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稽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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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如何将土地价值正确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解读如何将土地价值正确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解读如何将土地价值正确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1.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只要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名字是你公司的,那么计算房产税时是,要将(土地价值+房屋帐面价值合并总额)*1.2%计算缴纳房产税。

一、关于并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1、应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土地价值,其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包含为取得该地所有的付出,如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不能以摊销后的土地剩余价值计税。

2、宗地容积率高于0.5的,应将全部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应将全部土地价值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宗地容积率1、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指在城市规划区的某一宗地内,房屋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分为实际容积率和规划容积率两种。

通常所说的容积率是指规划容积率,即等于地上总建筑面积÷规划用地面积,也指即宗地内规划允许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

但在税收实践中的容积率是指实际容积率。

2、容积率表达的是具体“宗地”内单位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容量。

宗地是地籍管理的基本单元,是地球表面一块有确定边界、有确定权属的土地,其面积不包括公用的道路、公共绿地、大型市政及公共设施用地等。

容积率只有在指“宗地”容积率的情况下,才能反映土地的具体利用强度,宗地间才具有可比性。

3、纳税人如果受让多宗地块且分别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依照上述文件规定则视为多宗地,应分别计算各地块的宗地容积率。

三、关于房产建筑面积容积率的计算需要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的数据,而地上建筑物并不专指房产,既不等于各房产的建筑面积之和,也不等于各房产的基底面积。

房产税常见稽查风险点及实务案例

房产税常见稽查风险点及实务案例

稽查案例——出租那点事~
柜台出租,如何缴纳房产税?
稽查案例
我检查组在对一家大型商场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商
场店铺全部出租,且形式为以下两种
VS
柜台出租
店铺出租
图表总结3
租赁形式
经营租赁
纳税主体
出租人缴纳
计税依据
租金收入
融资租赁 承租人缴纳
免租期
产权人缴纳
无租使用 使用人代缴纳
房产余值 房产余值 房产余值
稽查案例——土地那点事~
2.契税是不是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稽查案例
因此,契税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计入会计账簿“固 定资产”科目中(或无形资产),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是按照会 计科目中记载的价值确定的,所以,契税也应计入房产原值计 征房产税。
?耕地占用税是不是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稽查案例——土地那点事~
稽查案例——装修那点事~
稽查案例
3.融资租赁房屋改扩建的价值部分,是否缴纳房产税
稽查案例——装修那点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8号)
• 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 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稽查案例——土地那点事~
3.减免的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稽查案例
现实中,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先征后返(通常)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此属于政府补助,一次或者分次计入“营业外收 入”。通常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按照全额先行缴纳土地出让金,发票金额 为全额,账务处理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全额确认或者结转相关资产价值, 因此,应按照全额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或者房产税时的计税基础,而收到 的减免部分作为一项营业外收入。

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如何征收房产税

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如何征收房产税

⼟地价值计⼊房产原值如何征收房产税房产原值是房产的初始⼊账的价值,通常是不需求计算的。

在实际⽣活中征收房产税的时候,有的⼟地价值是计⼊房产原值的,⼀些⼈就不清楚如何缴纳税费,那么⼟地价值计⼊房产原值如何征收房产税,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房产原值的房产税征收财税[2010]121号是有新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地使⽤权⽀付的价款、开发⼟地发⽣的成本费⽤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积的2倍计算⼟地⾯积并据此确定计⼊房产原值的地价。

房产税有两种计算标准:1.从租计征,就是按租⾦收⼊·*12%计算房产税。

2.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1-30%)*1.2%计算。

房产原值包含哪些房产原值中应包含契税和预售合同交的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的国家税务总局的对于房产税乡镇⼟地运⽤税有关疑问告诉》(财税[2008]152号)第⼀条就是对根据房产的原值计税的房产,不管是不是记载在管帐账簿固定资产科⽬中,均应依照房⼦原价计算交纳房产税。

房⼦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管帐制度规则进⾏计算。

《公司管帐制度》第⼆⼗七条第⼀款第⼀项置办的不需求通过缔造进程即可运⽤的固定资产,技实际付出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装置本钱、交纳的有关税⾦等,作为⼊账价值。

依此规则:契税和预售合同交的印花税应为置办中交纳的有关税⾦,应作为房产原值。

1、⾃建的房⼦需求供给原⼟地申请运⽤、建房申请等费税、修建公司的修建、修建材料和装饰等的累计总和;2、采购的商品房原开发公司售房、契税单、装饰等的累计总和;3、采购的⼆⼿房本来房主交易时的营业税确定交纳、个税确定交纳、契税单、装饰等的累计总和;4、拍卖的房⼦原拍卖单、纳税单、装饰等的累计总和;5、属共有产业改变名字的房⼦如因离婚改变名字的房⼦等按改变之前的来历分类。

