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讨论问题
赞成死刑的正方一辩陈词

正方一辩稿: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Beccaria)提出死刑废除论以来,死刑的存废问题一直被广泛讨论,至今仍无定论。
在此问题上,我方观点是The death penalty is acceptable in some cases.死刑是什么?死刑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了严重罪行的犯人的生命。
我们认为严重罪行是指那些给社会公众的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的行为。
包括杀人、间接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严重经济犯罪等等。
我们将从社会公平与正义、人们对于死刑的看法等角度来阐述。
首先,我方认为严重罪行情境下,对犯罪人员采用死刑是正义、公平的最高体现,那些用残忍手段给他人带来严重伤害的人理应受到相称的处罚,尤其是剥夺无辜者生命的人。
另一方面,中国近十年来对死刑存废问题的调查显示,50%以上的人都反对废除死刑,在2010年的调查中,高达92%的人反对废除死刑。
因此,我方认为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死刑在特定情景下是可接受的,而在中国,保留死刑也是大多数民众所持的观点。
Since Beccaria ,a famous jurist from Italy put forward the abolition of death penalty theory, whether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has been widely discussed. Our view isthat the death penalty is acceptable in some cases. What is death penalty? Death penalty refers to a executioner who has the authorities granted by law, can end a criminal`s life . And the criminal must have committed serious crimes such as murderand severe economic crimes. Their acts have serious damage to the public security.We will prove our view from two dimensions: social justice and public opinion poll.On the one hand, in our opinion, the death penalty is the highest embodiment of justice and fairness. Those who bring serious harm to other people by cruel means should deserve commensurate punishment, especially who deprive the innocent life.On the other hand, the public opinion surveys about whether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in nearly decade in China show that more than 50% people are opposed to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in the survey of 2010,92% of people opposed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Therefore,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stability of social order, we support that the death penalty is acceptable in some cases. It is also the view of most people in China.。
(完整word版)【案例分析题】刑法学(1)期末复习.docx

课堂讨论案例汇总(一)案情被告人李某,男, 45 岁,农民。
一天晚上 9 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回家途中,不小心将王某撞成重伤。
李某为了争取时间顺利逃脱,即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
王某后因伤口出血过多而死亡。
李某被抓获后交代说,他想到过这样做王某可能会出血过多死亡,但他想王某完全可能醒过来呼叫而获救,因而不一定死亡。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构成犯罪,属于何种表现形式的犯罪?答案:1.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李某并不希望王某死亡,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不属于直接故意。
