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法律属性
经济法简答题

1.资本主义经济法的产生答: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单一的“民法调整模式”也无能为力。
“市场调节失灵”。
资本主义经济法就这样产生了。
2.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答:(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得法(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的法(3)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得法(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5)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的法3.经济法的四个基本原则答:(1)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2)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3)国家引导市场、市场调节企业的原则(4)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1.简述经济法主体制度具有两方面的特点是什么?见教材第24页答:第一,多样性。
经济法主题广泛存在于各种经济形势、各种经营方式之中;存在于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之中;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环节、各个过程之中存在于各种经济法律关系(纵向、横向,管理、经营)之中。
第二,层次性。
经济法的多种主题,特别是其中的组织类主体并不是互不联系、互不制约的,而是根据它们在经济领域内的组建宗旨、职能性质、职责权限、活动范围等不同情况,分别处于不同的环节和层次之上的。
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定的层次性也是存在的,它既是经济的现实,也是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
多样性与层次性相结合,构成了经济法主题体系理论的基础。
填空或选择:经济法主题体系中较为重要的是【组织主体】。
组织主体应具备的一般条件是:组织的统一性,财产上的自主性,法律上的独立性。
4.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广义上两个角度看经济法律关系特征有哪些?见教材第32-33页答: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如下。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第二,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社会组织的其他社会个体的意志直接协调并结合的法律关系。
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其他一些特点,如以下两点。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法律属性研究

致 了人们相互依赖性 的加强。伴随着现代经济的发 展, 出现 了这 样 几对矛 盾 : 一是 供求 关 系的矛盾 。原
始经 济 的供 求关 系 发 生 在家庭 内部 , 会 引起 社 会 不
动 具 有 外部 性 , 人追 求 自身 利益 会 对 社会 公共 利 私 益 造 成损 害[ 2 1 。这些 矛盾 , 完全 靠 社会 与市场本 身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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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t a t sr c:Ths a e n lz stefr aino c n mi w n o ae es ca a wi c n mi i p p ra ay e m t f o o cl a dc mp r st o il w t e o o c h o o e a h l h lw. o illw n c n mi a aeb l v d t eitr c e + c n m i a ab a c fs ca a a S ca a a d e o o clw ei e ob nel k d E o o clw, rn h o o illw r e o sse s o l eg v r e ys ca w. y tm. h udb o en db ila o l
经济法法律属性研究
谭 伟 姚 俊
摘 要 : 过 分析 经济 法产 生的 社 会 基 础 和 比较 社 会 法 与 经 济 法 的特 征 , 为社 会 法 和 经 济 法 是 包含 与 被 包含 的 关 系 , 通 认 经 济 法 是社 会 法域 下 的一 个 部 门法 , 济 法 应 当归属 于社 会 法 。 经
简述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简述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行为是指社会形态上独立于其他主体的经济活动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行使的行为活动和职能,也就是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的有效实施,在法律事实上表现出来的行为。
一、法律性质
经济法主体行为必须具有规范性,它必须遵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实行法治,确保社会公正和保护社会利益,推进法制建设。
二、经济性质
经济法主体行为具有经济性质,必须正确处理经济关系。
此种关系由主体之间的利益决定,它需要考虑市场和法律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要解决价值和价格的协调,以及利益的统筹协调,调整主体之间的职责,协调各者利益关系。
三、主体行为
经济法主体行为必须具备主体性,只有实现这种主体行为,才能取得最佳效益。
主体行为应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坚持自主性原则,不受依赖、不受外力控制,应当充分考虑主体的特性,综合各方的利益,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作出合理的经济活动。
四、事实性质
经济法主体行为应该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以证明主体的行为是正面的,采取的措施是正当的,不能以片面的解释表现出偏态。
五、公平性
经济法主体行为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必须在法律关系中保护平等、自由及其他合乎公平原则的权利,保护经济活动主体独立行使自身自由有效经济行为权利的同时,提高其承担相应责任及义务的能力。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属性

、
经济 法 的运行 机 制
经 济法 的运 行 机 制 可 以 看 做 是 政 府 ( 国家 ) 运 用 法律 手段 对市 场 主 体 利 益 之 问 的矛 盾 进 行 调 和 , 以维护市场秩序从而促进经济和谐发展的方式 。其 运行 机 制 的核心 就是 平衡 市场 主体 的经济利 益 。马
克思 主义 经典作 家 指 出 :人 们 奋 斗所 争 取 的一 切 , “ 都 同他们 的利益有关 。 _ 所谓利益 , ”1 就是基 于一 定生产 基 础 上 获得 了 社 会 内容 和 特 性 的需 要 。 在市场经济中, 经济利益 主体之间存在 的利益矛盾 更加纯粹与尖锐。由于市场经济中利益主体 自身条 件的限制及 占有市场资源的多寡 , 使得它们之 间存 在 利益 差 异 , 于是处 于劣 势 的利 益 群体 希 望 对 于 利 益重新 分 配 的愿 望 就成 为最 迫切需 要解 决 的社会 问 题 。市场 自 身无法进行利益的再分配 , 从而 由代表 社会共 同利益的统治 阶级的代表——政府来解决 , 这就 形成 了政 府 对 这 种 利 益 诉 求 的调 整 所 产 生 的 “ 诉求 、 受与 融合 、 出 、 配 ” 个过 程 。 接 输 分 几 市场经济主体利益的诉求指市场主体在社会经 济活 动 中对 自身取 得 经 济 利 益 的关 注 , 需 保 护 的 对 利益及利益公平分配的要求 。而这种利益诉求行为 则表 现 为该利 益 主体对 自身 的现存 利 益或 占有 市场 资源 多寡 的现 状感 到不 公平 、 不满 意 , 明市场 主体 表 认识 到 了市场 秩序 混 乱 的 出现 , 要 向政 府 表 达 自 它 己的关注与利益诉求 , 希望 引起关注并最终解决 问 题。 市场主体利益诉求 的接受与融合 , 指政府对市 场经济体系中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诉求进行收集 、 汇总、 分类 , 分出轻重主次的过程 。它会首先关注每 位利益主体的诉求 , 因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各利益主 体地位平等 , 每个人的诉求都应得到关注 , 并将所有
