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厂房产税的征收问题比较复杂
关于物业公司代收代付水电费涉税问题的分析

关于物业公司代收代付水电费涉税问题的分析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和服务业的一种形式,在代收代付业务中存在一些涉税问题。
本文将对物业公司代收代付水电费涉税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我们需要了解代收代付水电费的税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法》,代收代付行为应当按照相关税收法规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根据《房地产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有义务负责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维护和管理,而这些管理费用是需要纳税的。
代收代付水电费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代收代付行为所产生的收入是否应该纳税;二是物业公司在代收代付过程中是否在税收方面存在漏洞。
对于第一个问题,代收代付行为所产生的收入应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任何个人或单位从居民个人所得支取、代扣代缴的款项,应当在支付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物业公司在代收代付水电费过程中所获得的代收代付费用应当进行纳税申报。
对于第二个问题,物业公司在代收代付过程中需要注意相应的纳税义务。
代收代付水电费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应当纳税。
根据《房地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有责任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而这些管理费用应当纳税。
物业公司需要确保代收代付行为的透明和合规性。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税务风险管理,确保代收代付行为的合规性。
针对以上所提出的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内部财务管理,确保代收代付行为的合规性。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审计制度,加强税务合规性管理,确保代收代付行为的透明和合规性。
物业公司可以与税务机关进行合作,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培训,增强员工对税收政策的认知和理解。
物业公司可以针对代收代付水电费的税收问题进行咨询,寻求专业的税务顾问的帮助和指导。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力发电厂大坝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力发电厂大坝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力发电厂大坝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8月13日)
云和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力发电厂大坝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云地税政(1997)63号悉)。
我局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水利工程大坝内设机组的水力发电厂,其大坝是特殊厂房,应属房产税征收范围。
因此对紧水滩水力发电厂,石塘水电站大坝应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
考虑其特殊情况,具体计税依据和征收方法,由你局根据征收对象具体情况,提出方案,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结束——。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调整思路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调整思路1. 税收依据不合理现行房产税的税收依据主要是房产市场价值,但是由于房产市场价值不断波动,导致计税依据存在波动性,很难形成稳定的税收来源。
房产市场价值的测算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往往是主观的、不确定的,这也给税收的核定带来了困难。
2. 盲目提高税收负担为了增加税收收入,一些地方政府盲目提高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导致居民的税收负担加大,令人不满。
这种做法既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形象和民意。
需要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进行调整,以合理的方式确定税收标准。
3. 高端低端市场差距过大在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中,高端低端市场的差距过大。
高端市场房产价值高,往往按照较高的标准计税,而低端市场的房产价值低,却要按照同样的标准计税。
这种差距导致了税负不公平,也损害了低端市场的发展。
二、调整思路针对以上问题,需要对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进行调整。
下面提出几点调整思路:在确定税收依据时,应综合考虑房产市场价值、居住面积、地段等多个因素,以形成合理的税收依据。
可以采用按照每平米的房产市场价值来计算房产税,这样既可以考虑到房产市场价值的波动,又可以合理确定税收依据。
2. 分级计税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可以将税收的计算分级,对高端市场和低端市场进行不同的计税标准。
这样既可以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又可以刺激低端市场的发展,使税负更加合理。
3. 优化征收手段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采用更加先进的征收手段,比如可以通过税收代扣、自然人所得税的申报等方式,来完善房产税的征收制度。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征收的效率,还可以减少纳税人的负担。
