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劳动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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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孕妇的规定

劳动法对孕妇的规定

劳动法对孕妇的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孕妇劳动法条例孕妇上班有受到公司的照顾吗?(新增孕妇劳动法条例)一、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1、怀孕解雇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

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

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

2、产后解雇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

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1、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2号)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

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三、关于产假1.产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流产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孕妇离职协议

孕妇离职协议

孕妇离职协议篇一:孕妇,劳动合同篇一:劳动法关于保护孕妇权益方面的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分娩期:90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15天)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是什么?

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是什么?

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是什么?在我们国家,⼀些职⼯,尤其是对于⼥职⼯来说,在⽉怀孕期间,有的时候不能够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那么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是什么?根据国家的规定,除⾮是犯有重⼤的⾏为错误上才需要进⾏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在怀孕期间的妇⼥职⼯是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

详细的往下看。

在我们国家,⼀些职⼯,尤其是对于来说,在⽉怀孕期间,有的时候不能够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那么怀孕期间等相关规定是什么?根据国家的规定,除⾮是犯有重⼤的⾏为错误上才需要进⾏,否则在怀孕期间的妇⼥职⼯是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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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解除、终⽌《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款规定:⼥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职⼯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除劳动者有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外,⽤⼈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特别不能以⼥职⼯怀孕、⽣产和哺乳为由解聘⼥职⼯。

⽽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届满时,⽤⼈单位也不得,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动延续⾄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

⼥职⼯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上夜班、问题《》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职⼯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以上的⼥职⼯,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职⼯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以上(含7个⽉)的⼥职⼯,⼀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范本最新5篇

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范本最新5篇

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范本最新5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已怀孕,基于双方协商,就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经友好协商,因乙方怀孕需要休息及照顾,甲方同意在乙方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权益,避免日后纠纷。

二、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资、福利及补偿1. 甲方将按照乙方的工作年限及岗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补偿金额按照甲方公司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甲方将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至乙方产期结束。

3. 乙方产假期间,甲方将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生育津贴。

4. 除上述补偿外,甲方不承担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和赔偿。

四、工作交接与待遇结算1. 乙方需在协议签署后一定时间内完成工作的交接,并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甲方将在乙方完成工作交接后,按照公司规定为乙方办理待遇结算。

五、保密义务双方均应对本协议内容及相关事宜保持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六、法律责任1.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本协议内容合法、合规。

2. 若因甲方原因违反本协议,导致乙方权益受损,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若因乙方原因违反本协议,导致甲方权益受损,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若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公司政策执行。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章说明:在签署此协议时,甲乙双方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协议内容。

劳动法规定孕妇享受多少天产检假

劳动法规定孕妇享受多少天产检假

劳动法规定孕妇享受多少天产检假孕妇在怀孕期间是需要定期去产检,产检往往要⽤上半天或是⼀天的时间。

对于正在⼯作的怀孕职⼯⽽⾔,经常请假去产检肯定是会影响到⾃⼰的收⼊,于是就想要申请产检假。

那么,劳动法规定孕妇享受多少天带薪产检假?店铺⼩编做了有关介绍,你可以看⼀看。

劳动法规定孕妇享受多少天产检假国家规定⼥职⼯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规定如下:怀孕第1-6个⽉,每⽉可享受1天假期,⽤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7个⽉,每个⽉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每⽉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以上,每⽉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孕期内各项劳动保护的主要规定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

2、⼯作内容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职⼯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以上的⼥职⼯,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规定:⽤⼈单位应当遵守⼥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告知⼥职⼯。

⼥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

《⼥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职⼯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以上的⼥职⼯,⽤⼈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职⼯在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劳动时间。

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护《⼥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及《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了⽤⼈单位不得因⼥职⼯怀孕、⽣育、哺乳降低其⼯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

三期员工法律规定(3篇)

三期员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中,三期员工(即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的保护。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女职工在特定生理时期的权益,维护其身心健康,促进性别平等。

