各种生活权利,但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他们所享有的所谓“民主权利”是微乎其微的。

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成功以后,人们追求一个自由、平等、民主、人道社会,人权思想应运而生,它历经了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是指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后一个很长的时期,其内容主要是提出了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主要标志。

第二阶段,是从十九世纪初开始的社会主义运动,以苏联的《被剥削劳动人民的权利宣言》和《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突出了劳动人民求解放、求生存、求保障的社会主义人权思想。

第三阶段主要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反殖民主义的运动,其主要内容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国际集体主义人权,现在这些人权观已被国际社会,一切热爱和平、民主自由的人民所接受。

2、今天,《世界人权宣言》的问世,作为国际习惯法的重要内容,而为世界各国所必须尊重和遵守,国际人权“两公约”也已经分别得到140多个国家签署加入。

《刑事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研究》

《刑事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研究》

《刑事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研究》一、引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缺席审判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法律问题。

而在这种特殊的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尤为关键。

本文将围绕刑事缺席审判中辩护权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解决策略进行研究和分析。

二、刑事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概述刑事缺席审判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未经出庭或因故不能出庭,法院依然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情形。

而辩护权则是被告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为自己进行辩护和选择辩护人的权利。

在刑事缺席审判中,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三、刑事缺席审判中辩护权存在的问题(一)被告人无法亲自出庭辩护在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因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出庭辩护,导致其辩护权受到限制。

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告人有强烈的辩护意愿,也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二)辩护人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辩护人往往无法充分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也无法直接与被告人沟通,这可能导致辩护人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无法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三)审判公正性受影响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据现有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判决,可能无法全面了解案件的全部情况。

此外,由于缺乏被告人的当庭辩解和反驳,判决的公正性可能受到一定影响。

四、解决刑事缺席审判中辩护权问题的策略(一)完善法律制度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在刑事缺席审判中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例如,可以设立特别程序,允许被告人在特殊情况下进行远程出庭或者通过视频连线进行辩解和反驳。

此外,还可以制定相应制度来保证辩护人充分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

(二)强化司法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应强化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司法保障措施。

例如,法院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供被告人和辩护人查阅和了解;同时,法院还可以采取措施确保被告人的通信畅通,以便其与辩护人进行沟通。

此外,还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对刑事缺席审判中的程序进行监督,确保其公正性。

法律援助律师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

法律援助律师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

法律援助律师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目录一、内容概括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3)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4)二、法律援助律师概述 (5)2.1 法律援助律师的定义与职责 (7)2.2 法律援助律师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7)三、法律援助律师发展困境分析 (9)3.1 法律援助律师数量不足 (9)3.2 法律援助律师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10)3.3 法律援助律师经费保障不足 (12)3.4 法律援助律师社会认可度低 (13)四、法律援助律师发展困境的原因探析 (14)4.1 社会认知偏差与偏见 (16)4.2 制度设计与执行不力 (17)4.3 经济因素与资源分配不均 (18)4.4 法律服务体系不完善 (20)五、法律援助律师发展困境的对策研究 (20)5.1 加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 (22)5.2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设计的建议 (23)5.3 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经费保障水平的策略 (24)5.4 提升法律援助律师社会认可度的途径 (26)六、结论与展望 (27)6.1 研究结论总结 (27)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28)一、内容概括本文档主要围绕“法律援助律师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这一主题展开,概述了当前法律援助律师所面临的困境及其成因。

文章首先介绍了法律援助律师的重要性及其职责,强调了他们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扮演的关键角色。

分析了法律援助律师发展面临的现实困境,包括资源分配不均、工作压力大、收入待遇较低等问题。

从多个角度探讨了造成这些困境的原因,如法律援助制度的不完善、社会认知度不足等。

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旨在推动法律援助律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这些建议包括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待遇和地位、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教育等。

通过综合施策,以期改善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环境,提升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论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

论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

摘要我国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和细化了值班律师的职责和管理,但没有涉及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问题。

研究和探讨值班律师权利的保障,对于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值班律师;权利;保障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Lawyers on Duty //LIU ChuanhuaAbstract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revised in 2018,and the“Opinions on Carrying out the Work of Legal Aid Lawyers on Duty”and the “Guiding Opinions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ystem of Pleading Guilty,Admitting Punishment and Lenien‐cy”jointly issued by the two supreme organizations and the three ministries clarified and refined the duties and management of lawyers on duty.However,the above legislation did not deal with how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lawyers on duty.Therefore,it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study and explore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lawyers on duty for giving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the legal aid lawyers on duty in the trial centered reform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system and the pilot reform of the system of pleading guilty and punishment with leniency.Key words layers on duty;rights;protection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试行始于2006年,其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法治建设的一些重要经验,对于推动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行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律师的人权法如何捍卫人权和推动社会正义