4. 完善税收政策在调整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时,还需要结合完善税收政策,使税收政策更加有利于房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比如可以对房产税的征收和使用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可以加大对房产税的使用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改善民生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5. 加强宣传和培训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使纳税人更加了解房产税的征收政策,避免对房产税的征收产生误解和不满。
关于企业自备电厂税费政策问题研究及建议

网 连 接 的 所 有 企 业 自备 电厂 均 应 向 接 网 的 电网公 司支付 系统 备用 费 。之 后 国办发 [2006]77号文 、国发 [2007]2号文 、 发 改价 格 [2009]2474号 文 、发 改 经 体 [20l 5]2752号文 中分别提 及并要求 自备 电厂按 约定 的 备用容 量向 电 网企 业支付 系 统 备 用费 ,缴 纳标 准按 省 区分 ,但 要 上报 国家发展改革 委备案 。
税务 l
关 于企 业 自备 电厂税 费政策 问题 研究及 建议
口 刘仕 君
宝 山钢 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电厂
近些年来 ,国家相继 出台了一系列对企 业 自备 电厂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文件 ,  ̄112015年底出台的发改经体 [2015]2752号 文要求企业 自备 电厂要承担社会责任 ,缴纳 各项费用 ,其 中包括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政 策性交叉补贴以及合理的备用费 。
一 是 ,对 企业 自备 电厂不 断增 加征 收 科 目。2006年9月出台的国办发 [2006]77 号 文要 求 ,除 资 源综 合 利 用 、热 电联 产 的 自 备 电厂外 ,严格执行缴纳四项政府性基金及 附加 。2007年 1月 出台的国发 [2007]2号 文 ,新增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并提出按规 定收取 备用容量费 。可 以看到 ,短短数年 国
综 上 ,国 家 对 企 业 自备 电厂 的征 收 科 目不 断 增 加 , 征 收 范 围 不 断 扩 大 ,税 费 政 策 的 支持 力 度 在 减 轻 ,征 收 优 惠 程
2018年第 3期 35
I税 务
水电企业并购中的涉税风险及其解决办法

水电企业并购中的涉税风险及其解决办法概述在水电企业的并购过程中,涉税风险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不正确的税务处理可能导致企业面临财务处罚、声誉损失以及法律风险。
因此,在进行水电企业并购时,必须充分了解并应对涉税风险,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涉税风险及其原因1. 税务合规风险税务合规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到企业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以及提交相关报表。
在并购过程中,如果被并购企业存在税务合规问题,可能会使整个并购交易受到影响。
原因:被并购企业可能存在未及时缴纳税款、逃税行为、虚假报表等问题。
2. 税务争议风险税务争议是指在税务审计过程中,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分歧和争议。
税务争议可能导致并购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使整个交易陷入延误或失败的状态。
原因:被并购企业可能存在税务申报错误、税务评估不一致、税务规划不当等问题。
3. 税务尽职调查不充分风险税务尽职调查是在并购过程中对被并购企业的税务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的过程。
如果税务尽职调查不充分,未能发现被并购企业存在的潜在税务风险,将可能给并购方带来巨大的损失和风险。
原因:尽职调查的时间、人力、经验等限制可能导致信息收集不完整或评估不准确。
解决办法为了应对水电企业并购中的涉税风险,以下是一些解决办法:1. 建立合规审查机制在进行并购前,双方应共同制定合规审查的标准和流程,并进行详尽的合规审查。
合规审查应包括但不限于税务合规、税务风险评估、税务规划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被并购企业的税务情况合规且符合法律规定。
2. 密切关注税务政策变化税收政策是一个动态的领域,经常会发生变化。
并购方应密切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并及时调整自己的税务筹划方案,以尽量减少税务风险。
3. 多方合作,专业人员参与为减少税务风险,可以邀请专业的税务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税务尽调和税务规划。
专业人员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发现潜在的税务风险,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水电站项目后评价报告

水电站项目后评价报告摘要:论文从水电站项目后评价中的利率、移民征地安置补偿、电价等因素进行梳理,对工程投资与生产运营环节的关键要点进行分析,为电站投资决策、经营方面提供借鉴作用。
项目后评价是水电站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对项目决策、实施、运行等各阶段工作通过全面系统的调查和客观的对比分析、总结并进行的综合评价。
其目的是通过工程项目的后评价,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不断提高项目决策、工程实施和运营管理水平,为合理利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改进管理,制定相关政策等提供科学依据。
笔者根据在水电站规划、建设、运营中的工作经验,结合实际开展工作,就水电站项目后评价中的利率、移民征地安置补偿、电价等因素进行梳理,对工程投资与生产运营环节的关键要点进行分析,为相关电站投资决策提供帮助,促进投资者科学分析,规避风险。
1、利率因素水电站投资较大,工期较长,工程概算中利息支出约占总投资的10%左右,控制好贷款利率水平是控制总投资的关键。
工程建设期的贷款利息依据资金流、资本金平均投入,按照年利率的复利进行测算。
建设期内人民银行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年利率一般都有相应的调息政策,为科学合理地预测利息支出,水电站项目的投资者对于利率的预测要考虑到以下的因素:1.1分年度的项目投资计划表是确保利息合理支出的基础,同时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通过运用有效的合同约束条款对工程款、物资设备款进行有步骤地支付,可以确保年度资金计划的准确性。
