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格证据规则法条
品格证据

三、我国品格证据发展现状
作为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证据制度,品格证据的 发展已趋于成熟。但是对于我国而言,品格证据 尚处在慢慢接受并逐步加深了解,以期吸收和借 鉴的阶段。
(1)我国法官认为的品格证据内涵
(2)为什么品格证据在我国得不到重视? 1.中国是人际社会而不是契约社会,品格证据的依 据是诉讼参与人的社会信用记录,而中国是没有信 用记录。 2.中国的法系是成文法而不是判例法,而品格证据 的适用性是无法在成文法中予以界定的。 3.品格证据的运用在实践中易导致误判。不良品格 证据可能会引起司法者对行为人的偏见,或仅凭被告 人的良好品格就对其免于定罪处罚,从而影响对案件 的正确判断。
规则609 使用刑事定罪判决证据进行弹劾 (a) 总则。以下规则适用于使用刑事定罪判决证据攻击证人的诚实品性: (1) 对于在作出判决的司法辖区,应判处死刑或者1年以上监禁的犯罪而言; (A) 在民事案件或者证人不是被告的刑事案件中,在遵守规则403的前提下, 必须采纳该证据; (B) 在证人是被告的刑事案件中,在该证据的证明价值超过其对被告的损害效 果的情况下,必须采纳该证据; (2) 对于任何犯罪,无论其刑罚如何,如果法院可以轻易确定,证明该犯罪要 件需要证明或者证人承认不诚实行为或者虚假陈述,则必须采纳该证据。 (b) 10年后使用证据的限制。如果自证人被定罪之日或者证人从该定罪判决 判定的监禁中被释放之日起算,无论哪个日期,以迟者为准,已逾10年,则 适用(b)款。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定罪判决证据才可采: (1) 由具体事实和情况支持的定罪判决之证明价值严重超过了其损害效果;并 且 (2) 证据提出者就使用该证据的意图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了合理的书面通知,为 对方提供了就该证据的使用进行反驳的公平机会。
关于证人的品性的证据,可以根据证据规则607、608和609 采纳。 根据这些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对证人的可靠性提出 质疑,证人的可靠性可以通过意见证据和名声证据来进行抨 击和支持。 但须受到下列限制: 其一,证据只能针对可信或不可信的品行; 其二,关于可信品行的证据,只能在该证人的可信品行已受 到意见证据或名声证据或其他证据的攻击之后,才具有可采 性。 出于抨击证人的目的,有关证人曾被定罪的证据,如果该罪 可判处死刑或1年以上监禁,可以采纳;如果该罪行涉及不正 当行为或提供虚伪陈述,只要时间相隔不远,也可以采纳。
我国刑诉法确立品格证据规则初探

我国刑诉法确立品格证据规则初探【摘要】我国并未以法律形式确认品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以及其定义、范畴、证明范围、证明力等具体采信与排除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品格证据已得到广泛应用,并由于规则不统一而出现个案不公正的现象。
本文结合英美法系品格证据适用实践多年总结的经验教训,试探讨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建立问题。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品格证据;证据规则;【提纲】一、品格证据概况与品格证据规则确立之必要性(1)品格证据之经典定义和相关性规定(2)西方品格证据规则实践的总结反思(3)品格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运用现状二、对我国刑诉法品格证据规则具体确立之构思(1)品格证据规则确立的两个重要前提:定义和证明范畴(2)针对被告人、被害人与证人的不同品格证据规则我国法律并未对“品格证据”进行定义,但实践中品格证据却较为普遍。
我国法官即是事实认定者又是法律适用者,过早的接触到品格证据对于审判可能产生不利因素。
同时由于我国对品格证据规定得不够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人员对于品格证据了解得不够深入却具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极易造成误判。
品格证据规则立法闲散,使得法律适用者没有系统的法律可依是造成品格证据司法实践混乱的根本原因。
一、品格证据概况与品格证据规则确立之必要性品格证据(evidence of character)是证据法上颇有争议的问题,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关于“品格”的含义都不尽相同。
举例来说,英美法系对“品格”一词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讲,“品格”应包含三个涵义:首先,指的是声誉(reputation),即某人在其生活的社区或工作环境中所享有的他所认识的人给予他的总的评价;其次,指的是性格倾向(disposition),即某人以一定的方式作为;再次,指的是某人历史上的事件,主要是指犯罪前科(pre-vious convictions),但不仅限于此。
从狭义上讲,“品格”仅指名声和行为倾向。
品格证据的法律属性探析

