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以罚代刑要“多管”齐下
华电集团反违章工作管理规定

反违章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使反违章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努力实现“无违章”企业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所辖发电厂(站)和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反违章是企业全员性工作,必须做到层层抓、层层保。
个人保班组,班组保部门,单位保公司。
领导和员工要实行“双向”监督。
第四条反违章工作要做到“管理、伦理、法理”三管齐下,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
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三不伤害”防范能力。
第五条反违章工作要做到有章可循、有人负责、重奖重罚。
第六条反违章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有效的反事故措施,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
第七条公司成立反违章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领导和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成员为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部为反违章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公司反违章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各单位反违章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应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各职能部门、工会以及生产、建设部门负责人组成相应“反违章工作小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反违章日常工作,并接受公司安全生产部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各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的职责:(一)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标准及奖惩办法;(二)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所需人、财、物;(三)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四)检查各部门、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五)监督各级生产管理干部,杜绝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的检查;(七)讨论反违章工作的重大奖惩事项。
第二章违章分类及管理第十一条违章的分类及管理原则(一)违章分为四类: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二)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违章可分为偶然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
以罚代刑的成因、危害与防范对策

执 法 人员 面对 各 种诱 惑 , 自律 意 识不 强 , 理想 信 念 滑 坡 , 欲恶性 膨胀 , 私 腐化 堕落 , 被不 法分 子 的糖衣 炮 弹
击 中 , 终走 上违 法犯 罪 的道 路 。 最
( ) 些行 政执 法机 关 的 内部 管理 和 考核 存 在 偏 差 三 一
一
朋 友之情 , 图钱财 、 贪 美色 等 。
《 行政 处 罚法 》 十 五条 、 十 六 条 的规 定 , 政执 法 第 第 行
人 员是 指 具 有行 政 执法 权 的行 政 机 关 或者 法 律法 规 授 权 的具 有 管理 公 共事 务 职 能 的组 织 中从 事 公务 的
人 员 , 工商 、 监 、 如 质 农业 、 国土 、 设 、 生 、 监 、 建 卫 安 国
《 行政 执法 机关移 送 涉嫌犯 罪案 件 的规定 》对 涉
嫌犯 罪 案件移 送 的标准 和程序 , 政执法 机关 应 当履 行
的要求 , 定具 体 的操作 规程 , 制 以保证 及 时 、 确地 移 准
送 涉嫌犯 罪案 件 。
责任编辑: 琳 王
行 的职 责和义 务 以及相应 的法 律责 任作 了 明确规定 。
行政 执法 人员 应认 真学 习领会 , 严格 贯彻 执行 。同时
3 园工《 0卞 7管理轩宽 『
审核把 关 的作用 ,在行 政处 罚案件 核 审 的过程 中 , 把
代 刑 危 害性 的认 识 , 励 人 民群 众 参 与 防范 , 人 民 鼓 在
群 众 中形成 防 范 以罚代 刑 的 良好 氛 围。 是认 真贯 彻 三 落 实党 的十 七届 六 中全 会精 神 。大力 弘扬 先进 文化 ,
挥检 察 机关熟 悉法 律业 务知识 的优 势 , 合预 防 职务 结 犯 罪工 作 , 行政 执法 机关 的纪检 监察部 门联合举 办 与 防范 以罚代刑 的知 识讲 座 . 强对 行政执 法 机关 领导 加 干部 和工作人 员 的法律 法规 学习 ,采取 以案 释法 、 警 示教 育 等多种 有效 形式 ,揭 露 以罚 代刑 的危 害性 , 宣 传查 办 和防范 以罚 代刑 的工作 成果 , 对典 型 案例进 行 剖 析 , 育和 警 示广 大 行政 执 法 人员 引 以为戒 、 教 防微 杜 渐 、 一反 三 , 进执 法 队伍 树 立 良好 的 职业道 德 , 举 促 严 格 自律 。 断提 高法治 意识 、 不 责任 意识 , 努力 遏制 和 减 少 以罚代 刑行 为 的发 生 。 二是 开展 面 向全社会 的法 制 宣传 教育 , 高广大 人 民群众 的法律 意识 和对 以罚 提
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监督

