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宁德时代: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50 证券简称:宁德时代公告编号:2020-050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一、发行数量调整由于回购注销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由2,208,399,700股变更为2,207,113,780股,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上限。
调整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0%,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
截至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208,399,700股,按此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20,839,970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引起公司股份变动,则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0%,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
截至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签署日,公司总股本为2,207,113,780股,按此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20,711,378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引起公司股份变动,则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区别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区别在中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通过不同的方式来获取资金,其中非公开发行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两种常见的方式。
尽管这两种方式都涉及到公司股权变动和增资扩股,但它们在目的、程序和适用范围上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区别。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比较,并介绍它们各自的特点和适用条件。
一、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的投资者或投资机构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募集资金或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方式。
其主要特点如下:1. 发行对象有限:非公开发行只针对特定的投资者或特定的机构,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挑选目标投资者,并进行面谈和洽谈,以保证发行资金的达到和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2. 不需要公开招股:相比于其他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不需要进行公开招股,节省了时间和成本,也降低了信息对外部市场的影响。
3. 程序相对简化:非公开发行相较于公开发行,程序上相对简化,没有复杂的市场路演和公开资料披露等环节,公司可以更灵活地安排发行时间和规模。
4. 不会对市场产生大量冲击:由于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有限,因此相对于公开发行,对市场的冲击较小,有利于维持市场稳定。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简称“并购重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对方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他公司的资产或股权。
其主要特点如下:1. 资产整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际上是一种资产整合的方式,上市公司通过购买其他公司的资产或股权,实现产业链的完善或企业战略规划的调整。
2. 增加经营规模:通过购买其他公司资产,上市公司不仅能够增加自身的经营规模,还能获得对方公司的技术、品牌等资源,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3. 资产评估与交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交割程序,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此外,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需要进行并表处理,将新收购的资产纳入财务报表。
4. 影响资本结构和控制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大 东 南: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2010-06-02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见证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10]第019号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出具见证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发行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报告及其他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301室 邮编:100004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8610)85262828 传真/FAX :(8610)85262826 网址/WEBSITE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h股 非公开发行 规则

h股非公开发行规则H股非公开发行是指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
根据相关规则,H股非公开发行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H股非公开发行需要符合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规定。
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市值和盈利要求,并提交详细的招股文件,包括公司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管理层介绍等。
香港交易所会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非公开发行。
H股非公开发行需要通过特定投资者进行认购。
特定投资者一般包括机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等。
公司需要与这些投资者签订认购协议,明确认购的股票数量、价格和支付方式等。
同时,公司还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确保非公开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H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一般由公司和投资者协商确定,可以是市场价格或者是协议价格。
公司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来确定发行价格,以保证发行的顺利进行。
发行价格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和投资者的利益,以提高发行的成功率。
H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锁定期一般为6个月至12个月不等。
锁定期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公司在发行后立即出售股票来获取利益。
在锁定期内,公司和投资者都不能进行股票的买卖交易。
锁定期结束后,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由出售股票。
H股非公开发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筹集资金,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
通过发行股票,公司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公司的发展,为公司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同时,非公开发行也可以增加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高公司的市场价值。
总结起来,H股非公开发行是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
公司需要符合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规定,并与特定投资者签订认购协议。
发行价格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来确定,锁定期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非公开发行的目的是为了筹集资金,支持公司的发展。
通过非公开发行,公司可以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参与,提高公司的市场价值。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定价规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定价规则好嘞,以下是为您写的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定价规则”的文章: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定价规则,这
可重要得很呐!
先来说说啥叫非公开发行。
简单讲,就是上市公司不向广大公众,
而是向特定的对象发行股票。
这可不是随便搞搞的,得有规矩!
那这定价到底咋定呢?首先啊,这价格不能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为啥呢?这是为了保证公司现有股东
的利益呀。
比如说,要是价格定得太低,那新进来的股东就占大便宜啦,对原来的股东可不公平。
还有哦,定价基准日也有讲究。
可以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是发行期的首日。
这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可不
能瞎选。
但是呢,有几种情况是不允许的哈。
比如说,不能故意把定价定得
奇低无比,来搞什么利益输送,这是绝对不行的!也不能通过不正当
手段操纵定价基准日的选择,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
给您举个例子,假如一家公司明明经营得不错,股票价格也比较稳定,可在非公开发行的时候,把价格定得低得离谱,那其他股东能乐
意吗?肯定不乐意呀!