品格证据的法律属性探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品格证据的内涵品格证据是证据法上的一个十分复杂,颇具有争议的问题。
至今,即使在品格证据制度比较发达和完善的英美法系国家仍未给出品格证据的明确定义,在相关证据法学著作及有关学术论文中对品格证据的内涵也少有提及。
我国学者在对品格证据进行比较、研究和思考后,给出了自己的定义,如“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
” “品格证据是指有关一个人品格优劣及是否具有特定品格(如暴力倾向)的证据。
”叫实际上顾名思义,品格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相关诉讼参与人品格的证据。
因此,准确的理解品格证据的深刻内涵关键在于解释“品格”一词的含义。
在英美法系证据法中,“品格”一词具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
从狭义上来讲,品格就是名声与行为倾向,如美国著名证据法学家麦考密克认为所谓“品格”就是“对某人的性格倾向或某种一般性的品格特征(如诚实、克制、心平气和)方而的性格特征的一般性描述。
”叫而从广义方而来说,“在证据法中,‘品格’应至少包括以下几种含义:第一,指一个人在其所熟悉的社区环境中所享有的声誉。
第二,指一个人以特定方式行为的倾向性,第三,指一个人历史上所发生的特定事件,如曾经被定罪等等”。
英国法学家墨菲便是这种观点的倡导者,现在这种观点己被众多证据法学者认可并接受,成为理解“品格”内涵的代表性看法。
我国也有学者提出品格证据按其证明内容的不同,包含以下三类:(1)前科劣迹,指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曾因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被有关机关处理的情况;(2)名声,包括不好的名声和好名声。
不好的名声如说谎,常用于证明被告人、证人的陈述不具有可信性、真实性;好的名声如交通肇事的被告人一向谨慎驾车的证据,以证明其在具体场合的行为。
(3)评价,指与诉讼参与人较熟悉的人,对其品性、能力、性格的看法与意见。
品格证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品格证据,是指与一个人的道德品质、性格特征、行为习惯等有关的证据。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品格证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
本文将从品格证据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证据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品格证据的概念品格证据,是指反映一个人道德品质、性格特征、行为习惯等方面的证据。
在法律诉讼中,品格证据可以用来证明一个人的品行、信誉、善恶等方面的情况。
品格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道德品质证据:如诚实守信、勤奋努力、遵纪守法等。
2. 性格特征证据:如善良、正直、勇敢、谨慎等。
3. 行为习惯证据:如生活习惯、工作态度、人际交往等。
4. 信誉证据:如社会评价、职业评价、口碑等。
三、品格证据的法律规定1. 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当事人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隐瞒、毁灭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2. 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能力受到影响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三)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四)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五)无法查证属实的数据资料。
庭审中如何正确使用被告人的品格证据

庭审中如何正确使用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原标题:关于被告人品格证据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分析——以量刑为切入点所谓的品格(character),或称品性,通常理解为一个人的行为道德与风格,是一个人的社会规范、伦理道德方面的各种习惯性的总称。
《麦考密克论证据》认为“品格”是对某人性情的一种概括性的描述,或者是关于某种一般特征(如诚实、性格温和或者爱好和平等)的概括性描述。
[1]品格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复杂的规则之一,其不仅包括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还包括被害人品格规则和证人品格规则。
[2]为便于研究,本文仅选取被告人品格证据进行统计并加以分析,以求达到窥一斑而知全豹的效果。
一、我国目前品格证据的立法现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提出品格证据的概念、适用情形,但在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品格证据的相关精神已有所体现。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再如,《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时可以宣告缓刑。
”可见,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等品格证据对于被告人的最终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也有关于品格证据的诸多体现。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可见,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境、个性特点等品格证据也是法官量刑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品格证据规则

