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改委转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通知.10.983号

四川省发改委转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通知.10.983号
四川省发改委转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通知.10.98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川发改能源【2010】98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水电集团:

为做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明确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现将国家能源局制定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国家能源局文件

特急国能新能【2010】30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

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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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做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明确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我局组织制定了《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

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搞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升级)工作,达到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的目的,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特制定本技术原则。

1.2 农网改造升级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变(配)电站的布局及高、中、低压配电网主干线路的建设应满足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要求,避免重复建设。

1.3 农网改造升级应按照“安全可靠、技术适用、减少维护,节能环保”的原则,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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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4 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设计、施工、验收等技术规程和规范。

第二章总体要求

2.1 农网改造升级应充分考虑城镇、乡村等不同类别区域负荷特点、供电可靠性要求和区域发展规划,合理优化网架结构。

2.2 农网改造升级应积极采用“三通一标”(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标准工艺),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2.3 对于特殊地段、具有高危和重要用户的线路、重要联络线路,可实行差异化设计,提高农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2.4 农网改造升级应适度推进电网智能化建设,重点开展新能源分散接入、配电自动化、智能配电台区、农村用电信息采集等试点建设。

2.5 高压电网的容载比宜控制在1.5~2.1之间,负荷增长较快地区宜取高值。

2.6 中低压线路供电半径应根据负荷密度来确定,一般中压线路供电半径:城镇不宜超过4km,乡村不宜超过15km;低压线路供电半径:城镇不宜超过250m,乡村不宜超过500m。用户特别分散地区供电半径可适当延长,但应采取适当措施,满足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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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要求。

2.7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架空线路杆塔上禁止搭挂与电力通信无关的广播、电话、有线电视等其他弱电线路。

第三章高压配电网

3.1 具备条件的县域电网应逐步实现或加强与上一级电网联络。

3.2 高压线路宜采用架空线路。

3.3 线路导线截面选择应满足负荷中长期发展要求,根据规划区域内饱和负荷值,按经济电流密度一次选定。110kV架空线路导线截面不宜小于185mm2,66kV不宜小于150 mm2,35kV不宜小于120 mm2。

3.4 35kV线路在满足设计要求前提下优先选用钢筋混凝土电杆。

3.5 新建变电站应按无人值守方式建设,现有变电站应逐步改造为无人值守变电站。

3.6 变电站站址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电网规划的要求,靠近负荷中心地区。

3.7 变电站宜采用半户外布置,选址困难的城镇及污染严重地区可采用户内型变电站或选用组合电器装置(GIS、HGIS)。

3.8 变电站主变台数宜按不少于两台设计,主变应采用有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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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压、S11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35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选用SF6断路器或真空断路器,10kV配电装置宜采用户内布置,选用真空开关柜。

3.9 变电站建筑物应与环境协调,符合“安全、经济、美观、节约占地”的原则,宜按照最终规模一次建成。

第四章中压配电网

4.1 中压配电网应合理布局,接线方式灵活、简洁。公用线路应分区分片供电,供电范围不应交叉重叠。

4.2 城镇中压配电网宜采用多分段适度联络接线方式,导线及设备应满足转供负荷要求。乡村中压配电网宜采用放射式接线方式,有条件的乡(镇)村也可采用双电源分段联络接线方式。

4.3 中压配电网线路主干线应根据线路长度和负荷分布情况进行分段并装设分段开关,重要分支线路宜装设分支开关。

4.4 中压配电网主干线路导线截面选择应参考供电区域饱和负荷值,按经济电流密度选取。县城电网架空主干线截面不宜小于150mm2,乡村电网主干线不宜小于95mm2。

4.5 中压配电网线路杆塔在城镇宜选用12m及以上杆塔,乡村一般选用10m及以上杆塔,城镇路边不宜采用预应力型混凝土电杆,防止车撞脆断。

4.6 城镇线路档距不宜超过50m,乡村线路档距不宜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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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m。

4.7 对雷害多发地区及架空绝缘线路应加强防雷击断线的措施。

4.8 中压配电线路宜采用架空方式,城镇、林区、人群密集区域宜采用架空绝缘导线。下列情况可采用电缆线路:(1)走廊狭窄,架空线路难以通过的地区;

(2)易受热带风暴侵袭的沿海主要城镇的重要供电区域;

