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消费税
第四章 第二节:消费税计算

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计算
1、计税依据: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 税)÷(1-消费税税率)
2、例:某公司进口一批小轿车50辆,关税完税价 格为每辆10万元,关税80%。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 为5%,计算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
=(10+10*80%)/(1-5%)×50=947.4万元
自 产 自 用 进口
移送 使用数量
案例
收回数量
委托 加工
进口数量
(三)、
复合计征 • 卷烟 • 粮食白酒 • 薯类白酒
•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 ×比例税率
例:一瓶一斤装五粮液白酒出厂价为200元, 则应纳消费税=200×20%+1×0.5=4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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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
下列情况均应作为销售或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 (或销售数量),并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①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 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 使用时纳税。 ③委托加。 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答案】A
• 【例题1.计算题】某高尔夫球具厂接受某 • 俱乐部委托加工一批高尔夫球具,俱乐部 • 提供主要材料不含税成本8000元,球具厂收取含 税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2808元,球具厂没有同类 球具的销售价格,消费税税率10%,组成计税价 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8000+2808÷ (1+17%)]÷(1-10%) =11555.56(元)
•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的计算。啤酒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20 00×250+5000×220=1600000(元)=160(万元)。
第4章消费税纳税筹划

•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企业降低销售价格后, 销售收入减少了14000元,但应纳税款也减少 了35040元,销售利润增加了21040元。其原 因是销售税率的大幅度降低导致的消费税负 担的大幅度减轻。
补充: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 【税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 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于销售时缴纳消费 税;金银首饰、钻石级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改在 零售环节征收。
合并后: 应纳消费税=25000×20%+5000×2×0.5 =10000万 可节税:19000-10000=9000万元
4.3
企业销售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4.3.1 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进行纳税筹划
【名词解释】
关联企业: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 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产品交换或买 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 交易(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以实现共同利益 最大化。
比如北京首饰厂外购翡翠戒面一批加工成翡翠戒子外购的翡翠戒面支付了消费税北京首饰厂加18k金托生产成戒子后卖给北京百货此时不交消费税也不能抵扣翡翠戒面的消费税因为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第四章
消费税筹划实务
案例导入
• 注意事项
• • •
1、符合可抵扣的范围 2、取得可抵扣的合法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开具的专用缴款书
3、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的 计算方法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其中,买价指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 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数量为增值税专 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数量
第四章 消费税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 食白酒和啤酒.2009年 食白酒和啤酒.2009年1月主营业务收入账 户反映销售粮食白酒60000斤 户反映销售粮食白酒60000斤,取得不含税 销售额105000元 销售啤酒150吨 销售额105000元;销售啤酒150吨,每吨不 含税售价2900元 含税售价2900元.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反 映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 映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其他 应付款账户反映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 装物押金9360元 装物押金936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 金1170元.该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1170元 该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特殊规定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 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例题】 某市一娱乐公司2008年收入情况如下 年收入情况如下: 【例题】:某市一娱乐公司2008年收入情况如下: 餐饮收入600万元 其中包括销售自制的180吨啤酒所取 万元( 餐饮收入600万元(其中包括销售自制的180吨啤酒所取 得的收入); 得的收入); 答案】 【答案】: 销售自制啤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180×250÷10000=4.5(万元) =180×250÷10000=4.5(万元) 销售自制啤酒所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 征收营业税. 为,征收营业税. 餐饮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600×5%=30(万元) 600×5%=30(万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某烟厂销售雪茄烟300箱给各专卖店, 某烟厂销售雪茄烟300箱给各专卖店,取 箱给各专卖店 得不含税销售收入600万元 以雪茄烟40 万元; 得不含税销售收入600万元;以雪茄烟40 箱换回小轿车2 大货车1 箱换回小轿车2辆,大货车1辆.计算应纳 消费税和增值税.( .(雪茄烟消费税税率为 消费税和增值税.(雪茄烟消费税税率为 25%) 25%) 应纳增值税=600×17%+ 应纳增值税=600×17%+ 600÷300×40×17%=115.60(万元) 600÷300×40×17%=115.60(万元) 应纳消费税=600×36%+ 应纳消费税=600×36%+ 600÷300×40×36%=244.8(万元) 600÷300×40×36%=244.8(万元)
税收筹划课程-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计算有以下几种: (1)生产企业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率) 【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是一致的。
(2)未出售而移送他用——移送环节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比例税率)
合计应纳税款=9 000+5 000 =14 000(万元)
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 =25000×20%=5 000(万元)
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4 000-5 000=9 000(万元)
第二节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一、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是征税对象量的表现。
我国现行有三种计税方式 (1)从价计征——从价定率 (2)从量计征——从量定额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1、从价计征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应纳税额=应纳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率
【注】增值税与消费税有交叉,但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因此这里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
即:销售额=买价+价外费用
【注】材料成本:是委托方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包括受托方提供的辅料的实际成本。
(4)进口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消费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5)零售金银饰品、钻石、钻石饰品等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5%
2、从量计征的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消费税价内税意思是说:交纳消费税的计算依据里要含有消费税, 也就是说销售额中要含有消费税,而实际中的销售额里是不含消 费税的,所以要把不含消费税的销售额换算成含消费税的销售额: 含消费税税销售额=不含消费税销售额/(1-消费税税率) 所以应交消费税额=销售额/(1-消费税税率)再乘消费税税率
税务筹划课件--第四章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第一节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
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 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 消费税的纳税人。
一、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因此可以通 过企业的合并,递延纳税时间。
案例4-1:
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与B,它们都是:独立核 算的法人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 的大米、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B以A生产的粮食白 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A每年向B销售产品2亿 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白酒。经营过程中,由于B 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B 共欠A企业5000万元货款,经评估B的资产恰好为 5000万元。A决定对B进行收购。
㈡从量计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量 目前实行从量计缴的应税消费品有:
应税消费品 黄酒 啤酒 汽油 柴油
适用税率 240元/吨 220元/吨 0.28元/ 0.1元/ 升 (单位税额) 250元/吨 升; 0.2元/ 升
航空煤油
石脑油
溶剂油
润滑油
燃料油
0.1元/升 0.2元/升 0.2元/升 0.2元/升 0.2元/升
二、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消费税除金银首饰外,一般在 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不再征收。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 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数量计算征收 消费税。
筹划思路:
企业可以通过设立一家专门的批发企业,以较 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该 独立核算的批发企业,再由批发企业按正常的市场 销售价格销售。这样企业的销售额减少,消费税的 计税基数减少,从而降低应纳的消费税税额。而独 立核算的批发企业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纳增值 税,不纳消费税,整体税负下降。(但烟除外)
第4章消费税