品格证据规则
品格证据是指证明当事人道德或职业操守、人格或信誉状况的证据。
品格证据规则包括以下几点:
1. 品格证据主要针对个人而言,通常不适用于公司、组织等法人实体。
2. 品格证据可以是口供、书证、物证等多种形式,但必须有确凿的事实依据。
3. 品格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实质相关,同时必须有证据链束缚的关系,也就是说,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某一事实的真实性。
4. 如果品格证据的证明对象为某个职业,那么证据必须具有代表性,而且要能体现出该职业的普遍权威性。
5. 品格证据必须经过认证,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 品格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但不足以单独证明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7. 品格证据中涉及的个人隐私问题需谨慎处理,以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美国联邦品格证据规则及其诉讼理念

.、 法 官 地 位 中 立 , 但 并 不 完 全 消 极 。 品 格 证 据 规 则 ,-, ( 过去 9) 规 定 , 可 以 用 被 告 人 “
的不良行为证明动机、目的等” 。但是,如果错 误引用被告人不良行为就会影响公平审判,成 为被告人上诉的理由,而案件发回重审则造 成 了 诉讼资源的浪费。法官对这类有一定诉讼价值 但可能影响公平审判的证据的审查以及是否采 信这类证据的决定,不但影响审判的进程,而 且直接影响审判的结果。所以法官的审查过程 相对严格,往往分两个步骤进行:首先依据 一 定 的标准对证据进行审查,然后依据自由裁量权 决定是否采纳。具体到品格证据,主审法官对 “ 被告人过去的行为”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审 查:双方进行要证明的事实的争议程度;证据 的充分性;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作用;能否 提供其他歧视性小一些的证据;可能产生的煽 动性、歧视性结果;同被证明的犯罪之间的相 似性;向陪审团发出的有限采纳指令的有效性; 采纳该证据可能导致案件拖延的程度。 审查结束后,法官还要运用自由裁量权决 定最终是否采纳该证据。一般来说,如果有其 他方法可以达到同样的证明效果,法院会排除 “ 过去不良行为”证据,要求举证人提供的证据 尽量少一些煽动性,使陪审团专注于对案件事 实的审理少受情感左右,从而保护对被告人进 行公平审判。
例如当品格成为案件争议的对象时可以用品格证据证明品格最典型的是在诽谤案中被告称原告是贼原告认为被告是在诽谤自己被告可以提供品格证据证明原告是个贼这里要证明的是原告是个贼即有做贼的倾向而不是证明原告在特定场合下实施了符合其做贼的品格倾向的盗窃行为
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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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规则是规范用以证明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品格之证据的证

