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巴塞尔协议与中国银行资本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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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监管思想之比较——兼论我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

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监管思想之比较——兼论我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

2006.11法制与社会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监管思想之比较——兼论我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张云鹏(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摘要近三十年来,巴塞尔委员会的原则和协议不仅为组成巴塞尔委员会的十国集团所接受,而且也逐渐被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和银行所自愿接受和认可。

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分别体现了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监管的两种监管思想:规则驱动法与过程参与法。

对照巴塞尔协议的相关内容,中国的银行监管制度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受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监管思想的启示,笔者认为,应从四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制度。

关键词巴塞尔资本协议比较问题启示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40-02一、《巴塞尔资本协议》概述银行业的日益国际化和经营模式转变,加之各国在银行监管标准方面的冲突,逐步促成了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努力。

1975年2月,由当时十国集团的成员国比利时、加拿大、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共12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国家中央银行的代表组建了“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

该委员会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关于国际银行监管问题的合作与协商机制,其目标是提高全球范围内的银行监管水平,保护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

近三十年来,巴塞尔委员会不断发布的被统称为巴塞尔协议的原则和协议不仅为组成巴塞尔委员会的十国集团所接受,而且也逐渐被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和银行所自愿接受和认可。

其中,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和2001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即所谓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所确立的原则和规则成为各国银行监管的重要准则:(一)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

该协议全称为《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关于统一银行资本衡量的资本标准的协议》,巴塞尔委员会认为资本比率的高低会直接影响银行的偿债能力,通过对资本水平和衡量标准的规定,可以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从而消除银行间不公平竞争。

浅析_新巴塞尔协议_与中国银行业监管

浅析_新巴塞尔协议_与中国银行业监管
学术论坛
浅析《新巴塞尔协议》 与中国银行业监管
崔光华
( 天津财经大学金融系, 天津 ,00((() 摘要: 新巴塞尔协议的诞生, 对全球金融业风险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 它提出了新的监管理念和先进 的风险监管技术。 对于原协议还没彻底完成的中国银行业来说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本文通过对新巴塞 尔协议有关银行风险框架的阐述, 并结合我国银行业在新巴塞尔协议下所面临的困难, 提出我国银行 业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途径。 关键词: 新巴塞尔协议 风险监管 资本充足率 内部评级 随着科技与通讯的发展,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 国际银行业的运行环境和监管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
围覆盖银行面临的所有可控风险, 贯穿银行业务的整 个过程, 利用大量的数据模型等工具对风险进行实时 和定量的分析。可以借鉴西方经验, 采用矩阵型银行 结构, 以客户和职能作为两个参考因素, 分设客户风 险部门和职能风险部门,后者从银行整体的角度, 对 “ 银行业务 & 风险矩阵” 中的不同性质( 信用、 市场、 操 作) 、 不同部门( 公司、 机构、 个人等部门) 以及不同产 品( 债项) 的风险, 进行计量、 监测、 控制、 管理和报告, 为各客户经理提供更坚实的平台支持。 增强 ’" 提高资产质量的同时拓展资本补充渠道, 银行资本金实力。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也是 银行乃至整个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证。资本充足率 低, 关系到未来市场份额、 国际信用评级、 融资成本等 诸多问题。我们在争取国家对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方 式、 程序、 税收等方面给予适当的立法和政策支持外, 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另一重要途径是减少风险, 从改善 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和提高经营决策水平入手, 提高资 产质量, 利用债转股、 集中核销、 资产证券化等手段盘 活存量不良贷款, 保证新增贷款全部回收, 对信贷资 产实施综合全面的过程管理。同时, 积极拓展银行资 本金的补充渠道, 如发行长期次级金融债券等, 因为 次级债券是一种债务工具,其利息支出可以免税, 主 要发行对象是居民和个人企业,筹集的资金比较稳 定, 对商业银行经营较有利。

《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资本监管研究共3篇

《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资本监管研究共3篇

《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资本监管研究共3篇《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资本监管研究1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资本监管研究作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银行监管协议,巴塞尔协议的出现对世界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近期,新巴塞尔协议逐渐被各国银行业主管部门引入本国法规体系,并在中国大陆地区也已经开始逐步实施。

本文主要探究新巴塞尔协议和我国银行资本监管之间的联系和冲突,以及如何探索新巴塞尔协议在我国银行业的深入应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新巴塞尔协议。

