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规定
越南出口指南

一、制定代理商或经销商根据越南一般规律,国外公司除非取得该公司产品在越南的投资许可证,否则必须有指定的全权代理商或经销商。
代理商:国外供应商的产品向越南进口以及销售需要委任越南当地的代理商。
由国外供应商承担商品未付款的风险,并且由供应商完成售后服务/支持的工作,代理商仅仅在产品销售时代表国外公司。
《越南商法典》认为国外公司有委任代理商的权利,并要求其对越南地区代理商授权经营活动范围,而代理商也应取得由海关授权的进出口编号经销商:通过经销商进行销售,法律保护和求助的问题解决将更为清晰。
越南本地经销商从国外供应商处购买产品在越南进行再次销售,因此,经销商对产品整个销售过程负全责。
与一些代理商不同的是,经销商通常提供售后服务/支持。
一家经销商的销售需要通过签订相应的“海外贸易合同”,并且该合同的条文必须符合越南关于海外贸易的相关规定。
法律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在贵公司指定越南当地的代理商或者经销商时,应充分考虑该法人的是否拥有一些特殊许可、其设备、人力、资本以及其他必备条件是否能够满足公司产品销售的需求,能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双方签订的商业协定中,每一部分的权利与义务都应一一清晰表达,每一项的流程严格遵守各项相关规定。
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建议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但这并不是当地银行发行的信用证可能无法强制执行。
在越南通常无法通过法院来解决如强制执行合同规定或者追讨赔偿等贸易纠纷。
国外公司如果通过越南当地的法律体系来解决相关问题不但进程较慢,而且其办公并非透明化。
类似的,尽管越南有贸易仲裁的相关架构,但国外公司很难通过贸易仲裁的程序来解决贸易纠纷。
通常我们建议贵公司在越南当地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解决各类法律问题。
越南海外投资贸易公司:在寻找越南代理商或代表商时,我们建议贵公司不要仅仅局限于考虑越南当地的公司,同时可以考虑以在越南的国外贸易公司作为公司的代表办事处。
在不远的将来,那些在通讯具有独特优势、进口经验丰富、拥有产品以及物流专业知识、市场营销能力强大的国外贸易公司将在越南逐步出现。
境外公司设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境外设立公司,以拓展国际市场、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
然而,在境外设立公司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各国法律制度差异较大,因此,了解和掌握境外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境外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境外公司设立概述1. 境外公司设立的定义境外公司设立,是指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以实现跨国经营、投资等目的。
2. 境外公司设立的目的(1)拓展国际市场:通过在境外设立公司,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当地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
(2)降低成本:境外公司设立可以享受当地优惠政策,降低生产成本。
(3)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境外投资,企业可以获取国外优质资源,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境外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1. 境外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1)国内法律法规:《公司法》、《对外贸易法》、《外汇管理条例》等。
(2)国际法律法规:国际投资协定、国际商业惯例等。
2. 境外公司设立的基本流程(1)选择投资目的地: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选择合适的投资目的地。
(2)市场调研:了解当地市场、政策、法律法规等,为设立公司做好准备。
(3)制定投资计划:明确投资目的、投资方式、投资规模等。
(4)公司注册:在目标国家或地区办理公司注册手续,包括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5)办理相关许可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办理公司所需的各类许可证。
(6)设立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拓展业务范围。
3. 境外公司设立的法律要求(1)注册资本:根据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确定公司注册资本。
(2)经营范围: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确定公司经营范围。
(3)股东资格:明确股东资格,包括国籍、住所、出资比例等。
(4)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
(5)税务处理:了解当地税收政策,合理规划税务问题。
4. 境外公司设立的风险防范(1)法律风险:了解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
8关于外籍劳务在越南企业、组织工作办证手续实施细则

关于外籍劳务在越南企业、组织工作办证手续实施细则(劳动、劳军、社会部2000年第08号通知)根据政府1996年10月3日关于给外国人在越南企业、组织工作颁发劳动许可证的第58号决定;根据政府1999年年12月3日关于对1996年10月3日第58号决定的修改、补充的第169号决定;根据各有关部、委的意见,越南劳动、荣军、社会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适用于给“外国人、在外国定居的越南人”(简称: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国内的各企业、组织”(简称:劳动力使用者)工作颁发劳动许可证的对象如下:1、国营企业;2、外资企业;a. 外国独资企业;b. 与外国联营的企业;c. 参加合作经营合同的各方(此情况由越南企业负责为外国劳动者申请办理劳务许可证的有关手续);d. BOT企业(建设-经营-移交),BTO企业(建设-移交-经营)以及BT企业(建设-移交)。