经济法简答题

经济法简答题一章1.资本主义经济法的产生答: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单一的“民法调整模式”也无能为力。
“市场调节失灵”。
资本主义经济法就这样产生了。
2.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答:(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得法(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的法(3)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得法(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5)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的法3.经济法的四个基本原则答:(1)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2)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3)国家引导市场、市场调节企业的原则(4)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二章1.简述经济法主体制度具有两方面的特点是什么?见教材第24页答:第一,多样性。
经济法主题广泛存在于各种经济形势、各种经营方式之中;存在于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之中;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环节、各个过程之中存在于各种经济法律关系(纵向、横向,管理、经营)之中。
第二,层次性。
经济法的多种主题,特别是其中的组织类主体并不是互不联系、互不制约的,而是根据它们在经济领域内的组建宗旨、职能性质、职责权限、活动范围等不同情况,分别处于不同的环节和层次之上的。
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定的层次性也是存在的,它既是经济的现实,也是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
多样性与层次性相结合,构成了经济法主题体系理论的基础。
填空或选择:经济法主题体系中较为重要的是【组织主体】。
组织主体应具备的一般条件是:组织的统一性,财产上的自主性,法律上的独立性。
4.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广义上两个角度看经济法律关系特征有哪些?见教材第32-33页答: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如下。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第二,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社会组织的其他社会个体的意志直接协调并结合的法律关系。
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其他一些特点,如以下两点。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
现实的经济现象,分析经济法问题

现实的经济现象,分析经济法问题现实的经济现象,分析经济法问题「篇一」摘要: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呈现了高速增长的趋势,因而使得我国的经济向全球发展。
在世界经济与科技飞速发展的条件下,在发展过程中,经济全球化成为了主要的趋势,所以发展趋势有所转变,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针对此情况,为了维护经济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法律也发生了变动。
因此,本文针对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问题进行了分析,为解决相关矛盾提供借鉴。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问题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在流通结算、税收和信贷等方面需要国际经济法的约束与规范,那么,在国际经济活动以及关系中国际经济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对国际经济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随之而来的就是一些矛盾与问题。
基于此,必须对经济全球化与国际法的问题加以思考,通过协调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不断完善国际经济法,从而为规范国际经济活动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1、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需要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得国际经济法更为规范。
通常情况下,国际经济法不但指的是国际经济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了国内法规范以及国际法规范。
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其更加规范时,必然造成国际经济法当中的国内法规范和际法规范间的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
第一,“WTO”组织的成立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标志[1]。
WTO的建立原来属于国内管理和控制的经济活动,其在WTO管理的范畴内,所以国际经济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第二,经济全球化需要经济发展和规范保持一致性。
对于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而言,体现了国内法规范要与国外法规范可以形成一体,确保全球经济的目标与步调具有一致性,当全球的经济发展能够趋于同化,继而使得经济全球化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
第三,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步扩大。
经济法学习心得[1]
经济法学习心得本人按照本学期的教学计划安排,认真参加学习,认真进行课后复习消化,通过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对经济法有了更深的了解。
以下是学习《经济法》后对其的一些心得体会:一、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二、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本位法”、“利益和资源分配法”和“经济发展法”。
而这三个本质属性从三个方面一起共同构建出了经济法的本质。
(一)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所谓“社会本位”不能简单理解为“社会(公共或整体)利益本位”或者“社会责任本位”之一,它的内涵有机地包括了后两者,又远比后两个概念机械的叠加要来得深远。
一方面,“社会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而独立提出的概念,是为了调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对立的需要而出现的,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并非处于矛盾状态。
另一方面,“社会责任本位”则强调:对经济法主体而言,社会的存在不仅意味着主体可以得到在社会环境中进行经济行为的权利,还意味着它们要同时承担起对社会负责的义务,这里的“责任”在经济法律制度中占有优先的地位,已非传统意义上的“行为责任”和“事后责任”。
所以,“社会本位”的内涵应主要包含以下方面: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并偏重“社会公利性”,主体权利义务的设定以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为准则。
经济法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经济行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其合力能够首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而主体在承担自己那份责任的同时,也有权利和义务激励和敦促其他主体承担自己的责任,以共同完成社会责任的合理分担。