1.2项目贷款合同的签订建议采用随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长期贷款利率。
因为水电站的建设工期一般较长,3-5年以上,而业主单位对于国际经济态势、国内货币政策的把握不准,签订这种浮动的利率约定合同,可以对水电站投资的资金总成本进行控制。
1.3在水电站的实际建设中,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特性灵活运用政策性银行的技援搭桥贷款,中国农业银行的扶贫贷款资金以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银行兑汇票、协定存款帐户等金融工具,从而节约利息支出。
关于物业公司代收代付水电费涉税问题的分析
关于物业公司代收代付水电费涉税问题的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和维护小区或商业建筑的组织,通常会代收代付水电费等公共资源费用。
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业主和租户,也简化了费用管理流程。
随着代收代付业务的普及和规模的扩大,涉税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在过去,一些物业公司可能存在未依法纳税的情况,导致税收流失和经济秩序混乱。
有必要对物业公司代收代付水电费涉税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明确其纳税义务,探讨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以加强税收合规意识、规范代收代付行为,保障税收秩序和社会经济发展。
2. 正文2.1 物业公司代收代付水电费的纳税义务物业公司作为代收代付水电费的中介机构,在收取和支付水电费时需要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根据税法规定,物业公司作为代收代付的纳税主体,需要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物业公司需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对代收代付的水电费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这意味着物业公司需要将收取的水电费收入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收入范围内,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相应的税款。
在进行纳税申报时,物业公司需要注意将水电费收入与其他收入分开列示,确保税收合规。
物业公司在支付水电费时也需要关注相关的税收政策。
在代付水电费的过程中,物业公司需要确保将水电费支付款项合理纳入税务成本,以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
物业公司还需要妥善保存相关的票据和发票等税务文件,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
物业公司作为代收代付水电费的中介机构,需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按照相关的税收政策履行纳税义务。
只有确保税收合规,物业公司才能避免税收风险,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需要加强税收合规意识,规范纳税行为,严格遵守税法规定,确保纳税责任的履行。
2.2 代收代付水电费的涉税问题物业公司代收代付水电费涉税问题涉及到税收政策、财务流水等方面,有以下几个具体问题需要注意:代收代付水电费的纳税义务不清晰。
物业公司作为第三方中介,代收代付水电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其他税费,税务部门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存在税收漏洞。
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6.12•【文号】财预[2008]84号•【施行日期】2008.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保障水电建设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关于龙滩水电站税收分配问题的请示》(财预[2007]471号)中明确的有关原则,以及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现就处理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主要原则跨省区水电项目是指淹没区域和坝址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水电项目。
处理跨省区水电站税收分配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地区间平等协商为主,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经有关省申请,由财政部参照本意见研究办理;二是兼顾各省区在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做出的贡献,适当考虑项目建成后坝址所在省为项目维护运转承担的公共支出成本;三是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妥善处理地区间财政利益,避免增加企业负担,保障水电项目平稳运行;四是坚持以人为本,帮助解决移民安置等重点和难点问题,促进库区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
二、纳入分配范围的主要收入项目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将以下税收纳入跨省区分配范围:水电项目发电环节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
其中,增值税为地方分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指纳税地点为坝址所在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三、收入分配比例的确定对纳入跨省区分配范围的税收,按照因素法测算省区间分配比例。
(一)对坝址不跨省区的水电项目,按照移民人口(含坝区)淹没土地(含坝区)面积和坝址所在地为项目维护运转承担的公共支出成本三个因素测算,权重分别为49.5%、40.5%和10%。
关于物业公司代收代付水电费涉税问题的分析
