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政策指引10页word
会计实务:地价款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税

地价款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税某食品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1日,为独立核算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蜜饯、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研发、生产经营及销售。
2012年10月6日,税务稽查人员到该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提出企业未将支付的地价款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对此企业财务人员非常不解。
原来,该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2010年新征用土地7万平方米,支付土地转让价款1260万元,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80元。
取得土地时,企业账务处理为“借:无形资产1260万元;贷:银行存款1260万元。
”企业在该宗土地上建造厂房、办公楼,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建筑成本17600万元。
2011年5月达到使用状态并竣工决算转入固定资产。
企业账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 17600万元;贷:在建工程 17600万元”。
企业从2011年6月开始按照17600万元税基缴纳2011年房产税,即17600×70%×1.2%÷12×7=86.24(万元)。
土地价款是否要缴纳房产税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该文件第三条明确了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按照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支付的地价款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企业新建工业园区的宗地容积率为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土地面积7万平方米=2.29。
因该容积率大于0.5,故应将支付的全部地价款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所以企业应缴纳2011年度房产税(1260+17600)×70%×1.2%÷12×7=92.414(万元),企业应补缴税款92.414-86.24=6.174(万元)。
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要把握好这5个“确认”-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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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一直是税务机关征管的难点,也关系到纳税人的痛点。
长期以来,征纳双方因对法规的理解不同,导致争议不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该条还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对宗地容积率大于0.5的,按宗地内的所有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仅按宗地上所有建筑房产所占用面积折算的地价部分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是不完全的。
实务中,对该政策的理解需把握两个关键点:宗地容积率和地价。
宗地容积率较好理解,一宗地为一个权属单位。
对一宗土地有着若干个土地证,如果土地是互相连接的,则仍视为一宗地;对同一个土地使用者使用不相连接的若干地块时,则每一地块分别为一宗地。
容积率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地土地面积之比。
而地价计入房产原值的确认,就是房产税计税依据的重点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五点。
一是出租和自用房产地价的确认。
纳税人房产有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应划分出租与自用房屋建筑面积,在按上述原则确定宗地容积率后,根据出租和自用房屋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确定地价计入房产原。
专家解读: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原因

专家解读: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原因面对高涨的房价,被寄予降低房价厚望的房产税成为一个炙手可热的词语,日前,一份有关“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再次引发热议和关注。
郑州市税法专家王国娜认为,该条款的出台,是国家规范税务制度的一个步骤,不代表将全面开征房产税。
政策: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上周,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下发一份名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等通知》的文件,其中一条规定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新规指出,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
该文一出,业内人士分析称,该政策是对旧有的房产征税条例的修订,也可能是为新房产税开征铺路。
记者就此请郑州市税法专家王国娜进行了解读。
她认为该条款的出台,是国家规范税务制度的一个步骤。
“此房产税非彼房产税。
”王国娜说,近来大家(小区网论坛)所热议的房产税是针对个人保有房屋而征收的,根据国家现有规定,这个税一直是免缴的。
而新规中所说的“房产税”是针对用作经营、出租等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屋而征收的。
“出台新规并不代表国家将全面开征房产税。
”原因:新会计准则会漏计地价,与税法有冲突“土地越昂贵,以后所需要缴纳的房产税就越高。
”王国娜说,以往计算房产税都不包含地价,仅按照房屋建造成本缴纳房产税。
据介绍,2006年出台的新会计准则对土地以无形资产形式与房屋价值单独核算,而房产税是按照账面价值计算缴税的,这样房产税变成按房屋建造成本计税。
“根据税法,地价应该计入房产税范围内,这和目前的企业会计制度是冲突的,这次规定,首次明确了房产税的征税原值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应‘服从’税法。
”王国娜解释说,企业会计制度未明确地价问题,这样会造成漏洞,因为现在地价已经成为房产最重要的价值所在,所以需要修订相关的法规。
“房价上涨,不是建筑物本身的价格上涨了,而是住宅所属的土地的价格上涨了。
”王国娜认为,计算房产税必须按照房屋实际价值,这个价值必须包含土地价格这个重要因素。
土地价值计房产原值问题财税2010年121号文件

如何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2011-05-24 14:15:44| 分类:新财税政策|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文章作者:中国税网:毛岚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对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文件第三条明确了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笔者认为,该文件应当这样理解:除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这种情况外,宗地容积率高于0.5的,一律按照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现举例说明:例如,某工厂有一宗土地,占地26000平方米,支付价款26000万元,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建筑房屋面积12000平方米,则该宗地容积率为0.46,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24000万元(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12000平方米×2×1万元/平方米=24000万元)假如该工厂这宗土地其他条件不变,占地26000平方米,支付价款26000万元,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该宗地容积率为1.92,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26000万元。
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对企业减轻税负的利好政策,而非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用地单位的惩罚措施。
例如占地面积大而厂房少的工厂、大型堆场、仓储、物流的企业等,厂区空地较多,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税负较高,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这类“大地小房”的情况,即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允许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可以测算出这类企业计算房产税的地价将小于全部地价款,减轻了房产税负担。
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当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地使⽤权是否应当计⼊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地使⽤权转让是指⼟地使⽤者将⼟地使⽤权再转移的⾏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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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权是否应当计⼊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购⼊的⼟地使⽤权,或以⽀付⼟地出让⾦⽅式取得的⼟地使⽤权,按照实际⽀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地开发时再将其账⾯价值转⼊相关在建⼯程。
会计账务处理为:以⽀付⼟地出让⾦⽅式取得的⼟地使⽤权,按照实际⽀付的价款,借记“⽆形资产”科⽬,贷
记“银⾏存款”等科⽬;待该项⼟地
