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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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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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缴纳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浙国税所﹝2004﹞39号【发文日期】2004-12-02【实施时间】2004-09-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县、义乌市、德清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度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按5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不足60%的部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补足。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及所属二级以下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如下: 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 (含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镇海油库) 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舟山石油分公司 (含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普陀马峙油库) 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华石油分公司 (含金华市胜利石化有限公司) 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温州石油分公司 (含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青田港头加油站) 5、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衢州石油分公司 6、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湖州石油分公司 7、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兴石油分公司 8、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丽水石油分公司 9、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德清石油分公司 10、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台州石油分公司 1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绍兴石油分公司 1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义乌石油分公司 1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州石油分公司 (含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州之江加油站) (含浙江省石油总公司杭州分公司杭石加油站) 1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宁波石油分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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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
围的通知
【标 签】合并纳税范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合并纳税范围【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8﹞305号
【发文日期】2008-04-08
【实施时间】2008-04-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部分二级成员企业新增所属企业合并纳税问题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等7家二级成员企业的新增所属企业(详见附件),2007年度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并按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及东北化工销售分公司的合并纳税问题
原西北化工销售兰州分公司等四个分公司及化工产品巴彦淖尔销售部等19个销售部(详见附件)划归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后,2007年度纳入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合并纳税范围,并按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原东北化工销售大庆分公司等五个分公司及化工产品哈尔滨销售部(详见附件)划归东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后,2007年度纳入东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合并纳税范围,并按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各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根据保监会《 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 成的通知》 保监发 [ 0 6 4 ( 2 0 ] 8号) 的规 定, 险营 保
销 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 , 对佣金 中的展业成本 ,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劳务报酬部分 , 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 , 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 险营销 员展业的实际情况 , 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 定为 4 % 0。 二、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 按照税法及上述规定计征税款 , 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适 用范围、 口径
总 ( 并 ) 税范围。 合 纳
三、 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 及其他所 属全资 分支机构 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 , 应对 辖区内的 非独 立核算的加油站 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 的资产 投资关 系进行 核查 , 发现 省级国家税务局确 认的名 单中有属于非全资 、 承包、 租赁 或其 他合作经营方 式的分支机构 , 应逐级 报省级 国家税务 局。 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 。 四、 各汇总 ( 合并) 纳税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 应加 强对非独立核算加 油站及其他所 属全 资分支机构 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 可直接或者委托非独 立核算加油 站及其他 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收入 、 资产 、 员工资等 税前扣除成本费用项 目进行 审核、 人 检查 , 建立 信息
维普资讯
沟通和协查机制。
五 、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股份 有 限公 司 各 大 区 和 省 级 石 油 公 司 2 0 中 0 5年 度 新 增 汇总 ( 并 ) 税 非 合 纳
独立核算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 分支机构 的名 单确认和有关管理问题 。 按上述原则处理。
名 单 时 必须 严 格把 关 ,只 有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国 石油 化 工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0 投 % 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税收风险管理后续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税收风险管理后续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税收风险管理后续工作的通知【标 签】税收风险管理,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后续工作【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3﹞100号【发文日期】2013-09-22【实施时间】2013-09-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引导和帮助大型企业集团加强税收管理、防范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税务总局于2012年开展了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部分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基本完成前期各阶段工作任务。

现通报前期有关情况,并安排后续工作如下: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一)整体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部分企业税收自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税办函〔2011〕80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部分企业针对性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1〕691号)要求,中石化集团的71户企业开展了税务风险自查,各地税务机关对所在地企业税收自查进行了全面督导。

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部分企业税务风险集中分析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2〕152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组织开展了对71户自查企业的分析评估工作,税务总局抽调税务系统业务骨干组成工作团队,对中石化集团71户自查企业中具有代表性的14户企业进行了集中案头审计和分户现场审计。

此次专项工作寓服务于管理,对中石化集团整体进行了一次全流程的税收风险管理实践,探索实行了税务总局直接牵头组织实施,各地税务机关系统联动、相互配合的工作方式。

专项工作得到了税务总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税务总局内部各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明确相关税收政策,推动了争议问题的及时解决;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成立了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工作小组,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积极指导企业开展自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22•【文号】国税函[2004]1071号•【施行日期】2004.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胜利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按年度应纳税额4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成立的上海腈纶销售分公司、西安石化分公司、塔河分公司,从2004年开始作为股份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规定预交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东北、西北、川渝大区销售公司及所属全资单位,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统一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

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所属单位,2004年度不在当地预交所得税,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

其所属单位2003年度在当地预交中超交的所得税,统一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抵减2004年度应预交的所得税。

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其他企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2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9.16•【文号】国税发[1998]147号•【施行日期】1998.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16日国税发〔1998〕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7号)、《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4号)精神,支持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有关规定,原地方石油、石化企业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之后,其企业所得税自划转之日起,统一由当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二、上划的地方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在国家税务总局作新的统一规定之前,暂继续按原确定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执行,税款就地入库。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中国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及所属成员企业,在规范的基础上,切实作好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四、组建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避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加强联系,相互协作,认真作好上划的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合并纳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浙国税所﹝2001﹞4号【发文日期】2001-02-09【实施时间】2000-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原则,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2000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就地多缴的税款,在2001年度逐季或逐月抵缴。

三、2000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及所属的市级分公司应分别在年度终了后70天、80天内将汇总后的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本级经营业务应申报的内容),并附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定盖章的纳税申报表和本级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同级国家税务局。

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应就地预缴中央企业所得税。

季度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所使用的纳税申报表,由各市、县(市)国家税务局按照纳税申报表的格式,根据文件精神在“应缴入库所得税额”下面增加一栏“减:应缴入库所得税额30%”。

