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徐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裁决书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 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

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颖,*,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徐鑫,*,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

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

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伟

审判员胡丹

审判员王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韬

王科与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科与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民间 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1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110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非易 【审理法官】李非易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科;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 【当事人】王科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科 【当事人-公司】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潘凯文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金运宏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潘凯文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金运宏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潘凯文金运宏 【代理律所】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科 【被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 【本院观点】王科与你我贷公司间《借款协议》及与你我贷公司、深圳融信保公司间《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科与你我贷公司间《借款协议》及与你我贷公司、深圳融信保公司间《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王科认为你我贷公司、深圳催客上海宝山分公司相关资质不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能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系部门规章,且相关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不能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来否定本案所涉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故即使在本案中存在超经营范围缔约的情况,亦不必然导致涉案合同的无效。因此,基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你我贷公司、深圳融信保公司将上述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深圳催客上海宝山分公司系其处分己方民事权利,

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裁决书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青龙山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曹立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 口盖州市清河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徐鑫。 被执行人:辽宁金鼎镁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南 楼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书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石桥源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石桥 区繁荣街荣建里军民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陶崇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石桥金鼎轻烧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 市南楼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万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营口诚达塑料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智泉 街东135号。 法定代表人:秦书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秦世旭,*,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大石桥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南楼经济技术开发区曹官村。 法定代表人:王可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秦书洋,*,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程梅君,*,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金鼎镁矿集团有限公司、大石桥源源水务有限公司、大石桥金鼎轻烧镁制品有限公司、营口诚达塑料型材有限公司、秦世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依法解除大石桥金鼎轻烧镁制品有限公司存放在辽宁金鼎镁矿集团有限公司院内的97231吨菱镁矿石的查封。事实及理由如下:该矿石已抵押给异议人,异议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审查查明,原告华鑫商业保理(营口)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金鼎镁矿集团有限公司、大石桥源源水务有限公司、大石桥金鼎轻烧镁制品有限公司、营口诚达塑料型材有限公司、秦世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辽宁金鼎镁矿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华鑫商业保理(营口)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从2016年8月19日计算至2017年5月4日,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5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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