企业购⼊或以⽀付⼟地出让⾦⽅式取得的⼟地使⽤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项⽬前,作为⽆形资产核算;企业因利⽤⼟地建造⾃⽤某项⽬时,将⼟地使⽤权的账⾯价值全部转⼊在建⼯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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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121文中地价计入房产的综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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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综合规定一、计算案例:某企业土地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价值120万元,其上有建筑物一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价值50万,该房产企业为自用,计算企业2011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
解:其应缴纳房产税:1、计算土地容积率=500÷2000=0.252、容积率<0.5,因此土地价值部分计入房产税计算依据3、土地单位土地价值=120÷2000=0.06(万元)4、土地应计入房产税计算依据的土地价值=500×2×0.06=60(万元)5 、土地上建筑物应缴纳房产税=(60+50)×(1-30%)×1.2%=0.924(万元)二、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臵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 0.5 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 2 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2010年12月20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臵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1]3号)(二)按照《通知》规定,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3、《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苏税三…87‟11号)的规定:“纳税单位的房产,当月发生增减变动的,均从次月份起调整房产计税价值。
”因此,纳税人因执行财税…2010‟121号文件造成2010年12月份房产计税原值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当从2011年1月份起相应调整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即2010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不需要计算房产税补(退)税额。
对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问题的分析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之为从价计征,对于从价计征的,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由于财税[2010]121号文明确规定了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的计税价值,业内由此重新热议起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笔者本文为此专题分析相关的两大问题。
一、对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溯源到目前为止,我国对房产税计税最主要的税法依据之一是财税[2008]152号文,该文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从该段规定可以看出三层含意:一是对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企业是否已记载在其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的账户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也就是说,对于企业计缴房产税的房屋原价,不一定完全依赖于企业账面固定资产账户对房产价值的核算结果,也就是说,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价值不一定来源于企业账面,如果企业有漏计、少计或错计等情况,仍应以企业构建房屋的实际原价进行计税。
二是房屋原价必须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并记载,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但值得注意的是,税法对究竟如何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并未明确。
笔者认为,税务机关的调整应该是以国家会计制度为依据,按照对企业所构建房屋进行正确核算后的结果进行调整(因为税法没有相关具体规定);而如果是重新评估,从我国对房屋征收房产税的计税基础取决于房产原值的规定来看,重新评估也应该是对原构建房屋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即对房屋的原始会计成本进行评估,所以,评估时应剔除在房屋构建完工后地价和房价上涨的因素,即评估当初房屋构建完工时的价值。
财税[2010]121号文件0
![财税[2010]121号文件0](https://img.taocdn.com/s3/m/5cd1547e31b765ce050814c2.png)
财税[2010]121号文件解读发布时间:2011年03月31日信息来源:南通市海门地方税务局陈俊杰字体:【大中小】访问次数:305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去年年底发布了《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笔者现就通知中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以及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这三方面对该文件进行解读。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1988年下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中明确,对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减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后来,民政部门不再直接举办福利工厂,但随着福利事业的社会化,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逐步拓展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一些企事业单位承担起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
为继续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精神,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财税[2010]121号中重新进行了明确。
也就是说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以减征或免征某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有两条:(1)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2)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
此外,财税[2010]121号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减免政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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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科便函 各区局税政科(股): 现将《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政策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政策指引 根据财税[2008]152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了准确把握政策内涵,统一执法口径,现对问题的操作说明如下: 一、 宗地、容积率和房产建筑面积 (一)宗地是土地权属界址线围成的地块,是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基本单位,一般情况下,一宗土地为一个权属单位。 (二)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土地面积之比,是反映土地使用强度的指标。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该宗土地总用地面积。计税的宗地容积率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第 2 页
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纳税人应自行计算申报,并提供工程结算书等能证明建筑物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的资料供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实地调查。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实际宗地容积率与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容积率不相符的,且影响到房产税的缴纳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宗地容积率计算确定。 (三)房产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水平平面面积的总和。具体以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产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面积确认。 二、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一)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是指纳税人为取得计税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具体包括: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转让价款、土地契税、规划设计、“三通一平”费用等。(对于已经计入固定资产房产原值的费用不重复计算) 具体计算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实务一般体现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科目核算的地价款及契税和相关费用。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者要求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重新评估。 对买地建房的,应将有关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缴房产税;对直接购买房地产的,按买价确定房产原值,征缴房产税。 (二)纳税人通过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无支付地价和其他费用的,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为零。 (三)如纳税人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第 3 页
