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各种除外的情况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
具体有以下几种: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审查。
实践当中经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机关注销的公司的名义起诉,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等等。
这类情况经审理发现,即予驳回起诉。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保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
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即应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得过高,无形中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所以立案时所掌握的本案”的含义,应当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所确认的案件事实。
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在其诉称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反之,则不具有原告资格。
立案之后,经过审理,如果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如母亲以原告身份向已离婚的配偶主张孩子的抚育费,经审理查明即应适用驳回起诉处理。
3、没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诉称的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某个或几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被告名称错误,但原告不撤诉,或住址错误、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的情况,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处明确的被告’不应当理解为被告必须是经审理后确定的民事责任和义务的承受人。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事实是指原告起诉时所诉称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即诉称事实。
从事市场监管处理投诉举报工作的八项注意

从事市场监管处理投诉举报工作的八项注意一、投诉举报是“共生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投诉”和“举报”的定义如下: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执法实务中,投诉、举报二者更多的是密不可分,而不是泾渭分明,转办单上写的是投诉,但是实际上可能是举报,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这就需要执法人员结合投诉、举报的定义仔细甄别。
即使投诉人没有列明举报内容,作为执法人员也有职责从细微处找寻可能存在的违法线索,及时通过核查等方式进一步固定证据,从而立案调查。
因为一旦投诉调解双方没有达成一致,部分投诉人会转而进行举报,执法人员若此时再开展核查,会错失取证良机,或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或面临被复议、诉讼不作为的风险。
并且,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查处是法律赋予市场监管人的神圣职责,无论投诉人是否举报,都应当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举例说明,常用的投诉举报用语如:“本人投诉XXX 超市销售假货,若超市不承认或者检查未发现,请执法人员联系本人提供视频证据。
”虽然举报人说他是投诉,但是这就是个标准的举报,有涉嫌违法事实一一销售假货,还附上了证据,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就不能被投诉二字所迷惑,应当立即开展初步核查,通过制作笔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如果确实无法取证,也不能直接答复举报人没有违法事实,而是要联系举报人获取证据,因为稍有疏漏,举报人就会趁机提起复议、诉讼,请求确认执法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二、法定期限是“硬指标”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时,要勤翻法条,牢记期限,切记不要超期,因为法定期限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一旦超期,复议、诉讼机关会毫不留情地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不仅之前所做的所有工作都“付诸东流”,也会极大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
新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解读

新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解读今天咱们来聊聊新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这新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可有点意思呢。
我在一家小公司上班,公司不大,事儿可不少。
我们办公室就像个小剧场,每天都在上演各种戏码。
这不,新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就成了我们最近的热门话题。
我们办公室有个“法律通”老张,这人对法律条文那叫一个痴迷。
还有我这个半懂不懂跟着瞎掺和的小员工,以及急性子的财务小李。
那天,大家都在埋头苦干,老张突然一拍桌子,“哎,你们知道新公司法第四十一条不?”这一嗓子,把大家都吓了一跳。
小李没好气地说:“老张,你一惊一乍的,啥四十一条啊?我们这正忙着呢,哪有空管什么公司法啊。
”老张可不管小李的不耐烦,自顾自地就开始讲起来:“这新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啊,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可就给公司治理带来了很大的灵活性哦。
”我挠挠头,有点迷糊地问:“老张,啥叫灵活性啊?你能不能说得通俗点,别整那些文绉绉的词儿。
”老张笑了笑,站起来开始比划着说:“你看啊,就拿咱们公司来说。
咱们公司要是按照传统的规定,股东就只能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
比如说,大股东出资多,在很多决策上就有绝对的话语权。
但是呢,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那就不一样啦。
”这时候,小李也来了兴趣,她放下手中的报表说:“老张,你这一说我有点明白了。
就像我们财务上的一些规定,有时候也会有特殊情况。
那这个在实际操作中,能怎么体现这个灵活性呢?”老张坐下来,喝了口水,开始详细地说:“比如说,咱们公司有个小股东,虽然出资不多,但是他在行业内经验丰富,人脉广。
那公司在制定章程的时候,就可以规定在某些关于市场拓展、业务合作方面的决策上,这个小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适当增加。
这样呢,就不会让决策完全被出资比例束缚住,能更好地发挥每个股东的优势。
”我听了,有点恍然大悟的感觉,“哦,原来是这样啊。
那这新规定是不是也得所有股东都同意才能写进公司章程啊?”老张点点头说:“那是当然啦。
歌词抄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音乐作为一种艺术形式,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
然而,随着音乐产业的繁荣,抄袭现象也日益严重,特别是歌词抄袭,不仅侵犯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音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探讨我国关于歌词抄袭的法律规定及其相关分析。
一、歌词抄袭的定义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歌词抄袭。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歌词抄袭是指未经原创者许可,擅自将他人的歌词内容进行复制、改编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形成新的作品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将他人的歌词作为自己作品的一部分,未注明出处,且未得到原创者的同意。
二、歌词抄袭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3)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4)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5)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6)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兰西第五共和宪法08年修正

