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操作指引
财产保全银行冻结流程

财产保全银行冻结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财产保全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获得其应得的款项。
银行冻结是财产保全的一种方式,通过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以确保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资金用来清偿债务。
本文将具体介绍财产保全银行冻结的流程。
一、法律依据在我国,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
根据这两部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在债权人提起诉讼后,根据债权人的请求,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措施,其中包括银行冻结。
二、申请材料债权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银行冻结的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 保全申请书:债权人在申请保全措施时需要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2. 证据材料:债权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存在足够的资金用于清偿债务。
3. 身份证明:债权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以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法院裁定法院在收到债权人的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裁定财产保全的决定。
如果法院认为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存在资金可以清偿债务,且保全的必要性和紧急性较高,法院将裁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四、银行冻结流程一旦法院作出裁定,银行将根据法院的通知,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中的资金。
具体的冻结流程一般如下:1. 银行收到法院的裁定后,将立即实施冻结措施,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中的资金。
2. 银行将会通知被执行人,告知其账户已被冻结,同时告知其可向法院提起异议。
3. 被执行人如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定。
4. 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提出异议或法院驳回了被执行人的异议,银行将继续冻结账户中的资金,直到执行程序结束。
五、解冻流程在执行程序结束或者被执行人提供了足够的担保后,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银行冻结。
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流程

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流程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程序,旨在确保诉讼的权利人能够在诉讼过程中保护或扣押被告的财产。
以下是一般的财产保全申请流程:
1. 起诉:权利人首先需要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给他们的债务或赔偿金。
2. 申请财产保全:权利人应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清楚说明他们要保全的财产的种类、数量和价值,以及申请保全的原因和证据。
同时,他们还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证金。
3. 法院审查:法院会审查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检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要求。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法院会决定是否批准保全。
4. 执行保全:一旦法院批准申请,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法警来执行保全。
他们可能会被授权进入被告的财产场所,在特定条件下扣押、封存或转移被保全财产。
5. 被告提出反对:被告有权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出反对财产保全的请求,即反保全申请。
在此期间,法院将召开听证会,对双方的权益进行考量。
6. 审理结果:法院将在一定时间后作出关于保全申请的最终决定。
如果申请被批准,被告的财产将继续保全直至案件结案或法院作出另一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流程可能会因具体地区和各法院的规定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权利人和被告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和法院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操作。
财产保全申请流程

财产保全申请流程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免受侵害。
当个人或组织认为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威胁或正在被侵犯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本文将介绍财产保全申请的流程,以帮助读者了解并正确操作。
1. 准备申请材料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前,申请人需要准备一系列申请材料。
首先,需要准备一份申请书,详细陈述被保全财产的基本情况、保全的理由和请求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其次,需要提供证据材料,如合同、收据、银行对账单等,以证明财产受到了威胁或正在被侵犯。
最后,还需要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联系方式等。
2. 提交申请申请人准备完整申请材料后,需要将其提交给相关法院。
申请人可以亲自前往法院递交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办理。
在递交申请时,需要将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并按照法院的要求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3. 法院受理一旦申请提交,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受理。
法院会对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问题,法院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相关材料。
4. 审查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安排专门的法官对申请进行审查。
法官将仔细审查申请书和证据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申请人的诉求。
在审查过程中,法官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进行补充说明。
5. 召开听证会在审查申请的基础上,法院可能会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是一个公开的庭审过程,旨在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和辩论。
法官将根据听证会的结果,综合考虑各方的观点和证据,作出是否批准财产保全的决定。
6. 发布保全决定书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确实受到了威胁或正在被侵犯,并且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法院将发布保全决定书。
保全决定书是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的最终决定,其中包括了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和期限。
7. 执行保全措施一旦保全决定书发布,申请人可以依据决定书的要求,执行相应的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可以包括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查封财产、扣押物品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办案规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办案规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办案规程》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办案规程》已于2015年6月1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作为人民法院办案的操作规程,在内部掌握试行,但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
试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5年7月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办案规程湘高法办发〔2015〕3号(2015年6月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规范财产保全行为,依法保障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规程。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积极推行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确保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利益的有效实现。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或者额外设定保全条件或强制要求提供特定形式的担保,加重当事人诉讼负担,影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产保全权利的行使。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滥用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强迫当事人、利害关系接受和解或者调解。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应当依法、妥善选择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和被保全的标的物,避免或者减少财产保全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和生活的重大影响。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二)案件具有给付内容,或者为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争议标的物;(三)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
第三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具有给付内容,且该给付内容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为给付的,或者申请保全标的物为争议的标的物的;(三)情况紧急,不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解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15•【分类】地方司法文件解读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解读《指引》分为六大部分,共28条,围绕一般要求、保全裁定与保全实施的衔接、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值的估算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变更、解除及财产置换以及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的救济程序等六个方面,全方位、系统性细化完善有关操作规程,从强化监督管理、践行善意文明理念的角度,促进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指引》的内容主要有九大亮点:一是合理选择查封财产。
《指引》明确,有多项财产可供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合理选择对被执行人或被保全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
二是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置换。
《指引》明确,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提出置换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事先征求申请保全人或申请执行人意见。
其不同意置换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申请理由的合理性以及提供担保的合法性、充分性、可执行性、可变现性等,并依法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三是依法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特殊账户的冻结措施。
《指引》明确,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应当依法审慎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支持保障相关部门防范应对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四是明确应予财产置换的常见情形。