(3)电网结构或安全运行的特殊需要。

4.9 当变电站10kV出线数量不足或线路走廊条件受限制时,可建设开关站。开关站接线应力求简化,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开关站应按无人值守建设,再分配容量不宜超过10000kV A。

4.10 配电变压器应按照“小容量、密布点、短半径”的原则建设与改造。变压器应布置在负荷中心,一般采用柱上安装方式,变压器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m。对人口密集、安全性要求高的地区可采用箱式变压器或配电站。

4.11 新装及更换配电变压器应选用S11 型及以上节能配电变压器或非晶合金铁芯配电变压器。安装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及有特殊防火要求的配电变压器应采用干式变压器。

4.12 配电变压器容量宜按近期规划负荷选择,适当考虑负荷发展。柱上配电变压器容量应不超过400kV A,单台箱式变压器容量宜小于630kV A,单台干式变压器容量宜小于1250kV A。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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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可配置双路电源,宜装设2-4台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超过800kV A。

4.13 以居民生活用电为主,且供电分散的地区可采用单、三相混合供电方式。单相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20kV A。

4.14 配电变压器的进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或电力电缆,配电变压器的高低压接线端应安装绝缘护套。

4.15 配电变压器的高压侧应采用熔断器或开关保护,低压侧应装设刀熔开关或自动开关保护。

4.16 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应具有防雷、过流保护、无功补偿、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计量、测量等功能,壳体宜采坚固防腐材质。

4.17 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内宜预留安装智能配变终端的位置。有条件的可开展具有状态参数监测、无功补偿本地/远程控制投切、剩余电流保护监测管理、谐波监测、三相不平衡监测、电量抄录、远程通信、变压器防盗等功能的智能配变台区建设。

4.18 箱式变(配)电站壳体应采用坚固防腐材质。配电站开关设备应采用免维护的全密封、全绝缘负荷开关(带熔丝),开关设备应具备“五防功能”,即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地刀),防止带接地线(地刀)合断路器(隔离开关),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4.19 地处偏远地区的变压器等设施应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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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低压配电网

5.1 低压配电网坚持分区供电原则,低压线路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低压配电网应结构简单、安全可靠,一般采用单电源辐射接线和单电源环网接线。

5.2 低压主干线路导线截面应参考供电区域饱和负荷值,按经济电流密度选取。城镇低压主干线路导线截面不宜小于120mm2,乡村低压主干线路导线截面不宜小于50mm2。

5.3 城镇和人口密集地区、穿越林区低压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

5.4 城镇和人口密集地区的低压架空线路宜采用10m及以上混凝土杆,其他地区宜采用8m及以上混凝土杆,稍径不小于150mm。

5.5 低压线路可与同一电源10kV配电线路同杆架设。当10kV配电线路有分段时,同杆架设的低压线路不应跨越分段区。

第六章低压户表

6.1 低压接户线应使用绝缘导线。导线截面应根据用户负荷确定,铝芯绝缘导线截面不小于10 mm2,铜芯绝缘导线截面不小于4 mm2。

6.2 居民户应采用“一户一表”的计量方式。电能表应按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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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负荷合理配置,容量一般不宜小于4kW。

6.3 有条件的地区可安装集中抄表装置,可逐步开展智能化电表应用。

6.4 低压配电网应分级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剩余电流总保护和中级保护应能够及时切除低压配电网主干线和分支线路上因断线接地等产生较大剩余电流的故障。

6.5 电能表应安装在计量表箱内。室外计量表箱宜选用防腐非金属计量表箱。金属计量表箱应可靠接地。

第七章自动化及通信

7.1 新建或改造自动化系统应统筹多种自动化系统的需求,统一规划设计数据采集平台。

7.2 具有15个以上变电站的县供电企业,新建或改造调度和配网自动化系统,可统一规划、分步建设,中小型县供电企业,宜优先选用调配一体化系统。

7.3 新建或改造调度自动化系统应遵循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具备基本功能及遥控安全约束、运行设备在线状态监测等功能。

7.4 配网自动化系统应在配电网规划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以配电网监视与控制(SCADA)、馈线自动化(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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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功能为主,具备扩展配变监测功能、配电设备管理(DMS)、地理信息系统(GIS)接口能力。