房产原值如何计算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规则,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交纳。

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解答

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解答

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解答一、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21号通知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财税[2011]3号通知规定: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二、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若干问题解答。

1、问:从何时起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答:自2011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2、问:地价包括的内容有哪些:答: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具体包括: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转让价款、土地契税、规划设计、“七通一平”费用等。

(对于已经计入固定资产房产原值的费用不重复计算)计算内容:“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科目核算的地价款及契税和相关费用。

3、问:什么叫容积率。

答:容积率: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4、问:容积率大于等于0.5的,是否应将全部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答:容积率大于等于0.5的,应将全部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5、问:在租入、借入土地上建房的,是否要将租入、借入土地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

答:暂按以下掌握:对租入、借入他人土地建房,且不作土地使用权核算的,地价不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三、宗地和容积率。

宗地是土地权属界址线围成的地块,是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基本单位,一般情况下,一宗土地为一个权属单位。

江西地税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进一步解释的通知(赣地税发[2012]21号)

江西地税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进一步解释的通知(赣地税发[2012]2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进一步解释的通知赣地税发[2012]21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近来,各地反映在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实际执行中存在理解歧义,政策把握不准,各地执行不统一的情况,为此,现将该政策执行中相关疑难点进一步解释如下:一、“宗地”的具体解释一宗地为一个权属单位;对一宗土地有着若干个土地证,如果土地是互相连接的,则仍视为一宗地;对同一个土地使用者使用不相连接的若干地块时,则每一地块分别为一宗地。

二、“容积率”的具体解释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地土地面积之比。

一宗地互相连接的,必须将互相连接的土地计算一个容积率;纳税人有多处不相连接土地的,应分别计算容积率,分别确定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三、计入房产原值“地价”的解释1、对宗地容积率大于0.5的,按宗地内的所有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而不是仅按该宗地上所有建筑房产所占用面积折算的地价部分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属于“大地小房”,按宗地内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房产有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应划分出租与自用房屋建筑面积,在按上述原则确定宗地容积率后,根据出租和自用房屋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确定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再按从租和从价两种计征方式征收房产税。

4、对通过划拨无偿取得的土地,不计入房产原值。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使各地准确把握政策内涵,减少政策执行的偏差,现将通知中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国家税务总局在1988年下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中明确,对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可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通知

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通知

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通知各纳税人:依据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1〕8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现对有自有房地信息的纳税人进行房地税信息的确认,并在房产原值中增加地价做为计税依据。

一、具体说明:(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指通过出让、转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总费用,包括土地购置费和有关税费等。

(二)、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

(三)、纳税人需计算(一)(二)两项之和做为地价款,除以土地面积,计算出每平米土地地价款,再依据宗地容积率确定应计入的房产原值的地价。

其中宗地容积率依据规划、国土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确定,纳税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应根据宗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实际建筑面积与该宗土地面积之比确定。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宗地容积率高于或等于0.5的,全部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二、具体要求:1.纳税人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房产情况登记表》《土地情况登记表》于10月15日前报送给管理员:(1)公章;(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簿(适用于自建的);(3)无形资产账簿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于购入的);(4)房产证、土地使用证;(5)土地出让或转让协议;(6)契税和印花税的完税凭证;(7)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相关凭证。

2. 因该政策从2011年1月1日执行,故对纳税人少缴纳的房产税,应在11月份征期内补缴。

(祥见附件)管理二所2011年9月19日附件: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工作详细说明一、名词解释:1、宗地是土地权属界址线围成的地块,是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基本单位,一般情况下,一宗土地为一个权属单位。

对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问题的分析

对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问题的分析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之为从价计征,对于从价计征的,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由于财税[2010]121号文明确规定了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的计税价值,业内由此重新热议起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笔者本文为此专题分析相关的两大问题。

一、对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溯源到目前为止,我国对房产税计税最主要的税法依据之一是财税[2008]152号文,该文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从该段规定可以看出三层含意:一是对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企业是否已记载在其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的账户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也就是说,对于企业计缴房产税的房屋原价,不一定完全依赖于企业账面固定资产账户对房产价值的核算结果,也就是说,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价值不一定来源于企业账面,如果企业有漏计、少计或错计等情况,仍应以企业构建房屋的实际原价进行计税。