(二)经济法是利益和资源分配法任何法律都必须以保障主体利益并对各种利益进行协调为基础,唯有通过利益保障和协调机制才能引导和规范主体的行为,达到法律调整的目的,而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和政策性,因而承担着在经济法主体间分配有限经济利益的重要职能。
经济法论述题
1.试述经济法的法律属性;答题要点:第一,经济法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意志的体现,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国家调节是经济法本质属性的引发点和核心,是我们认识经济法本质属性的关键;第二,如从国家调节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其所负担的历史使命来看,则国家调节实际上是国家职能的社会化,是现代国家在履行一种社会公共职能,即社会调节职能;由是观之,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实质乃是一种社会性法,是关于社会调节之法;2.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㈠经济法原则有各种类型:基本原则与局部原则;普遍原则与特有原则;㈡经济法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现代各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一致;㈢经济法原则的基本特征和确立依据:⑴经济法原则的基本特征:①、法律规定性—由经济法所确立;②、行为准则性—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③、普遍实用性—在经济法全部或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实用性;④、定限性—只适用于经济法范围;⑤、抽象性—不同于具体行为规范,只为人们行为指示基本方向和模式;⑥、稳定性—即使经济形势和某些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基本原则不变; ⑵经济法原则的确立依据法的调整原则是由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㈣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⑴、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经济法保障国家对各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①、建立合理的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各种宏观经济比例;②、开发利用资源,应兼顾眼前和长远利益,控制其规模和速度;③、关注与经济相关的其他社会效益环境影响;⑵、兼顾各方经济利益;①社会公共利益同各个体利益和各局部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因为无个体和局部便无社会总体可言;②社会公共利益同各个体利益和各局部利益又常常是矛盾的,即个体和局部利益常常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这时需要国家予以协调;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适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虽然各有具体要求,但二者是密切联系的;二者必须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构成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全部内容;各国国情不同,经济法基本原则也有各自的一些特殊性;但各国的特有原则只是普遍性原则在各国的具体体现;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仍然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其特殊性在于:要特别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总体经济效益;3.试述经济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之间的关系;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连,缺一不可.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者;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它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没有主体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当然更不可缺少.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毫无目的,毫无意义的.所以客体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经济法的一些部门法就是依客体划分而建立起来的;4. 试述现代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是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一市场缺陷的存在市场不是万能的,国家应转变职能,不能只是充当守护神,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具体市场的缺陷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市场障碍的存在;第二、市场的惟利性.市场的惟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表现为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前赢利率低或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行业或产品,人们往往不愿投资;第三、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三国家的能动反应1消除市场竞争的障碍,阻止组织的扩大,限制组织的成长;2针对市场普通主体不愿介入的公共、公益事业等行业和产品,大规模发展出国家所有权,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微观上自由竞争和私人行为的无序性,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国有产业来替代私有组织;3调整总量平衡,保持社会均衡发展;成了国家的核心职责,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规范的产生;以往的私法仅仅调整微观主体和微观行为,竞争的宏观无序性往往导致总量失衡,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的产生;4企业内部的结构设置、权利安排、财务事宜等,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在自由经济时期,这些问题由企业自主安排,国家法律不予干涉;5、试述企业法、公司法的法律属性;6、试述宏观调控法在现代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答:㈠⑴定义:宏观调控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2宏观调控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①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③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㈡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地位及作用:1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特征:都属于经济关系范畴、都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在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中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之间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有时也存在着调整、合作的关系;3宏观控制的地位:是国家间接调节社会经济之法,是高层次的经济法.