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监督摘要:在讨论到如何处理以罚代刑这个问题时,我们更多关注的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本身存在不足,对监督机制的探讨稍显欠缺。
同行政政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本身相比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两法”衔接监督机制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法律监督现阶段我国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还是以行政机关为主导,虽然在不断完善,取得了一定发展,但是我们也应当正视存在着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的”四多四少”的不合理现象①。
追根究底就是由于整个移送机制以行政机关为中心,行政执法机关掌握着是否移送、怎样移送以及何时移送案件主动权,忽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才导致”以罚代刑”现象屡禁不止。
因此我们认为,现阶段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含义应当从行政机关为中心向检察机关转移,强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的发挥,并最终实现行政机关移送和检察机关监督双管齐下形成合力,为社会主义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一、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监督的必要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条明确了该文件的目的所在,那就是”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
由此可见,”两法”衔接机制建立之直接推动力就是实践中普遍存在行政机关有法不依、以罚代刑等导致打击犯罪不力,刑罚权得不到落实的问题。
笔者认为,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机制监督之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是权力制约的必然要求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其实就是国家为了满足在国家机构中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需要。
目前,在越来越多的立法明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下,更多的是行政执法机关不能依法处理,这样不但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而且有损法律权威,因此需要一个监督机构来发现并减少行政机关的渎职或徇私舞弊行为,督促其依法办事。
刑事立案监督问题调研报告

刑事立案监督问题调研报告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社区活动实行的监督,是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法律监督职能。
由于该项工作起步较晚,司法在民事实践中又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实践中该项深入开展工作开展起来难度较大,需要加强研究与积极探索。
下面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谈一些见解与体会:一、案件线索来源少,阻碍了刑事立案监督组织工作的开展。
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的常规性途径不多,缺乏这类案件线索来源的渠道广泛渠道。
从实践中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被害人控告、申诉及审查公安机关案卷中的发现。
由于检察机关并不掌握发案、立案的第一手统计数据,对取证机关的立案活动诉权缺乏知晓权,不能掌握侦查机关的立案情况,只能依赖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控告与申诉,但就这一线索提供者的途径,呆板在实践中也常常因各种原因而显得不够通畅。
特别是有些缺乏被害人或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单靠该途径就更难掌握侦查难于机关立案的情况,也无从谈立案监督的环境问题。
而有些案件即使有杨某,但多数被害人也只多数知道向检察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不提请,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时,根本不知有向检察机关控告的权利。
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从中发现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情况几乎为零。
一方面因为案卷模具材料是以一案为单位,将与该案有关的情况装订成册,实践中作为追捕报案人可能会有所发现,但要寻找立案监督线索,其价值不大;另一方面因为省检审查批捕工作是在审阅案卷、核实结论基础上作出决定,与立案监督需要发现、预测线索和调查取证有很大很大差别,很难兼容。
从我院的情况来看,近几年来签发的被害人被控控告、申诉立案监督线索只有几件,而在审查案卷材料中到的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均没有成案的价值。
因此,立案监督侦查人员来源少,信息渠道恶劣不畅通,成为制约该项工作党务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
二、把受理条件等同于追究追究刑事责任条件,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开展的范围与效果。
论司法警察形象的塑造