法兰西第五共和宪法08年修正(2008年7月23日由现代的第五共和国最后修改宪法第2008-724。
)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
法国人民通过,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序言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第一条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第一章主权第二条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
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它尊重一切信仰。
国家的标志是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是《马赛曲》。
共和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
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第三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依照宪法规定的条件,选举可以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
它必须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凡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国成年男女国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选举人。
第四条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
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并进行活动。
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第五条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
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
第六条共和国总统由直接的、普遍的选举产生,任期七年。
本条的实施办法,由组织法规定。
第七条共和国总统以有效投票的绝对多数票当选。
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得绝对多数票时,应在其后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
8.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2000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个人劳动合同第三章集体合同第四章调整个别领域雇员的劳动关系第五章工作时间第六章休息时间第七章工资和劳动定额第八章雇员的保障和赔偿费第九章人劳动合同中双方的物质责任第十章雇员的奖惩措施第十一章劳动争议第十二章监督遵守本法为了保护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内享受宪法规定的劳动自由权,调整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中应用的基本概念劳动??是指为创造物质的、精神的和其它人们生活所必须的财富而进行的人类活动。
劳动关系??实施共同商定的劳动行为时,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联系,通常建立在个人或集体劳动合同的基础之上。
雇主规章制度??指雇主或雇主的代表所做的命令、安排、指示、内部劳动制度等。
个人劳动合同??雇主和劳动者之间以书面形式签署的双方协议,据此劳动者应在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完成规定的行业、专业和岗位的工作。
而雇主则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法律或双方协议规定的其它薪金,确保劳动法规和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劳动条件。
有害的(特别有害的)劳动条件??在这种条件下,某些生产要素会造成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下降或者生病,或者对其后代的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
危险的(特别危险的)劳动条件??在这种条件下,若不遵守劳动保护规定,某些生产要素会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健康,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甚至导致死亡。
重体力劳动??是指那种与徒手抬高或移动重物相关的劳动,或者是其它每小时消耗热量超过300千卡的劳动。
休息时间??劳动者可以脱离劳动义务并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
工资??与劳动的复杂程度、数量和质量相应的报酬(收入)。
专业等级??劳动者的专业水平,可以反映出劳动者所承担工作的复杂程度。
集体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法律文件,由一个或多个雇主(或其代表)与一个或多个工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雇员推举的代表与雇主签订。
出差??被雇主委派到固定工作地点以外的地方完成劳动责任。
民法通则126条分析
一、引言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亦称为建筑物致害责任、地上物致害责任、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
这种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工作物因设置和保管不善,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这一条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就是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已经成为共识。
但是有的学者认为,这种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则;也有学者认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规则,这两种主张都是不正确的。
首先,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不是一般的侵权责任,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其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原意,该条后段规定“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就是为了适用侵权法中过错推定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那么《民法通则》中除了第126条是关于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规定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条文款项是对于此种归责方式的规定?过错推定的理论基础和产生的社会背景到底是什么?过错推定在诉讼法上是如何得以体现和展开的?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这一问题在比较法上有何种具体的表现?这些问题将是本文所关注的问题。
二、比较法上的研究日耳曼法和罗马法都有关于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前者规定,建筑物致人损害,不论其为所有人或占有人,也不论其有无过错,只要对物的利用有利益者,均应负赔偿责任。
罗马法规定,建筑物崩塌所生损害,由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民法典第1386条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对于因缺乏维护或因建筑物的缺陷所发生的坍塌而引起的损害,应负赔偿的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836条规定:“第一,因建筑物或与土地相连的工作物的倒塌,或因建筑物的或工作物的一部分剥落,致人死亡或损害人的身体或健康,或毁损财物时,土地的占有人,以倒塌或剥落系因建筑物有缺陷或保养不足的结果为限,负有向受害人赔偿由此而造成损害的义务。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8.04•【文号】劳部发[1995]309号•【施行日期】1995.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6.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
新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
新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一、立法概况1、立法时期: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3、第二次修订;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二、组织构架及内容(一)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分别为:总则、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及附则。
(二)内容简介1、总则部分(1-5条),内容如下:(1)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村委会性质: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村委会的设立与撤销: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4)村级党组织在村委会的地位及作用: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5)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新行政处罚法》的理论渊源、创新内容与意义
Social Concern‖社会关注《新行政处罚法》的理论渊源、创新内容与意义(西安理工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创立是行政法学历史进程中的重大突破,一直在不断修订与完善,有利于相关部门提升执法效率,实现有法可依,而且能够明确各部门职责,使其通力合作、有效执法。
本文通过分析《新行政处罚法》的来源、创新内容及其对当今法治化建设的意义,对行政处罚法建设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新行政处罚法》;理论渊源;创新内容;行政执法 [中图分类号] D922.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5-168X(2021)15-0007-03张 悦一、《新行政处罚法》的理论渊源(一)《新行政处罚法》的概念《行政处罚法》其立法初衷在于,对行政处罚相关实施给予理论指导,促使行政机关有效行使职权,让社会能够在平稳状况下运行,切实维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正当利益。
2021年,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细化了行政处罚概念,明确了其所调整的对象范围,避免了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指政府机关对违反行政命令的公民、企业等团体,通过减少其权利或增加其法律义务的方式进行惩罚的行为。
(二)《新行政处罚法》的理论来源1.适应时代改革的趋势。
国家提出了建设法治化国家的目标,法治化建设提上日程,各种法律法规也越来越细化,更加贴近人们的生活。
行政执法作为法律环节的重要核心,对人民获得安全感,行政机关依法执政、实现建设法治化国家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在2021年最新修订中,在总结以往经验上,适应当代改革环境下,对一些模糊的概念做出明确界定,删除一些不适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法条,帮助《行政处罚法》能够更好地为现代化法治建设服务,更精确地考虑到每一个细节,让民众能够真正获得安全感。
2.增强对权力的约束与平衡。
行政处罚权是一种国家赋予行政执法人员的一种权力,通常只能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是行政权的核心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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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法:
1.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
批,不适用本法。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3.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
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5.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
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
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
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
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
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复议法: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
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复议实施条例:
1.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4.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
1.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6.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法解释:
1.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因本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3.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4.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
5.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
6.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
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诉讼法证据规定:
1.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
材料。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 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4.第四十条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5. 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6.法庭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7. 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国家赔偿法: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