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区业主规约(防群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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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小区业主规约(防群租版)

上海小区业主规约提要:业主规约规定出租房屋不能用于群租,即一个单元房不能为二个家庭个人或二个自然人居住;不能改变房屋的结构或将房间、厅、卫生间、厨房间分割进行居住;不得将房屋按间或按床进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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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业主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业主享有的权利:

、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订或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6、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7、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8、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履行的义务:

、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有关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促进小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创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居住小区;

7、不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8、承担自身造成小区物业损坏的修复,赔偿等有关责任;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在楼内开办公司、工厂等经营性商业活动。

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六时至次日上午八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音的施工。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使用电梯,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小区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机动车在小区内行使车速应低于15公里/小时,车辆出入按物业管理规定执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在指定区域

第四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房屋外貌,;

在高层住宅外设置龙门式晒衣架;

未经过有关各方认可,擅自封闭可能涉及相邻业主安全的阳台;

随意停放车辆,影响公用交通安全;

饲养无证宠物及家禽、家畜;

擅自长期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棚、绿地等公用设施和场所,在小区内踢足球等损坏公共设施和绿化的行为;

影响小区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拉与乱挂;

随意向户外林边路边、绿化带等公共场所抛扔垃圾杂物或泼洒用水;

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影响周边环境与他人休息;

有关规定禁止或危及小

上海小区业主规约提要:业主规约规定出租房屋不能用于群租,即一个单元房不能为二个家庭个人或二个自然人居住;不能改变房屋的结构或将房间、厅、卫生间、厨房间分割进行居住;不得将房屋按间或按床进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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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业主安全和健康的各种行为;

必须按经物业管理审核的装修图纸施工:

敲毁及改动公共烟管、改变公共烟管用途;

改变进户门方向,影响公共安全:

擅自在外立面悬挂杂物:

私自未经公安部门许可安装室外卫星通信设备:

第五条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扰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自用部位应急维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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