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冲击波碎石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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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冲击波碎石术后护理要点

体外冲击波碎石术后护理要点

体外冲击波碎石术后护理要点泌尿系结石是临床常见的疾病,体外冲击波碎石术(ESWL)是治疗泌尿系结石的有效方法之一。

术后护理对于患者的康复至关重要,以下是体外冲击波碎石术后护理要点:一、一般护理1.术后观察:术后需密切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如血压、心率、呼吸等,确保患者术后身体状况稳定。

2.休息:患者术后需充分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和重体力劳动,以减轻肾脏负担。

3.饮食指导:术后初期给予患者清淡、易消化的食物,避免高盐、高脂肪、高蛋白食物,多饮水,保持尿量充足。

二、疼痛管理1.疼痛评估:术后及时评估患者疼痛程度,如疼痛剧烈,可给予适量镇痛药物。

2.局部冷敷:在疼痛部位进行局部冷敷,可减轻疼痛程度。

三、尿管护理1.保持尿管通畅:定期检查尿管是否通畅,避免尿管受压、折叠等情况。

2.观察尿液:观察尿液颜色、性状和量,如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生。

3.定期更换尿管:根据患者情况,定期更换尿管,防止尿路感染。

四、预防感染1.遵医嘱给予抗生素:术后根据医生建议给予抗生素,预防感染。

2.注意个人卫生:保持会阴部清洁,避免尿路感染。

五、康复锻炼1.适当活动:根据患者身体状况,鼓励适当活动,促进血液循环,避免久卧。

2.腰部按摩:术后适当进行腰部按摩,促进结石排出。

六、心理护理1.心理支持:与患者沟通,给予心理支持,增强患者信心。

2.健康教育:向患者普及泌尿系结石相关知识,提高患者自我管理能力。

通过以上护理措施,有助于提高体外冲击波碎石术的治疗效果,降低并发症发生率,促进患者康复。

护理人员需密切关注患者术后情况,及时调整护理计划,确保患者安全、舒适地度过术后康复期。

体外碎石治疗工作制度

体外碎石治疗工作制度

体外碎石治疗工作制度一、目的体外碎石治疗工作制度旨在规范和完善医院泌尿外科对泌尿系结石患者进行体外碎石治疗的工作流程,确保医疗安全,提高治疗效果,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泌尿外科对泌尿系结石患者进行体外碎石治疗的全过程。

三、工作原则1. 遵循医学伦理原则,尊重患者意愿,保护患者隐私。

2. 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治疗原则,确保患者治疗安全。

3. 遵循精细化、流程化、标准化管理原则,提高工作效率。

四、工作流程1. 术前准备(1)患者评估:对拟行体外碎石治疗的患者进行全面评估,包括病史、体检、实验室及影像学检查等,确保患者符合体外碎石治疗适应症。

(2)患者教育:向患者详细解释体外碎石治疗的过程、风险及注意事项,取得患者理解和同意。

(3)预约登记:患者完成相关检查后,预约体外碎石治疗时间,并录入患者信息。

(4)术前准备:准备碎石机、监护设备、急救药品等,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术中操作(1)患者入室:患者携带术前检查结果入室,平躺在碎石台上,连接监护设备,进行生命体征监测。

(2)皮肤准备:对治疗部位进行皮肤消毒,铺设无菌单。

(3)定位:根据影像学检查结果,确定结石位置,进行体位摆放,使结石位于体外碎石机的聚焦范围内。

(4)碎石治疗:开启碎石机,根据患者结石大小、硬度等因素,调整碎石参数,进行体外碎石治疗。

(5)监测:在治疗过程中,密切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变化,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3. 术后处理(1)术后观察:术后对患者进行观察,注意有无并发症发生,如疼痛、出血、感染等。

