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建筑面积收取通知

合集下载

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最新版

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最新版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行为,深化资源价格改革,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0877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湘价服〔2001〕61号、〔2004〕155号、〔2007〕132号、〔2009〕36号和湘价函〔2010〕156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坚持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签订服务协议,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收费。

不具备执业资质、未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

也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

严禁弄虚作假、非法交易和违规收费。

二、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实际,在省定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三、本通知未列入的新开展的不具强制性且与地(矿)行政审批、交易无关的服务项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部门年末应将新开展的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汇总上报至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根据各地新项目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四、规范收费资金管理。

服务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收费使用财政非税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监管;服务单位为企业单位的,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凡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含国土资源)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委托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不得转由管理对象承担服务费用,由委托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

五、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执收单位收费前应持收费申请报告、单位资质材料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复函-粤价函[2004]477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复函-粤价函[2004]477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复函
(粤价函[2004]477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函》(粤建管函[2004]91号)悉。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按定率收取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改为按建筑面积定额收费,具体标准为:框架(含砖混)结构2.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2.5元/平方米,超高层3.2元/平方米。

一项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低于800元的,按800元收费。

对农民自建自住的房屋进行质量监督不得收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交通、水运、电力、电信、水利等不能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工程统一按建安工作量的1‰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三、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结束——。

川价字非〔1992〕107号

川价字非〔1992〕107号

川价字非〔1992〕107号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城管委):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90〕16号),加强建设和城市管理,严肃收费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两个规定》,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建委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重新进行了审定,制定了《四川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办法》、《四川省勘察、设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收费办法》、《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房政管理收费办法》、《四川省城市建设管理收费办法》和《四川省村镇建设管理收费办法》,经省清理不合理负担,工作办公室审定,现予公布实施,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建委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和标准的制定,权限在中央和省两级。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均无权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本《规定》所列各项收费标准是对社会各单位、个人的最终收费标准。

各市、地、州在《规定》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限额、幅度以内,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由物价部门会同建委、财政局补充颁发具体的收费标准,同时抄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本《规定》中确需暂缓执行的个别收费项目或需降低个别项目收费标准的,由市、地、州物价、建委、财政部门共同协商,并报请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

今后,各地需新增收费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逐步级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建委,经审定后,下达执行。

三、各级建设部门对外开展服务,需要参照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收费项目收费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下达的有关文件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将行政职责内的工作,转为有偿服务,收取费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宁价[费]发[1993]第114号•【施行日期】199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1993]第114号)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有关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9、470、604、641号,[1993]价费字13:26、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全区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标准重新审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证书费(一)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正本十元,副本五元。

(二)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每套(包括副本和邮费)三十八元。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每证二元。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每证二元。

(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每份六角。

(六)监理工程师证书,每套(包括工程师资格证书,工程师岗位证书,申请表和邮费)收费三十五元。

(七)监理单位证书,每套(包括证书正本、证书副本两册,监理手册,申请表和邮费)收费十八元。

(八)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证书三十五元。

(九)甲、乙级工勘察设计证书(包括审查费和证书费)收费三百元。

(十)丙、丁级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包括审查费和证书费)收费二百五拾元。

(十一)未获批准领取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只缴纳申报费二十元。

(十二)建设系统各类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包括考核、审查、验证)收费十元,但检审验时不得再收费。

二、区外施工企业管理费,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89)102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人防工程有偿使用费,按自治区财政厅、人防办宁财行字(1986)211号,宁防办字(1986)16号;自治区物价局宁价(费)发(1992)87号文的规定执行。

成都市新都区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成都市新都区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成都市新都区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根据《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8〕12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3〕21号)、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统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成财投〔20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我区范围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一)建设项目报建费。

其中: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4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其中新都区自留100元/平方米,成都市统筹40元/平方米)。

2.文物勘探发掘费房地产开发项目按3元/平方米标准执行,其他建设项目按1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按2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8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1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四)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按5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五)异地绿化建设费。

房屋在竣工验收备案时,对绿化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3元/平方米标准缴纳。

第四条政策性减免根据《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8〕12号),对以下建设项目的新都区自留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00元/平方米按比例减免,成都市统筹部分40元/平方米不在减免范围。

其中:(一)按30%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金额为30元/平方米,其中包括:1.党、政、军机关、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修建的办公用房、社区工作用房。

2.医疗、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用房。

(二)按50%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金额为50元/平方米,其中包括:1.大中专院校及大学园区修建的教学、科研设施及学生公寓,中学、小学、幼儿园修建的教学设施及学生公寓。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滁政办[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9〕9号)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决定完善全市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税)管理办法。