3、在出口加工区、工业区的企业;4、属其他各经济成分的企业(包括:经注册登记并经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准许招聘外籍劳务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企业);5、按经济核算制度活动的事业单位;6、国家行政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和从事经营、服务的其他政治社会组织;7、投标商(总承包商、分包商)是越南或外国承包商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咨询项目招标时,投标商可以是个人;8、卫生、文化、体育、教育和培训单位;9、外国公司代表处,外国公司分公司,各经济、贸易、财政、银行、保险、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司法咨询组织的办事处;10、外国联营银行、外国联营分行,包括在越南活动的外国银行支行和联营信用组织、外国独资信用组织;准许在越南活动的联营保险公司或中介保险联营公司、外国律师组织分支机构。
11、合作社上述(1-11款)各企业、组织,在下列情况下不需办理劳动许可证:发生紧急情况,被劳动力使用者雇佣来处理事故的外国人;如处理事故需6个月以上,按本通知规定,外国人到越南2个月前仍须办理劳动许可证。
越南企业法规

越南企业法规1. 法律体系越南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为基础,由宪法法律、民法、刑法、劳动法等组成。
越南的企业法规主要涉及公司法、税法以及劳动法等方面。
2. 公司法在越南,公司法规定了工商注册、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则。
企业在越南设立公司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注册和许可程序,包括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 公司注册:越南公司需要向相关机构提交注册申请,并提供有关公司结构、股东信息和董事会成员等相关资料。
- 公司治理: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机制。
- 股东权益:公司法确保股东在公司中享有一定的权益和参与决策的机会。
3. 税法越南的税法规定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税收规则和义务。
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劳动力资源税等。
- 增值税: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根据不同的商品和服务有所差异。
- 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利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企业的利润水平而定。
- 劳动力资源税:企业雇佣外国工人需要缴纳劳动力资源税,税率根据外国工人的数量和工资水平而定。
4. 劳动法越南的劳动法规定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在雇佣员工时需要遵循相关的劳动法规定,包括工时、休假、工资等方面。
- 工时:劳动法规定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限制,以保护员工的权益。
- 休假:员工享有带薪假期和法定节假日等休假权利。
- 工资:劳动法规定了工资支付的规则和义务,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周期等。
5. 知识产权法越南的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的保护。
- 专利权:企业在研发新技术和创新产品时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以保护其创新成果。
- 商标权:企业可以注册商标保护自己的品牌和商标,以防止他人侵权。
- 著作权:企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
以上是关于越南企业法规的简要介绍,企业在越南发展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与当地律师合作以获取准确和可靠的法律意见。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企业法-上

企业的福利 企业资产的拥有、使用、定夺; 主动选择经营的产业、投资地点、投资形态、包括联营、投资其他产业、主动扩展产业 类别和经营规模; 主动寻找市场、客户和签订合约; 选择资金筹募的方式或形式; 进口和出口的经营; 依经营需求招聘和使用劳工; 自主经营、主动运用现代化科学管理方式,以提升经营的效益和竞争力; 除以人道主义和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自愿捐献外,拒绝并检举任何组织、机关和个人要求 提供各项法律规定之外的财务; 法律规定的所有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登记经营前的合约签订
成立企业的服务合约,可以由公司创始人员或公司创始小组委托的代表人进行签订。 当企业获准成立后,企业成为本条第1款规定的合约签订后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接受 者。 当企业未获准成立时,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的签约人将负有合约执行的连带或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的成立程序和营业登记 成立企业的人员应当依照本法律规定,齐备有关营业登记的相关文件,向企业所在地的 中央直辖市或省人民委员会管辖的营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应当对其营业登记文件内 容的正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营业登记机关不得要求成立企业的人员提交本法律规定之外的任何证件和文件,营业登 记机关只负责审核营业登记的案卷是否合格。 营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文件之日起15天内,处理完成企业的营业登记申请案卷。如营业 登记机关拒绝颁发营业登记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成立企业的人员。通知书上应写 明拒绝颁发的理由和需要修改补充的项目。
第十九条