(2)用药指导:根据患者具体情况,给予抗感染、止痛、止血等药物治疗,并指导患者正确服用。

(3)饮食指导:告知患者术后饮食注意事项,如多喝水、少食油腻食物等。

(4)复诊安排:安排患者术后定期复查,了解结石排出情况,必要时进行二次治疗。

五、工作制度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冲击波体外碎石操作规程

冲击波体外碎石操作规程

冲击波体外碎石操纵规程【1 】【顺应症】1.肾结石:直径大于.小于或等于2cm的肾盂或肾盏单发结石或总体积与之相当的多发结石是冲击波体外碎石的最佳顺应症.2.输尿管结石:长径大于.小于或等于的中.上段输尿管和输尿管末段结石是原位冲击波体外碎石的最佳顺应证.【禁忌症】1.绝对禁忌症:怀胎,结石远端尿路器质性梗阻,非梗阻性肾功效不全,急性尿路沾染,轻微血汗管疾患.孤立肾结石.切开取石术后复发性结石.2.相对禁忌症:凝血机制平常,血汗管疾患,肾功效不全,庞杂性结石.身材过火肥胖.传染性疾病运动期.甲亢.糖尿病.高血压.新产生的脑血管疾患,心力弱竭及轻微心律不齐者.【操纵步调】1.装配高压放电电极及装好发射杯上的水囊.2.接通电源,分离打开碎石机和定位B超机的电源开关.3.按进水键给水囊加水至空气排尽,用夹子夹住排气管.4.经由过程调剂探头地位.水囊地位及水囊水量若干来对病人的结石进行定位.5.按高压开启键,接通高压,设置高压释放次数,按启动键触发高压.6.按高压增长键慢慢增长高压能量至适合程度进行碎石治疗.7.在碎石治疗进程中,依据结石变更情形恰当进行微调.8.治疗停止后,按高压降低键把高压调回零,封闭高压,按排水键排去水囊中的水.9.封闭碎石机电源开关,装配高压电极.【留意事项】1.术前必需要明白诊断,对病人作周全过细的检讨,清除禁忌症.2.碎石日晨禁食,术前必须和病人沟通,清除挂念,争夺合营,把碎石可能消失的并发症向病人说明清晰,取得病人的赞成.3.术前须作B超.血.尿通例.凝血时光.血小板计数.心电图等检讨.4.术中应严厉按照先下后上,先易后难,先小后大,先急后缓的原则进行,若双肾有结石一般先只碎一个肾的结石.5.术中应存眷病人,随时留意病人体位是否变更,实时作出调剂.6.术中应留意治疗电压的调节,单次治疗一次一般不超出2500次.统一部位复碎间歇期应在一周以上.7.术后应予以抗炎.解痉.排石药治疗,周密防备术后沾染.出血等产生.情形较重应住院留不雅,一礼拜后必须复查复诊,以确保治愈.。

体外震波碎石室管理制度

体外震波碎石室管理制度

体外震波碎石室管理制度一、引言体外震波碎石术(ESWL)是一种常用的非侵入性治疗肾结石的方法。

它利用无痛性的冲击波将肾结石损坏成小块,从而使其易于排尿。

为了确保ESWL治疗的安全和有效性,医疗机构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体外震波碎石室管理制度,以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设备维护和保养、提高治疗效果和降低并发症的发生率。

二、体外震波碎石室的管理职责1. 医院管理层:负责制定体外震波碎石室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监督和检查室内工作人员的操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科室主任:负责科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医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配合医院管理层做好对体外震波碎石室的管理与监督。

3. 医生:负责对患者进行初诊、诊断和治疗方案的制定。

应熟悉ESWL治疗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确保治疗的安全和有效性。

4. 护士:负责对患者进行术前准备和术后护理,熟悉ESWL设备的操作流程,确保患者的安全和舒适。

5. 医学技术人员:负责对ESWL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应随时准备处理设备故障,确保治疗的连续性。

6. 安全人员:负责对体外震波碎石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消防设施和应急处理流程的制定和执行。

三、体外震波碎石室的设备管理1. 设备选购:医院应当选择经过国家认证的具有生产许可证的ESWL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治疗效果。

2. 设备维护:医学技术人员负责对ESWL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持续运行。

3. 设备检测:医院应当定期对ESWL设备进行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检测,确保设备的运行达到国家标准和规定。

4. 设备更新:医院应当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和技术发展的需要及时更新ESWL设备,以提高治疗效果和降低并发症的发生率。