7.5 农村电网通信系统应满足电网自动化系统数据、语音、图像等综合信息传输的需要。变电站、供电所和开关站的通信主干线宜采用光纤通信方式,有条件地区可采用光纤通信环网链接方式,中低压电网分散通信点可采用载波、无线、公众通信网及卫星等通信方式。重要的无人值守变电站可采用独立的不同物理介质或不同路由的主备双通道。

7.6 有条件的地区可试点建设基于载波、无线通信方式或GPRS无线数据传输的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

7.7 自动化及通信系统的安全性应能满足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章无功优化补偿

8.1 农网无功补偿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全网优化、分级补偿、就地平衡”的原则。按照集中补偿与分散补偿相结合,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调压与降损相结合的补偿策略,确定最佳补偿方案。

8.2 农网无功优化补偿建设应从电压无功信息采集、无功优化计算、装置配置、控制与管理等方面开展。积极应用信息和自动化技术,实现电压无功综合治理和优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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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中压线路补偿点以一处为宜,一般不超过两处,补偿容量依据局部电网配电变压器空载损耗和无功基荷两部分来确定。以电缆为主的中压线路,其所接变电站母线电容电流较大或消弧线圈处于欠补偿状态时,应尽量避免采用线路补偿方式。

8.4 变电站及中压配电变压器无功优化补偿容量一般按变压器基本负荷所需的无功配置。变电站一般按主变容量的10-30%配置。

8.5 100kV A及以上配电变压器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具有电压、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等综合控制功能的自动装置。

8.6 谐波污染较为严重的变电站和配电台区,宜选用无功补偿与滤波相结合的无功补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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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 成补偿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58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2.13 【实施日期】2016.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补偿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6〕58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将《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

革,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在国家和我省系列文件精神指导下,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统筹协调实施。要结合贯彻落实《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对改革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及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督导检查,分析研究并及时反馈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评估改革政策和成效;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相关培训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改革顺利平稳推进,取得实际成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12月13日 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

川发改价格 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气象系统经营服务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1]810号 各市、州发改委,各扩权县(市)发改委(局),省气象局: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有偿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气象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07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全省气象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气象有偿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用户委托开展服务,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气象有偿服务需要具备相关资质的,服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象有偿服务(经营服务性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1)。 二、为工矿、城建、交通运输、山地资源开发、水利电力、种养殖业、环境保护、财贸、旅游、科研、文化体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属气象有偿服务。 国家财政和专项经费所支持的气象服务不得收费,主要包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经济、组织防灾抗灾提供的气象服务;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等提供的内部服务;为国防、军事活动和其他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天气预报;其他公开发布的天气、气候公报等。 三、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应当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委托人可自主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气象服务单位。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人在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内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相关事项,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9]48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4 【实施日期】2009.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9〕4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范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惩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准备工作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工程,招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规定,招标控制价已经评审。 二、进一步扩大竞争 (一)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二)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出示下列材料原件,并留存加

四川省发改委文件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批复,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批复、节能

登记表及其审查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臵性条件和备案项目开工的前臵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见附件1、2、3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川发改政策〔2009〕1049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川发改政策…2009?1049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省进一步要求》修改、 补充和解释(一)的通知 省级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发改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为正确理解、适用和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针对执行?省进一步要求?中反映出来的一些常见问题,我们通过网络征求了监督部门和招投标市场主体的意见,制定了??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自2009 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 一、对?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8年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2.1、3.3.1(3)、3.3.2、9.1的“编列内容”作如下修改:

二、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1、 3.7.3(3)、3.7.4、10.1的“编列内容”作如下修改:

三、关于“报价唯一”相关问题的解释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之“(一)投标函”中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元(人民币)。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投标总报价大写应按照亿、万、仟、佰、拾、元的格式书写。如123456789元,大写为壹亿贰仟叁佰肆拾伍万陆仟柒佰捌拾玖元,又如2103056089元,大写为贰拾壹亿叁佰零伍万陆仟零佰捌拾玖元(贰拾壹亿零叁佰零伍万陆仟零捌拾玖元整),再如30509100元,大写为叁仟零伍拾万玖仟壹佰零拾零元(叁仟零伍拾万玖仟壹佰元整)。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8月21日印