变更营业登记内容 如企业欲变更其主体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或变更分公司、代表处(如果有)的 名 称 、地 址 、 经营行业和目标、章程资本、业主的投资资本、企业的管理人、企业在法律上的代表人 和营业登记案卷内的其他内容,则应在进行变更前最迟15天内,向营业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如变更营业登记证的内容,则将重新发给企业营业登记证;至于内容以外的其他事项变 更,则发放企业营业变更登记证。
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详细程序.doc

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详细程序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详细程序1、进行准备。
外国公司到我国开办分支机构首先要进行可行性论证。
要了解中国的经营环境、法律政策环境,进行技术的、财务的、人事的分析,选择经营工程和经营场所,做好必要的进入准备工作。
大道的2、申请批准。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这里所说“中国主管机关”主要是指我国政府有关外资的管理机关。
如果是经营特种行业的业务,主管机关那么是指特种行业的管理机关。
如外国金融企业来我国开办分支机构,那么须向民银行提出申请。
大道的3、审批。
主管机关受理外国公司申请后,应对其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事项、文件从速逐一进行审核。
凡设立符合国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予以批准。
否那么不予批准。
大道的4、登记发照。
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被批准后,向我国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成立之日。
大道的5、公告。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1、收入额确实定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2、营业税的计算应纳营业税=收入额×营业税税率5%3、所得税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0% 应纳外国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33%外国代表处营业税按季申报,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境外设立公司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在境外设立公司,以拓展国际市场、获取资源、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然而,在境外设立公司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遵循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境外设立公司的法律规定,包括设立条件、程序、税务、劳动法等方面的内容。
二、境外设立公司的条件1. 设立主体资格在境外设立公司,首先需要具备相应的设立主体资格。
不同国家对于设立主体的要求不同,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1)注册资本:部分国家要求境外公司设立时需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
(2)经营范围:境外公司设立时,需明确其经营范围,确保其符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
(3)股东资格:股东需具备合法身份,并符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
2. 设立目的境外公司设立的目的需合法、合理,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1)拓展国际市场:通过设立境外公司,更好地进入国际市场,提高企业知名度。
(2)获取资源:利用所在国家的资源优势,降低生产成本。
(3)降低税率:通过设立境外公司,合理避税。
(4)提高竞争力:通过境外公司设立,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三、境外设立公司的程序1. 选择注册地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和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选择合适的注册地。
注册地通常考虑以下因素:(1)税率:选择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
(2)政策:选择政策优惠的国家或地区。
(3)地理位置:选择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的国家或地区。
2. 提交申请材料向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名称: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规定的公司名称。
(2)注册资本: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注册资本。
(3)经营范围: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规定的经营范围。
(4)股东信息:股东的身份证明、出资证明等。
3. 办理营业执照在提交申请材料后,等待政府部门审批。
审批通过后,领取营业执照。
4. 开设银行账户在获得营业执照后,需开设公司银行账户,以便进行财务管理和资金往来。
越南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大全
木材原料
0-5%
玻璃
0-40%
面粉
15%
钢材
。-32%
煤炭
0-3%
内燃机
3-25%
纸张
5-25%
汽车( 5座)
70%
资料来源:越南财政部
3.2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3.2.1投资主管部门
要负越责对南主全国管投“计资划的和政投 府资部门” 的是管计理划,投为资制部定,设 全国有经 31济个社司会局发和展研规究划院和,经 主 济管理政策提供综合参考,负责管理国内外投资,负责管理工业区和出口 加工区建设,牵头管理对官方发展援助(ODA)的使用,负责管理部分项 目的招投标、各个经济区、企业的成立和发展、集体经济和合作社及部分 统计职责等。
3越南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有哪些?