四、患者管理1. 临床评估:医生对患者进行临床评估,包括肾结石的大小、位置和形状,以确定是否适合ESWL治疗。

2. 术前准备:护士对患者进行术前准备,包括签署知情同意书、禁食禁水等。

3. 术中操作:医生和护士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治疗操作,包括ESWL设备的调试和患者的舒适度。

体外冲击波碎石操作规范

体外冲击波碎石操作规范

体外冲击波碎石操作规范1.病史和体格检查在进行体外冲击波碎石术之前,医生应仔细了解患者的病史,包括曾经做过的治疗和手术,以及患者的用药情况。

同时,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确保患者没有与碎石操作相关的禁忌症,如出血倾向,严重的高血压,心脏病等。

2.术前准备术前应进行尿常规、尿培养和结石分析等相关检查,以确定结石的位置、类型和大小。

并对患者进行术前准备,包括解释术前的注意事项、饮食控制等。

同时,清空患者肠腔,以减少肠道对冲击波传导的干扰。

3.麻醉和镇痛4.碎石操作在进行ESWL之前,医生应仔细测量和标记结石的位置。

同时,为了减少冲击波对周边组织的伤害,需要在结石位置上方放置水囊或凝胶囊,起到缓冲作用。

然后,通过调整冲击波器的参数,包括冲击次数、能量和频率等,使其适应患者的结石特点。

5.监测和调整在进行碎石操作期间,医生应持续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包括血压、心率和呼吸情况等。

同时,观察患者的症状和体征变化,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冲击波的参数。

如果患者出现严重的痛苦或并发症,应立即停止治疗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6.术后处理和随访术后需要对患者进行观察和监测,包括尿量、尿液颜色和结石排出情况等。

同时,根据术后的情况,给予适当的止痛药物和抗感染治疗。

术后应告知患者正确的饮食和生活方式,以预防结石的再发。

并定期进行随访,以评估治疗效果和患者的生活质量。

7.安全和卫生措施在进行体外冲击波碎石术期间,医生和护士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和卫生措施。

包括戴手套、口罩和护目镜等个人防护装备。

同时,对冲击波仪器和操作室进行定期的消毒和清洁,以防止交叉感染。

总结起来,体外冲击波碎石操作规范包括术前准备、麻醉和镇痛、碎石操作、监测和调整、术后处理和随访,以及安全和卫生措施等。

通过遵守这些规范,可以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减少并发症的发生,提高治疗效果,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管理规范》等15项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管理规范》等15项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管理规范》等15项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管理规范》等15项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监所、上海市医学会、各相关专业质量控制中心: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局委托上海市医学会组织专家制定了本市第二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并对本市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经上海市卫生局2012年第19次局务会审议通过,予以发布(相关附件请从上海市卫生局网站上下载),本文件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具体实施要求如下:一、经研究,根据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际情况,现对以下第二类医疗技术予以调整,分别为:“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调整为“激光角膜屈光技术”,“体外冲击波碎石/经输尿管镜碎石取石术”调整为“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调整为“胸腔镜诊疗技术”,“急性脑梗死溶栓术”调整为“急性脑梗死静脉溶栓技术”。

二、《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管理规范》等6项诊疗技术管理规范(附件1-6)涉及的医疗技术为本市第二批第二类医疗技术。

本市将分批开展对上述第二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审核。

相关医疗机构应根据市医学会的通知(具体时间安排由市医学会另行通知)准备齐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海市医学会申请技术审核(技术审核申请表请从上海市医学会网站下载)。

(一)拟新开展上述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经技术审核、审定同意、办理诊疗科目下的医疗技术登记后,方可在临床应用。

(二)已开展上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经技术审核、审定同意、办理诊疗科目下的医疗技术登记后,可继续临床应用。

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管理规范

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管理规范

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管理规范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本市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本市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是指利用体外冲击波粉碎泌尿系统内结石的方法。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二级及以上或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泌尿外科,有专门的体外冲击波碎石工作室,有超声科、放射科、检验科等相关辅助科室。