2020年(发展战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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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 情况介绍 省经济信息中心信息开发处李小麟 壹、网站的主要功能 1.向社会发布政务、政策信息; 2.建立和社会公众交流、沟通、互动的平台; 3.作为发改委各电子政务软件、各业务网站的公共入口;4.提供到关联网站和邮箱的链接。 二、网站的栏目设置 为实现网站的功能,网站设置了以下三种类型的栏目。 1.基础信息栏目 建立了以下5个基础信息栏目。 (1)主要职能:包括工作规则、基本职能、整改措施等内容。(2)内设机构:介绍各处室工作职能、人员分工和联系方式。(3)领导介绍:介绍委领导的工作简历,且关联委领导近期重要活动和重要讲话。 (4)窗口服务:包括办事指南等内容。 (5)直属单位:介绍信息中心、经研院、咨询院的基本情况。2.动态信息栏目 建立了以下8个动态信息栏目。

(1)公告信息:滚动显示各种通知、公告、公示及其它需要重点提示的重要信息。 (2)最新信息:以发布国家和我省的发展、改革信息为主。(3)工作动态:以发布本委业务工作关联信息为主,包括政策消息、政务信息、领导活动、领导讲话等。 (4)立项信息:分月发布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 (5)重大问题研究:发布专业分析研究人员针对关于我省发展、改革的重大问题撰写的分析研究文章。 (6)宏观经济分析:发布宏观经济热点问题研究,经济形势分析、预测、景气调查等分析研究信息。 (7)内部建设:发布委内党务、纪检、工会、老干等方面信息。(8)下载专区:提供和本委业务有关的政策文献、法规文献、申报表格等电子文件下载服务。 3.交流互动栏目 建立了以下4个交流互动栏目。 (1)公众论坛 .发展论坛 .改革论坛 .项目论坛 (2)网上咨询:社会公众能够通过此栏目向发改委提出自己关心的问题,得到发改委有关业务处室的答复。 (3)建言献策:听取社会公众的关于我省发展和改革的建议。

发改委各处室职能

发改委各处室职能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会议、文秘、信息、机要、保密、档案、财务、后勤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工作;组织和协调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提出优化兵团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和协调综合性行政规章的起草工作;组织和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布局;草拟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兵团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兵团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的协调工作;参与兵团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兵团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及协调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财政金融处) 研究分析兵团内外经济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兵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提出兵团促进经济、增加就业、提高职工收入等调控目标及政策的建议;研究分析兵团资金平衡;研究兵团财务、金融体制改革及财政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参与债券发行的有关工作。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兵团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公室)

研究兵团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拟定兵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兵团经济体制改革政策或对策建议;指导、审核兵团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辖区内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设立工作;指导、协调兵团拟上市公司发展上市的工作;对兵团控股上市公司申请配股、股权变动、资产重组、规范运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政策;监测兵团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并提出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调控方案;汇总、编制、安排兵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年度投资计划;平衡兵团各部门、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提出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兵团本级预算内建设资金和年度计划;负责兵团城镇和公检法司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负责兵团投资项目库的组建、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含调概)的审核上报、审批。 (七)国外资金利用处(交通处) 研究提出兵团利用外资的发展规划、规模和投向;研究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总量计划;监测和分析利用国外资金的情况,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国外贷款项目、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提出限额以上贷款备选项目;指导协调国外贷款项目和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内招商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审核兵团各类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区的规划、布局和设立;研究提出兵团对外开放、涉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研究提出兵团交通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及交通行业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上报公路专项规划;协调解决兵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 情况介绍 省经济信息中心信息开发处李小麟 一、网站的主要功能 1.向社会发布政务、政策信息; 2.建立与社会公众交流、沟通、互动的平台; 3.作为发改委各电子政务软件、各业务网站的公共入口; 4.提供到相关网站和邮箱的链接。 二、网站的栏目设置 为实现网站的功能,网站设置了以下三种类型的栏目。 1.基础信息栏目 建立了以下5个基础信息栏目。 (1)主要职能:包括工作规则、基本职能、整改措施等内容。(2)内设机构:介绍各处室工作职能、人员分工和联系方式。(3)领导介绍:介绍委领导的工作简历,并关联委领导近期重要活动和重要讲话。