3. 1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3.1.1贸易主管部门
越南主管贸易的部门是工贸部,设有36个司局和研究院,负责全国工 业生产 (包括机械、冶金、电力、能源、油气、矿产及食品、 日用消费品 等行业生产)、国内贸易、对外贸易、WTO事务、自由贸易区谈判等。各 省和直辖市设有工贸厅, 主管辖区内的工业和贸易工作。此外, 工贸部在 各驻外使领馆和多边经贸组织派驻代表。
3.1.2贸易法规体系
越南主要贸易法律法规包括:《贸易法》(2005年)、《民法》(2005 年)、《投资法》(2014年)、《电子交易法》(2005年)、《海关法》(2014 年)、 《进出口税法》、 《知识产权法》 (2005年)、 《信息技术法》、 《反倾销法》 (2004年)、 《反补贻法》 (2005年)、 《企业法》 (2005 年)、 《会计法》、 《统计法》等。外商在越南投资建立独资、合资和合 作经营企业、建立贸易公司和分销机构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越南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大全
技资。 间接技资的手续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从2015 年9月份开始外资可以100%持有越南企业股份(银行业依旧维持30%的外 资持股上限)。
外资并购登记材料包括:企业并购书面申请(含并购及被并企业的名 称、地址及法人代表信息、企业并购活动简况)、被并购企业董事会及企 业所有者关于出售企业的决定、并购合同、合并后企业的规章草案、外资 法律资格的确认书。提交上述材料一式两份, 办理于续 者需提供介绍信或 居民身份证、护照, 越南主管职能部门确认材料合规后,将在15个工作日 内予以反馈
越南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根据 不同商品种类由不同部门负责,食 品和药品检验由卫生部负责,动植物和其他农产品检验由农业与农村发展 部负责,具体规定可在网上查询,网址可参照本指南附录越南政府部门一 览表。
3.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管理制度]越南现行关税制度包括4种税率:普通税率、最惠国税 率、东盟自由贸易区税率及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税率。普通税率比 最惠国税率高50%,适用于未与越南建立正常贸易关系国家的进口产品。 原产于中国的商品享受中国一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根据中国一东盟自贸 区货物贸易协议,从2011年始,越南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每两年削减一次 进口关税。到2015年,除少量敏感产品外,对95%以上的商品征收零关税。 到2018年,越南与东盟成员国所有商品将实现零关税。应注意申报中国一 东盟自贸区优惠关税应满足原产地规则和直接运输规则。
3越南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有哪些?