律师的人权法如何捍卫人权和推动社会正义

律师的人权法如何捍卫人权和推动社会正义人权是指个体作为人类的一员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尊严权等。

而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维护人权和推动社会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律师如何运用人权法来捍卫人权,并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

一、人权法的重要性人权法是一系列以保护和维护人权为目的的法律规范和机制的总称。

人权法的重要性在于确保人类基本权利的得以尊重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救济机制,使个人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作为人权法的执行者和捍卫者,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律师如何捍卫人权1. 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有义务向无力承担律师费或遭受不公平对待的个人提供法律援助。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方式,律师确保人们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和合理的法律保护。

2. 参与公民教育和宣传:律师通过开展公民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人权的认识和意识。

他们可以组织法律知识讲座、发表文章、参与媒体访谈等,向社会大众普及人权法律知识,提升公众对人权的保护意识。

3. 提起诉讼和维权:当人权受到侵害时,律师可以代表被侵权人提起诉讼,并为其维权。

律师通过法律手段寻求公正,通过诉讼、起诉等行为,使个体的人权受到法律保护。

4. 参与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人权得到充分保障,律师还可以参与社会各界对人权状况的监督和评估。

他们可以与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等合作,进行人权调查和监督,通过透明报告和提出建议,促使政府改善人权状况。

三、律师如何推动社会正义1. 参与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指律师代表公众利益提起的诉讼行为。

律师可以通过参与公益诉讼案件,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

他们可以代表被侵权群体或弱势群体提起诉讼,为其维护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得到解决。

2. 参与社会倡议:律师可以参与各种社会倡议和运动,推动社会正义的发展。

他们可以发起和参与人权、社会公平等议题的讨论和活动,为追求社会公正和人权保护作出贡献。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 : 9 D 1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0 8 9 3 (0 6 0 — 0 3 0 10 — 4 8 2 0 )4 0 7 — 4
. 3 根据 《 刑事诉讼法》 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次数为 1 次 ;人均每次会见 律师执业权利主要包括会见权 、 出意见权 、 提 阅卷 持续时间约为 2 分钟 。 一斑而见全豹。 4 窥 究其原 权、 调查取证权和投诉权 。 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 因, 主要是 : 一是执法观念陈旧,重打击轻保护” “ 、 权利 , 对推进政法机关执法能力建设 , 提高执法水 “ 重实体轻程序” 的陈旧执法观念仍有不同程度的 平和办案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 , 由于立法和 存在 。 如刑诉法规定 , 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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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 0 年第 4 06 期
( 第7 期) 总 6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保 障 问题 研 究
廖腾 琼
( 西) 30 1
要: 律师执业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 , 也是提 高政 法机 关执法能力
现实 的原 因,使得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享有的执 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 日起 ,应当告知 业权利未能得到充分实现 , 特别是会见权 、 调查 取 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提供帮助的权利 。但侦查 证权 、 阅卷权保障方面还存在不少 问题。 笔者着重 就这三方面的权利保障问题 ,提 出进一步加强 和 改进的建议 , 以求教于同仁。 当前律师执业权利 保障存在 的主要 问


机关 目前普遍采取权利告知书的方式进行告知 , 导致犯罪嫌疑人不理解甚至没有意识到有权聘请 律师 , 因而造成律师行使会见权 的程序难以启动 。 二是立法过于原则导致执法偏差。如刑诉法及相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警察不得向嫌疑人或其亲友推荐律师)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警察不得向嫌疑人或其亲友推荐律师)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警察不得向嫌疑人或其亲友推荐律师)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现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2016年8月9日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促进公正执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保障律师受委托权1.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不得向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推荐或变相推荐律师,不得要求、建议或者暗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更换符合条件的律师。

2.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属于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3.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

转达、通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4.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公安机关,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并提供上述文件复印件。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作者:刘洋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作了重大改革,进一步增强了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但对人权保障问题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以期构建更完备的刑事司法程序,而且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律师取证困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整体不高等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对侦查权的监督及限制、防止超期羁押、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为更好地完善和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真正落实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护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16-03作者简介:刘洋(1988-),男,河南孟州人,西安工程大学助理工程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人权的概述人权一词,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公民权则是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因此,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应当体现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之中。