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将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支付的其他费用并入房产原值。 (四)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宗地容积率等于或高于0.5的,一律按照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五)纳税人如果受让多宗地块且分别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视为多宗地,应分别计算确认各地块的宗地容积率。 如果同一宗地分期开发,在申报房产税时,应按该期(栋)房产建筑面积占该宗地上的房产规划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配比地价并入房产原值。 三、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的分摊。 (一)建成和在建(包括待建)房产的建筑面积的分摊。应按建成和在建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其中:建成房产所分摊的土地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在建房产分摊的土地价值,待房产建成后再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二)因宗地内各独立房产,可能具有不同用途,如自用、出租,也有可能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地价应在宗地内各独立房产间进行分摊,分别计入各独立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因同一宗地只有一个容积率,因此,分摊时容积率可作分配率来使用。 某独立房产应分摊的用地面积=某独立房产建筑面积÷容积率 某独立房产应分摊的地价=某独立房产应分摊的用地面积×单位地价 单位地价=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取得土地使用权面积。 对上述用地的占地面积,纳税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明材料,供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否则,不得扣除。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中介机构第 4 页
相关报告。 四、其他。 为便于房产税的征管实际及大集中单项税种房产税登记信息的更新维护,要求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的同时填报《从价征收房产税政策调整信息采集表》,见附表。 五、常见问题解答 (一) 问: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本通知自发文之日(注:2010年12月2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纳税人按照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房产计税原值进行调整后,2010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应当计算房产税补(退)税额? 答: “纳税单位的房产,当月发生增减变动的,均从次月份起调整房产计税价值。因此,纳税人因执行财税[2010]121号文件造成2010年12月份房产计税原值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当从2011年1月份起相应调整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即2010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不需要计算房产税补(退)税额。 (二)问:纳税人发生的房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应当缴纳房产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因初始确认“投资性房地产”或者“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化而调整房产账面原价的,是否应当同时调整房产税计税原值? 答: 财税[2008]152号文件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因此,纳税人发生房产评估增值(或减值)以及初始确认“投资性房地产”或者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期间公允价值发生变化,并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调增(或调减)房产原值的,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纳税人除发生资产重组以及第 5 页
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等少数情形外,房产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不得因房产增值(或减值)而随意调增(或调减)房产原值。 (三)问: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对于“地价”应当如何把握?是否应当考虑土地评估增值和摊销等因素?纳税人支付的土地租金是否构成地价? 答: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的“地价”应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地价,包括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实际支出的成本费用。纳税人会计核算时将土地评估增值计入“无形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等科目(土地价值单独核算)而未计入房价的,在确定房产计税原值时,不需要将土地评估增值部分加计入地价。 纳税人会计核算时对土地进行摊销的,在确定房产计税原值时,摊销额也不得从地价中扣减。 纳税人因租赁土地支付的土地租金不构成地价。纳税人通过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未支付地价的,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可为零。 (四)纳税人既有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又有免税房产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房产的,应当如何分摊地价? 答: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纳税人,在计算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计税原值时,可按“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确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宗地容积率大于等于0.5的纳税人,可按“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建筑面积÷房产总建筑面积(包括免税房产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土地总价”确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 第 6 页
(五) 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以前,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未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并且申报缴纳房产税时未将地价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是否应当补征2010年度以前的房产税? 财税[2008]152号文件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应当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因此,在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以前,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未将地价计入房产计税原值造成少缴房产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应按规定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在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以前,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可只将房产实际占用土地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计税原值,房产未占用的土地所对应的地价,可不计入房产计税原值。但是,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已经将全部地价计入房产原值,或者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超过房产实际占用土地所对应的地价的,在2010年底以前,应当以会计核算的房产原值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 2011年以后,容积率在0.5以下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超过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可按照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规定相应调减房产计税原值。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纳税人可将土地使用权单独计价,而不计入房产原值。因此,在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以前,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未将地价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不必补征房产税。 (六) 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以后,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是否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