本文将对三期员工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帮助企业和员工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三期员工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三期员工是指处于以下三个阶段的女性劳动者:1. 孕期:指女职工怀孕期间,从确定怀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止。

2. 产期:指女职工分娩后至恢复原工作或者安排其他工作期间。

3. 哺乳期:指女职工分娩后至满一周岁的婴儿哺乳期间。

三、三期员工的法律保护(一)孕期保护1.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 特殊工种调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调整其劳动岗位和工作时间,减轻其劳动强度。

3. 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的时间,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计入劳动时间。

(二)产期保护1.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产假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其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哺乳期保护1. 哺乳假: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 哺乳假工资:女职工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其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哺乳期工作调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实际需要,为其提供适当的哺乳场所和条件。

四、违反三期员工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1.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2. 克扣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怀孕期间辞退员工赔偿

怀孕期间辞退员工赔偿怀孕期间辞退员工赔偿怀孕期间辞退员工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辞退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解除所属单位职工职务的法律制度。

辞退的分类1、预告性辞退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过失性辞退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

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违反以上规定,违法辞退的,要承担违法辞退经济补偿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我国孕期合同到期如何顺延

在我国孕期合同到期如何顺延劳动法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给予了特殊保护,即对三期内的女工,企业不得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中,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生儿育女这本来就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种基本的权利,只不过现在人们是为了学业或者是工作有的时候会合理的安排受孕期,只不过是法律制度当中规定的职场女性绝对不能够因为怀孕的这件事情就影响到劳动关系的。

可能有些女职工自己还不是特别了解在我国孕期合同到期如何顺延?▲一、在我国孕期合同到期如何顺延?劳动法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给予了特殊保护,即对三期内的女工,企业不得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中,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但是劳动部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中,从女职工的生育及哺乳期等实际情况出发,又做了补充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

▲二、怀孕女工有哪些权利?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许多地方的地方性法规都对保护怀孕妇女职工作了规定,赋予了怀孕女职工的法律权利,概括起来说,怀孕女职工有以下的法律权利:1、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

在我国,几乎所有的工作领域都有妇女的身影,妇女怀孕后,有些岗位就不再适应,例如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怀孕的妇女在后期,就不适合继续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时间模式;从事活动强度比较大的或者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就需要调整相对比较轻松,活动强度不大的工作岗位;对从事有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的直接接触油漆、化工等工作岗位的,更要给以调换,各用人单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孕妇职工调换工作,以适合孕妇的生理要求。

怀孕期间上班合同5篇

怀孕期间上班合同5篇篇1甲方:[公司名称]乙方:[员工姓名]性别:[性别]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鉴于乙方已怀孕,为明确双方权益,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乙方在怀孕期间在甲方工作的相关权益及职责,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二、工作内容与地点1. 乙方在怀孕期间应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与效率。

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避免过度劳累和有害因素。

3.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指定的办公地点,如有变动需双方协商一致。

三、工作时间与假期1. 甲方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工作安排休假制度执行。

2. 乙方怀孕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及相关假期。

具体假期安排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政策执行。

3. 甲方应合理安排乙方的休息时间,确保乙方身体健康。

四、工资待遇与福利1. 乙方在怀孕期间,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

2.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 乙方享有公司规定的员工福利,如年终奖、节日福利等。

五、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1. 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应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2. 乙方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其他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

六、健康保障与安全责任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确保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确保自身及同事的安全。

3. 甲方应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确保乙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工作要求。

七、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合同期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

八、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九、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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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劳动合同管理 前语:“怀孕了,工作怎么办?”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公司的HR开始头痛这样的问题了。出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有些合同变更、变相降薪、撤岗等情况也随之发生,众多的劳动纠纷就此产生。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女性的劳动保护问题也成为了每个HR关注的焦点。本期,我们与您共同探讨孕期中的合同管理话题,以期帮助HR们快速有效的处理公司与女性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谁是谁非,还得靠法律来解析。