关于物业公司代收代付水电费涉税问题的分析物业公司代收代付水电费涉税问题是指物业公司将业主的水电费代为收取和支付的行为,涉及到税法和财务方面的问题。
下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从税法的角度来看,物业公司代收代付水电费涉及到的主要税收问题有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物业公司作为中介机构代收代付水电费,从中获得一定的代理费用,这些费用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物业公司需要在每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将代收代付水电费的代理费用纳入到个人所得税计算的范畴内,按照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正确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能会面临个人所得税追缴和罚款的风险。
在会计核算方面,物业公司需要将代收代付水电费的相关收入和支出纳入到财务报表中进行核算。
物业公司需要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和规定,对代收代付水电费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准确的分类和计量,并编制相应的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如果物业公司在会计核算中存在漏报、错报或虚报的情况,将可能导致财务报表的不准确和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风险。
在资金管理方面,物业公司需要准确管理代收代付水电费产生的资金。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代收代付的资金安全和流转的透明。
物业公司应建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代收代付的水电费款项,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的收付和结算。
物业公司还需及时与业主进行沟通,提前预收或预付款项,确保资金的充裕和流动性。
如果物业公司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不当操作,可能会导致资金风险、损失或涉及到违法行为。
物业公司代收代付水电费涉税问题需要从税法和财务角度进行分析和处理。
物业公司应遵守税法的规定,正确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避免违法行为和罚款的风险。
物业公司还需进行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和资金的安全,以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税务合规。
水电厂房产税的征收问题比较复杂
水电厂房产税征收问题浅析水电厂房产税的征收问题比较复杂,尤其厂房房产税征收上,税务与企业从不同的利益角度出发,常常分歧争议大。
而且水电一般在偏远地区,所在地经济欠发达,有的地方招商引资困难,有规模企业很少,税收环境一般。
税收具有强制性特征,在税收法规政策是模糊概括性描述而不是例举的情况下,征税过程中因税务人员个人因素影响可能就较大。
“十五”期间以来,国家水电发展迅速,水电厂房产税问题可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笔者认为,从规范税收征收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国家层面有必要对水电厂有关房产税事项能明确规范进行明确界定,以创立和谐与公平的税收环境。
一、水电厂落座地与房产税征收问题1、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与政策,坐落于农村(非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非工矿区)水电厂各类房屋不应征收房产税水电厂很多都坐落于偏远山区,从地理环境、自然条件、所属行政区域[如一般在“某县某乡(镇)某村”]看,明显坐落于山区农村,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
现在新建水电厂自动化程度高,一个几十万千瓦甚至上百瓦千瓦装机规模的水电厂全部职工也就几十号人,电厂周边是高山峻岭,有一些零散农村村民居住,周边除电厂一家企业外,也没有其他任何工矿企业。
根据以下相关税收法规与政策,坐落于农村(非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非工矿区)的水电厂厂房等各类房屋是不征收房产税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一款,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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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厂房产税征收问题浅析
水电厂房产税的征收问题比较复杂,尤其厂房房产税征收上,税务与企业从不同的利益角度出发,常常分歧争议大。
而且水电一般在偏远地区,所在地经济欠发达,有的地方招商引资困难,有规模企业很少,税收环境一般。
税收具有强制性特征,在税收法规政策是模糊概括性描述而不是例举的情况下,征税过程中因税务人员个人因素影响可能就较大。
“十五”期间以来,国家水电发展迅速,水电厂房产税问题可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笔者认为,从规范税收征收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国家层面有必要对水电厂有关房产税事项能明确规范进行明确界定,以创立和谐与公平的税
收环境。
一、水电厂落座地与房产税征收问题
1、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与政策,坐落于农村(非建制镇镇人民政
府所在地、非工矿区)水电厂各类房屋不应征收房产税
水电厂很多都坐落于偏远山区,从地理环境、自然条件、所属行政区域[如一般在“某县某乡(镇)某村”]看,明显坐落于山区农村,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
现在新建水电厂自动化程度高,一个几十万千瓦甚至上百瓦千瓦装机规模的水电厂全部职工也就几十号人,电厂周边是高山峻岭,有一些零散农村村民居住,周边除电厂一家企业
外,也没有其他任何工矿企业。
根据以下相关税收法规与政策,坐落于农村(非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非工矿区)的水电厂厂房等各类房屋是不征收房产税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