新巴塞尔协议是2010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一系列关于银行资本监管的建议,主要围绕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本组成、风险监测和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有3个版本,分别为“巴塞尔III框架下的一套监管准则(BSF)”、“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监测和审慎要求(G-SIB)”以及“缩小差异和加强监测的一些修改(BCBS239)”。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对我国银行资本监管产生了哪些影响呢?首先,新巴塞尔协议进一步加强了我国银行的资本监管标准。

新巴塞尔协议强化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要求银行增加展期、流动性等附加本钱计入资本充足率考核,并改变了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核算方式,将陆续引入“ Tier 1+2”的资本监管框架。

其次,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

新巴塞尔协议提出了强化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和监管的要求,相比巴塞尔协议孕育了大量非标准化的资产和保险产品等,新巴塞尔协议在增加银行的防范获得物质化资产风险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三,新巴塞尔协议要求我国银行提高资本市场化水平。

新巴塞尔协议改革过去滞后的100%的风险权重计算方式,提高了我国闲置资金的利用效率,鼓励银行应该更多地使用与外部资本市场拥有强烈关联性的额外 Tier1本金方式来提高银行权益价值。

这种方法可以让银行更加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更好地满足业务发展所需,提高银行资本市场化水平,提高银行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银行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稳健经营的基本标准之一,也是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与目标。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偏低,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尚未达到国际巴塞尔委员会所规定的银行最低资本要求,《新巴塞尔协议》为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提供了努力的方向。

标签: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银行作为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盈利主体,必定要超越监管资本最低资本要求,使资本不仅能真实反映实际风险,而且具有创造价值的功能。

因此,经济资本逐渐成为银行管理的主线。

现代银行的资本管理在近十几年来经历了一个外部监管资本和内部经济资本不断互动、磨合并逐渐一体化的进程。

其主流趋势是监管资本不断吸收银行业资本管理的最新实践成果,向经济资本方向趋同,反映出银行业监管越来越由市场和银行业实际需要所引导和驱动的大趋势。

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现状和问题从外部监管和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看,我国银行业终将面对资本监管及其带来的一系列连锁变革的考验。

目前,国有银行已经认识到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体制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另一方面新的风险因素也正在逐步形成。

随着市场利率和汇率管制的逐步放开,银行面临的市场环境日益复杂,面临风险管理而建立完善的资本管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1.亟待完善内部风险评级体系并解决数据缺失问题。

我国绝大多数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在评级方法以及评级工作的统一组织方面均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极大限制了内部评级工作在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巴塞尔新协议中将监管资本的覆盖范围由信用风险拓展到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个方面。

然而当前我国对银行风险资产和资本充足性的监管集中在信用风险方面,而基本忽略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3.市场体系的缺陷限制了资本管理外在动因——市场纪律或信息披露作用的发挥。

评级机构和自律组织的缺乏会进一步弱化市场纪律的作用,许多依赖于信息公开和良好的市场运作、并最终作用于公司治理的机制也就不能得到实现。

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指导意义

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指导意义

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指导意义
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资本监管: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资本充足率要求,这对我国银行业而言,意味着需要保持足够的资本以应对风险。

这有助于确保我国银行业的稳健运营,并防止因资本不足而引发的金融风险。

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这有助于我国银行业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更好地识别和应对各种风险。

国际化发展:实施巴塞尔协议有助于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化发展。

随着中国经济的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开放,我国银行业需要与国际接轨,遵循国际标准和规范。

实施巴塞尔协议可以增强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并为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树立良好的形象。

金融监管改革: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也推动了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

为了满足协议的要求,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

同时,也需要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金融挑战。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指导意义在于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推动国际化发展和推动金
融监管改革等方面。

这些都有助于提升我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研究

关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研究

论文摘要: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的商业银行正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

这一变革将使中国的银行也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空前的挑战,以金融机构全能化为特征的混业经营体制将成为国际金融业的主流模式。

因此,文章指出,为应时新的形势变化,我国的监管当局应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标准建立有效的监管。

论文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风险;监管一、背景及巴塞尔协议概述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风险管理。

所渭风险管理就是指银行在筹集和经营资金的过程中,对商业银行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榨制和处置风险,用最低成本来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方法。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贷风险、投资风险和汇率风险等。

银行业作为会融中介机构,承载着市场资金优化配置的重任.在世界各国的经济体系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稳健有效的银行体系可保证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古典经济理论认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可以指引自由银行制度顺利运行.在这种影响下.传统的银行业一直很少受到政府的干预。

在新世纪.中目的商业银行正在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

这一变革将使中国的银行业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空前的挑战,与此同时,以金融机构全能化为特征的混业经营体制将成为国际金融业的主流模式,这也给中国的银行业带来了一系列值得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中国的现行的金融体制是否能独立于国际潮流之外而继续坚持分业经营.中国加入WTO后.在不同经营体制下.中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与国际舍融机构竞争时能否处于有利地位。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模式的有效性将面临严峻的考验。