李某在已预见到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可能会致其因出血过多死亡的情况下,认为王某可能醒来呼叫而获救的想法没有任何实际根据,完全是一种侥幸、碰运气的心理,实际上是有意听任王某死亡的发生,因而这种心理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故意。
2.李某的行为造成王某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因此构成犯罪。
3.李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李某将王某撞伤后负有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的义务,但他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致使王某出血过多死亡,因而其行为符合犯罪不作为的构成条件。
(二)案情:陈某,男, 46 岁,某校教师。
吴某(陈某的外甥 ),男 25 岁,无业, 1994 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1997 年 11 月 26 日刑满释放。
朱某(吴某的朋友 ),男 20 岁,无业。
陈某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 元钱。
2002 年 6 月到 9 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 1000 元作为往返路费。
案例刑法学(4)

4-03争议问题
• 问题 •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白某、于 某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对两被 告人采用暴力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放入涵 洞的泥水中导致其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意见 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两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故意伤 害(致人死亡)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并罚。
• 作为司机,杨某明知加速开车会造成他人 受伤或者死亡的结果而仍实施了该行为, 故杨某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可能造成 的危害结果在主观上无疑属于犯罪故意。 因此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关键在于把握杨某 犯罪故意的内容。
4-02分析与结论
• • • • 第一,杨某是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 第二,杨某是不确定故意而非确定故意。 第三,董某的死亡系杨某的行为所致。 综上所述,杨某放任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 的双重结果,造成了董某死亡,构成故意 杀人罪。
4-02驾车致人死亡案
• 杨某酒后驾驶一辆客货车由北向南行驶, 途中在超越与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中巴公 共汽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引起该车车 主董某的不满。当两辆车行至十字路,遇 红灯停车时,董某下车走到杨某驾驶的汽 车驾驶室左侧,抓住倒车镜欲与杨某论理。 杨某见状即发动汽车,董某便扒上已经起 步的汽车左侧门外。
4-03基本结论
• 从案件的整个过程来看,两被告人实施的殴打行 为及强迫被害人吞服舒乐安定片的行为并不是刻 意要伤害或杀害被害人,而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 反抗,使非法拘禁行为得以进行下去,这一点从 殴打的强度比较轻的情况也可以得到说明。只不 过在当时的情况下,两被告人疏忽了在被害人经 过殴打之后,再给他服用超过限量的舒乐安定片 会造成被害人呼吸、心脏及脉搏跳动极为减弱或 暂停从而使他们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的 发生。
论刑法学中的人身危险性

因的讨论 , 他们认 为 , 罪是 行 为人 个人 自由意 志 的 们所具有 的生理 特征包 含着天生 的犯罪倾 向 , 而提 犯 从 结果 , 而各个人 的 自由意志 都是 相 同 的 , 罪 的差异 出 了天生 的犯 罪人思想 。刑事社 会学派认 为 , 犯 犯罪除 就表现在犯罪行 为及其外部实 害的结果上 。所 以 , 了包括人本 身的原 因外 , 适 还有社 会因素 。菲利 指 出犯 用刑罚 , 能以客 观的犯罪行为 为标 准依 照犯 罪 的种 罪仅视作一种人 类现象是 非常不确 切的 , 只 主张以三要
二、 人身危 险性的概 念
目前我 国刑法 学界 对人 身 危 险性 的理解 存 在着
是一 系列失 业 、 淫 、 架 斗殴 、 卖 打 酗酒 、 吸毒 贩毒 、 贫 两种分歧 。第一种观点 是 “ 狭义说 ” 所谓 危险 性 , , 指 困、 盗窃 、 抢劫 等严 重的社会 问题 , 社会 矛盾变得异常 的是犯 罪人存 在 的对社 会所构 成的威胁 , 即其再犯罪 尖锐 , 犯罪数量 , 是财产型犯 罪呈激增趋 势 , 尤其 累犯 的可能性 J 。第 二种 观点 是 “ 义 说 ” 人 身 危 险性 广 ,
一
、
人身危险性 的理 论渊源