《指引》列举六种常见置换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形,如为盘活资产、缓解生产经营或生活困难,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被冻结账户内资金已达到保全或执行金额,申请将相应数额资金划转至其他账户予以冻结,同时解除该账户冻结等,五是明确执行标的金额的确定标准。
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

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财产保全是指对可能被追偿的财产进行临时性保护,使申请人得到担保。
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若申请财产保全,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以下是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一、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需要填写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保全申请书,详细阐述涉及到的事实和理由。
如果申请人将申请文件委托律师代为起诉,则律师可代为起草申请书,但是必须经过申请人的授权。
二、法院审查申请书申请书在提交给法院后,法院会对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和法律规定。
如果申请书未能满足要求,法院将要求申请人重新修改或更正申请书。
三、裁判官签署决定书申请案件一经通过审查,法院将由裁判官签署一份财产保全决定书,其中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要求保全的财产类型和保全方案等内容。
决定书用于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且也用作保全之后的执行依据。
四、执行保全保全决定书生效后,执行部门会派出人员对要求保全的财产进行保管、扣押或者其他措施。
执行在过程中尽可能不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执行人员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程序规定,遵守法律和法规规定,依法行使职务和权限。
五、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如果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财产保全决定书。
在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之后,法院将进行审查,然后做出解除或者维持保全决定的判决。
六、释放保全一旦涉及到的案件结束,财产保全程序就会结束,被保全的财产将会被释放,归还给被申请人或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以上是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财产保全实际上只是法律程序中的一个必要步骤,其本质上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
在执行保全时必须遵循法律和法规规定,并确保操作规程的合法和公正性。
如果在程序中出现任何违法行为,那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要求赔偿。
怎样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
怎样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期间,为了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和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护,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的一种措施。
下面将详细介绍财产保全的流程。
一、准备工作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前,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明确表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财产保全的具体事项和理由等。
2. 证据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供与申请财产保全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
二、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将准备好的申请书和证据材料提交给相关法院。
申请书应当按照法院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同时,申请人要支付相关的申请费用。
三、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书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证据材料是否充分等。
若申请不符合要求,法院会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或补充。
若申请符合要求,法院将受理申请。
四、开庭审理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应按时到庭参加。
开庭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需向法院详细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被申请人有权进行辩护,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五、裁决法院在审理后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若申请人的财产权益确实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法院将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包括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等。
六、财产保全执行一旦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决,财产保全执行部门将负责执行。
执行部门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操作,确保申请人的财产权益得到保护。
财产保全的流程如上所述,申请人需要准备充分的材料,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申请,并参与整个审理过程。
最终,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并由执行部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申请财产保全流程
申请财产保全流程一、引言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手段,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得到履行。
本文将介绍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并对每个步骤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了解并正确操作财产保全程序。
二、申请财产保全流程概述财产保全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编制申请书并提交法院;2. 法院受理申请并进行立案;3. 进行财产调查;4. 发出财产保全令;5. 财产保全执行。
三、编制申请书并提交法院1. 首先,在申请书的顶部标注案号、法院名称和日期;2. 接着,按照规定的格式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3. 在申请书的正文部分,详细陈述案情,并提供证明文件和证据;4. 最后,在申请书末尾,附上原告的签名和日期。
四、法院受理申请并进行立案1. 把申请书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和证据一起提交给当地法院;2.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程序正确;3.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法院将受理申请并进行立案。
五、进行财产调查1. 在受理申请后,法院会指派执行法官进行财产调查;2. 执行法官会调查被告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3. 执行法官还可以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财产证明材料;4. 财产调查的结果将决定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方式。
六、发出财产保全令1. 根据财产调查结果,法院会决定是否发出财产保全令;2. 财产保全令是一种法律文书,要求被告暂时冻结财产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3. 法院会将财产保全令送达给被告,并要求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七、财产保全执行1. 被告收到财产保全令后,必须按照法院的要求执行;2. 如果被告不配合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强制执行或罚款等;3. 在财产保全期间,被告不得处置被保全的财产,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4. 债权人可以根据财产保全令获得相应的赔偿或担保。
八、结束财产保全程序1. 一旦债务得到履行或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2.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3. 如果债务未得到履行,债权人可以继续申请其他强制执行的手段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申请财产保全公示的法律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公示的法律程序申请财产保全是指当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担心对方可能会将财产转移或隐匿,以逃避承担法律责任或满足债务义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一定措施,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一套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程序,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一程序。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申请财产保全可以由原告或者原告代理人提出,也可以由被告提出。
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都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材料1. 申请书:申请书是申请财产保全的核心材料,需要详细陈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等。
2. 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与被申请人的债权关系证明、财产权属证明、担保合同等。
3. 保全债权或债务的调查报告:如果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执行或保全债权债务,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对被申请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报告,以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4. 财产保全措施建议书: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建议,例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以上是申请财产保全所需的基本申请材料,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程序1. 法院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法院将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提供案件受理通知书。
2. 财产保全裁定:法院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应当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明确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时限。
3. 公司公示:根据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应当向相关机构提出财产保全公示的要求。
在公示期限内,被申请人的财产将被冻结或者封存,以确保执行或保全的顺利进行。
4. 财产保全结果评估:公示期满后,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和公示结果,法院将评估财产保全的效果。
如果被申请人的财产已经无法执行或保全,法院可能会解除财产保全。
以上是申请财产保全的主要法律程序,但具体操作可能因不同地区或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有所不同。
财产保全网上申请
财产保全网上申请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传统行政手续向在线平台迁移。
在法律领域,财产保全也开始支持网上申请。
财产保全网上申请为申请人带来了许多便利,减少了时间成本和纸质文件的使用,提高了效率。
本文将介绍财产保全网上申请的相关流程和操作要点。
1. 申请准备在进行财产保全网上申请前,需要确保以下几个准备工作完成:1.1 相关材料准备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收集好相关材料。