3. 1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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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调整范围
本决定对外国商人(根据贸易法的规定,注:商人包括个人、法人、合作组、经登记独立经营,持续进行贸易活动的个体户)和外国旅游公司(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做出规定。 “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在越南的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在越南的分公司”简称“分公司”。
第二条 代表处、分公司
1.代表处是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为寻找促进贸易、旅游机会,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而成立的附属机构,不得直接进行营利性经营。 一个外商或一家旅游公司可在越南成立一个或多个代表处,但不能在越南成立代表处分支机构。 2.分公司是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成立的,在越南进行贸易、旅游活动的,并以直接获利为目的的附属单位。 一个外国商人、旅游公司可在越南成立一个分公司,经营本决定附件-“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允许在越南经营的商品和劳务目录”中所列的商品和劳务;不能在越南成立分公司的代表处。 3.代表处首席代表、分公司经理可以是外国人或越南人 4.越南政府保护代表处、分公司以及在代表处、分公司中工作的人员的各项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他们有义务遵守越南的法律;这些工作人员不能享受在越南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代表机构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外交豁免权。
第三条 外商、外国旅游公司及其代表处、分公司的责任
1.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对其设在越南的代表处、分公司的各项活动负法律责任。 2.代表处、分公司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越南的法律并直接履行越南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颁发许可证机关
1.贸易部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在贸易领域成立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2.旅游总局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在旅游领域成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3.贸易部在与旅游总局协商一致后,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在贸易、旅游领域成立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4.省、直辖市市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外国商人在本地贸易领域成立代表处的许可证。 5.获得旅游总局的同意后,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外国商人在贸易和旅游领域成立代表处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颁发、修改、补充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许可证
第五条 颁发成立代表处、分公司许可证的条件
1.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根据所在国法律规定已登记进行合法经营的可获颁发在越南成立代表处的许可证。 2.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获得许可证在越南成立分公司须满足下列条件: a.根据所在国法律的规定已登记进行合法经营的; b.从登记经营之日算起,经营满五年以上的; c.经营本决定附件规定的以及根据各个时期的需要做出修改、补充的“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的分公司获准在越南经营的商品和劳务的目录”中的商品和劳务的。 第六条 申请获得成立代表处、分公司所需的文件 申请获得成立代表处、分公司许可证所需的文件包括: 1.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申请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申请表(按贸易部和旅游总局统一规定的格式) 2.获得所在国家授权机关确认的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登记经营证明书的副本以及获得越南国内公证机关或越南设在国外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证明的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经营登记证明书的越文译本。
第七条 颁发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许可证 1.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将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申请表寄送到本决定第4条规定的颁发许可证的机关。 2.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15日内,颁发许可证的机关为外国商人颁发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许可证,并按以下规定将许可证副本寄至相关的机关: a.贸易部颁发的许可证,副本寄至分公司设立所在地的省级贸易厅或贸易旅游厅、税务机关、统计机关; 如果是成立经营贸易旅游分公司的许可证,则许可证副本还要寄至旅游总局。 b.旅游总局颁发的许可证,副本寄至代表处、分公司设立所在地的省级旅游厅或贸易旅游厅、税务机关、统计机关。 c.省级人民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副本寄至贸易部、代表处设立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统计机关;如果成立代表处的许可证涉及贸易旅游领域则许可证副本还要寄至旅游总局。 3.在申请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许可证颁发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3个工作日内必须发文通知以便使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补充、完善申请文件。 4.代表处、分公司的具体活动内容在许可证中注明。
第八条 代表处、分公司的活动通知 代表处、分公司在获得许可证45日内要正式开展经营活动,并且必须以公文的形式通知发证机关代表处、分公司的办公地点、越南工作人员和外国工作人员的人数。
第九条 更改许可证内容