市场经济愈发达的国家愈加重视宏观控制法,并使之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4宏观控制法的作用:具体包括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基本目标为:保持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具体目标为: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㈢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内容的构成;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政府在管理,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和体现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①宏观调控关系是政府在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过程中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财政税收管理,金融管理,产业政策管理,计划,社会分配,对外贸易管理关系等为宏观调控关系的主要内容.②政府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对特定市场主体的组织及其行为实施规制而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就是市场规制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主要有: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因处理不完全竞争而形成的规制关系;因处理自然垄断而形成的规制关系;因处理信息偏在而形成的规制关系.3经济法调整的直接体现为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最终反映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与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具有同质和密不可分性.;⑷宏观调控法的实施是经济法实施的内容;在宏观调控中,政府从长远的利益出发,在产业调节,计划,投资,金融,税收,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领域管理与自己有隶属关系的经济组织,并引导其他经济个体的经济活动,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㈣只有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法,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使之正确地运用计划,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调控国民经济整体,实现产业,区域,阶层利益与发展的平衡,协调.通过引导人们的社会经济行为趋于理性,直接使国民经济整体效益得以最大限度实现. 经济法才能实现社会经济效益原则;所以说,宏观调控法在现代经济法中具有核心地位;7、试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规定确定了该行为构成违法的三个要件:1,被假冒,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所谓知名商品是为广大消费者所知,在市场上较为畅销,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判断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重要的是以该商品在相关的一定市场领域内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标准.2,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所谓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经营者为自己的知名商品所设计的具有创造性和显着特点的外部形象.有别于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的.3,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这是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标志的极为主要的要件.对擅自使用完全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即假冒行为较容易认定.8、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答: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⑴,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⑵,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9、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市场竞争应遵循的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以及不得滥用竞争权利等原则;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对立法目的作了明确说明:“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其着重点在于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⑵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在促进和保障竞争的同时,起到了抑制竞争中产生的消极影响的作用;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规范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入手,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危害,并缔造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微观调控;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对竞争秩序的保护;10、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此法对于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11、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㈠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2、试述经营者的产品责任义务;P202㈠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①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③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④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对生产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规定;⑤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⑦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⒅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㈡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销售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未事先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②销售者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③销售者未按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部门责令改正;④对于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等问题,如果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⑤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期中1.1996年7月,某市煤气公司通过媒体并在营业厅内发出通告,通告规定,凡由该煤气公司用户,安装煤气灶具和煤气热水器,必须购买煤气指定的M牌产品;否则一律不予通气;不少用户在通告发布前已经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了其他品牌的灶具及热水器,请求煤气公司予以检验并准予使用,均遭到拒绝;试分析:1煤气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2这类行为为什么应被法律所禁止3这