例如,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这些材料可在电子文件中准备好,以便在申请过程中上传。
1.2 注册账号申请人需要在财产保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个人账号。
注册账号时需要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有效的联系方式。
2. 网上申请流程财产保全网上申请的流程如下:2.1 进入申请平台在浏览器中输入财产保全网上申请平台的网址,并使用已注册的账号登录。
2.2 创建新申请在个人账号页面中,找到“创建新申请”或类似选项,并点击进入申请页面。
2.3 填写申请信息在申请页面中,按照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如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事项、被申请人信息等。
务必仔细填写,确保准确无误。
2.4 上传附件根据页面提示,将之前准备好的相关材料以附件形式上传到申请页面。
2.5 审核与支付提交完申请后,系统将进行自动审核。
如果审核通过,系统将生成支付链接,申请人需按照指引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
2.6 签署申请书在完成支付后,申请人需在线签署财产保全申请书。
签署完成后,系统会生成电子版的申请书,同时将发送确认邮件至申请人邮箱。
3. 注意事项3.1 审查准备在进行财产保全网上申请前,申请人应认真审核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确保其真实有效,并避免遗漏。
3.2 特殊事项申报如果申请涉及特殊事项,如保全范围、保全方式等,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信息时需要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3 审核时限与结果提交申请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并发送电子版的申请书至相关法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在收到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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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操作指引1动产1.1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
1.2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1.3由第三人占有的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告(或被申请人,以下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动产。
1.4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告(或被2不动产申请人,以下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动产。
2.1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
2.2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2.3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3存款和证券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3.1银行存款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
3.2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
3.3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4股权、投资权益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5其他权利息判断。
5.1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
5.2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5.3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告(或被申请人,以下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财产保全与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处理1财产保全与买受人的处理1.1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买受人可以对抗保全:1.1.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1.1.2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1.1.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1.1.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1.2买受人对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对抗保全:1.2.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1.2.2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1.2.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1.3对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可以对抗保全。
1.4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即由对物的保全转化为对货款的保全,仍依2财产保全与出卖人的处理据原有的保全顺位。
2.1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2.2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2.3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2.4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法院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5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不得3财产保全与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案外人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
3.1在时间上,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在案由上,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且在判决项上,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3.2在时间上,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在内容上,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
3.3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对抗保全。
3.4案外人依据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4财产保全与承租权的处理出对抗保全的,案外人应另行通过再审或撤销判决等程序进行处理。
4.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
4.2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5财产保全与第三人合法占有的处理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不能提出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
5.1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5.2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5.3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且可以停止第三人使用、继续占有。
三、共有财产的保全1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2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告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3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1动产保全措施四、常见主要财产的保全指引1.1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也可以交付其他人控制。
1.2由法院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1.3对于已登记特定动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1.4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法院保管的,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原告保管。
由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2不动产保全措施继续使用;由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原告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2.1采取查封措施,由法院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2.2对于已登记不动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2.3对于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2.4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法院保管的,法院可以指定被告负责保管;不宜由被告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原告保管。
由法院指定被告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告继续使用;由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原告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2.5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3土地使用权灭。
3.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
3.2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3.3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3.4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3.5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分割查封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查封房屋的具体部位。
3.6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
3.7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
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3.8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3.9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
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
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
3.10被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4房屋4.1以下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4.1.1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4.1.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4.1.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4.2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
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
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
4.3被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5动产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5.1机动车辆对于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
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5.2铁路运输货物法院依法可以裁定扣押铁路运输货物。
在货物发送前扣押的,法院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始发地的铁路运输企业由其协助执行;在货物发送后扣押的,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目的地或最近中转编组站的铁路运输企业由其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