总之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定价规则是为了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大家都得老老实实遵守这些规则,不能耍小聪明,不然市场可就乱套啦。
希望咱这一番讲解,能让您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定价规则有个清楚明白的了解。
这样,在投资的时候心里也更有底不是?
好啦,今天就说到这儿,祝您投资顺利,财源广进!。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2015年11月)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5年11月修订)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第36号格式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事宜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内容1、公司董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3)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4)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5)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6)本次股票发行申请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7)关于公司与具体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如适用);(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9)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董事会决议中应至少对方案中的以下事项进行分项表决:(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方式;(2)发行数量或区间;(3)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不超过5名);(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5)募集资金用途。
3、董事会决议中其他注意事项:(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区间、限售期;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符合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并在发行方案中披露调整的计算公式。
最新整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ppt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一种再融资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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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概述 2. 目的
• 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过度融资倾向。有些公司脱离公司主业频繁融资;有 些公司炒概念;有些公司募集资金大量闲置,频繁变更用途或者资金脱 实向虚。
• 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广为市场诟病。非公开发 行品种主要面向有风险识别和有投资能力的特定投资者,但是有些投资 者过分关注价差。
• 再融资品种失衡,可转债、优先股等股债结合产品和公发品种发展缓慢 。非公开发行由于发行环境宽松,发行失败小,逐渐成为上市公司再融 资的首选品种,公发品种逐渐减少。据国信证券统计,2012年至2017年2 月22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规模达46,272.2亿元,是 IPO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9.6倍,占股权融资的88.9%。
非公开发行
转债
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 发行后累计债券余
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额不超过最近一期
的20%
末 净 资 产 的 40% ;
最近3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不少
于公司债券1年的
利息
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 不低于发行期首日 个交易日均价的90% 前20个交易日均价
和前1个交易日均 价
除用于具体募投项目外,除用于具体募投项 询价方式发行的可有不 目外,可不超过30 超过30%的部分用于补 %的部分用于补充 充流动资金或偿还贷款;流动资金或偿还贷 锁价方式发行的可100% 款(允许补流或还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 贷的金额上限要符 还贷款(允许补流或还 合窗口指导的计算 贷的金额上限要符合窗 原则) 口指导的计算原则)
定向增发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核查要求
文/中伦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合伙人熊川目录一、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 2(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2)(二)证监会审核重点 (3)二、发行对象为自然人之情形.. 6(一)需提供的材料 (6)(二)需作出的承诺或说明 (7)三、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以下合称“机构投资者”)之情形 7(一)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文件... 7(二)机构投资者的股东/合伙人需提供文件... 8(三)机构投资者的非自然人股东/合伙人之股东/合伙人(逐层追溯) (9)(四)需作出的承诺或说明 (10)四、认购对象为资管计划之情形.. 11(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11(二)资管计划的特殊要求... 11(三)穿透核查要求 (14)五、认购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之情形.. 18(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18(二)私募投资基金的特殊要求 (18)六、声明.. 20附件一:相关案例情况简表.. 22▌一、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一)一般性披露要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号——上市公司非公开25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以下简称“25号准则”)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应当包括“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以下简称“方案概要”);方案概要应当说明“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根据以往的案例经验即为核查发行对象是否为公司关联方。
根据该规则第六条规定:“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根据25号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发行对象属于该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的,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说明应当包括:(1)发行对象是法人的,应披露发行对象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主营业务情况,最近三年主要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披露其最近一年简要财务会计报表,注明是否已经审计;(2)发行对象是自然人的,应披露姓名、住所,最近五年内的职业、职务,应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以及所任职单位、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以及其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3)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4)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存在,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前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答记者问070918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2007年09月18日 03: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是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细化,请介绍制定细则的目的和规范的主要事项。