人权是指作为一国公民和一个自然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

人权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主要问题之一。

人权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也就没有所谓的权利,更无法实施相应的人权内容。

从1978年到今天,可以说,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保障人权和实施人权的最完善也是最好的方式,用另外一句话说,法律的缺位就等于人权的缺位,人权的实施和保障必须要靠法律的保护和完善。

没有了法律,人权就只能在最原始的表面上停留,只能用道德来维护。

人们都知道,道德是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用道德来保障人权,就等于对人权的侵犯。

法律通过处罚侵犯人权的各种行为,从而发挥它的保障人权的作用。

国家不仅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文化和政治高度,还必须完善和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通过法制手段来保障人权,以使人权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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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与救济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水平的重要尺度。

总体而言,XX市律师刑辩现状与首都的法治建设水平不相适应。

本文以刑事律师辩护现状作为切入点,通过对刑辩律师执业过程中辩护权利受侵犯的问题与原因进行分析,从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视角,对刑事辩护权利运行机制进行探讨,构建刑事辩护权利救济机制与相关配套措施。

一、近年来XX市律师刑事辩护现状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水平的重要尺度。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提供法律帮助,能够有效平衡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促进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在现代社会中,许多国家都要求刑事案件必须有律师辩护,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国家有义务通过司法援助为其指定免费的辩护律师”在我国,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自然权利,刑事辩护权长期被忽视。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各种统计数据表明,当前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不到30%;如果这一数字低于10%,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就相当于一种摆设。

”值得指出的是,一些统计数据表明我国近年来刑事辩护率在60%左右,这是因为自1997年之后,律师业务统计中将审查起诉列为一个独立的案件受理环节,所以计算时,一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被视为两次案件代理,因计算方法不同,两种统计数据并不冲突。

在XX,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一直较低,不足全国平均水平。

2005年时,全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仅为30%,而XX更低,不足10%,平均一个律师一年承办的刑事案件不到一件。

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依据《2005年XX律师业发展报告》,截至2005年底,全市执业律师已达11373人,居省级行政单位第二位,约占全国执业律师总数的10.5%。

七年之后,XX市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形势进一步严峻,2012年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在全国两会上称,“一年2万件刑事案件,有律师代理的不到500件,只占2.5%,其中很多还是政府指定律师辩护的。

”与此同时,XX市律师还具有人均辩护低,办理刑事案件意愿不强的特点,刑事案件辩护率总体上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在2004年,XX律师的人均刑事辩护率为0.94件/人,到2010年时降到了0.37件/人,不及2004年的一半,显著低于全国水平。

另一方面,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的支持率远高于对律师辩护的支持,且刑事律师在程序意义的过程性辩护方面质量不高。

总体而言,XX市律师刑辩现状与首都的法治建设水平不相适应。

如何改变这种情况,提高刑辩率,是首都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工作必须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试图以刑事律师辩护现状作为切入点,通过对刑辩律师执业过程中辩护权利受侵犯的问题与原因进行分析,从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视角,对辩护律师的权利救济与保障机制进行前瞻性设想。

二、律师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与原因(一)律师刑事辩护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新《刑诉法》对律师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诸多方面的完善,没有盲目照搬国外制度,而是循序渐进地推动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并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坚持着力解决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得律师刑事辩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所改善,但刑事律师辩护现状依然不容乐观。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律师参与诉讼活动限制重重,“三难”问题依旧存在我国《刑诉法》与《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辩护不受侵犯权、人身权、特定情况下的保密权等。

其中最为重要的,也是实践中,律师执业过程中最为突出的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一是关于会见权的问题。

新《刑诉法》吸纳了《律师法》中关于律师自由会见的规定,改善了律师的会见程序。

依据新《刑诉法》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特殊案件之外,律师凭“三证”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且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但是实践中,侦查机关和看守所会通过多种方式,限制律师的会见权。

一是限定会见时间或会见次数,比如有些看守所规定律师的会见时间只有20分钟或30分钟,时间到后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电话就会被切断。

二是对禁止性法律条文进行限缩解释。

新《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一些司法人员认为,不被监听意味着不受人耳的监听,不应包括不受设备的监听,会见场所可以安装监控探头;一些侦查机关则将其解释为不通过设备监听,但是可以派员在现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不被监听,既包括不得利用技术监听,也包括侦查人员不在场。

该规定符合“监听”的立法本意,其他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也应当按照该种理解执行。

三是对授权性法律规定进行扩张解释。

高检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条第1项规定: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

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一些侦查机关为了限制律师会见权,只要达到数额标准,便属情节恶劣,一律要求侦查机关许可后律师方可会见。