类违法行为应由什么执法机构予以查处4执法部门对煤气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做何处理答题要点:1煤气公司的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2由于这类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排斥了处于平等交易地位的经营者,限制了竞争,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3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4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某市百货公司在装饰大门时,制作了酷似美国迪斯尼米老鼠的大型电动米老鼠塑像,手托商品招揽顾客,一时轰动全城,顾客盈门;这一问题立即引起了当地工商部门的注意,责令百货公司立即拆除,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将由百货公司负责;试分析:本案中工商部门的行为属于哪一种法律调整的范围;答题要点:1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期中3、江西某县某厂假冒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名义,高价出售伪冒劣质汽车零配件,被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发现,,诉至有关政府部门;有关部门责令某厂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处罚款;试分析:本案中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性质及其法律调整;答题要点:江西省某县某厂假冒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政府在履行其对市场进行微观管理的经济职能过程中与违反有关市场管理方面的经济法规定的某厂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之一,具体地说,是市场管理关系;因此,在经济法调整下形成的法律关系,毫无疑问是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某厂应对其违法国家经济调节行为承担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接受罚款或停止侵害等经济法律的责任;4、2000年×月的国内数家生产某电器的大型企业召开同行协调会,针对目前市场上供大于求,竞争剧烈的状况,对价格问题进行“内部”协调;该会上企业达成共识,对某电器商品实行“自律价”,即各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不得用低于自律价的价格打开市场,避免所谓“恶性竞争”;该协调会又对另一种电器进行协调,约定自会议结束时起三天内一律将该电器价格上调10%;试分析:1.该协调会的价格行为是否符合价格法的规定2.该协调价格行为有何危害性答题要点:1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在供大于求的市场条件下,经营者降低价格让利给消费者也是一种竞争策略,只要该价格不低于成本,不是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协调会的行为干预了企业的自主定价权,更为甚者,该行为属于价格法所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既是一种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是一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它干扰了正常的竞争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是一种违背价值规律,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经济法的法域属性
经济法的法律属性杨勤【摘要】本文从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谈起,认为经济法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的法,其产生是为了解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矛盾,文章对市民社会的与政治国家的主要缺陷做了阐述。
从经济法的产生和调整内容方面总结认为,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利益的公私兼容的法。
【关键词】经济法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社会利益经济法作为新兴法律事物,关于其属性,依何种进路对之进行界定,更能达到揭示之目的,尚无定论,本文拟从国家与市场的进路进行考察。
本文从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谈起,认为它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法。
通过对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缺陷的阐述,揭示经济法是解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矛盾之法。
最后总结认为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利益的公私兼容的法。
一、经济法的产生1 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产生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出现了如不正当竞争、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垄断等现代经济社会条件下的新问题。
这些问题之所以出现,是由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成员对社会的依赖度的提高的结果。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成员与社会的联系增强,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对社会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垄断等行为,不但对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甚至危机资本主义本身的存在,这些行为使得国家从解放生产力,充分发挥市民社会特别是市场机制的作用,转为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社会公平秩序的建立,从而使得国家以积极的姿态进行法制建设,以加强对市民社会的有效干预。
国家的干预可以采用经济的手段和行政的手段,而经济手段,追求效益,却难兼顾公平,重私人利益但难保障社会利益;行政手段在保证公平的同时却难保效益,且主观随意性大,不稳定,容易出现权力滥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故而在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加强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立法,从而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但它仍是应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产物。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1.经济法:是调节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和协作关系的法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主要表现为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管理关系.3.经济法的本质具有两层含义: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等,二是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属性4.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包括(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5)经济法是”以公位为主.公私兼顾”的法5.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或专业性2政策性3政府主导性4综合性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7.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及公司等组织8.