答:2006年5月8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办法》)实施以来,市场普遍反映较好。
其中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尤其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引起了良好的反响,成为再融资的一个重要方式。
目前共有近90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计超过1000亿元。
非公开发行股票为上市公司引入新的战略股东、注入新的优质资产、进行收购兼并等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手段,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整体上市,解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投融资方双向选择,逐步改变了以往主要依赖监管机构把关的模式,融资过程体现了较好的市场约束机制;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普遍提高,即使是一些绩差公司也有机会发行股份,获得实现公司转型的发展资金、资产或者战略股东。
为进一步体现市场约束的理念,保护发行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重点需要优化关于发行对象和发行定价的相关规则,规范发行决策程序和决策事项,完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和事后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细化《证券发行办法》、公开操作细则的时机已经成熟。
细则主要细化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机制,根据不同的发行目的,区分不同的发行对象,规定不同的定价方式,既有利于满足企业客观需求,提高市场效率,又有利于保证发行过程的公平公正。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非公开发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事项和决策程序,明确规定发行决策过程中的各种注意事项,包括操作步骤和必备的决议内容等,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参与决策的权利,降低决策过程的法律风险。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非公开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完善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和事后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获得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第二单元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考点6】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P249)【解释】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容进行了多处重大调整。
1.发行对象(1)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即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35名。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3)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4)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2.发行底价(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2)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一般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3.锁定期(1)18个月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2)6个月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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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家用 编号:2009-044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二○○九年十月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2 公司声明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3 特别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5.78元/股。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6000万股(含6000万股)。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获得于2009年10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待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取得上述机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4 第一章 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法定名称: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英文名称:Fujian Guanfu Modern Household Wares Co., Ltd. 注册地点: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冠福工业园 股票简称:冠福家用 股票代码:002102 上 市 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发行背景和目的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背景
(1)产业政策支持 《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指出“培育大型流通企业集团。通过股权置换、资产收购等方式,支持流通企业跨区域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尽快形成若干家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和企业集团。支持流通企业加快创立自主品牌,发展销售和物流网络。鼓励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形成统一规范管理、批量集中采购和及时快速配货的经营优势,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销售价格,让利于消费者,促进居民消费”。 《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指出“提升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文)提出“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世贸组织规则,积极培育一批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引导支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扶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在安排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和国债资金、设立财务公司、发行股票和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5债券、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指出“深化改革,积极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经营规模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连锁集团。