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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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近些年,与房地产市场繁荣相伴随的,则是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从滨海新区塘沽审判区了解到,2011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3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

通过这些年我在房地产领域的关注和学习,结合在地产公司工作时接触的一些案例,和在塘沽法院民二庭(房地产庭)参与的一些案件陪审,现总结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部分的一些典型案例,和大家分享、研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类合同也就是常说的“一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这类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售房广告引发的纠纷众所周知,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为了推销房屋,大幅度的制作售楼广告,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追求业绩,也对购房人进行诸多说明及允诺,主要情形有:(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2)对商品房美观性的陈述;(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的陈述;(4)对商品房环境性的陈述;(5)售后承诺,比如“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而这些往往在购房人签订合同后或入往后统统不见踪影.案例一,天津某开发商在对外预售房屋时,宣传广告称小区楼房前后间距有60米,小区绿化率为50%,并在预售房屋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3%违约金”.该小区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楼房前后的间距由原来的60缩小成了40。

2平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开发商违约。

各种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各种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各种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一:租房合同纠纷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李先生,出租人,身份证号:**************,地址:*************乙方:张小姐,承租人,身份证号:**************,地址:*************案情简介:甲方李先生和乙方张小姐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约定乙方将甲方出租的房屋租用至合同期限结束。

然而在合同期限结束后,乙方拒不搬离,甲方提起了房屋产权纠纷诉讼。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物品、租金、租期、使用目的等内容。

甲方李先生和乙方张小姐已经签订租房合同,并在其中约定了租金及租期等内容,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在租期结束之前搬离房屋。

因此,乙方未按照约定搬离居住的行为构成了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判决结果:住,构成违约行为。

法院判决乙方立即停止在甲方房屋内居住及使用,并要求乙方在15日内搬离,甲方还可以就此事项要求乙方支付逾期占用房屋的租金,赔偿损失等。

案例二:买房合同纠纷双方基本信息:甲方:王先生,购房人,身份证号:**************,地址:*************乙方:李太太,销售商,身份证号:**************,地址:*************案情简介:甲方王先生和乙方李太太签订了一份买卖房屋合同,约定乙方将房屋出售给甲方,并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成交价款及交付日期等内容。

然而在约定的交付日期,李太太未能如期交付房屋,甲方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取得双方一致的意见,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数量、交付方式、价格等内容。

甲方王先生和乙方李太太签订买房合同,并在其中约定了房屋成交价款及交付日期等内容,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李太太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并要求赔偿损失等。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第1篇示例: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某一商品或者服务交付给买方,而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的权利义务协定书的通称。

在日常生活中,买卖合同无处不在,尤其是在房地产买卖领域。

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双方之间可能发生争议,引发纠纷。

下面我们以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为例,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案例描述:小明与小王在二手房交易平台上达成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小明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王。

双方签订了合同并付款,但在交割时,小明拒绝交房,称房产价值已增长,要求重新协商价格。

小王认为合同已生效,拒绝重新协商,双方陷入僵局。

分析:这起案例涉及到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问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旦双方就合同的要素达成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即构成有效合同。

在本案中,双方已签署了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合同应被认定为有效。

根据合同法,各方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小明未按合同约定交房,构成违约。

解决途径:对于这类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双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在第三方的协助下进行协商,重新确定房产的价值,重新签订合同,达成共识;2. 仲裁申请: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专业仲裁员进行调解并做出公正裁决;3. 诉讼起诉: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依法确认合同有效性,强制履行。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买卖合同纠纷时,双方首先要保持冷静,理性分析问题,寻找解决的最佳方式。

避免情绪干扰拖延解决问题的步伐。

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尽量明确规定各种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和义务与责任,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最重要的是,各方应保持信任和善意,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解决问题,共同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双方需要理性对待,积极寻求解决途径,最终达成协议。

只有通过合法、公正的方式解决纠纷,才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愿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遵守合同,守信用,避免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手房买卖法律案例(3篇)

二手房买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被告:李四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张三购买李四名下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产一套,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于2020年5月10日前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于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还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5月10日,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李四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配合过户。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但李四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返还定金10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3. 李四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张三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四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导致张三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三有权解除合同。

2. 关于李四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张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3. 关于李四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例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例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纠纷,通常涉及到土地、房屋所有权、合同履行等方面的问题。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了解一下这类纠纷是如何产生的,以及应该如何解决。

某村村民小王在乡村购买了一栋农村房屋,经过双方协商,小王支付了购房款的一部分,并签订了购房合同。

然而,在小王准备搬进新房屋时,却发现房屋内存在严重的结构安全隐患,无法居住。

小王多次要求卖方退还购房款,但卖方以已签订合同为由拒绝退款,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购房合同是双方之间的法律约束文件,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然而,如果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隐瞒缺陷等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针对这种情况,小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首先,他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房屋结构安全情况,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其次,可以通过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在诉讼过程中,小王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以及卖方存在欺诈行为,为自己的诉求提供充分的依据。