性和危险性为根据的 J 。近代学派 内部也分为两个
人身危 险性理 论产 生于 l 9世纪 中后 期 , 近 代 分支 , 是 一支是刑事人 类 学派 , 主要人 物 有龙 勃罗 梭 和
行政处罚与刑罚关系探讨

行政处罚与刑罚关系探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竞合问题是理论与实务界一个难题。
我国法律对于同一个行为同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时的处理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
一个行为经过行政处罚之后,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刑事价值否定,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要进行刑事追诉,先行的行政处罚是否需要撤销,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争论不一。
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一事不再罚”与“一事不再理”之间的差异性行政违法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可能会进入到刑事管辖领域,转化为刑事不法。
“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裁定”。
[1]这种转化的可能性使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界限模糊,使我们不管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都难以用简明的、一分为二的方法区分二者。
“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尽管学术界对“一事不再罚”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但在一点上达成了共识,那就是在单纯的行政处罚领域,也就是说在处理两个以上行政处罚的关系时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2]而在刑事诉讼领域,自罗马法以来,“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处理一个刑罚制裁与另一个刑罚制裁关系的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英美国家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相类似,它指禁止使一个人因一个罪行在第一次审判之后,再次处于被定罪和处罚的危险之中,亦即在同一罪被起诉和审判以后,不得因同一罪行对其再次进行起诉和审判。
[1] “一事不再理”保障既判力、保证行为人不受双重危险并不是绝对的禁止案件的再审或者是对行为人的再次追究,即使是在最看重形式正义的国家,也为“一事不再理”创设了例外,[2] “一事不再理”的理念正在发生变化,不再单纯追求形式正义,而越来越重视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融合。
刑事诉讼中,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事不再理”的规定,但是刑事诉讼法学者正在进行这方面的努力,应当说对“一事不再理”的研究要远远比“一事不再罚”透彻。
工作心得:三阶层犯罪论属于典型的位阶体系

工作心得:三阶层犯罪论属于典型的位阶体系犯罪论体系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在车浩的第一本专著《阶层犯罪论的构造》导言中,引用了我的一句话“三阶层与四要件之争已经硝烟不再”。
这里所谓硝烟不再,是指大规模的争辩式的讨论已经结束。
但这并不等于以三阶层和四要件之争为内容的犯罪论体系的理论热度已经降温,而是在理论建构上展开深层次的学术竞争。
因此,在将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犯罪论体系还会是我国刑法学界的理论热点,并且也是刑法的学术增长点。
车浩是较早研究这个领域的年轻学者,在某种意义上说,犯罪论体系的探讨是他进行刑法学术研究的起点。
早在2005年间,车浩就发表了《犯罪构成理论:从要素集合到位阶体系》一文。
在该文中,作者将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称为位阶体系,位阶一词恰好生动地揭示了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逻辑特征。
作者认为,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各种要素被进一步整合成彼此相关的几个范畴,确立出逻辑始项、逻辑基项和逻辑终项,按照一定的顺序和阶层去构建体系,以此为根据在认定犯罪时具有步骤性和历时性的特点。
作者认为,在学术史上,自学者贝林和李斯特提出了古典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之后,德国、日本、意大利、西班牙、波兰、希腊以及中国部分学者的犯罪构成理论,都逐渐地采用了各种形式的阶层体系。
由此可见,阶层体系已经成为犯罪论体系的现代版。
作者肯定了刑法阶层理论的功能,指出这种阶层犯罪理论不满足于仅仅说明犯罪成立的各种要素,更在于提供一套精确的定罪量刑的思维工具。
根据犯罪事实的经常形态、特殊情况以及行为人个人的特殊状况,设计出一个决定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条件的检验程序。