案例一:拒付工资?不可

案件还原: 在北京某民办学校从事体育教师工作的王某,于2008年7月20日与学校签订了至2011年7月20日为期3年的教师聘用合同,两个月后,王某怀孕了,学校便与其重新签订了终止日期为2009年1月20日的职员聘用合同,并安排王某到女生楼值班室担任值班工作,王某按约履行。2009年1月15日,王某产期临近,遂办理离职手续后离校,于2009 年3月3日生育一子。11月份产假期满后,王某多次向学校提出上班要求,学校答复等候通知,同年12月2日,学校明确告诉王某不能安排她上班。学校在此期间没有支付王某任何工资或生活费,也没有给王某报销产前检查及住院生育所需的医疗费。王某认为学校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2010年1月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学校与其继续履行教师聘用合同、支付2009 年1月20日至2010年3月3日期间的工资并报销产前检查及住院生育医疗费。 校方认为:王某怀孕后重新签订的职员聘用合同已于2009 年1月20日到期终止,此后王某已不属于学校职员,学校没有义务支付医疗费和工资。 盈科律师分析: 学校与王某签订了3年期教师聘用合同,并约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后因王某怀孕,无法胜任教师聘用合同中约定的体育教师的岗位,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了职员聘用合同,并且学校安排王某到女生宿舍楼值班室担任值班工作,王某也如约履行,因此,双方当事人重新签订的职员聘用合同合法有效。 2009年1月15日,王某办理离职手续后离校,当时正处在孕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4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学校终止王某的聘用合同的作法是错误的。其合同应顺延至2010年3月3日。所以学校有义务支付王某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王某产假期满后,学校没有安排王某上班,至少应支付王某在此期间的最低生活费以保证其基本生活,学校未按规定支付王某生活费的行为,也是错误的。因学校未给王某上生育保险,学校拒绝报销王某医疗费是错误的。 2010年3月3日后,王某继续履行教师聘用合同的请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因为王某怀孕后重新签定的合同是对第一份合同的变更(变更的内容有2项:工作岗位与合同期限),是双方平等、自愿的产物、是有效的。第二份合同的终止日期为2009年1月20日,因当时王某怀孕,合同应自动延续至王某哺乳期满为止,即2010年3月3日。当事人双方应履行变更后的合同。2010年3月3日,王某与学校的劳动合同因学校不愿续签而应终止。 案例二:孕期转岗?无效 案件还原: 孙女士自2008年2月起在北京某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她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约定孙女士的工作岗位是推广部经理,月基本工资6000元,奖金根据企业效益、雇员表现、考勤情况予以考核发放。其中关于工作内容有这样的约定:公司根据雇员的工作能力、表现,有权安排工作并调整雇员的工作岗位或职务(包括工资的升降);雇员应根据要求完成所在岗位的工作任务。 此后,双方均全面履行了该劳动合同。公司每月发给孙女士基本工资6000元,奖金3000元。孙女士也出色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任务。2008年年终考核时,公司对其工作表现的评价是:“一位工作表现非常优秀的员工,对公司的要求及工作职责均能出色地完成。表现出非常高的工作自觉、主动性及责任感。建议在品牌发展方面给予其发展的空间,同时推荐其作为公司主要员工进行培养。” 2009年6月至10月,孙女士休产假。在此期间,公司另派一人接替其工作。10月25日,公司通知产假期满上班的孙女士:因人员结构调整,原有的推广部经理岗位已不存在,新岗位市场营销主任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量与推广部经理岗位有很大差异,且新岗位已无人员空缺。因此公司将其转到秘书岗位工作,基本工资每月2000元,奖金上限1500元。 孙女士不同意公司的上述决定,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且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0元。 开庭过程中,孙女士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一贯工作表现优秀,有权要求继续从事推广部经理工作,月薪不变。公司无权单方调整孙女士的工作岗位并下调劳动报酬。最终裁决全部支持了孙女士的请求。 盈科律师分析: 本案的事实清晰,法律关系也很简单。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订立还是变更劳动合同均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此原则做了细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3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对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也作了要求: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法律之规定,公司在未与孙女士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根据雇员的工作能力、表现,有权调整雇员的工作岗位或职务(包括工资的升降)而不是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雇员的工作岗位。孙女士工作表现一贯优秀,非常胜任推广部经理的工作。所以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无权以没有空缺职位为由调整孙女士的工作岗位及下调其劳动报酬。单方变更合同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下调孙女士的劳动报酬,已构成拖欠工资,孙女士依法享有即时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及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本案给用人单位以深刻的启示:劳动法律关系有其特殊性,虽然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受用人单位的领导与指挥,双方存在管理与服从的纵向准行政关系,但是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过程中,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无权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除非法律规定或双方有特别约定,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肯定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规章制度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力资源实践工作中,违纪员工处理已逐渐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企业不适当的处理往往导致不良的后果,甚至要承担败诉的苦果。 企业依规章制度处理违纪员工,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遵循一定的程序与步骤。 一、建立完备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单方制定并用于规范其生产经营秩序的一种内部规则。属于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范畴。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的概括性、抽象性强,可操作性较差。企业在劳动力的使用、管理过程中需要规章制度加以补充和细化。合法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只要确保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民主、内容的合法和劳动者的知情权,其规章制度即合法有效。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有效,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由于有些企业的管理人员法制观念的淡漠或劳动法律知识的缺乏,企业的规章制度内容违法的不可胜数。例如有些企业忽视国家对劳动者医疗期的规定,与医疗期不满的生病劳动者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这些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冲突的规章制度自然无效。企业以无效的规章制度处理职工,引发劳动争议,败诉的肯定是企业。