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
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
第一款,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款,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房产税宣传提纲》(财税地字
[1986]7号)
第二款:房产税在哪些地区征收?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也就是说,座落在农村的
房屋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
2、实际操作中复杂地方利益影响下的变通处理
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原因,对相关政策的理解执行都有很大差异。
对于这些水电厂房屋是否征收房产税的问题,各地做法不统一。
有的地方税务认为依据现行法规政策不应交房产税;有的地方税务认为应该交房产税,实际中有相当一部分按应交房
产税操作。
原因是税务认为,只要有你一家水电厂,就可把水电厂所在地认定为工矿区征税,或者是尽管地理位置在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外的行政村,不在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但地方认为既然水电厂直接纳入了县或镇政府管理就属于征税范畴,不管你实际地理位置。
还有一些且认为由于地方财政收入来源渠道窄,即纳税人使向上面申诉,上级政府也会依据下面财政困难的实情对税务的做法予以支持,当然企业也知道申诉以后税企关系不和谐的后果,不会采取申诉行动。
而且,从某些地方实际来看,争取一个纸面上的认定水电厂所在地为建制镇、工矿区的一纸批文也很简单。
因此,国家有必要进一步对坐落于农村(非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非工矿区)的水电厂厂房等各类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进行明确
规范。
二、坐落于征税区域内水电厂发电厂房房产范围与原值认定问题
水电厂厂房有坝内式、坝外式。
坝外式有一种是坝后式,紧靠大坝。
基本构成从下至上有:水下大体积混土基础平台(与大坝基础基本一体)、水轮机机层、发电机层、厂房房屋(四面墙和屋顶)。
在厂房原值的确定过程中,主要有以下问题。
1、厂房外(尽管有的与厂房相连,但不在厂房里面、上面和下
面)单独核算的构筑物问题
如引水道(进厂方之前部分)即从水库内取水,贯穿大坝坝体,再与厂房进水管(水轮机相连的管道)相连的构筑物。
下游消力混凝土构筑物,是河床上面的一层混凝土面板,包括有大坝泄洪处下面消力池和厂房尾水外面下游尾水河床消力池,目的是防止水经常冲涮河床出现大坑危及大坝安全,还有大坝消力池与厂房消力池之间的大型
混凝土隔离墙、墩等。
这些构筑物在财务决算上也分摊移民费,与大坝核算一致。
本身不是具有房屋特征,也不是房屋的一个附属设施。
但税务认为既然没纳入大坝核算,为防止税收流失风险。
就应纳入房屋计税,这一块往
往分歧很大。
笔者认为,由于水电厂的财务竣工决算报告都要请独立第三方即有资格的事务所编制。
财务竣工决算报告详细列明了资产名称和资产价值,并有一一对应的设计概算或执行概算,因此,依据独立第三方决算报告有明确的资产类别、名称和原值,应具有一定权威性,税务部门应该可以合理认可这些资产类别、名称和原值,以减少征税过程
中分歧。
除非有证据表明有错误。
2、厂房下面建筑物的复杂性、特殊性问题
厂房下面建筑物比较复杂,包括水下大体积混凝土基础、水轮机层、发电机层等混凝土建筑,种类繁多,核算上都计入厂房房产原值,但这与一般民用、工业用房屋得地下基础不同,且造价非常大,全额征收房产税,企业负担太重。
需要国家适当考虑优惠措施。
三、坐落于征税区域内发电厂厂房附属设施的认定问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其核心在于“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之前提。
由于水电设施的复杂性,有的设施税务部门难以全部真正了解,地方财政好坏、税企关系不同可能就征收操作方式就不同,这不利于
税收公平。
1、国家层面完全可明确不属于房屋附属设施的设备设施
水电厂房内有水轮机及辅助设备、发电机及辅助设备、水轮发电机组励磁系统设备、调速器及其辅助设备,油、气、水、量测系统及公用控制系统计算机监控系统,发电机及其主变保护设备,电缆桥架、工业电视监控设备、厂内通信设备、系统通信设备、线路保护、母线差动保护及安全自动化装置设备、远动计量系统设备等,这些设备往网与混凝土建筑物紧密相连,还有厂房内水轮机进水管、尾水管等,
这些设施很容易产生分歧。
上述设施,都在安装水轮机层、发电机层的建筑平台(构架物)上,又在厂房下面,表面上符合“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之条件,但都不是厂房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也不是“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因此,国家应统一明确水电厂上述设备设施的存在是为了发电,都不应作为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入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
2、实际中常产生争议的是否属于房屋附属设施问题
一是水电厂厂房内的水轮机进水管道和出水的尾水管道,税务认为是文件中所说的给排水设施,应纳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而纳税
人仍为,依据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精神,完全可明确厂房内的水轮机进水管道和出水的尾水管道不属于文件中所说的给排水实施,前者用途是发电,不是给房屋供水和排水,不是维持和增加房屋使用
功能。
二是内部观测设施,由埋在大坝坝体内、大坝廊道混凝土内的自动化测量设备组成,包括测量装置、传感器、数据采集器和数据软件系统等,用于大坝安全监测的设施,确保及时发现大坝重大安全隐患、缺陷等症兆,以利于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和及时采取除险加固措施等。
由于基本都隐蔽坝体内,现场就看不到,税务就认为应作为厂房内的附属设施纳税。
但显然其目的与房屋功能无关,不应界定为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中的房屋附属设施。
3、水电站厂坝区的消防工程,只有部分在厂房内,如何作为房
屋附属设施分摊的问题
水电站厂坝区的消防工程,分布在厂房、水轮机层、发电机层、外部露天变压升压站,大坝所有设施的部位(如大坝船闸、大坝泄洪设备、大坝两边与山坡连接带绿地)、其他水工建筑物等,按国税发[2005]173号计征房产税时,应有合理的分摊,但实际解决起来非常困难,需要征收部门按合理的原则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