既然是程序,就必然要求有严格的前后顺序,不能仅仅是要素和检验标准的罗列。
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就是这样一种注重程序性要求的理论类型,它按照一定的顺序和阶层来依次检验行为,最终得出是否成立犯罪的结论。
阶层理论是一种典型的位阶体系。
可以说,作者以位阶体系概括三阶层的逻辑特征是极为到位的,逼近了事物的本质。
摘取尸体器官涉及的刑法问题
关键词: 尸体/器官移植/脑死亡/处分权内容提要: 摘取尸体器官构成侵犯尸体的犯罪,尸体解释为已经死亡的人的身体的全部或一部分较为妥当,我国目前不可以“脑死亡”的标准取代传统的“心肺死”标准。
死者生前对于自己身体的处分权优越于其亲属和国家的占有和处分权。
当存在某种违法性阻却事由时,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器官摘取包括从活体和从尸体身上摘取两种情况,在医疗实践中,由于很多人对活体器官移植的安全性心存芥蒂,因而更倾向于从尸体身上摘取器官用于移植,这样不免诱发诸多刑法问题,如,摘取尸体身上的器官是否构成侵犯尸体的犯罪?这里的尸体如何理解,是否包括脑死亡者?谁有权决定摘取器官,是死者生前自我决定,还是其亲属来决定?如何认定摘取尸体器官的正当化问题,其是否存在形式违法、实质合法的情形?等等。
本文试图解决上述问题,以利于明确尸体器官摘取的罪与非罪界限。
一、摘取尸体器官的性质要判明摘取尸体器官的性质,主要是解决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尸体的犯罪这一问题。
就侵犯尸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各国规定不一,意大利刑法在第410条至第413条分别规定了侵犯尸体的犯罪,依据该法第410条的规定,如果犯罪人对尸体进行毁损或者肢解,……构成侮辱尸体罪;第413条规定,在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为了科学或教学的目的,解剖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尸体或其一部分的,构成非法使用尸体的犯罪。
按照意大利刑法的规定,肢解、解剖尸体均可能构成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44条设立了“亵渎死者遗体及其埋藏地罪”,依据该条的规定,“亵渎死者遗体”是对已埋藏的和暂未埋藏的遗体实施的任何行为,掘墓、盗取随葬品、使遗体裸露和肢解遗体等等。
[1] 德国刑法第168条规定了“扰乱死者安宁罪(死者安息妨害罪)”,非法夺走权利人保管的尸体、尸体的一部分或者骨灰,……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302条则规定了盗窃、侮辱尸体罪。
以上各国刑法对摘取死者器官的行为并未明示是否构成犯罪,因而在学理上不乏争鸣,如在德国,便有观点认为医生私自摘取尸体的行为不构成死者安息妨害罪,因为:第一,医师从医院的尸体身上摘取器官,即使未得到死者家属的承诺,也具有保管尸体的权利,因而可以取走尸体的一部分;第二,死者家属只有埋葬死者的权限;其三,死者家属对尸体不具有事实上的保管权限,医师因为保管尸体而摘取其器官,没有侵犯有权限者的保管权限,故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学讲义
刑法学讲义《刑法学讲义》是一部教学用书,包括教学大纲、课文、练习题、复习题、参考资料五个部分。
一、课程内容:在本门课程中,以刑法基础理论和刑法各论两大部分为主要内容。
刑法总论共七章,分别阐述了刑法的概念和原则,犯罪与刑事责任,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罪刑各论共八章,分别阐述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形态,主犯,胁从犯,教唆犯,从犯,刑法的适用,刑罚的具体运用,非刑罚处置方法。
刑法各论共十二章,分别阐述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罪,破坏军婚罪,妨害司法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共计四十六章,一百零三条。
二、授课形式及方法:授课形式为讲授。
讲授过程中,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典型案例,使学生在领略刑法基础理论魅力的同时,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记忆。
授课方法将采用多媒体教学,并配有图片、动画等教学辅助手段。
三、考试办法:期末考试采用开卷形式。
四、其它事项:每节课之后,布置思考题,要求学生根据刑法基础理论和刑法各论的相关内容进行综合分析。
课堂讨论是本门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学生认真准备,积极发言,将自己所掌握的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
五、建议: 1.三、考试办法:期末考试采用开卷形式,由教师任命题目,监考人员分发试卷。
四、其它事项:每节课之后,布置思考题,要求学生根据刑法基础理论和刑法各论的相关内容进行综合分析。
课堂讨论是本门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学生认真准备,积极发言,将自己所掌握的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