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 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的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 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税率)
第二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五)
消费税对应税消费品分别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 两类模式计算应纳税额,并由此形成了三种具体的 计算方法:
(一)从价定率计税法 (二)从量定额计税法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法
一、消费税的概念和特点
理论上的消费税:是指对特定的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
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广义上,消费税一般对所有消费品,包括生活必需品和日用
品普遍课税 一般概念上,消费税主要指对特定消费品或特定消费行为、
如:奢侈品等进行课税 消费税主要以消费品为课税对象,在此情况下,税收随
价格转嫁给消费者负担,消费者是实际的赋税人
则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
–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
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
适用的比例税率
2.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 —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征收消费
税
【例4-3】某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份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 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 ——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销售额全额征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
事商业零售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 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委托方也是纳税人
第四章 消费税会计

第四章 消费税会计
例:A企业(一般纳税人)向某商场销售摩托车(250毫升以上),价款 26000元,并收取包装费4000元,另外又收取包装物押金2500元,应 税消费品消费税率10%,计算应交消费税
(1)如果在12个月内退还押金 应纳消费税=[26000+4000 ÷(1+17%)] ×10%=2941.88(元) (2)如果在12个月内未退还押金 应纳消费税=[26000+(4000+2500)÷(1+17%)] ×10%
第四章 消费税会计
(三)企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的 会计处理
例:某汽车制造厂将自产的一辆乘用车(3.0升)用于在建工程,同类 汽车销售价格为180000元,该汽车成本110000元,消费税税率 12%
应纳增值税=180000 ×17%=30600(元)
应纳消费税=180000 ×12%=21600(元)
(一)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
例:某汽车制造厂5月以其生产的20辆乘用车(汽缸容量2.0升)向出 租汽车公司投资。双方协议,税务机关认可的每辆汽车售价为
150000元,每辆车的实际成本100000元。
应缴增值税=150000 ×17% ×20=510000(元)
应缴消费税=150000 ×5% ×20=150000(元)
当月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2700+ (4000+5000)-3300=8400(元)
本月应纳消费税额=440000 ×30%-8400=123600(元)
第四章 消费税会计
第四章 消费税 《中国税收》PPT课件