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的组织和个人9.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制: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的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10.市场准入:是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则或制度11.市场规制:就是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调节,控制,监督市场主体经济行为和规范,约束市场监管主体管理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的管理系统12.市场规则体系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市场推出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竞争规则.13.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14.市场竞争:一般指商品生产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了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的相互争胜活动15.竞争法的基本内容:116.限购排挤行为3商业贿赂行为4虚假广告行为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6降价排挤行为7搭售行为8不正当奖售行为9诋毁商誉行为10通谋投标行为11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17.垄断: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者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18.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的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重点前3种)19.适用除外制度:又称例外制度,豁免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20.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主要表现在:1对某些特定行业的国有经济予以保护2对一些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3对合理使用知识产权行为的保护4经营者集中控制的豁免规则21.反垄断法执行机关: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国务院下设反垄断处3国家发改委下设价格监督检查司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22.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以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23.产品:是指人们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成,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品24.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1认证制度2生产许可制度25.产品质量监督制度:从广义上讲,是指国家,社会,用户,消费者,以及企业自身等,对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所做的检查,检验,评价,措施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26.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包括:1产品抽查制度2产品召回制度27.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事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8.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定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材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的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29.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制度30.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的联系:产品责任包含在广义的产品质量责任概念之中,但它又是一个在西方法律,法学中已经特定化了的法律,法学术语,即仅仅限于生产者销售的因产品缺陷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发生的特殊侵权责任.两者是属于概念与种概念的关系,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31.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1性质.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产品责任是其中的民事责任中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2责任原因:产品质量责任发生原因众多,有违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的,有违反合同的,违反产品质量法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责任则只有上述的一种发生原因,即只能由于产品缺陷致使人身,财产损害才发生3责任主体.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有应对产品质量问题负责的组织或个人,有生产者,设计者,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供应者,销售者,还包括承运者,仓储者,以及他们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产品责任主体则只限于生产者,销售者4责任发生阶段:产品质量责任可发生于产品生产运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上,即可能发生于产品的生产,运输,保管,使用,消费等任一环节,而产品责任只发生于产品销售后的消费,使用过程.32.经济法产生的原因:1客观基础: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规范的总称2社会经济原因: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中新出现的传统民法无法解决,就在客观上促成了以国家干预为己任的经济法产生3政治原因:从政治角度去考虑,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导致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国家对经济干预经历了3个时期(1)古代国家对经济的干预(2)近代国家对经济的干预(3)现在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积极干预)通过三个不同的阶段我们发现,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也就是国家干预的法制化和民主化的过程,这与经济的初衷是相吻合的4法律原因:(1)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去考察,人们希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的兴起(2)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以及传统民法和行政法调整对象和手段的局限性决定了经济法产生和兴起的必然性33.经济法理论兴起事物逻辑演进: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假如没有重商主义的经济理论以及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就不可能最终完成,原始积累以后,假如没有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作为指导,以及民法作用的充分发挥,资本主义经济就有可能窒息在国家职权的襁褓中,当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导致资本主义的空前危机后,假如没有凯恩斯的国家全面干预理论,资本主义制度也就可能走到尽头,当凯恩斯的经济理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的经济顽疾时,假如没有供给学派以及相应的既体现国家干预又体现企业自由经营的经济法出现,资本主义还可能处在极端的自由放任主义和国家干预的选择之中,假如没有制度经济学以及直读法学的推动,资本主义的各项制度法治化和完善就不可能实现,34.