具有全身或局部并发症的综合抢救和处理能力。

1、泌尿外科床位不少于20张,能独立开展泌尿外科常规手术。

如床位少于20张者,则须开展泌尿外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或已开展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3年以上,并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技术保障协议,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预案和应急制度。

2、体外冲击波碎石室(1)使用X线定位者,体外冲击波碎石室应符合放射防护规定,面积不少于24m2。

(2)具有体外冲击波碎石设备,影像监视系统质量良好;具有医学影像图像查看系统或读片设备。

(3)具有与碎石设备相匹配的稳定电源供应。

(4)具有必要的急救药品和设备。

3、辅助科室(1)超声科能够开展泌尿系统相关超声检查。

(2)放射科能够开展尿路平片、静脉尿路造影检查。

(3)检验科能够开展凝血功能、尿常规、中段尿培养等检查。

(三)有至少1名具有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

二、医务人员基本要求(一)泌尿外科医师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并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在职医师。

2、有1年以上泌尿外科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

3、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其它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执业证书并经过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体外冲击波碎石管理制度及流程

体外冲击波碎石管理制度及流程

体外冲击波碎石管理制度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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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术前准备:患者禁食禁水,采用平仰卧位,暴露治疗区域,涂抹耦合凝胶。

③定位与设置:利用X线或超声波精确定位结石,调整机器参数,确保冲击波精准对准结石。

④麻醉与镇痛:根据需要实施局部或全身麻醉,减轻患者不适。

⑤碎石操作:操作员控制释放冲击波能量,多次释放以逐步碎石,期间指导患者减少呼吸运动。

⑥术后监控:碎石后观察患者反应,监测生命体征,预防并发症。

⑦辅助治疗:给予口服药物促进结石排出,指导患者多饮水并注意尿液情况。

⑧效果评估:通过影像学复查评估碎石效果,必要时安排再次治疗。

⑨记录与随访:详细记录治疗过程及结果,安排患者定期复查,跟踪病情进展。

管理制度要点:- 人员资质:确保操作人员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 设备维护:定期检查与维护设备,确保安全有效运行。

- 环境安全:操作环境符合无菌要求,保护患者隐私。

- 质量控制:实施治疗前后质量评估,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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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本市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本市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的基本要求.本规范所称的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是指利用体外冲击波粉碎泌尿系统内结石的方法。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二级及以上或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泌尿外科,有专门的体外冲击波碎石工作室,有超声科、放射科、检验科等相关辅助科室.具有全身或局部并发症的综合抢救和处理能力.1、泌尿外科床位不少于20张,能独立开展泌尿外科常规手术。

如床位少于20张者,则须开展泌尿外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或已开展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3年以上,并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技术保障协议,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预案和应急制度。

2、体外冲击波碎石室(1)使用X线定位者,体外冲击波碎石室应符合放射防护规定,面积不少于24m2。

(2)具有体外冲击波碎石设备,影像监视系统质量良好;具有医学影像图像查看系统或读片设备。

(3)具有与碎石设备相匹配的稳定电源供应.(4)具有必要的急救药品和设备.3、辅助科室(1)超声科能够开展泌尿系统相关超声检查.(2)放射科能够开展尿路平片、静脉尿路造影检查.(3)检验科能够开展凝血功能、尿常规、中段尿培养等检查。

(三)有至少1名具有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

二、医务人员基本要求(一)泌尿外科医师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并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在职医师。

2、有1年以上泌尿外科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

3、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其它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执业证书并经过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一)遵守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的适应证。

(二)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泌尿外科医师与术者共同讨论决定,制订合理的治疗方案与术前和术后管理方案。

(三)实施体外冲击波碎石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相关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体外冲击波碎石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不少于50例。

(六)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师定期接受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七)其他管理要求1、使用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设备、器材.2、建立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3、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基本要求拟从事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的医师应当接受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一)培训机构基本条件1、三级以上或具有市级泌尿重点学科的二级甲等医疗机构。

2、具有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临床应用能力。

有与开展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3、每年完成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不少于200例。

4、开展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10年以上.5、培训机构负责人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10年以上。

(二)培训工作基本要求1、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拟定培训计划,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