巴塞尔协议是一个对全球银行活动有着深刻影响的国际性银行监督管理合约,我国已表示接受巴塞尔协议.并且基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对的国际竞争压力,我国的商业银行将逐步地、必然地要遵循国际银行经营管理的统一规则.接受以巴塞尔协议为准绳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原则、标准和方法。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研究》范文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研究》篇一一、引言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准则,旨在提高银行资本的充足性和风险防范能力。

该协议的实施对于全球银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对于我国这样的大国银行业而言,其影响不容小觑。

本文旨在研究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以及其在我国银行业的实际应用和发展方向。

二、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内容及特点巴塞尔协议Ⅲ是由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国际银行资本监管的重要文件。

该协议的核心理念是加强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引入更为严格的风险评估标准,提升全球银行业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

协议的核心特点包括提升银行核心资本比例、强化杠杆比率和风险资本调整,并对银行业务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一)提高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使得我国银行业必须提高其资本充足率,以符合国际监管标准。

这有助于提升我国银行业的风险防范能力,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促进我国银行业结构调整巴塞尔协议Ⅲ的严格监管要求,促使我国银行业进行结构调整,优化业务结构,降低高风险业务比例,增强银行业的抗风险能力。

(三)加强银行业务监管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加强银行业务的监管,使我国银行业更加重视风险防范,同时也提升了整个银行业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巴塞尔协议Ⅲ在我国银行业的实际应用(一)优化银行内部结构为了适应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要求,我国银行业开始进行内部结构优化,包括提高资本充足率、优化业务结构、增强风险管理等。

这有助于提高银行业的运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

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进一步推动了银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如风险管理的智能化、数据的全面利用等。

这有助于提高银行的业务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

五、未来发展方向及建议(一)加强风险管理意识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环境,我国银行业应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近年来,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和危机造成了全球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体系的重大调整。

巴塞尔协议Ⅲ(Basel III)的出台被视为全球宏观审慎监管的里程碑,对于中国银行业的监管和风险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的影响以及该行业的应对措施。

巴塞尔协议Ⅲ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于2010年12月发布的一项国际银行监管协议。

该协议旨在增强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市场风险抵御能力,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与前两个版本相比,巴塞尔协议Ⅲ更加严格和全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金融机构提高资本充足率。

具体而言,协议将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要求提高至7%,Tier 1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提高至8.5%。

这意味着银行需要增加自有资本以覆盖更多的风险,降低资产负债比例,从而提高偿付能力。

其次,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协议规定了两个关键指标,即净稳定资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和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比率(High Quality Liquid Assets,HQLA)。

NSFR要求银行确保长期债务的融资可以稳定,而HQLA要求银行持有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负债到期时的偿付需求。

第三,巴塞尔协议Ⅲ增加了对市场风险的监管要求。

协议要求金融机构使用内部模型来计量市场风险,同时加强了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和管理。

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对宏观审慎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首先,中国银行业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数据,中国银行业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低于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

因此,中国银行业需要增加自有资本以满足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其次,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更加有效的管理。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资本监管影响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资本监管影响摘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发布实施以来,作为国际银行业最重要的游戏规则,它正在深刻地重塑着全球银行业的风险管理理念和市场格局,而其所蕴涵的监管理念的变化也正在被欧美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实践和运用着。

新协议的最大变革之一就是将监督检查列为了三大支柱之一,对监管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积极主动的要求,促使监管当局积极参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和评估等过程,实现从规则监管模式(rule-based approach)到过程(process-based approach)监管模式的转变。

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规则监管模式过程监管模式AbstractSince 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 ( Basel II ) released , as the most important rules of International bank industry , It is reshaping the global banking industry's risk management philosophy and market structure, and changes in its regulatory philosophy is also being developed by European and American banking practices and the use of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One of the biggest changes in the basel II is that it regard Th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as one of the three pillars , rasing higher and more stringer requirements to regulators . It alters rule-based approach to process-based approachKey words:New Basel Capital Accord three pillars rule-based approach process-based approach英文摘要可以等定稿后再作修改。

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用于规范银行资本充足率及风险管理的重要框架之一。

自其推出以来,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以及监管要求等方面分析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具体影响。

1. 资本充足率的提升根据巴塞尔协议,银行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以应对可能的风险和损失。