代表处、分公司成立后,要求更改许可证中规定的一项、一些或全部经营内容时,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须以公文形式呈报发证机关要求更改、补充许可证: 1.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更名、更改国籍或代表处、分公司更名; 2.代表处、分公司增加外国工作人员人数; 3.代表处、分公司更改经营内容; 4.代表处、分公司更改办公地点。 在收到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申请10日内,许可证颁发机关负责发给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经过、修改补充的新的许可证并将新许可证的副本寄送至本决定第7条第2款规定的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许可证副本须寄送的机关。 在贸易领域或贸易与旅游领域进行经营的代表处的办公地点从一个省、直辖市迁至另外一个省、直辖市,外国商人须根据本决定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办理新的许可证申请手续。
第十条 颁发、修改、补充许可证的费用
1.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要缴纳颁发、修改、补充许可证的费用。 2.财政部与贸易部和旅游总局配合规定具体的费用额,管理和使用本条第1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一条 代表处、分公司的终止经营
1.代表处、分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终止经营: a.根据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的申请; b.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终止经营时; c.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国家授权机关收回、取消许可证。 2.代表处、分公司根据本条第1款a项和b项的规定终止经营的,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必须在代表处、分公司终止经营前30日以公文形式通知发证机关并交回经营许可证。 在7日之内,发证机关负责将代表处、分公司终止经营的事情通知根据本决定第7条第2款规定的寄送许可证副本的机关。 3.根据本条第1款c项规定终止活动的情况下,在代表处、分公司被强行关闭前至少30日发证机关负责向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寄送收回、取消许可证的决定,并将该决定的副本寄至根据本决定第7条第2款规定的寄送许可证的副本的机关。
第十二条 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及其终止经营的代表处、分公司须承担的义务
代表处、分公司在越南终止经营活动前,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及其代表处分公司有义务与越南相关的国家、组织和个人之间清理债务以及履行其他义务。 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跟踪、检查和监督代表处、分公司在地方执行该项规定的情况。
第三章 代表处、分公司经营活动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代表处、分公司经营活动的内容 1.代表处经营活动的内容: a.促进在越南的经济合作、贸易、旅游项目的确立; b.在越南寻找、推动贸易旅游机会,提供商品、旅游服务; c.跟踪、督促自己代表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执行。 2.分公司的经营内容: 分公司的经营内容根据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的经营内容,在本决定附件-“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允许在越南经营的商品目录”的范围内在经营许可证中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代表处以及在代表处中工作的人员根据贸易法、旅游法令的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规定如下: 1.代表处根据许可证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活动; 2.代表处总代表在获得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的个案委托书后可以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劳务供应合同(旅行和旅客运输合同除外); 3.代表处中的工作人员的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纳税; 4.代表处每年一次定期在第二年的一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向发证机关报告代表处上一年的各项活动。 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越南法律规定的国家授权机关的要求,代表处有义务报告、提供有关代表处本身活动的材料或说明。
第十五条 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分公司、分公司中的工作人员享有贸易法、旅游法令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其规定的义务,具体规定如下: 1.分公司根据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进行经营活动; 2.分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必须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纳税; 3.分公司必须依照越南的法律执行结算制度,并且只准应用财政部认可的其他通用的结算制度。 分公司的财政年度每年从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 4.分公司每年一次定期在第二年三月最后的工作日之前向发证机关提供分公司上一年的各项活动的报告和越南国家审计机关确认的或允许在越南经营的外国独立审计机关确认的财政报告。 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越南法律规定的授权机关的书面要求,分公司有义务报告、提供与自身经营活动有关的材料或对相关问题的解释。
第四章 国家管理机关对代表处、分公司经营活动的职责
第十六条 贸易部的职责
1.主持、与旅游总局配合起草有关代表处、分公司的法律规范文本上呈授权机关颁布或根据授权颁布; 2.根据本决定第四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颁发、修改、补充、收回成立分公司的许可证; 3.有权对在全国范围内贸易领域进行经营的代表处、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清查、检查; 4.与有关各部、部门、地方配合,主持在认为必要时或根据各部、部门、地方的建议对在贸易领域从事经营活动的代表处、分公司进行清查、检查; 5.根据授权处理违纪事件。 第十七条 旅游总局的职责
1.与贸易部配合起草有关代表处、分公司的法律规范文本上呈授权机关颁布或根据授权颁布; 2.根据本决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颁发、修改、补充、收回许可证; 3.有权对在全国范围内旅游领域进行经营的代表处、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清查、检查; 4.与有关各部、部门、地方配合,主持在认为必要时或根据各部、部门、地方的建议对在旅游领域从事经营活动的代表处、分公司进行清查、检查; 5.与贸易部配合对在贸易和旅游领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进行清查、检查; 6.根据授权处理违纪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