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连锁经营企业公司制改革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突出经营主业,增强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鼓励连锁经营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直营连锁网络,或通过商品、品牌、商号、配送、管理技术等联结方式发展特许经营网络。鼓励相同业态或经营内容相近的连锁经营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重组,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跨地区发展。对通过兼并、收购等发展连锁经营的企业,被兼并、收购企业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对资产质量好、经营机制规范、成长性强的连锁经营企业,要鼓励其上市”。 商务部颁发的《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指出“十一五”期间国内贸易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继续大力推进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提高国内贸易领域对外开放水平与质量,增强流通主体竞争能力,促进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国内贸易协调发展,建立节约型国内贸易发展机制,健全国内贸易管理制度和法律规范,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到2010年,在建立法制健全、体制完善、发展协调、秩序规范、结构合理、方式先进、组织化程度较高、竞争力较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现代市场体系方面取得重要进展,进一步增强国内贸易拉动消费、引导生产、扩大就业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作用。具体目标为:“十一五”期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实际增长约11%;生产资料销售总额年均实际增长约11%;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增加值年均实际增长约9%,占GDP的10%左右;国内贸易就业人员2010年达到7,100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5.2%;限额以上连锁企业销售总额年均增长约21%,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5%左右;形成15-20家具有全国影响力和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国内贸易企业及一批区域性龙头企业。 因此,利用公司已有的营销体系优势建设 “一伍一拾”家用品渠道连锁店
是政策大力支持的项目,具备较好的产业环境,也是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保持持久竞争力的保障。 (2)行业发展契机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6根据《中国连锁零售业统计年鉴-2006》统计显示2005年限额以上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总数达到90,476个,同比增长16.5%,其中直营店61,087个,同比增长11.4%,加盟店29,389个,同比增长29.0%;营业面积8,202.7万㎡,同比增长13.9%;从业人员148.8万人,同比增长16.1%;商品销售总额为10,668.9亿元,同比增长27.1%,占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商品销售总额的60.5%。2005年限额以上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数是2002年的2.94倍,年均增速达到30.97%;商品销售额是2002年的4.01倍,年均增速达到41.54%,而同时期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商品销售额的年均增速是28.54%。2002年,限额以上连锁企业商品销售额是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5.52%,而2005年已经达到15.88%。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十五”期间,零售业连锁经营发展迅速。 2006年作为“十一五”的开局之年,我国连锁经营的发展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根据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调查统计,2006年“中国连锁经营100强”销售规模达到8,552亿元,同比增长25%,大大高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3.7%的增幅。门店总数达到69,100个,同比增长57%,剔除个别企业超常规发展因素,调整后门店总数增长26%,与销售规模增幅基本持平。营业总面积达5,170万㎡,同比增长16%。员工人数达204万人,同比增长31%。继2005年“连锁100强”总销售规模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首次突破10%(达到10.5%)后,2006年进一步提高到11.2%。 2007年“中国连锁百强”销售规模则突破了一万亿元人民币,达到10,022亿元,同比增长21%,继续高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8%的增幅。门店总数达到105,191个,同比增长52%,剔除个别企业超常规发展因素,调整后门店总数增长17%,略低于销售规模的增幅。“连锁百强”销售规模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11.2%。2008年“中国连锁百强”销售规模则达到11,999亿元,同比增长18.4%。门店总数达到120,775个,同比增长24.6%。“连锁百强”销售规模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11.06%。 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2008年中国连锁百强企业统计,从总体规模看,近几年“连锁百强”的总销售平均规模增幅超过30%,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的比重从2003年的6.0%提高到2008年的11.06%。2008年,“连锁百强”的前10家企业的销售规模达到5,797亿元,占“连锁百强”销售总额的48.31%。而2003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7年前10家企业占“连锁百强”销售总额的42%。从单个企业看,百强企业平均销售规模为119.9亿元,比2005年的平均销售规模85.5亿元增长了40.23%。2008年,百强企业中最后一位销售规模达14.12亿元。 公司可以借此次行业发展之契机,发挥公司“全国五天”的销售渠道优势,完善公司产业链,在巩固全国家用品分销龙头地位的同时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及盈利能力。 (3)基于“冠福家用”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 “冠福家用”、“五天分销”作为中国日用家居生活用品行业内重要的制造和分销品牌,从最初单纯的日用陶瓷的制造与分销,到玻璃器皿、竹木、家用保鲜清洁制品、节庆用品等多种家用制品的延伸,并将不断的扩展产品线。 而且通过“五天分销”在全国商超市场上的销售网络优势,在不断加强对供应链上端制造企业资源的整合与掌控能力,力求在中国家用品行业形成“产”、“供”、“销”相关优势企业协同发展的产业链集团,以增强企业产品创新能力与市场盈利能力,做大做强中国民族家用品行业。 “冠福家用”、“五天分销”通过与现有商业连锁超市综端渠道多年以来的合作,在国内家用品行业市场积累了很深的经验与资源,形成了自己对于中国家居时尚生活用品未来发展的独特认识,开始逐步建设自有终端渠道的发展步伐,经过最近两年以来不断的尝试与论证,最终确立了“一伍一拾”创意家居生活用品连锁店的项目,,这个项目的成功运作,将成为支撑未来“冠福家用”持续发展的重要业务板块,也是“冠福家用”目前集中精力重点发展的项目。 (4)全国营销网络的初步建立,客户群的升级。 2008年公司通过整合和收购全国“五天”特许加盟商,建立起以“五天”为统一商号、覆盖全国主要地区的经销商网络,在激烈的国内市场竞争中取得先发优势。目前通过全国范围内的经销网络,向全国8,000家超市提供家用品配送和销售。“冠福”和“海客瑞斯”品牌的产品已经逐步进入全国连锁超市家用品品牌的核心供应链。 随着公司全国营销网络的建立和进一步深化拓展,公司的客户群在不断升级。客户群的升级,对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公司必须进一步加强研发力度,提高产品档次,增加产品品种,丰富营销方式,为客户提供更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