另外,为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购房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充分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可以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房屋结构鉴定,确保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

另外,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结构安全情况,并约定对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违约责任,以防止类似纠纷的发生。

总的来说,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例需要依法解决,购房双方应当充分了解房屋情况,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考虑,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能够对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一:买方以隐瞒房屋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案情描述:买方A和卖方B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当天,买方A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并认为卖方B故意隐瞒了这个瑕疵,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对于与合同目的有关的情况,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的一方,对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出售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证件号码、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位置、用途、面积、价格、支付期限等内容。

合同中对房屋的渗漏问题没有做明确的约定,卖方B存在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

法律建议:买方A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在诉讼过程中,买方A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房屋存在渗漏问题,并证明卖方B故意隐瞒了这个瑕疵。

同时,还可以要求卖方B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案例二:买方因卖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案情描述:买方A和卖方B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当天,卖方B以自己的原因未按时交付房屋,并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买方A认为卖方B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也可以请求采取补救措施;对方的损失超过违约方履行合同所得的利益的,可以请求相应的赔偿。

在本案中,卖方B未按时交付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买方A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法律建议:买方A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可以要求卖方B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买方A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卖方B未按时交付房屋的事实,以及其遭受的损失。

房屋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市C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将一栋位于B市的房屋出售给C公司,房屋总价款为1000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款300万元,剩余700万元在房屋交付后两年内分四次付清。

合同签订后,C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

2011年6月,A公司将房屋交付给C公司使用,但C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的房款。

2013年5月,A公司向B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C公司支付剩余的房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C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房款及违约金?3. 如果C公司不支付剩余房款,A公司能否要求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本案中,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2. C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房款及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C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房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C公司应当支付剩余的房款及违约金。

3. 如果C公司不支付剩余房款,A公司能否要求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如果C公司不支付剩余房款,A公司有权要求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四、判决结果B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C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

阮某与施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案例分析

阮某与施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要旨】在适用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处理合同类争议时,不能轻易按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内容,而应注意纵观整个交易过程,认真辨析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有补充约定。

这样,才能更好地在案件处理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基本案情】2005年元月,施某在自家周边开发建造了两栋共47套住宅,2005年12月26日,阮某与施某口头约定购买第一栋的301室住房一套,实际建筑面积101.15 m2,施某收到购房预付款50000元。

2006年2月,施某正式交付房屋。

阮某于同年3月10日向施某支付购房款2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注明:“欠到购房款10000元整,欠款在三月底交清”。

后施某要求阮某按868元/m2的单价支付剩余房款,而阮某认为只欠10000元房款,且以施某承诺在办理房产证后才交付尾款为由拒付。

双方发生纠纷,施某诉至法院,要求阮某支付房款39293元及利息8000元。

【诉讼过程】2010年6月1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购房协议,但口头约定也是一种购房协议,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房余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房款应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101.15 m2和当时房屋的合理单价860元/ m2计算为86989元,被告已经支付70000元,尚欠16989元。

由于10000元欠条并未注明是最后结算的依据,故被告主张该欠条是结算凭证,只欠原告10000元购房款的理由不予采纳。

水电立户费1581.60元虽未约定由哪方承担,但其他住户均是按此交付的,故此笔水电立户费可以确定是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所欠余款的相应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不予支持。

原告只有协助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对相关费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缴纳。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第159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阮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施某购房款16989元,水、电立户费1581.60元,共计18570.60元。

法律典型案例剖析材料(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0日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李某于2019年5月与被告张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

然而,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时交付房屋,李某多次与张某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但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二是李某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 法律依据(1)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时交付房屋。

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房屋延期交付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关于李某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时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买卖合同是一种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件,用于规范商品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合同的签订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牵扯到双方的利益,甚至可能导致长时间的诉讼。

今天就我们来看一例关于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

案情回顾:甲方是一位名叫小明的卖方,乙方是一位姓王的买方。

双方在二手房交易平台上联系,协商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小明将其名下的位于市中心的一套二手房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先生。

王先生支付了100万元的定金,并与小明签订了正式的合同。

但在交房前,王先生发现该房屋存在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买卖合同的解除和返还定金的问题,各位法律专家如何看待这个案例呢?首先,合同是法律规范双方交易行为的最重要文件,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小明应当将房屋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出售给王先生。

而王先生支付了定金,也就是表示了其与小明签订合同的真实意向。

因此,小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易义务。

其次,在房地产交易中,房屋的质量问题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二手房交易中。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卖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对房屋的质量问题负责,不能向买方隐瞒房屋质量问题。

在本案中,如果王先生能够证明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那么他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最后,关于定金的返还问题。

一般来说,如果是因为卖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完成,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在本案中,王先生要求返还定金是因为小明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小明应当返还定金给王先生。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买卖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