论司法警察形象的塑造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塑造司法警察的含义是指司法机关在有序地情况下建立一个良好的、正面的、合格的司法警察的形象的过程。
司法警察形象塑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并且意义重大。
可是,现实情况是司法警察形象塑造的现状并不理想,而且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问题。
分析司法警察形象塑造存在问题的原因。
提出了解决途径:1、内强素质,2、外树形象。
关键词:司法警察;形象;问题;解决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队伍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警种,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准军事化的司法力量。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实施,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
司法警察作为法律权威的维护者和执行者,直接影响着社会各界对法治社会的评价,关系着构建法治社会的成败。
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司法警察在与当事人、旁听公民以及社会公众交往中时间上的短暂性、对象上的不稳定性和认识上的不完整性。
这种一带而过接触形成的第一印象往往就是全部印象和终极印象,恰恰这一印象又与司法警察乃至人民法院整体形象紧密相关,因此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给警察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并轰动全国的案件不断发生。
公民开始对警察不信任,有更多的抱怨指责,警民关系变得不和谐,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得不到公民的帮助,常处在孤立无援的状态。
因而进行警察形象研究,不仅是个理论问题,还是现实的需要。
本文以司法系统的司法警察为研究对象,对警察形象的现状和原因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思考,提出对警察形象建设工作的建议,并初步探索警察形象定位问题,为塑造新时期警察形象,提高队伍的战斗力提供参考依据。
司法警察形象塑造这个论文题目的研究意义在于:第一、警察形象是警察组织的生命,对警察形象的研究,可以提高警察组织自我管理水平。
进行形象的建设,是对警察组织自身优势的进一步提炼和挖掘,增强警察组织公关和角色意识,赢得更多的社会支持,为职能的行使创造条件。
第二、警察形象与警察职能密切相关,形象的转变是职能转变的要求和折射,并且可以反作用于职能的行使。
坚持以人为本 推进监狱队伍规范化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监狱队伍正规化建设九监区牛俊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工作目标,司法部要求“大力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的建设”。
全面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素质,推进监狱队伍正规化建设,是监狱改革与发展对监狱人民警察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是适应新形势下监狱工作的内在需要。
在建设高素质监狱人民警察队伍过程中,应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完善的体制机制、科学的教育培训等手段,提高监狱警察的政治素质、生理素质(警务实战技能)、心理素质以及科学文化素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从而推动监狱科学发展。
一、当前监狱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一)、工作不安心,思想不稳定。
社会的变革和不断进步,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社会地位、相关待遇却没有得到改善,相对于其他政法部门,光荣感、优越感、责任感明显弱化,伴随而生是“罪犯有期、狱警无期”等一些社会的偏见,一部分干警对自己从事的职业缺乏自豪感,工作积极性不高,千方百计想离开。
加之在严峻的监管安全形势下,忽视对政治理论的学习,导致部分民警理想信仰不坚定、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不强,认为每天的工作是单调乏味的职业义务和毫无新意的重复劳动,缺乏对从事行业的热情和认同。
仅仅满足于“管住人”、而不努力“管好人”,对罪犯存在的危险思想和消极思想的教育和转化工作滞后,直接影响了教育改造水平的提高和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
(二)、监管形势越来越严峻,岗位风险加大,业务能力难以适应新形势要求,警察精神和心理压力越来越大。
随着罪犯构成日趋复杂化,特别是在对罪犯实施人文化管理以及罪犯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背景下,监管和“问责”要求越来越高,部分民警或因业务素质不高、专业技能不强,或因缺乏与时俱进的意识和不断进取的信心,导致难以适应新的监狱工作要求,面对教育改造对象往往是“不想管、不会管、不敢管”,上班期间提心吊胆,产生和承受着极大的心理和精神压力。
提高惩罚力度、完善惩防体系,有效遏制犯罪活动

提高惩罚力度、完善惩防体系,有效遏制犯罪活动2023年,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我们的治安状况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趁机滋生,犯罪活动愈加猖獗,让人民安全感进一步减弱。
为此,我们必须加强惩罚力度,完善惩防体系,以有效遏制犯罪活动,让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更和谐稳定。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惩罚力度。
建立严密的惩罚机制,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震慑,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应有的惩处。
针对严重的恶性犯罪,应该加强刑事惩罚力度,让罪犯能够承担自己的罪责,以此来减少其它潜在罪犯的犯罪行为。
此外,在惩罚力度方面,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比如建立性别、年龄、文化、职业等多角度的惩处机制,以减少不公平的惩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要完善惩防体系。
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我们要尽可能地避免发生犯罪,而不是仅仅靠惩罚来解决。
为此,我们应该全面推行“预防优先,综合治理”的惩防策略,加强社会安全知识的普及,增强公民意识和法律观念,让人们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另外,我们也应该加大公共治安投入,增加社会安全系统设施,提高监控体系建设,让犯罪活动无处可藏。
最后,我们还需要建立多元化的惩防机制,以对抗新时代的复杂犯罪。
在这个信息时代,网上犯罪、金融犯罪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传统的惩罚手段已经无法应对。
因此,我们应该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如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
同时,我们还要发挥社会组织和民间力量的作用,加强协同合作,形成多方合力,共同对抗犯罪活动。
总之,2023年,提高惩罚力度,完善惩防体系已经成为我们应对犯罪的必经之路。
只有不断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建立坚强的惩罚机制,同时加强对社会安全的防范,才能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安全、和谐、稳定。
我们有信心,通过不断努力,一定能够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谈金融腐败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

