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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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

破产重整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引入的一项新制度,该制度的引入为企业的拯救和各利益的平衡增加了一条新路。重整计划是在法院的参与下,由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协商的基础上所形成,是他们同舟共济争取企业复兴的行动纲领。1重整作为一项积极拯救的程序,其目的的实现依赖于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在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解决,涉及到重整计划的效力、重整计划的具体执行与监督等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展开探讨。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经法院批准之后的重整计划的效力,这是重整计划在执行之前必须明确的事项。重整计划的效力主要体现在:重整计划的拘束力,对没有依法申报的债权的效力,以及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影响,其中重整计划不仅对债务人、全体债权人、股东等会产生拘束力,对其他司法程序也会产生一定的拘束力。第二部分论述重整计划的执行,包括重整计划的执行人,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其他相关问题。

对于执行人的选任,各国规定不尽一致,我国采取的是由债务人执行的模式,这种模式具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在分析各国立法以及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笔者认为,重整计划强制执行力的赋予是重整计划得以顺利进行的法律保障,计划于执行中的变更是效率与效益的充分体现,执行期限的规范则是计划执行的合理预期。第三部分是关于重整计划执行监督的探讨。由于我国是由债务人来执行重整计划,对计划执行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是执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我国是由管理人来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此种规定可以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率。另外,本文还对管理人的职权、义务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展开了论述,以期构建合理的监督制度。第四部分介绍重整计划的执行终止与执行完毕。具体包括重整计划执行终止的情形、申请终止的主体、终止执行的法律效力,以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彰显与免责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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