一、项目分类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将基本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五种类型:(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九年义务教育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二)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高校教育教学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医院、卫校办公、诊疗、教学用房。

(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企业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等用房。

(四)工业企业内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经营性用房以及其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收费(税)标准及方法对涉及基本建设的23项费、税,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行标准(详见附表)。

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

南昌市房地产开发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览表

二、部分收费规定及依据:
关于规范我市城市房屋建筑白蚁预防费用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和部分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449号.
南昌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江西省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
江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赣财综[2008]72号.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房屋建筑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房字〔1999〕第1号.
江西省财政厅、建设厅联合发文规范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管理的通知赣财综[2006]70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备注:
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征收主体法定、征收对象法定、征收标准法定、征收程序法定的要求执行,因地方性行政事业收费部门多、规定多、“内部要求”多,部分规定生效或失效后执行情况不同,故企业对待行政事业收费以行政机关出具有效收费规定和票据为唯一依据。

行政机关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出具收费规定并出具合法票据,对于行政机关征收费用不出具规定或票据的,企业可以拒绝缴纳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南昌市发改委举报。

企业对行政机关出具的收费标准或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解释,或者将该收费文件交至律师审查确定其合法效力后再行依法缴纳。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基金)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基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9•【字号】株政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基金)的通知(株政发〔2008〕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简化我市建设项目收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城市两型社会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株洲市对建设项目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建筑面积收取的批复》(湘价费〔2007〕100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规范株洲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08〕73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8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收费(基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交易、登记环节必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共13项,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土地证书工本费、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费、价格调节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劳保基金。

收费标准按住宅和非住宅分为两个类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二)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交易、登记环节发生即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共18项,即用地管理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文物考古发掘费、土地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费、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费、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新菜地开发基金、防洪保安基金、城市绿化补(赔)偿费。

湘价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 2007-8-28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市(州)、县(市),由市(州)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青岛市建筑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及配套费


鲁财税【2013】19号 青黄政发〔2013〕42号
2013年 2013年
4、土地评估
详文件
土地价格总额
计价格[1994]2017号
1994年
5、土地登记费
4万
土地使用面积
[1995]鲁土籍字第11号
1995年
4.00
4.00
二、政府行政性事业收费
第 1 页
1报批报建费
1.1散装水泥集资
2.00
建筑面积
鲁财综〔2003〕24号
2003年
1.2产权交易费
青价字〔2005〕30号
2005年
1.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10.00
建筑面积
青财综[2008]55号
2008年
1.4白蚁防治费 1.5施工图审查费 1.6工程勘察设计费 1.7产权面积测绘费 1.8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1.9建筑垃圾处理费
2.00 0.06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 鲁电集团营〔2004〕90号
2004年 (千伏)
鲁价费发[2012]61号
2012年
18.00 323.00
规划建筑面积 户数
青政办发[2002]88号 青价字[2003]38号
2002年 2003年
2.4商业燃气工程费
700.00
设计日用气量
青价格[2006]211号
2006年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名称
一、政府地价及市政配套费
收费比例 或单价
基数
文件名称编号/详细 文件链接)
发布时间
本项目此费 费用计算明 用金额 细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80.00
规划建筑面积
青开管发[2004]101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建筑面积计费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我市建设项目的收费办法和方式,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长沙市对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按建筑面积收费试点问题的批复》(湘价费[2002]307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建筑面积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登记、交易环节必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3、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工程定额测定费;4、白蚁预防费;5、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城市规划区收);6、用地管理费(征用集体土地的);7、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8、人防易地建设费。总标准为:住宅93.5元/平方米,非住宅117.3元/平方米。另:每宗土地收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8元/本,房屋所有权住宅登记费80元/套。

(二)建设项目在征地和建设环节收取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1、耕地开垦费;2、土地闲置费;3、土地复垦费;4、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5、水土流失防治费;6、森林植被恢复费;7、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8、城市道路占用费;9、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10、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因上述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均为发生项目,其收费标准严格按《长沙市基本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收费一览表》所定标准收取。

(三)建设项目在报建环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为:1、劳保基金;2、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3、价格调节基金;4、防洪保安资金;5、散装水泥发展基金。总标准为:住宅44.8元/平方米,非住宅55.2元/平方米。另:新征土地涉及征用菜地的,收取新菜地建设基金,住宅、非住宅均为45元/平方米(按用地面积)。

二、收费方式 实行“一个窗口”、“一个标准”、“一次性收费”、“一站式服务”。

(一)“一个窗口”受理。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在征地和报建环节的各项缴费,均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基本建设联合收费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在市国土局的征地联合收费办公室办理。

(二)一个标准。对各建设项目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第一条(一)、(二)、(三)款所确定的标准。