小明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出售给王先生,并返还定金给王先生。

同时,买方应当对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认真审核,避免发生类似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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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近几年,房地产交易市场起起伏伏,国家房地产的政策不断出台,房屋买卖纠纷频繁发生。故意放合同是有效的保障。房屋买卖合同案例有哪些呢?下面是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例资料,欢迎阅读。 房屋买卖合同案例篇1 自2009年起,牡丹江市的房地产价格以另人瞠目的速度递增,在利益的趋动下一些在卖房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卖房人开始以各种理由主张当初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此种现象自2010开始,尤为突出。 本院在审理一起原告张某诉被告苏某、第三人某银行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苏某与第三人某银行于2005年签订了《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第三人向被告苏某提供人民币贷款10万元,被告将其名下的房屋(座落于牡丹江市民区)作为贷款担保抵押给第三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6年5月,原告张某与被告苏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苏某将其名下的房屋(座落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卖与原告张某,房屋的交易价款为10万元,原告张某先期付款65000元,余款35000元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一次付清,被告苏某承担过户费用。协议签订时,虽然被告苏某已告知原告张某交易房屋已作为贷款担保物抵押给第三人,但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没有向第三人履行告知义务。协议签订后,原告张某于2006年5月和2006年6月先后两次共支付被告苏某购房款66000元,但原告张某并没有代替被告苏某清偿其全部债务,使该交易房屋的抵押权消灭。因原告张某想出让此房,但此房还在被告苏某名下,故要求被告苏某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苏某以该房屋买卖协议没有告知第三人合同无效,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拒绝协助原告张某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某银行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未告知其为由,主张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两部法律关于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都无一例外的要求需告知抵押权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或不得转让)。 房屋买卖合同案例篇2 1.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法律责任--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被解除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并返还定金的,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出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的典型案件,也是对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关于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被撤销的适用。同时本案也对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原则与定金罚则并存时应如何适用作出阐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惩罚性赔偿原则并非以“双倍返还”为限,双方当事人愿意在合同中加入惩罚性赔偿的内容,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条款可以视为双方给自己可能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额外保护措施,法院对此应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2.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但未造成购房者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开发商采取欺诈的方式交付房屋,侵犯了购房人的知情选择权,开发商应当依法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中,虽然涉案商品房最后通过了竣工验收,房屋质量也是合格的,并且开发商迟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未实际影响购房人接收商品房后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即购房人实际上并没有损失。但是,作为开发商采取欺诈的方式交付房屋,侵犯了购房人的知情选择权。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既可以维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给开发商以警示,有利于促进开发商增强法治意识,遵守市场经济规则,在全社会弘扬诚信原则,减少纷争的产生。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部分违约,承担80%的责任比较合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3.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先付清所有合同价款,出卖人才履行交房义务,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不构成违约。买受人以不安抗辩权进行抗辩,应当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和履行规范,否则,不安抗辩权不能成立。 典型意义:抗辩权的行使是对抗违约行为的一种救济手段,在双务合同中,首先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中,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周某交付房屋是事实,但合同中明确约定周某应付清全部房款等费用后,方可进行房屋交接,即周某应该先履行付款的义务,某公司才履行交房的义务。同时,周某在庭审中称其到某公司履行义务,其售房部已关门,但并无证据提交,且如其不能直接履行义务,也可采取方式履行付款的义务,如提存等方式。另外,周某在二审中提出其是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周某发现某公司当时具有不能按期交房的可能性,未及时与对方沟通核实,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就自行中止了合同的履行,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和履行规范,其不安抗辩权不能成立。故某公司不应向周某支付违约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4.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情况下,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迟延交房的,购房者可以要求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违约金计算标准--王磊诉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违约金的给付标准,但因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是因为出卖人原因造成,在买受人交纳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未能如期取得房屋,给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买受人主张提高违约金给付标准的,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由于购房者与开发商所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开发商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在确定违约责任方面,购房者基本上处于弱势地位,无改变合同条款的权利,致使开发商尽可能减少自己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合同未能如期履行时,造成购房者较大经济损失,而开发商会承担较小数额的违约责任,导致购房者在受损失和获得赔偿方面无法达到平衡。在此情况下,不能简单地机械适用双方签订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条款,而应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公平原则的相关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1.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事实上存在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机构销售房屋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委托代理机构未告知其特定房屋已经售出而导致一房二卖,属于其选择和监督委托代理人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此为由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应予免除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2)民抗字第2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1期(总第207期) 2.出卖人不能以房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总第94期) 3.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高于约定违约金时,违约金不予调整--内蒙乌审旗华宇工贸公司诉西安雅荷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案 本案要旨:合同违约引发的纠纷中,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式,守约方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调高违约金数额,但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存在的,不予支持。 案号:(2011)陕民二终字第00005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1年11月10日 4.逾期交房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开发商承担--李春勤诉宏康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开发商逾期交房后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法院予以降低的,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开发商主张按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作为认定损失依据的,应当予以支持。 案号:(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501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3年7月11日 5.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李某与三亚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先履行抗辩权为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他们之间的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本案中,按照常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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