谈金融腐败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金融管理秩序,关系着国家整个经济秩序的稳定。
当前,金融领域内的腐败现象呈现出严峻态势,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发生率不断上升,贪污、贿赂、挪用、占用、侵吞公款的手段不断翻新,数额越来越大。
仅对我市1996年以来金融领域内发生的经济犯罪的调查发现,我市司法机关查处的金融领域内的经济犯罪案件,占这一时期立案查办案件总数的20%.因此,笔者对我市金融部门近年来所发生的经济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其特点,寻求金融领域内部人员腐败的原因,研究预防对策,对遏制金融腐败的上升势头,维护金融秩序,确保我市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金融部门经济犯罪的特点(一)违法犯罪的手段呈现多样性、复杂性、智能性。
随着金融部门在改革过程中不断加强管理,金融系统经济犯罪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由原始的存储环节上的虚设帐户,到支取环节的截扣利息,又逐渐发展到伪造结付单据、偷盖他人印鉴套取国库款,甚至内外勾结,以钻法律政策空子,篡改计算机程序,集中反映了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复杂性及智能性。
结合实践发现,目前金融部门经济犯罪的手段主要有:1、利用假授权,透支信用卡套取国库款;2、利用业务及身兼多职的便利条件,制造假进帐单,然后伺机在结算时扣押资金以平帐;3、利用金融系统发放兑付各种有价债券、凭证之机贪污公款;4、利用出具“高息代保管”单据,截留储户存款;5、利用多种手段,谋得其它银行储蓄所结息清单,然后利用利息补差款项顶本金,并以假名骗取银行利息补差;6、违反银行双人双枪取款押送制度,变双人取送款为单人取送款,给嫌疑人以可乘之机。
此外,还有虚设帐户、假填存折、收入不入帐、伪造凭证、擅改金融业务计算机程序、贪污国库款等手段。
(二)犯罪主体各层次普遍存在。
金融部门经济犯罪的主体多为基层单位的领导或者会计、出纳、复核员、储蓄所长及储蓄员等年轻业务干部或直接保管现款的业务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之便或乘管理及制度上存在的漏洞伺机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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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以罚代刑要“多管”齐下
以罚代刑是我国行政执法领域中的一个较普遍的现象在经济犯罪领域尤为突出。
近年来,为了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问题,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布了一些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
20XX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部署开展了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
这些规定和行动对解决以罚代刑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推动依法行政、切实解决以罚代刑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1.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对行政执法机关经费的预算、使用建立起一套完整制度,使案件的移交与部门利益之间的矛盾降到最低,从制度上根除以罚代刑的经济利益驱动。
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与法律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能够正确评价行政执法相对人行为的性质是违法还是犯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确保他们能够准确判断、及时发现犯罪案件并毫不迟延地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3.确立刑事优先原则,强调行政执法机关在接到犯罪案件线索即时移送义务。
实践中对于发现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即移送,还是先予调查并进行行政处罚后再移送等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考虑到与行政执法机关不同,公安机关、检察院是专门的刑事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并且有刑事强制措施和其他侦查手段作保障,因此,应当按照刑事优先原则,强调行政执法机关在接到犯罪案件线索后即时移送,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避免贻误战机。
4.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监督,检察机关通过立案侦查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放纵走私行为等,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进行有力、有效的监督,将对以罚代刑者起到强力震慑作用。
5.统一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使违法与犯罪方面的法律规范保持协调一致。
法律规范是行为性质的评价尺度,如果尺度不一或者不明确,必定会引致评价人的无所适从和评价结果的混乱。
比如,对于销售假珠宝玉器的行为,公安机关可能以诈骗罪立案侦查,而工商机关可能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有关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条例进行处理;原本归司法机关管辖的公司、金融机构收受贿赂的行为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按商业贿赂行为作行政罚款处理,如此等等。
所以,笔者建议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尽快对类似问题进
行解释,及时整理有关法律和法规,统一标准,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避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统一或者界线不清引致以罚代刑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