(4)窗口服务:包括办事指南等内容。 (5)直属单位:介绍信息中心、经研院、咨询院的基本情况。 2.动态信息栏目 建立了以下8个动态信息栏目。 (1)公告信息:滚动显示各种通知、公告、公示及其它需要重点提示的重要信息。 (2)最新信息:以发布国家和我省的发展、改革信息为主。(3)工作动态:以发布本委业务工作相关信息为主,包括政策消息、政务信息、领导活动、领导讲话等。 (4)立项信息:分月发布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 (5)重大问题研究:发布专业分析研究人员针对关于我省发展、改革的重大问题撰写的分析研究文章。 (6)宏观经济分析:发布宏观经济热点问题研究,经济形势分析、预测、景气调查等分析研究信息。 (7)内部建设:发布委内党务、纪检、工会、老干等方面信息。(8)下载专区:提供与本委业务有关的政策文献、法规文献、申报表格等电子文件下载服务。 3.交流互动栏目 建立了以下4个交流互动栏目。 (1)公众论坛 .发展论坛 .改革论坛 .项目论坛

四川省发改委转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通知.10.98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川发改能源【2010】98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水电集团: 为做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明确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现将国家能源局制定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国家能源局文件 特急国能新能【2010】30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 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 - 1 -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做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明确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我局组织制定了《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 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搞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升级)工作,达到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的目的,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特制定本技术原则。 1.2 农网改造升级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变(配)电站的布局及高、中、低压配电网主干线路的建设应满足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要求,避免重复建设。 1.3 农网改造升级应按照“安全可靠、技术适用、减少维护,节能环保”的原则,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 - 2 -

工艺,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4 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设计、施工、验收等技术规程和规范。 第二章总体要求 2.1 农网改造升级应充分考虑城镇、乡村等不同类别区域负荷特点、供电可靠性要求和区域发展规划,合理优化网架结构。 2.2 农网改造升级应积极采用“三通一标”(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标准工艺),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2.3 对于特殊地段、具有高危和重要用户的线路、重要联络线路,可实行差异化设计,提高农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2.4 农网改造升级应适度推进电网智能化建设,重点开展新能源分散接入、配电自动化、智能配电台区、农村用电信息采集等试点建设。 2.5 高压电网的容载比宜控制在1.5~2.1之间,负荷增长较快地区宜取高值。 2.6 中低压线路供电半径应根据负荷密度来确定,一般中压线路供电半径:城镇不宜超过4km,乡村不宜超过15km;低压线路供电半径:城镇不宜超过250m,乡村不宜超过500m。用户特别分散地区供电半径可适当延长,但应采取适当措施,满足电压 - 3 -

【2008.10.21】【四川省发改委等11厅局】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成都铁路局 四川省交通厅 四川省信息产业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

各市(州) 、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监察局、经委(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建委)、交通局(交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水利局、广电局,成都铁路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56号,以下简称《标准文件》),为贯彻落实我省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法规和制度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监察厅、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水利厅、省广电局联合编制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版,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现就贯彻落实《省进一步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进一步要求》的适用范围 《省进一步要求》自发布之日起与《标准文件》配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强制使用,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决定是否参照使用或如何参照使用。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二条及相关配套规定,

国家有关部委直接管理开标、评标、监督和备案的招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标准文件》和《省进一步要求》虽然针对的是施工招标,但一些通用性规定,也适合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货物招标。在国家和省未出台标准文件之前,招标人在编制勘察、设计、监理和货物招标文件时,通用性规定和要求应尽量采用《标准文件》和《省进一步要求》的表述,备案监督部门也可以作出相应的要求。 二、《省进一步要求》与《标准文件》的衔接 《标准文件》针对的是所有必须招标项目的施工招标。我省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的是比一般项目更严格的监督管理。《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审查报告》(川府法[2002]53号)中提到:“关于地方政府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作用,我办认为,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是国家,投资主体的代表是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作为出资者,对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决定对这些招投标活动的一些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因此,《标准文件》中允许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自行规定或选择的,以及《标准文件》中供招标人参考的内容,但我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制度对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强

四川省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__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1年4月25日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 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各市、州及扩权强县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贯彻意见和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我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图审查费按投资额的1.6‰;其余的施工图审查费,均按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收取审查费:20万(含2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8元/平方米收取;20以上-50万(含5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5元/平方米收取;5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2元/平方米收取。 二、其余事项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执行(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 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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