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35.市场失灵的表现:1市场的不完全,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最终结果即垄断,垄断又扼杀了竞争,导致了市场的不完全2市场的不普遍,有些商品在交换上存在价格机制缺位3信息失灵,指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及信息不准确4外部性,当一个个体的行为给其他不相关当事人带来成本或者利益,但是该个体在作出决定时,并没有将这些外部因素考虑进去5公共产品,消费中不需要竞争的非专有物品6经济危机,经济危机是价值规律无法避免的顽疾36.政府失灵(1)政府运行效率低下(2)政府过度干预(3)公共产品供给不足(4)政府不受产权约束(5)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6)权利寻租37.经济法在克服政府失灵中的作用1对经济程序进行规范2对敢于有法进行规范3对干预内容进行规范4建立行政问责制38.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及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通的经营实体39.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在投资人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没有限制他的盈利企业经营权,中国国籍)2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完全的控制权3在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及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0.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000年国务院下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只收个人所得税,不收企业所得税)4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其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是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2.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1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2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投资人解散企业4其他情形43.解散后财产分配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一般性债务4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没有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即不存在债权了45.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同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盈利性组织46.合伙企业特征:1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投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企业必须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在合伙企业经营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要负责企业经营,执行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4合伙人可能按各自合伙企业的贡献通过协议约定收益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5合伙企业是形成组织的合伙,它只是全部合伙中的一部分,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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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世艳(1981-),女,重庆人,硕士,南通大学法政与管理学院助教,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民商法。
论经济法的法律属性李世艳(南通大学法政与管理学院,江苏南通226019)摘 要:关于经济法的概念、法律属性及其与其他的法律部门(特别是与经济法又诸多相似的社会法)有着何种关系等问题,在经济法理论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迄今为止仍未形成比较一致的认识。
从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的立足点切入,分析经济法产生的基本假设和原因,最后得出经济法的法律属性是第三法域法、现代法。
关键词:经济法;公私二元结构;第三法域;社会本位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3198(2010)03202592021 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的立足点从人类的欲望出发,来研究各个学科的问题,往往被认为是一个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点和入口。
在基本的人类欲望方面,可以分为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两类。
私人欲望是独立的私人主体为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而产生的愿望;公共欲望则是在各种私人欲望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各类私人主体所共有的愿望。
在政治学、社会学领域,同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的“二分法”相联系,存在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
其中,政治国家的存在,往往被认为是实现人类公共欲望的需要;而市民社会的存在,则至少在客观上具有同政治国家相抗衡的功用,从而有助于保护私人欲望的实现,进而使市民社会成为实现私欲的主要领域。
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是以公私二元结构为基础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的历史传统,起源于古罗马法。
近代法体系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区分虽然是对罗马法的继受,但更应该说是19世纪以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为背景的产物,是为了确保与国家支配相对立的市民社会为基础的自由的私法秩序的自主性。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背后,是法学家们对国家权力的恐惧和反感。
最富于代表性的是霍布斯,他将国家比作是“利维坦”,以及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的权利属于人民,托克维尔、卢梭、伏尔泰这些伟人毫无例外对国家和极权持一种对抗的态度。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私权,私法特指民法。
以公私法划分为基础的传统法律体系的特点就是:高度抽象的主体制度,整个法律体系中只有两个主体,私人(包括法人)和国家。
通过美国学者梅利曼的论述,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公法和私法:“在私法关系中,当事人彼此平等,国家作为公断人;在公法关系中,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或作为君王权力的继承者,他是一方当事人,但具有高于其他人的权威)。
公法、私法这两个极不相同的观念的发展进一步把这种区分牢牢地扎根于法律制度中”。