这一要求促使中国银行业不断加大对资本的投入,增加资本储备,以确保系统的弹性和稳定性。

首先,巴塞尔协议鼓励银行提高其核心资本比例。

中国银行业在实施巴塞尔协议后,加大了对核心贷款和准备金的投资,提高了核心资本比例。

这使得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基础更加稳固,增强了其对潜在风险的抵御能力。

其次,巴塞尔协议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

中国银行业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指导,对风险加权资产进行评估和分类,确保了风险的准确计量和管理。

这一举措使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得到提高,提高了整体的资本充足率。

2. 风险管理的加强巴塞尔协议强调银行应该能够准确评估和管理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中国银行业在应用巴塞尔协议的同时,也在风险管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优化。

首先,中国银行业加强了对信用风险的管理。

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对借贷双方的审查以及建立风险评估模型等措施,中国银行业能够更好地评估借贷风险,降低不良资产的比例。

其次,中国银行业提升了市场风险管理能力。

通过引入更加先进的风险测量和管理工具,中国银行业能够更准确地评估市场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对冲策略,降低持有的风险资产对市场波动的敏感性。

此外,中国银行业也加强了操作风险的管理。

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各项操作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减少操作风险带来的损失。

3. 监管要求的提高巴塞尔协议为银行业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框架和要求,监管机构必须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来对银行进行监管和评估。

中国银行业的监管要求也因此得到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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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巴塞尔协议与中国银行资本监管摘要:备受关注的中国版“巴塞尔Ⅲ”终于面世——银监会5月3日宣布,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银行业监管新标准,即《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新标准实施后将全面提升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指标,要求境内银行在过渡期结束后达到规定指标。

新监管标准对银行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资本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

不可置否,我国银监会此次颁布的银行业监管新标准是建立在《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再根据中国自身国情制定的,事实上巴塞尔协议作为国际金融界的“神圣公约”一直指引着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通往正确的道路,它使得我们在银行业资本监管方面少走了许多弯路。

换句话说:巴塞尔协议的演进是一个风险资本监管深化的过程。

因此,本文就将从巴塞尔协议的演进着手,并重点分析其在银行业资本监管中所做出的突出的贡献,然后结合每次巴塞尔协议新规定实施之后,简述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银行业监管中所做的努力与成绩,最后根据相关理论分析与中国银行业实际情况,浅析如何吸取巴塞尔协议Ⅲ的精髓与智慧,进而提升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水平,促进我国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持续、有效地运行。

关键字: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资本监管导言:资本监管是现代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金融企业预防风险的有效手段。

实施有效的资本管理,不仅可以确保企业资本水平充足从而有效抵御风险,进而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还可以促进资源有效配置以保障业务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资本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指导和约束的作用,将商业银行建设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

此次银监会颁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的目的就在于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相关要求,推动我国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和推动其稳健运行,进而提升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

此次新标准是在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制定的,在此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紧密结合国内银行业经营和监管实际,所以《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相对于巴塞尔协议Ⅲ更适用于我国,其核心内容主要有,第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5%和10.5%;第二:若出现系统性信贷过快增长,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第三:杠杆率不得低于4%。

说到这里,你肯定要问了,极具中国特色的《指导协议》巴塞尔协议Ⅲ是否有差异?若有,差异在哪里?实施新监管标准后对我国宏观经济影响如何?我国银行业的资本监管标准的推进与巴塞尔协议的演进存在何种内在关联?诸如此类的问题正是本篇文章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从巴塞尔协议演进的知识着手,一步步剖析其与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内在联系。

正文:(一)巴塞尔协议的演进1、巴塞尔协议的历史进程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达国家的大银行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展业务,这引起了全世界普遍担心这些国际活跃银行的稳健和不平等竞争问题。

国际清算银行下属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数次酝酿策划,在促进各国间公平竞争,并增强国际金融体系安全性的总体目标下,综合研究了各种对国际活跃银行监管资本标准的建议,于1988 年7月15日正式公布了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再到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时间跨度为几十年。

这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下面就让我们一来分析一下吧!1988 年7月15日被人们普遍称为《巴塞尔协议》的文件——《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第一次提出了作为国际银行应当具备的资本充足标准: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4 % ,总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 %。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监管框架草案第一稿。

《新协议》明确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目的、方法、透明度、监管依据的原则和责任。

市场纪律的提出是《新协议》的又一大特点,它包括了对银行信息披露的建议和强制性规定。

《新协议》中对协议适用的范围、银行的资本结构、不同风险的状况和资本充足性等重要信息的披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2006年底《新协议》在十国集团国家全面实施,这就是我们后来所称的《新巴塞尔协议》。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达成一致。

