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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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把四川大学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综合大学,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要求,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外国留学生与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二章新生入学

第三条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合格,取得学籍。

第四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前执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未按时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退回原籍。性质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1.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者,取消学籍,退回原籍。

2.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由指定医院证明经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3.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学校指定的专业学习。

第三章注册与请假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1. 每学期开学前三天,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不注册者不能选课。每学年第一学期须到学校财务部门缴纳本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或结清上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不交费者原则上不予注册。

2.因故不能按时到校的学生,须事前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

第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校的学习活动者,须事先请假,事后销假。

1.学生因病请假,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事请假,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请假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

2. 病、事假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四章课程修读

第九条学制与学习年限:基本学制为四年的,学习年限原则上为3 — 6年;基本学制为五年的,学习年限原则上为4 — 7年。

第十条学生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确定学习计划,自主选择课程及学习进程。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5学分,最低不少于15学分。

第十一条参加国际交流项目出国学习的学生在国外取得的学分,经学校审核后可予认定。

第十二条学生在与我校签署过合作协议的学校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经学校审核后可予认定。

第十三条学生根据学校的规定取得的创新教育学分可作为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课程重修的处理:

1.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也可另选课程。

2.学生对课程考核取得的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限定重修次数,课程成绩以高分计。

第十五条课程免修:

1.除“两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外,学生可申请免修其它课程。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通过免修考试。

2.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到开课学院申请免修考试,免修考试随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进行;取得75分以上成绩并通过综合评估者,可取得免修资格,选课后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课程免听:

1.第一学期的所选课程均不得申请课程免听;

2.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课程免听:

(1)第二学期及以后的各学期,学生在选定某门课程后,且上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7及以上,可申请免听该门课程;

(2)学生因重修课程与后选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可申请免听该重修课程;

(3)学生经过专门的认定程序,证明具有相应的自学能力或已基本达到课程的学习要求,可申请该门课程的免听。

3.学生选定课程后,向该门课程的主讲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所在学院签章的上一学期学习成绩证明,征得主讲教师同意后可以免听,但必须完成作业并参加该门课程的各项考核(期中、期末考试等),考核不合格者应重修。

第十七条凡经正式选课的课程(包括重修课程)的学分或经学校认可取得的学分,均须按标准计算相应费用。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学生正式选课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未正式选课的课程不能参加正常考核。

第十九条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查不合格,

不能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考试,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一般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课程的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九级制记分。采用九级制记分的考试课程先按照百分制计分后用一定的方法折算成九级制,考查课程一般可直接按九级制记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课程的考试成绩一般应由日常考勤、平时考核(含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四个方面综合评定。学生考查课程的成绩一般根据日常考勤和平时考核(含平时实验实习、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两个方面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所有课程的考核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的依据,成绩绩点与成绩的对应关系见下表一、表二: 表一:百分制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

表二:九级制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

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2)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需申请缓考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本校期间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TOFEL 成绩在550,或GRE 成绩在1200+4,或IELTS 成绩在5.5以上者,可申请大学英语课程(一)、(二)、(三)、(四)免修,其成绩以四级成绩或TOFEL 、GRE 、IELTS 折算后的成绩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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