二是房屋原价必须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并记载,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但值得注意的是,税法对究竟如何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并未明确。

笔者认为,税务机关的调整应该是以国家会计制度为依据,按照对企业所构建房屋进行正确核算后的结果进行调整(因为税法没有相关具体规定);而如果是重新评估,从我国对房屋征收房产税的计税基础取决于房产原值的规定来看,重新评估也应该是对原构建房屋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即对房屋的原始会计成本进行评估,所以,评估时应剔除在房屋构建完工后地价和房价上涨的因素,即评估当初房屋构建完工时的价值。

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政策解释和相关要求

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政策解释和相关要求

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政策解释和相关要求一、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1]3号)第二条规定:按照《通知》规定,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二、政策执行说明1、纳税人有多处地块的,应分别计算容积率,分别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纳税人在同一地块上分期进行开发建设,如能确定总的宗地容积率,则按完工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如不能确定总的宗地容积率,则应分期计算容积率,分别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3、纳税人有出租房屋的,应划分出租与自用房屋建筑面积,并根据自用房屋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举例:某纳税人有A、B、C三处地块,A地块面积为15000平方米、土地单价为150元/平方米、土地总价为225万元;B地块面积为10000平方米、土地单价为200元/平方米、土地总价为200万元;C地块面积为8000平方米、土地单价为300元/平方米、土地总价为240万元。

①A地块已完成开发建设,完工房屋建筑面积为9000平方米,全部自用。

A地块容积率=9000/15000=0.60,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为A 地块的土地总价225万元。

②B地块已完成开发建设,完工房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其中自用1000平方米、出租3000平方米。

B地块容积率=4000/10000=0.40,因自用房屋建筑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4,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为(2×4000平方米×200元/平方米)÷4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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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稽查重点
文章来源:稽查局作者:赵德新发布日期:
2012-07-30 阅读次数:65次
房产税的开征可追溯到1986年10月。

当时,我国还处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为主的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取得土地以划拨为主,少量征地补偿款和整地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不单独核算。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企业的性质、经营方式、财会核算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土地使用权改为有偿使用,土地流转方式采取招拍挂,财务核算采用“无形资产”后,一方面,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以下简称地价)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大部分企业将地价计入“无形资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房产原值已不包含地价。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21号文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但是,从笔者所接触到的情况看,该文件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加强对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征管与稽查显得十分必要。

为此,本文拟结合五个实际案例来谈谈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稽查重点。

一、企业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计征房产税问题
企业通过招拍挂的方式竟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价值包括土地出让价以及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相关税费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在日常征管与稽查中,要重点查看企业竟得土地使用权后与国土稽查部门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所确认的出让价格,并查看土地使用权过户中所缴纳的相关税费以及取得土地使用权初期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从而确定地价总额,依法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案例1: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在某市取得一块168910.72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支付出让金.00元,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印花税共.60元,合计.60元计入无形资产。

该公司在其取得的土地上建设厂房和综合楼,总建筑面积81356.08平方米。

2011年6月,建筑面积49628平方米的7间厂房完工,并办理了竣工验收,完工厂房原值.60元(不含应摊入地价)。

根据〔86〕财税地字第8号文之规定,该公司2011年6月竣工验收的7间厂房,应从次月即7月起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之规定,该公司计入无形资产的地价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由于总建筑面积81356.08平方米÷土地面积168910.72平方米=<,因此应计入完工房产的地价为.41元,其计税房产原值总额应为.01元。

2012年4月,地税稽查部门在对该公司2010年和2011年地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查时,调增了该公司2011年下半年计税房产原值.41元,查补房产税元。

二、企业用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的地价计征房产税问题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很多公司制企业的股东用非货币资产进行股权投资,特别是用房地产作价进行投资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投资时,投资人一般将房产与土地使用权分开作价进行投资,而被投资企业也按投资协议价分别计入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

在此情况下,被投资企业作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其计税房产原值应为投入房价与地价之和。

在日常征管与稽查中,要注意查看企业的投资协议与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查看被投资企业地价的入账科目与金额,凡计入无形资产的,应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税。

案例2:某市A水泥企业与市外某水泥企业合资成立了B水泥企业,B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

A公司采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方式投入资本.00元,其中,“固定资产-房屋建筑”账面原值元,评估值元,“无形资产-土地”账面价值2747550元,评估值元。