品格证据规则是规范用以证明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品格之证据的证美国国会和几乎所有州的立法机关都已颁布法律来努力限制在强奸和性侵害案件中使用以前的性仃为证据。
禁止在交叉盘问中查问该被害人与被告人以外者的 * 。
其理由是:该被害人过去同意的与该被告人的 * 对所控侵害事件中是否同意的问题具有可争议的相关性。
而被害人名声的证据和以前同意与其他人性交的具体证据则不具有相关性。
为此。
美国国会于1978年给《联邦证据规则》增加了被称之为“强奸盾牌条款”的第412条。
该条规定。
可以采纳;如果该罪行涉及不正当行为或提供虚伪陈述。
只要时间相隔不远。
也可以采纳。
下面以华尔兹提供的案件为例:[130] 首先是公诉律师对本方证人的询问。
公诉律师:“你的职业是什么。
齐夫?”答:“我是本城中第二国家银行的总裁。
”问:“你担任该职务有多久了。
先生?”答:“13年了。
”问:“在那之前你的职业是什么?”答:“该银行的副总裁。
在那之前是托管官员。
我在这家银行工作已有23年了。
”问:“你在这中心市内居住多久了?”答:“我是在此出生的。
我在这里生活已快45年了。
”问:“你对此地居民都很熟悉吧?”答:“我希望告诉你我很熟悉。
一名银行家必须如此。
我想我大概”1得出这城里每一个人的首名。
”问:“齐夫先生。
本案的被告人昨天传唤一位名叫克莱德·布什马特的证人出庭。
该证人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在本案中对我们极为重要的那天的阿里白。
我想问你是否认识克莱德·布什马特?”答:“我认识他。
”问:“多久了?”答:“大约有15年了。
”问:“我还想问你是否熟悉他在此中心市居民中关于诚实问题的名声?”答:“我知道他的名声。
而且该被告人受控的犯罪正是其一部分或一个方面。
更大阴谋的存在对于证明动机具有相关性。
而它转过来又是证明所控罪行的旁证。
更大犯罪计划的证明也可以用来确认被告人的意图。
而且甚至可以用来确认其作为该犯罪实施人的身份。
其二。
动机。
机会。
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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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规则法条
品格证据是指在法庭审理中,用以证明被告人或证人品格或道德品质的证据。
品格证
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为法官或陪审团提供被告人或证人的品格背景,
有助于裁定案件结果。
品格证据的规则和法条在司法体系中至关重要,对保障公平审判和
法律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品格证据的性质和作用
品格证据包括被告人的过去犯罪记录、社会评价、家庭环境、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证据。
品格证据对于法庭审理具有以下作用:
1. 反映被告人或证人的行为倾向和道德品质,有助于判断其罪行是否属实,对社会
秩序和公共利益是否构成危害。
2. 为法官或陪审团提供被告人或证人的品格背景,有助于综合考量案件事实、证据
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做出公正裁决。
3.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判决结果,使法律裁判更符合公众对公正、公平的期望,
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和法治的权威性。
品格证据对于保障公平审判、维护法律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制定相
关的规则和法条以规范其适用。
二、品格证据规则的制定原则
针对品格证据的适用,制定规则和法条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1. 公正公平原则:品格证据的适用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
案件的客观公正性。
2. 证据保护原则: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品格证据,应当依法严格保护,避免滥用或
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3. 法律规范原则:品格证据的适用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进行,确保
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敏感性原则:对于特定敏感性的品格证据,如性取向、宗教信仰、健康状况等,
应当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适度避免其对案件审理的过度影响。
基于以上原则,制定品格证据规则和法条,可以有效保障品格证据在司法审判中的合
理适用,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客观。
三、品格证据规则和法条的内容
在品格证据的适用中,可以考虑以下规则和法条的内容:
1. 品格证据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哪些类别的品格证据可以作为合法证据在法庭审理中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犯罪记录、社会评价、家庭环境、职业道德等。
2. 品格证据的审查标准:规定对于品格证据的审查标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避免虚假证词和恶意诽谤对案件审理的干扰。
3. 品格证据的保护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品格证据,规定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未经允许的泄露和滥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品格证据的权衡和适用: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如何权衡品格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关系,以及品格证据在裁判结果中的适用原则和相关标准。
通过明确的品格证据规则和法条,可以有效规范品格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和客观。
四、品格证据规则和法条的具体实施
制定品格证据规则和法条之后,应当进行相关的宣传推广和司法实践,确保该规则和法条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1. 司法实践指导:通过司法解释、司法案例指导、法院内部规章制度等形式,对品格证据规则和法条进行具体的指导,帮助法官和律师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规定。
2. 宣传推广工作:针对社会公众和法律从业人员,进行品格证据规则和法条的宣传推广,增强公众对于品格证据的了解和认知,提高社会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度。
3. 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品格证据规则和法条的执行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适用的行为,确保法律规则得到有效实施。
通过上述具体实施措施,可以确保品格证据规则和法条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为司法实践提供规范和指导。
品格证据规则和法条的制定是现代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明晰的规则和法条,可以保障品格证据在司法审理中的合理适用,促进公平正义,提升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需要在实施中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使其能够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