根据这项协议,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 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

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

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巴塞尔协议的演进是一个风险资本监管深化的过程, 也是一个漫长的实施过程。

巴塞尔协议的每一次修订都是围绕着资本监管和预防金融风险展开的,所以我们可以说巴塞尔协议的演进之路就是资本监管不断完善的历程。

既然如此,我们就来浅析一下《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及其相对于《新巴塞尔协议》有哪些而改进之处。

2、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有:第一:资本充足率要求明显提高。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规定,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上调至6%,其中核心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提高至4.5%。

第二:过渡期安排。

为避免新规定对银行乃至经济的影响,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个较长的过渡期。

大多数规定从2013 年开始实施,至2019 年才能基本完成。

第三:引入杠杆率作为监管目标。

巴赛尔委员会正式批准了杠杆率的引入,要求银行的最低杠杆率为3%。

在计算杠杆率时,所有的表外资产必须通过一定的系数转化计算,同时衍生金融资产也需要计入。

第四:采用新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

巴塞尔委员会同时批准采用新的流动性指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

前者用来衡量银行所持有的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用于支付短期不利情况发生时现金流出的能力。

后者衡量银行所拥有的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的数量。

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管理的强调比《新巴塞尔协议》有了更为突出的强调。

首先,我们知道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风险资产总额,新巴塞尔协议的一个基本思路是强调银行管理与监管应以风险识别为基础,因此强调的是对分母,即风险资产的计量。

而巴塞尔协议Ⅲ则在继续强化对风险资产计量要求的同时,更加强调对分子,即资本的计量,其诸多条款的核心要求则是增加资本,提高资本的充足率。

其次,资本充足率要求无法反映银行表内外总资产的扩张情况,并且资产通过加权风险系数转换后在计算资本要求时存在一定的漏洞,有可能被金融机构利用来绕开资本充足率约束,巴塞尔协议Ⅲ通过引入杠杆系数弥补了这一不足。

最后,此前的协议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重视程度不够,巴塞尔协议Ⅲ通过引入两个流动性指标强化了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二)中国银行资本监管1、《巴塞尔协议》下的中国银行资本监管1988年7月版的巴塞尔协议,首次规范了银行业的资本,这为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制定了统一的游戏规则,也为我国银行资本监管提供了较为有利的条件。

我国受《巴塞尔协议》最大的影响就是加强了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因为以《巴塞尔协议》的角度来看,我国的资本充足率状况与国际上的大银行相比可谓是相形见绌,整体上与国际银行业有较大的差距。

因此经过多方努力,2004 年3 月1 日我国正式实施建立在的《巴塞尔协议》基础之上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办法》有关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核心内容是按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分为三类,即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为防止资本充足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监管标准之下,监管当局可采取干预措施;对资本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可采取纠正措施;对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还可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本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将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持续的影响。

从短期来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大幅降低,将直接制约银行贷款业务的进一步拓展。

从中长期来看,有利于银行业强化风险管理,转变经营模式,加快金融创新,逐步走向国际竞争。

2、《新巴塞尔协议》下的中国银行资本监管新协议对银行风险管理的整体思路、方法作了总结与规范,在许多方面较之原协议都有所突破和创新。

在新巴塞尔协议中,一个最重要的要求就是系统性重要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要达到8.5%到11%。

上述提及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就充分借鉴了《新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内容,比如, 在计算信用风险时, 该办法也摒弃了以经合组织成员与否决定风险权重的不合理做法, 借鉴新资本协议的标准法, 采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吧!《办法》借鉴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和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明确了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职能, 在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方面建立了一套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标准和程序, 目的是做到监管工作有法可依确保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

《办法》借鉴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三支柱的要求, 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基础上, 从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五个方面细化了披露要求, 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经营信息的透明度, 有利于公众和投资人了解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真实情况, 强化对银行经营行为的市场约束。

《办法》还借鉴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将市场风险纳人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近年来, 我国商业银行交易业务种类和规模逐年扩大, 市场风险也不断增加, 监管当局适时要求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 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的防范意识。

考虑到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总体规模较小,《办法》只要求交易账户总头寸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银行针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

3、《巴塞尔协议Ⅲ》下的中国银行资本监管《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资本监管的最大影响可能就是《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的出台了。

虽然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取得了重大突破,监管有效性不断提升,整体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但是,我国银行业体制、机制建设依然处于发展初期,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基础并不稳固,经营效率和资金配置效率尚有待提升。

再加上为了响应“十二五”的号召,所以《指导意见》顺势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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