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享受西部大开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6.26•【字号】新国税发[2007]115号•【施行日期】200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国税发〔2007〕11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定额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和县(市、区)国税局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且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征收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包括县(市、区)国税局、税务分局、税务所。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软件和税控器具的应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
第四条县(市、区)国税局应建立信息采集制度和定额核定工作底稿制度,对定期定额户进行科学分类,确定分区域、分行业的定额项目和相关参数、系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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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
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标 签】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新国税发﹝2002﹞102号
【发文日期】2002-07-31
【实施时间】2002-07-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转发给你们,各地须按《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函[2002]325号)所规定的程序,对符合条 件的企业及时进行审核认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3]6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3]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2e4c902d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78.png)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3〕68号)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伊犁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2013年4月18日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3日伊犁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伊犁州直“三化”进程,全面推进“两个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招商引资为突破口,坚持把新型工业化作为第一推动力,以信息化促进新型工业化,按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三高”要求,大力发展煤电煤化工、石油石化、钢铁及有色金属加工、生物、农产品加工、建材、纺织七大优势产业,加快建设新疆重要的煤电煤化工基地、石油石化产业基地、钢铁及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基地和绿色有机农产品加工基地,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实体、投资企业(集团)、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投资者来伊犁州直投资兴业,参与伊犁开发建设,全力打造伊犁河谷第一增长极,推动伊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现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凡伊犁州直所属行政区域内资源、市场、产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律开放,国内外投资者可以合作、合资、独资等合法形式进行开发利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凡是在伊犁州直投资,投资者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e153eb9c77da26925c5b0dc.png)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87号颁布时间:2010-8-25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新疆跨越式发展的方针政策,鼓励吸引股权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发展,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壮大,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其出资及合法筹集的资金、从事于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者持有股份而设立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管理运营股权投资项目为主业的机构。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或其他合法的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企业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注册的境内外股东或者合伙人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
其中,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地应当为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或者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五条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指导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管理。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针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和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成长性企业的发展需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建立“随到随办”的办事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
第二章工商注册登记第七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霍尔果斯到底有哪些税收优惠?

霍尔果斯——一座位于中国最西部的中小城市,与哈萨克斯坦隔霍尔果斯河相望,常住人口不足10万人。
就是这样一个西部小城,却越来越吸引中国企业家的目光,甚至众多公司不远万里来霍尔果斯开设公司、设立办事处。
而这一切的缘由都得益于霍尔果斯市推出的“重磅税收”优惠。
其实关于霍尔果斯的税收优惠早已推出,但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呢?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又针对哪些行业呢?办小二为您一一道来。
一、股权投资类1、新注册①其他有限类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地方税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实际税率为12%;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20%征收,采取先佂后返的支持方式,将地方分享部分的50%拨付给企业作为扶持资金帮助企业发展。
②合伙制企业企业所得税为零,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20%征收,地方分享部分的50%拨付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二、影视传媒、软硬件开发企业、创业投资和新能源(一)、税收优惠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当年留存开发区财政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在3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留存总额20%、25%、30%、35%的比率予以扶持,其中软硬件开发企业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
三、总部经济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可按该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总额,给予50%扶持资金。
四、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试行)(一)新设立企业,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开发区实际缴纳税款,当年留存开发区财政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在3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留存总额20%、25%、30%、35%的比率予以奖励。
(二)对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工业企业,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以上,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以新建厂房建筑面积为准,按照50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补贴。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的设备投入按照设备投入的1%给予补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8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新疆的开发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土地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一、土地使用优惠政策(一)积极鼓励利用荒山、荒地和荒滩进行生态建设。
国有荒山、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和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和抵押。
在国有未利用荒山、荒地和荒滩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凡达到合同约定协议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允许从中划出不超过20%的土地,依法按协议出让最低价办理出让手续后用于其他经营。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土地权属界线按照当地进行的土地初始登记确定。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退耕还林还草或在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应及时进行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