而实践中,对于律师提出的会见请求,一律不许可,致使限制性条文虚置化。

二是关于阅卷权问题。

阅卷权是保障律师知情权的主要途径,律师通过阅卷获知案件的基本事实与相关证据,为充分辩护做出准备。

新《刑诉法》完善了辩护人的阅卷权,扩大了律师阅卷的范围。

《刑诉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根据该条规定,辩护人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

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通过多种手段限制律师的阅卷权利,有些机关只允许辩护律师选择查阅、摘抄、复制中的一种方式,并限制复制的数量;有些机关仅允许复制书面卷宗,对于光盘、审讯录像等证据,不允许复制。

三是关于调查取证权问题。

尽管新《刑诉法》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具有辩护人地位,且辩护律师的权利也有所扩大,但对其是否具有主动收集证据的权利,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而在侦查阶段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国际上的主要做法。

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空白,使得辩护律师在长达数月的侦查期限内,失去了调查取证的主动权。

根据《刑诉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但是律师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证据,一般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这与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能存在一定的冲突,一些申请诉求得不到回应。

2、刑辩律师存在较大的执业风险长期以来,律师行业谈刑色变,不愿代理刑事案件成为行业共识。

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的规定,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同时,也极大的限制了辩护律师的执业空间,被称为悬挂在刑事辩护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刑事辩护律师可能基于自身的会见或者调查取证行为,触犯法律的红线。

会见与取证对律师而言,蕴藏着巨大的刑事责任风险,全国律协曾对23个律师伪证罪案例进行分析,其中11个涉案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错案率将近一半。

这也使得刑事辩护成为辩护领域的高压线和深水区。

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因刑法第306条规定而被指控犯罪的律师,1999年至2002年间有347起,其中包括犯罪最终不能成立的案件。

《刑诉法》修改之前,针对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过程中的涉嫌犯罪问题,往往由原案件承办机关进行侦查,这就对侦查行为的中立性提出了疑问。

为此,新《刑诉法》规定了辩护人刑事案件的特殊管辖权,但效果如何有待于实践检验。

(二)律师刑事辩护权利被侵犯的原因1、控辩双方实力悬殊,诉讼地位不平等。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存在三种错误倾向:一是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二是重查明事实真相、轻维护程序公正,三是重证据真实性、轻证据合法性。

公检法机关基于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重视不够、保障不足。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工作对象除了当事人之外,主要是公检法等公权力机关,双方从来就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检法机关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却是互相配合多、互相制约少。

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的“大控方”,与辩护律师具有天然的对抗性。

内设于检察机关,承担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自侦部门,与检察机关的联系更为紧密。

实践中,基于单位利益、办案压力与考核任务的考虑,侦查机关(部门)与检察机关对辩护权利行使进行阻挠或者刁难的现象屡禁不止,使得辩护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在强大的国家机关面前,律师个人力量凸显不足。

2、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意愿减弱,维权意识不强。

一是辩护空间有限。

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而移送到法院的刑事案件,大多经过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层层审查,控诉一方的证据材料相对较为全面扎实,并且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律师介入刑事案件能够开展的工作范围和程度有限,辩护律师感到大多数案件难有作为。

二是缺乏职业激励。

比起民商事案件、非诉案件而言,刑事诉讼的律师费用毫无吸引力。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并不比代理其他案件轻松许多,付出与回报之间严重失衡。

在一些法律援助案件中,由于经济利益的缺失,律师毫无责任心,辩护流于形式。

基于上述原因,许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意愿减弱,辩护预期不高,维权意识不强,即使权利遭到侵害,真正试图维护自己权利的依然是少数,这就使得相关司法机关对侵犯律师权利的行为形成执法性依赖,对律师权利的保障更加忽视。

3、个别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救济机制缺乏有效性。

虽然新《刑诉法》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的改革与完善,但关于辩护制度的个别规定仍然过于原则、模棱两可,难以执行,亟待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如,《刑诉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但是,实践中辩护律师缺乏了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证据收集情况的途径,无法了解到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搜集无罪、罪轻证据的情况,更遑论申请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调取这些证据材料了。

“无救济则无权利。

国家法律在不建立基本救济机制的情况下,继续扩大律师辩护权利的外延和范围,最多只能达到在书本法律中列举更多“权利条款”的效果,而并不会带来律师辩护效果的实质性改善。

”新《刑诉法》虽然增设了律师权利被侵犯时的救济条款,但是缺乏具体而具有操作性的制度规定,救济机制缺乏有效性,律师辩护权利一旦受阻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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