2、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要完备 规章制度应该经民主程序制定(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等),并向劳动者公示,才能生效。有些企业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仅仅由公司各个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管理人联席会议讨论并通过。有的企业为了处理问题,事后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以这样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处理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结果必然对企业不利。

3、规章制度的内容规定要具体,企业处理违纪问题时切实有据可依,这样可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劳动合同法》作了原则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什么情形下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什么是“严重失职”,什么程度是“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法律法规不可能一一详细列举,企业的规章制度就须对法律、法规的这一空白,进行补充和量化、细化。所谓细化,指全面列举违纪行为的具体表现,最后使用兜底条款,如“企业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所谓量化,指在程度上尽量使用客观的数字说明、描述相应的行为。如不要使用“经常迟到早退”,而应使用“迟到或早退累计达三次”;不要使用“凡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而应使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10000元以上者”等表述。 总之,规章制度的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区分一般违纪、较重违纪、严重违纪,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解除合同的处理。否则其就失去存在的价值,也易导致企业败诉的劳动争议的发生。

4、规章制度不能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一般都会与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相一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较小。但劳动合同签定后,随着情况的变化,用人单位会不断的修改规章制度。这样难免会发生在某个问题上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相冲突的现象。哪一个效力优先呢?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个别劳动关系所做的约定,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对用人单位内全体劳动者的规定。根据法律“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特定人之间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优于其他针对群体人之间的约定。所以,用人单位不得以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即所谓“规章不破合同”。如果用人单位确需变更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其可以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作变更。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二、严格进行调查与取证。 劳动法律关系有其特殊性,虽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过程中,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受用人单位的领导与指挥,双方存在管理与服从的纵向准行政关系,所以在用人单位处理违纪职工诉讼问题上,我国法律规定了类似行政诉讼的原则:即被告对作出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明文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此,用人单位处理违纪职工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的事实,该违纪行为与规章制度的规定相吻合。凡是违纪处罚,一定要有书面记录,即使是口头警告,最好也要有书面记录,并要求违纪员工签字认可,还要在员工档案中保存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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