(二)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确保对土地整理的资金投入,各地上缴自治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下拨,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
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新疆再享10年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新疆再享10年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08月06日09:13:00 乌鲁木齐在线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获批再延10年,新疆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等行业新办企业可享“两免三减半”(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8月5日,记者从自治区地税局获悉,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税总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可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以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
西部大开发政策适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和广西。
自治区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西部大开发政策延续了前十年的税收优惠,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类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特变电工、新疆众和、天山股份、八一钢铁等一批新疆龙头企业都曾享受过去十年的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15%低税率优惠期间为2001年至2010年,如果政策没有延续,这些企业需要在2011年和2012年恢复25%的税率征税。
“西部大开发是特变电工惟一享受的一项税收减免税政策”,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介绍说,仅去年就减免了企业所得税4000万元。
自治区地税局数据显示:受惠前十年西部大开发政策,新疆5000余企业减免地方税收超过57亿元。
自治区工商联副秘书长陈新生介绍,西部大开发政策延续,不仅可支持新疆大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还可吸引更多企业来疆投资。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的10年,是西部地区发展最快、百姓受实惠最多、面貌发生改变最大、群众生活条件和各项基础设施改善最大的10年”,国家发改委西部开发司曾在新疆调研后得出结论,“但目前新疆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社会事业和民生等诸多领域的建设发展水平与实现全国区域协调发展还有较大差距,需要国家在今后十年内以更大的决心、下更大力气推进西部大开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29•【字号】新政发[1994]98号•【施行日期】1994.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1994〕9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关于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一九九四年九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我国税制改革和统一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举措,对更好地运用税收杠杆组织财政收入,保持消费基金合理增长,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以来,我区征收管理情况基本上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主要是: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存在着较为普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征管偏松的现象,对偷税、抗税行为查纠不严,处罚不力,致使应收的税款没有及时足额地收上来,税款流失严重。
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把认真贯彻个人所得税法,强化其征收管理工作做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要从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到: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可以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驻疆部队参与西部大开发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驻疆部队参与西部大开发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8•【字号】新政办发[2008]109号•【施行日期】2008.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驻疆部队参与西部大开发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0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驻疆部队积极参加和支援西部大开发,为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为进一步发挥驻疆部队在新疆西部大开发中的作用,切实有效的解决军队参与西部大开发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根据《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军队参加和支援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在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中进一步发挥军队作用的意见的通知》(国西办综〔2008〕1号)精神,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新疆军区西部开发办公室共同起草了《关于支持驻疆部队参与西部大开发的意见》,并征求了自治区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交通厅、畜牧厅、扶贫办等部门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关于支持驻疆部队参与西部大开发的意见(二〇〇八年五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驻疆部队积极参加和支援西部大开发,为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为进一步发挥驻疆部队在新疆西部大开发中的作用,切实有效的解决军队援建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根据《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军队参加和支援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在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中进一步发挥军队作用的意见的通知》(国西办综〔2008〕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支持驻疆部队参与西部大开发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支持驻疆专业部队参与水利、交通等重点项目建设在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的前提下,对于项目施工进度要求高、作业专业性强,需要军队发挥组织周密、突击力强的优势来完成的急难险重任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委托的形式请军队专业工程部队按照成本价格承建。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1•【字号】伊州政办[2005]87号•【施行日期】2005.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伊州政办[2005]87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州房地产交易日趋活跃,伴随而来的契税收入近三年均以40%以上的幅度增加,目前契税已成为县级财政收入新的增长点。
州直各县市在契税征管工作中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具体征管工作中仍存在着违规越权减免、“不完税,就办证”的问题,造成契税收入的流失。
为全面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5]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规范契税征管程序,加大契税征管力度,促进契税收的稳步增长,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契税征管工作,认真清理自行出台的各类违规减免契税的政策,严禁越权减免。
随着农牧业税逐步取消,契税已成为县级财政收入新的增长点。
因此各级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契税征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不得乱批条子,乱开减免口子,切实解决财政(农税)部门在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协调好财政、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的关系,相互配合、相互信任、相互监督,确保契税依法足额征收。
自治州契税征收部门要加大对县市契税缉查力度,对越权减免、不完税就办证等造成契税流失的,除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外,所漏税款采取扣拨补助款的方式全部上缴自治州财政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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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标 签】伊犁享受西部大开发,减免企业所得税批复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新国税函﹝2003﹞518号
【发文日期】2003-08-22
【实施时间】2003-08-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伊犁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2户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规定,同意新疆香河谷米业发展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汇诚有限责任公司自2003年起至2005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