3、按照要求对接受培训医师的理论知识掌握水平、实践能力操作水平进行定期测试、评估;在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医师进行评定,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并做好考勤记录。

(三)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医师培训要求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不少于50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加对体外冲击波碎石术患者的全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操作、操作过程记录、碎石后处理和术后随访等.附: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开展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1、从事泌尿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作为术者累计完成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20例以上,且未发生相关医疗事故。

3、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的主任医师附件2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三级医疗机构的外院医师.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本市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本市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是指通过人工椎间盘置换方式代替病变的椎间盘,以恢复正常椎间盘的生物力学功能而进行的外科技术,包括颈椎、腰椎的人工椎间盘置换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骨科,有重症监护室、麻醉科、放射科等相关辅助科室。

具有全身或局部并发症的综合抢救和处理能力。

1、骨科(1)开展脊柱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2)设有脊柱外科专科病房或专业组,成立时间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科室同期床位数的20%。

具有本院的脊柱外科专科医师队伍,人员梯队结构合理.(3)能独立完成各类脊柱外科手术,手术量每年不少于200例。

能够熟练掌握颈腰椎前路椎间盘切除减压术、腰椎间盘髓核摘除术、脊柱融合术、脊柱骨折合并截瘫手术、脊柱肿瘤与结核病灶清除术等脊柱外科手术。

2、手术室(1)具有辐射防护功能的单独手术间,使用面积45m2以上.(2)布局合理,达到百级层流标准。

(3)具有可透视手术床、人工椎间盘植入手术的全套手术器械。

(4)具有符合放射防护条件的术中C臂X线机。

3、辅助科室或部门(1)放射科具有核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能够开展椎管造影、脊柱常规影像检查、脊柱三维成像分析诊断。

(2)能够开展神经电生理检查,具有术中监测能力。

(3)具有术后康复锻炼设备、设施.(二)有至少2名具有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二、医务人员基本要求(一)骨科医师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并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在职医师。

2、有10年以上骨科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参与脊柱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3年来每年作为术者完成脊柱椎体间融合手术不少于60例、每年脊柱外科手术总量不少于100例。

4、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麻醉医师具有麻醉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康复医师有至少2名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其中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一)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原则上在符合条件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开展,其他拟开展本技术的医疗机构应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对脊柱外科疾病诊疗技术的规划,并由具有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时间至少3年.(二)遵守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的适应证。

(三)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必须经2名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制定合理的治疗与功能康复方案。

(四)实施人工椎间盘置换术前,应当由术者向患者或其家属充分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五)建立健全人工椎间盘置换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师定期接受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与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和处理结果、随访情况等。

(七)其他管理要求1、使用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人工椎间盘植入假体。

2、建立人工椎间盘植入假体来源的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应将用于手术病人的人工椎间盘植入假体的合格条形码(或者其它证明合格文件)置于住院病历的手术记录后。

3、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规定收费.四、培训基本要求拟从事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的医师应当接受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一)培训机构基本条件1、三级甲等医疗机构。

2、具有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有与开展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包括专有的培训场地、器械、模型等。

3、每年完成各类脊柱手术不少于400例,人工椎间盘置换数量不少于30个.4、有至少3名具有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1名以上为主任医师。

(二)培训工作基本要求1、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拟定培训计划,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

3、按照要求对接受培训医师的理论知识掌握水平、实践能力操作水平进行定期测试、评估;在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医师进行评定,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并做好考勤记录。

(三)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医师培训要求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作为助手完成不少于5例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并经考核合格.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加对人工椎间盘置换术患者的全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术后康复训练和随访等.附: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开展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1、从事脊柱外科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作为术者累计完成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10例以上,且未发生相关医疗事故。

3、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的主任医师附件3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三级医疗机构的外院医师。

经尿道前列腺汽化消融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本市经尿道前列腺汽化消融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经尿道前列腺汽化消融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本市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经尿道前列腺汽化消融技术的基本要求.本规范所称的经尿道前列腺汽化消融技术是指经尿道在内窥镜直视下置入环状电极或筒状电极,通过局部高频电流所产生的高热量汽化消融增生的前列腺组织,解除下尿路梗阻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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