B公司根据合资协议,
按资产评估报告,借记“固定资产-房屋建筑”元,“无形资产-土地”元,贷记“实收资本”元(协议A公司占40%股权),“资本公积”元。

B公司作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对A公司投入的房地产,应依法缴纳房产税。

根据鄂地税函〔1995〕22号文的规定,对所投入的房屋,应按评估值、而不是按评估前的账面原值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之规定,应从2011年1月1日起按入账价值并入应税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012年3月,地税稽查部门在对B公司进行稽查时调增计税房产原值元,查补房产税元。

三、企业重组中相关土地价值计征房产税问题
企业重组业务中,不管是资产收购,还是合并、分立,一般都涉及到房产与土地使用权的清理、评估、计价与转移问题。

企业重组后,其计税房产原值既包括计入固定资产的房价,也包括计入无形资产的地价。

在日常征管与稽查中,要注意查看企业重组的相关文件与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查看企业的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明细账,凡将地价计入无形资产的,应并入计税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案例3:某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期初账面“固定资产—房屋”原值.32元,“无形资产—土地”科目中反映地价47,343,元。

经查,该公司为2008年12月在政府主导下吸收合并另一家交运企业后改制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并于2011年成功上市。

该公司“无形资产-土地”的账面价值为企业重组时合并双方所占用土地的价值,合并时作为无形资产单独入账。

该公司发生重组业务时,将合并双方的地价作为无形资产单独入账,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三条之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应作为计税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012年5月,稽查人员对该公司2011年度的计税房产原值调增47,343,元,扣除租赁部分分摊的房产原值后,查补房产税元。

四、企业评估增值的地价计征房产税问题
一些企业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企业拥有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有关账户金额。

对此,根据鄂地税函〔1995〕22号文和财税〔2010〕121号文
的规定,房产评估增值部分如果计入“固定资产”科目,从其评估入账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对按会计规定已将土地评估增值部分计入无形资产核算的,也应从2011年起纳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在日常征管与稽查中,除关注企业“固定资产—房屋”的增减变化情况外,还应注意检查企业的“无形资产”明细账。

案例4:某彩印包装企业于2005年8月请土地评估部门对该企业的一块土地及其附着物进行了评估,其中:土地评估价值万元,房屋及建筑物(办公楼、车间等)评估增值万元,两项合计万元。

当年12月,该企业不仅将土地评估价值计入“无形资产”科目,而且将房屋及建筑物评估增值也计入“无形资产”科目,至今均未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

根据鄂地税函〔1995〕22号文之规定,该企业评估增值的房屋及建筑物应入账的次月即从2006年1月1日起计征房产税;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三条之规定,该企业计入无形资产的地价,应从2011年1月1日起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该企业2006年至2010年每年应补房产税万元,2011年应补房产税万元。

五、企业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地价计征房产税问题
部分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的需要,以极低的地价甚至零地价换取投资。

但是,企业取得土地的过程必须通过招拍挂,而通过招拍挂竟得的土地为市场价,且企业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出让价即为竟得价。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招商引资的协议地价与竟得地价的差别较大,其差额一般由政府承担或者减免,政府财政部门给企业开出土地出让金收据而非实际向企业收取出让金,相当于政府为企业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亦相当于企业取得了政府给予的补助。

企业对竟得土地的账务处理一般为两种,一种是按地价总额(合同地价与相关税费之和)计入无形资产,将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另一种是只将实际支付的出让金及其相关税费计入无形资产,差额部分即便有出让金收据也不入账,而是账外管理。

对此,不论企业是全额入账还是差额入账,都应按地价总额依规定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
产税。

在日常征管与稽查中,应注意检查企业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合同地价与入账地价进行比较,看有无将土地价值进行账外管理的情况。

案例5: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3日以1819万元价格竟得一块平米的土地,并于2008年8月2日与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由于该公司为政府招商引资企业,政府与该企业事先签有《投资协议书》,协议规定政府对出让给企业的土地实行价费包干,每亩3万元。

因此,该公司支付契税(727600元)、耕地占用税(3469411元)等税费共计4491966元并计入“无形资产”后,因每亩费用已超过3万元而未支付地价款1819万元,但财政预外局仍然于2008年10月21日给该公司开出了一份1819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该公司因不需付款而将此收据单独保管,没有入账。

根据投资协议,财政部门给该公司开出了1819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相当于政府为该公司支付了1819万元的土地出让金,虽然该公司只将取得土地所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4491966元计入了“无形资产”,但不能改变该宗土地实际价值为.00元的事实。

因此,无论该公司是否将土地出让金入账,都应从2011年起按土地实际价值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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