• 消费税是世界上产生时间最早、存续时间最长的一种税。在 西方,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税。
• 中国早在2 000多年前就开始征收消费税。 • 消费税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2008年11月修订,简称《消 费税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 12月第51号令发布,简称《消费税实施细则》)。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第三节 税基与税率
• 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 首先,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 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 )÷(1-消费税税率)。
• 其次,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 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56%;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东率北财为经大3学6出%。版社
• 延伸型消费税的征税对象除包括有限型消费税、中间型消
费税的征税对象外,还包括更多的奢侈品和一些用于生产
消费的物品。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第一节 税种的设置
• 一、消费税的性质与类型
(二)消费税的基本类型
• 3.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
• 直接消费税是向消费者直接征收的消费税。它以 消费者为纳税人,也由消费者负担。
• 间接消费税是向消费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征收的
消费税。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第一节 税种的设置
• 二、消费税的特殊作用
(一)矫正外部成本,优化资源配置 (二)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三)鼓励储蓄,激励投资,促进经济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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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一、消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P182)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只有特定的商品(14类)才征收消费税,具体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二、消费税的纳税环节(★★★)(P182-P183)(一)基本规定1.生产环节(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解释1】(1)某卷烟厂将自己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卷烟要缴纳消费税,烟丝不缴纳消费税;(2)某卷烟厂将自己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雪糕,由于雪糕不缴纳消费税,烟丝就必须缴纳消费税。
【解释2】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2)将外购的消费品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委托加工环节(1)委托加工的界定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
【解释】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而非委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3)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解释】关于该考点的应用详见本章“同步强化练习题”中不定项选择题的第3题。
(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7)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受托方(提供加工劳务)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案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已知,甲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为100万元(不含税),支付给乙企业的加工费为40万元(不含税),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乙企业不销售同类烟丝。
在本题中:(1)委托方甲企业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2)由于受托方乙企业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应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应缴纳消费税=(100+40)÷(1-30%)×30%=60(万元);(3)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向受托方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如果受托方为个人,则由委托方取回烟丝后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委托方提货的当天,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5)如果甲企业取回烟丝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将烟丝销售给丙企业,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但无需缴纳消费税;(6)如果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当期全部用于生产卷烟,甲企业在销售卷烟时,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在计算卷烟的消费税时,烟丝已经缴纳的60万元消费税准予抵扣);(7)受托方乙企业提供加工劳务,应缴纳增值税,但代收代缴的60万元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销项税额=40×17%=6.80(万元)。
3.进口环节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
(二)特殊规定1.零售环节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纳税。
【解释】下列业务视同零售业,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不包括修理和清洗);(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案例】甲商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零售金银首饰:(1)甲商场应缴纳增值税,按其“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2)甲商场应缴纳消费税。
2.批发环节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解释1】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解释2】消费税属于价内税,一般情况下只征收一次,只有“卷烟”例外。
卷烟在生产环节、批发环节征收两次消费税,但这两个环节一般不是同一个纳税人,卷烟生产企业是生产环节的纳税人,批发企业是批发环节的纳税人。
其中,生产环节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方法,批发环节则从价计征。
【解释3】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卷烟中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案例】甲公司生产卷烟销售给乙公司,乙公司(批发商)将卷烟批发给丙公司(零售商),丙公司将卷烟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在本案中:(1)甲公司生产销售卷烟,应缴纳消费税(复合计税)和增值税;(2)乙公司批发卷烟,应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和增值税;(3)丙公司零售卷烟,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例题1】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环节中,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消费税的是()。
A.从国外进口数码相机B.从国外进口小汽车C.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D.批发环节销售的白酒【答案】BC【解析】(1)选项A:进口数码相机征收关税、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2)选项B:进口小汽车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3)选项CD: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的仅限于卷烟,不包括白酒。
【例题2】根据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 )。
A.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B.生产销售小汽车C.零售环节销售的金银首饰D.进口的化妆品【答案】ABCD【解析】(1)选项A:在卷烟的批发环节,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2)选项B:生产销售的小汽车,在出厂环节既要缴纳增值税也要缴纳消费税;(3)选项C: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4)选项D:化妆品在进口环节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例题3】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有()。
A.钻石的进口商B.化妆品的生产商C.卷烟的批发商D.金首饰的零售商【答案】BCD【解析】选项AD: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进口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例题4】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及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应同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
A.酒厂将自产的白酒赠送给协作单位B.卷烟厂将自产的烟丝移送用于生产卷烟C.日化厂将自产的香水移送用于生产普通护肤品D.汽车厂将生产的应税小轿车赞助给某艺术节组委会【答案】AD【解析】(1)选项B:卷烟厂将自产的烟丝移送用于生产卷烟,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消费税;(2)选项C:日化厂将自产的香水移送用于生产普通护肤品,消费税视同销售,但是增值税不视同销售,只缴纳消费税,不缴纳增值税。
三、消费税的税率(★)(P188-P191)1.消费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1)多数税目适用比例税率;(2)成品油税目和啤酒、黄酒等子目适用定额税率;(3)卷烟和白酒同时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即复合税率。
【解释1】从量定额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解释2】从价定率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解释3】复合计税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消费税税率【解释4】不同税目的消费税税率不要求考生死记硬背,试题中会直接给出。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P191-198)(一)基本规定1.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价内税)和增值税(价外税)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其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销售额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必须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价外费用(1)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案例】甲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乙销售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9%),价款1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同时向乙收取了5万元的手续费:(1)甲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100+5÷(1+17%)]×17%=17.73(万元);(2)甲企业应纳消费税=[100+5÷(1+17%)]×9%=9.38(万元)。
(2)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案例】甲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乙企业销售100万元(不含税)的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9%),根据合同约定,10万元的运费由买方乙企业负担。
甲企业将小汽车交给丙运输公司时,应丙公司的要求,甲企业先替乙企业垫付了10万元的运费。
丙公司在开具运费发票时,将发票开具给乙企业,同时甲企业将该发票转交给了乙企业。
乙企业在付款时,应向甲企业支付127万元(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运费10万元):(1)甲企业增值税的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10万元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2)甲企业应纳消费税=100×9%=9(万元)。
3.包装物(1)销售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一并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押金①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一般不征税。
②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