各市级分公司就地预缴的税款,应等于实际应缴纳税款的70%。

各市级分公司所属企业就地预缴税款的比例由各市级国家税务局自行调整。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在合并所属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办理全省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后实际缴纳的税款,应等于年度应缴纳税款的7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地市分公司拆并后增值税和所得税缴纳问题的通知【标 签】拆并后增值税【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浙国税流﹝2005﹞1号【发文日期】2004-12-29【实施时间】2004-12-29【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时间: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因理顺内部管理体制的需要,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原有的13个地市分公司拆并为11个地市分公司,拆并后的地市分公司将与我省现有行政区划保持一致,即原有的德清(含安吉)、义乌(含磐安、浦江)分公司拆并到湖州、金华分公司,原来由德清分公司管辖的临安支公司重新划归杭州分公司管辖。

为支持企业的改革,现对由此产生的增值税及所得税的缴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 被拆并的分公司及所属的支公司作为新的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并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增值税、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2﹞180号)规定:“支公司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统一由分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律在分公司集中申报抵扣,支公司应纳增值税采取按应税销售收入分摊并分别就地申报缴纳的办法”。

德清、安吉并入湖州分公司,义乌、磐安、浦江并入金华分公司,临安并入杭州分公司后,分别由湖州、金华、杭州分公司按应税销售收入分摊计算增值税并就地申报缴纳。

三、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德清、义乌不再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别作为湖州、金华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分别由湖州、金华分公司向分公司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浙江省中石化分公司石油成品经营现状及憧憬

浅谈浙江省中石化分公司石油成品经营现状及憧憬摘要:浙江是我国开放较早、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中石化浙江分公司只有在产品、价格、渠道、促销策略中融合市场领先的全部要素,才能成为浙江成品油市场当之无愧的主导力量。

在我国已逐步放开国内成品油市场,这意味着中国石化将直面国际成品油市场的竞争。

很多跨国石油公司纷纷把中国作为战略发展的目标市场。

关键词:浙江石化;石油成品;经营策略中图分类号:f407.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0-0336-01一、中石化浙江分公司的概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前身为中国石油公司杭州支公司,始建于1950年,1990年更名为浙江省石油总公司,1998年8月与省内各级石油公司一同成建制划转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00年4月按照中国石化集团的统一部署实施重组,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划归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

公司经营范围涉及石油、石油产品、天然气、石油化工化纤及其他化工产品的销售、储运等,是浙江省内最大的成品油销售企业。

二、石油成品行业发展状况(一)目前国外现状从2004年以来,国际石油市场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扬,截至2008年8月,成品油平均价格上涨了将近150%。

受到全球经济复苏等因素影响,国际油价标杆纽约商品交易所原油期货主力合约已连续6个交易日收高。

其库存变化对国际油价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由于欧佩克成员国与非成员国的石油产量不足,形成了7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市场供给与需求失衡,即使提高一定量的原油日产计划,也难于在短期内缓解供需矛盾。

有关专家预测未来三至四年里都会是高油价的时代。

(二)我国石油成品市场现状目前国内石油成品市场中主要的经营者为中国石化集团(以下简称中国石化)、中国石油集团(以下简称中国石油)、国内其他经营者和国外石油公司。

1.中国石化集团概述在《财富》杂志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在2003年全球500强企业中位列第70名,居入围中国企业第二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21•【文号】国税函[2008]350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8〕350号2008年4月21日)四川、贵州、广西、云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规范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油气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税收管理,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西南油气分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二、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南方勘探分公司)重组划转到西南油气分公司的单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对上述单位留抵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理和确认,继续从该单位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原南方勘探分公司重组划转到西南油气分公司的单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对上述单位此前超缴的增值税款进行清理和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超缴的增值税款及加算的银行存款利息予以退库或抵减应纳税额。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油气分公司)的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西南油气分公司所属在四川、广西、贵州、云南省(区)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西南油气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各自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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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缴纳问题的补充通知
【标 签】增值税缴纳问题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浙国税办发﹝2009﹞8号
【发文日期】2009-07-29
【实施时间】2009-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地市级公司、加油站和便利店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地市级公司、加油站和便利店增值税纳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办理
浙江石油分公司及其所属地市级公司和统一经营的加油站及便利店(含全资、租赁经营),应按规定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汇总缴纳范围
对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全资、租赁加油站和便利店(名单见附件1、2),其经营收入应纳入浙江石油分公司集中核算,其发票管理、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增值税所得税及附加税费纳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控股、承包并单独核算经营收入的加油站,因不具备浙江分石油公司集中核算的条件,不纳入浙江石油分公司汇总缴纳范围,应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系统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在CTAIS2.0系统做好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加油站和便利店汇总申报的维护工作。

地市分公司为加油站和便利店汇总申报纳税人,加油站和便利店为被汇总申报纳税人;省公司为汇总纳税申报人,省公司直属加油站和便利店为被汇总申报纳税人。

四、有关资料报备
浙江石油分公司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加油站和便利店的增减变动情况(名称、所在地、开业时间等)分别报送省国税局、分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和有关分支机构、加油站、便利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五、日常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加油站和便利店的户籍登记管理,对不纳入汇总缴纳的加油站和便利店应实行属地管理。

浙江石油分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对汇总缴纳增值税加油站和便利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租赁承包经营加油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5〕82号)停止执行。

附件: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和全资、租赁加油站名单
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全资、租赁便利店名单
附件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全资、租赁便利店名单.doc
附件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和全资、租赁加油站名单.doc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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