(三)一次性收费。建设项目在征地和报建时所有应缴费用只须在“窗口”一次性缴纳办理。

(四)一站式服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基本建设联合收费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服务中心设在市国土局的征地联合收费办公室,应分别会同市财政局、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和市国土局及市建委、市人防办、市价调办、市墙改办、市散办、市质监站、市白蚁防治站等单位和部门,按附件(《长沙市基本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收费一览表》),认真做好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和解缴工作。

三、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对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和登记、交易环节发生的各项服务性收费:1、土地转让代理费;2、土地评估费;3、施工图审查费;4、工程监理费;5、施工安全服务费;6、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7、规划信息服务费;8、建筑垃圾处理费;9、房屋估价费;10、房屋交易手续费;11、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13、土地信息服务费;14、房屋产籍测量费;15、房地产档案利用收费;按“规范、降标、从简”的原则,由市物价局另行发文下达。

(二)对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和登记、交易环节中涉及的政府各项优惠性(减免)政策,均按原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按50元/平方米包干。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优惠政策,除按省政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外,为鼓励绿化、交通、社会公益服务设施建设,对无围护结构的公共开放性停车场,广场、公共休闲开敞空间、地面架空层部分的建筑面积用作绿化的,不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我市此次对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按建筑面积收费的试点工作,是对建设项目收费的重大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同时,必须为各建设单位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如有服务工作不当和乱收费行为的,一律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试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与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衔接,以利总结和完善。

四、本通知从二○○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长沙市基本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收费一览表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长沙市基本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收费一览表

一、必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元/㎡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文号 收费标准 备注 住宅 非住宅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湘价费字[2001]261号 70 88

2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 湘价费字[2001]261号 1.2 1.7 两项费用不得重复计

取,须缴纳人防工程质监费部分,不再缴纳建筑工程质监费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 湘价房字

[2002]280号 2.2 2.2 3 工程定额测定费 湘价费字[2001]261号 0.8 1.1 两项费用不得重复计取;须缴纳人防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部分,不再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

人防工程定额测定费 湘价房字

[2002]280号 1.1 1.1

4 白蚁预防费 湘价费字[2002]275号 2 2 5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湘价费字[2002]231号 5 非住宅限新建房屋;二次交易按房屋现值的0.15%

6 用地管理费 湘价费字[2001]260号 35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内按9元/㎡;35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内按6元/㎡; 35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内按9元/㎡;35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内按6元/㎡; 7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湘价费字[2001]261号 0.5 0.5

8 人防易地建设费 湘价费字[2001]55号 10 10 1、建10层以上;九层以下,开挖深度3米以上;新建小区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以上按规划设计任务下达应建而未建人防设施面积;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共同审查核定后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500元。

2、凡按建筑面积收取了10元/㎡的,不得再另行收取1500元/㎡。 3、凡按规划设计任务要求建设了人防设施的,均不再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

合 计 93.5 117.3

注:每宗土地交易需按湘政办发(2000)88号文件规定缴纳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8元/本。

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元/㎡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文号 收费标准 备 注

1 耕地开垦费 湘财综字(2001)25号 旱地12元/㎡,水田18元/㎡ 按用地面积

2 土地闲置费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8元/㎡ 按闲置土地面积

3 土地复垦费 湘政办发(2000)1号 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按宗地核定 4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湘价费字(1996)81号 1-2元/㎡ 5 水土流失防治费 湘价费字(1996)81号 1-2元/㎡

6 森林植被恢复费 湘价费字(2001)262号 有林地(用材林地)2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4元/㎡;经济林地3元/㎡,其他林地1元/㎡。 7 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 湘价费(2001)74号 具体标准见湘价费字(2001)74号 8 城市道路占用费 湘价费字(2001)261号 0.15元/㎡.天 按实际占地面积

9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湘价费字(2001)261号 按所破道路造价的1.5倍 按实际破坏面积

10 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 湘价费字[2001]23号 0.16

三、政府性基金 元/㎡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文号 收费标准 备 注

住 宅 非住宅

1 劳保基金 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 32 42

2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 湘价费字(1994)75号 4.6 4 按有关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3 价格调节基金 长政发(1992)41号 湘政发(1995)17号 湘政办发(1995)93号 5 6

4 散装水泥发展基金 湘财综字(1999)26号 2 2 按有关规定使用了散装水泥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5 防洪保安资金 湘政发(2001)31号 1.2 1.2

6 新菜地建设基金 45 45 合 计 44.8 55.2 不含本表第6项

四、服务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 注

1 土地转让代理费 详见湘价房字(1997)72号 2 土地评估费 详见湘价房字(1995)12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