2 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法学研究之深入,端赖于范式转换,对于假设的重要价值,纽拉特曾指出:“在社会科学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假设之网。
”第一部分所论述“公私二元结构”可以认为是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中的共通性的基本假设。
而在经济法学领域还有独特价值的基本假设。
2.1 双手并用假设双手并用假设的基本含义是:调节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通称“看不见的手”),另一个是国家(或称政府)的有形之手(通称“看得见的手”),一个国家对于经济的调节需要双手并用,从而构成一个二元结构假设。
我国得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已经默认了这一假设。
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已经在宪法上承认了市场经济体制,因而也就承认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宏观调控的普遍需求和国家规制的不可或缺。
即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在现代国家双手并用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协调双手、解决其中可能存在的双手失灵等不足的经济法。
绝对的计划经济不需要经济法,绝对的市场经济容不得经济法。
通过双手并用假设,可以更清楚地说明在经济学上长期争论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也有助于更好地说明私法和公法的关系、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等问题。
2.2 两个失灵假设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提出了市场失灵的假设。
一般认为,市场的缺陷只能由市场以外的力量来弥补。
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讲,市场失灵为政府进行某种形式的干预提供了空间。
但“对那些提议对市场失灵和收入分配不平等采取政府干预的人们,经济学家提醒他们也不要忘记政府同私人市场一样有缺陷”,“当政府政策或集体行动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经济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时,政府失灵便产生了。
”正是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逻辑下,才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余地。
3 经济法的产生在论述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时,其实已经可以看出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这里笔者试图从社会结构的角度阐述这个问题。
3.1 社会结构的变化为什么需要经济法?这个答案非常简单: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导致传统法律部门无法正确有效地应对社会现实,促使了经济法的出现。
随着社会化分工,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出现了融合的地带。
著名的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描述到,新的社会经济思想,即国家义务或者在于有规律地干预各种力量的自由放任,从而保护经济上的弱者,这种思想虽然还没—952—有深入到私法观念。
一种新结合的经济形式,不再使个人主义经济力量任意发生作用,而是通过愈益包容广泛的经济单位组合聚集而加以组织和确定的经济本身,已经踌躇迟疑地、偶尔不时地向新的社会法律思想伸出。
市场的扩展,大规模的生产成为可能,大规模的资本聚集,在资本主义发展到19世纪末产生了巨型的企业或组织。
“经济结构的迅猛迅猛变化和新的利益的组织和成员,两者的结合给政策议程和政治特性带来了显著的影响。
尽管许多群体都支持改革,它们的具体目标差别显著。
所有的群体都认为地方市场体系的衰落和大公司的不断增长的权力,构成了对财产权的重大威胁”。
正是这些大型组织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性力量,导致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对于传统法律体系而言,二元结构形成的公法和私法是其根本立足点和基础,传统法律中不考虑组织的大小,而当社会基础性结构发展到政治国家———团体社会———市民社会的三元结构,主体变为国家———组织———私人时,法律的调整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3.2 国家的能动反应基于组织的挑战,或者说基于其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的现代性,国家作出了相应的反应,这是从社会结构角度经济法产生的依据。
具体而言,国家是从下面几个方面来作出反应的:第一,阻止组织的扩大,限制组织的成长。
这是国家的最早反应,也是经济法最早产生的领域,由此出现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新型法律。
传统私法是形式正义,其要求对相同的情况作出相同的调整,而当事人的目的和法的目的如何是不应当考虑的。
与传统法律体系中法官推断当事人真实意思不同,新的法律部门有几项根本不同:(1)用客观的行为来判断目的的不法性,比如卡特尔协议;(2)用行为的后果来判断目的正当性,比如垄断行为、倾销、不正当竞争等;(3)形式正当性不代表行为的合法性。
第二,发展国家所有权。
认识到企业组织的高效,以及微观上自由竞争和私人行为的无序性,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国有企业来替代私人组织。
到20世纪80年代,即便在国有化规模最小的日本,国有企业在经济中的比重也达到15%左右。
社会化的新型国家所有权,具有强烈的经济政策色彩,按照传统法律它属于公法领域,但是,国家将其投入经营,参与市场竞争,按照特别法或私法来组织企业,并且为了提高效率,尽量仿照私人主体来塑造它的结构,因此,这是一种典型地将公法与私法相结合起来的制度。
第三,私法仅仅调整微观主体和行为,竞争的宏观无序性往往导致总量失衡。
调整总量平衡,保持社会均衡发展,成了国家的核心职责,这促使了大批新型法律规范的产生。
国家干预经济的合理性始终在崇尚经典和标榜现代的学者之间争论,无论政府和市场的界限在哪里,有一点不可否认,需要国家调整经济生活。
但将国家的干预理解为“任意性”,这显然是错误的。
在国家有机融入经济的情况下,政府行为也应当直接服从于经济规律,应当是“有限干预”和“适度干预”。
4 经济法的法律属性4.1 第三法域之法随着国社二元结构的崩溃,公法和私法的界限被突破,具有公私法兼容的第三法域———经济法便应运而生。
虽然有学者认为还应该坚持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分类,但是法律实质是一门手艺,一门追求公正和自由的艺术,坚持某种划分、某种标准的亘古不变,是一种教条主义。
在个人与国家各自领域之间,已经形成了以社会为过渡体的一个独立存在于其他法域的独特法域。
在德国法学理论中,承认经济法为独特的法律分支这一主张里,早已出现了经济法是“包括公法和私法在内的独立法律分支”,以及“公法与私法概念的相互渗透就是经济法的精髓”的见解。
著名学者邓尼斯特央斯基认为,经济法是与过去的私法和公法并列的三位一体,即:私法以个人利益为目的,公法以国家安宁秩序的保全为目的,这两者之间存在societas humana,其经济就是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着眼点。
换言之,私法在人间生活的个别秩序领域起作用,国家法在一般权力秩序领域起作用,经济法在社会的经济秩序起作用。
私法是个人的王国,公法是国家的王国,经济法是社会的王国。
支持经济法作为公法、私法以外的社会法而形成独立领域的日本学者有菊池勇夫和常盘敏太、峰村光郎等。
而为我们所熟知的日本学者金泽良雄的观点并不是三分法,他认为,不破坏公法和私法的二元结构基础,经济法与公法、私法不是三分说那样平面的三分天下,而是在公法、私法一分为二的基础上,经济法叠加其上二跨于公法、私法两个领域之上,并也产生者这两者相互牵连以至相互交错的现象,是立体式的划分方法。
笔者在分析了经济法的产生后,赞同三分法的观点。
经济法是在国社二元结构崩溃,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产生的。
既然传统公法和私法无法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就应该承认第三法域的出现。
英美法系没有公私法划分,但仍然有实质上的经济法的存在。
经济法的产生标志则是美国的《谢尔曼法》。
而大陆法系习惯于给法律设置法域归属,在社会化、公共化和经济化的现实面前,私法的基本概念因为社会和公共因素的增加而受到限制,私法“公法化”这样的术语在法学著述中频繁出现。
不仅如此,私法不再需要依靠传统的行政机关作为中介,而是通过国营工商业的代表或者由国家控制的公司直接深入公共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