五、建议:课堂讨论时间控制在30---45分钟之间,考试采取笔答方式。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 于刑 法第 9 关 3条第 2款 的 解 释 》 首次 ,
以 “ 法 解 释 ” 形 式 对 刑 法 规 范 的 含 义 进 行 明 确 界 定 。该 立 法 立 的
这样 才 能 在 复杂 的实 践 中 准确 把 握 农 村基 层 组 织 工 作 人 员具
体 范 围 根 据这 两 个原 则 , 我们 认 为农 村 基 层组 织 工 作人 员 应 包括 以下 四个 方面 : ( ) 民委 员会 5 作人 员 一 村 -
法第 3条 规 定 : 中国共 产党 在 农村 的 基层 组 织 . 照 中 国共 产 “ 按
党章 程进 行 工作 . 挥领 导核 心作 用 。” 处所 说 的“ 发 此 基层 组织 ”
与立 法解 释 中的 “ 基层 组织 ” 属于 同一 法律 概念 根 据我 国宪 应
法序 言 的规 定 和政 治 生活 的实 践 . 中国共 产 党是 我 国政 治 生活
和社 会生 活 中 的政 治领 导力 量 . 民委 组 织法 更 是在 法 条 中明 村 确 规定 党 的基 层组 织 即村党 支部 ,发 挥 领导 核心作 用 ” “ 。因此 . 按 照 政 治 生 活 的实 际 , 如果 村 委 会是 基 层 组 织 . 工作 人 员 在 其
人、 被告 人 审前羁 押 表 现档 案 , 将其 办 案 机关 提交 审判 机 关 , 由
审 判机 关判 定 能否 作 为酌 情从 轻 或从 重 处罚 的证 据 . 成将 犯 形 罪 嫌疑 人 、被 告人 审前 羁 押表 现 纳入 法 定量 刑 情 节 工作 机 制 ,
建 立 责任 追 究 、 件备 查 、 案 回访 等 制 度 , 行层 层 把 关 , 方 位 实 全
犯罪构成问题探讨的理性回归
术研究应 当有基本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 , 了解 实际, 并尊重国家的历史和现 实。任何理论观点 要形成通说, 应该经过长期的理论研讨、 争鸣和 司法 实践的检验 , 而借助国家司法考试这种公权
梳理 和追 问 , 而认 识 隐含在 这种 宏大学 术争 议背 后可 能 的问题本 质 , 于我 国犯 罪 构成 体 系 的未来 从 对
走 向和当下犯 罪构 成理 论讨论 的理 性化无 疑具 有重 要意 义 。
二、 法学界对我 国传统犯罪构成体 系的反思与突 围 刑
从学术史的角度观察 , 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经历 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从上个世纪八十 年代 初期 开始 , 刑法 学界关 于我 国犯 罪 构成 体 系就 存在 着 改 良甚 至是 改 革 的声 音 。3 [ )概 括而 言 , 之 前很 长一 段 时间 , 国刑 法学界 对犯 罪构 成 的讨 论其 实主要 表现 在 两个 方 面 : 一 个是 刑 法学 家对 我 我 第 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反思 ; 第二个是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体系的探索性建构。 ( ) 一 刑法 学界对 我 国传统 犯罪构 成 的反思
大多是一种抽象层 面的理论探讨, 并未就更深层次进行争论和商榷 , 因而使得有 关犯 罪构成问题的讨
论带有形式化倾向。犯罪构成 问题探 讨的理性回归, 一方面应 当认识到各种犯 罪论体 系之 间并不存 在根本上的分歧 ; 另一方面, 需要摆脱 形而上的宏 大叙事和浪 漫主义的符号化倾 向, 而真正关心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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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讨论问题
1、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2、如何看待:“罪刑法定原则导致司法懒惰?”
3、熟悉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的适用
4、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5、如何理解“新法处刑最轻”P37
6、刑法、刑罚、犯罪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7、刑法是否应该明确规定不作为犯罪?
8、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及结果犯的构成要件吗?是否有冲突?
9、14~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判罪?
10、单位犯罪主体是否包括国家机关单位?
11、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分和认定?
1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如何判断不法侵害的开始与结束?
13、对于复杂共同犯罪,根据其作用大小确定刑事责任大小
14、重婚罪和脱逃罪是不是继续犯?
15、主刑是否比附加刑重?
16、为减轻处罚是否可以用附加刑代替主刑?
17、累犯的判断
18、隐瞒身份自动投案是否可算为自首?
19、数罪并罚的适用,新罪并罚和漏罪并罚
20、缓刑的撤销与处罚
21、假释的撤销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