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及相关规定
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其他文件

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其他文件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其他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本旨在规定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其他文件的制定、执行和应用,保证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1.2 适用范围本适用于福建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定、使用和执行其他文件的活动。
第二节:基本原则2.1 法定原则福建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制定和执行其他文件时,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得超越法定职责。
2.2 公正公平原则福建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制定和执行其他文件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严禁操纵执法程序、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制定程序第一节:立项和合法性审查3.1 立项制定其他文件的机关应当经过程序审查后提出立项申请,并附上立项报告、草案等相关材料。
3.2 合法性审查立项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对其他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节:起草和审查4.1 起草起草其他文件的工作人员应当明确制定文件的目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并确保表达准确清晰、条理完整。
4.2 审查其他文件的起草人员应当将起草的文件提供给内部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应当对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
第三节:公开征求意见5.1 公开征求意见制定其他文件的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2 意见整理和回复制定其他文件的机关应当认真梳理和整理收到的意见,并对各项意见进行回复,在回复意见中合理解释和采纳反馈意见。
第四节:审议和批准6.1 审议相关业务部门对其他文件进行审议,审议要对文件的合法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
6.2 批准批准其他文件的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职权对其进行批准,并签发相应文件,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效力。
第三章:执行和应用第一节:执行7.1 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其他文件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依法性。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一、总则1.1 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的程序,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和效果。
1.2 行政执法包括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处罚等行为。
1.3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活动,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可参照执行。
二、行政执法的程序2.1 行政执法依法进行,必须经过以下程序:2.1.1 依法建立执法队伍,制定行政执法证件,并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2.1.2 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包括收集证据、听证等手段,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全面性。
2.1.3 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决定是否进行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2.1.4 立案后,依法制定行政处罚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违法行为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1.5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违法行为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最终决定。
2.1.6 违法行为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3.1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恪守行政执法的职责和原则,不得私自滥用职权、泄露执法机密等违法行为。
3.2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遵守程序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公正、公平地执法。
3.3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说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行政执法证件示例五、法律名词及注释5.1 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的行为。
5.2 立案: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的案件进行登记和记录。
5.3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的惩罚性措施。
5.4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的复议请求。
5.5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一、概述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制止和处理的一系列操作和步骤的总称。
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科学、高效进行。
二、基本原则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行政执法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不得依据个人偏见或其他非法因素进行。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时,应当明确依据的法律依据,确保行政决策和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2.公开原则:行政执法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机关应当善意接受公众的监督,并及时向公众公开行政执法的信息、依据、程序和结果。
3.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公正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当依法行事,明确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三、行政执法程序的主要环节行政执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前,应当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情况等。
调查取证的方法包括调查访问、勘验现场、查阅证据材料等。
2. 事先告知、听证和申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向涉案当事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在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
3. 作出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在依法取得调查取证材料,并完成听证、申辩等程序后,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行政决定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或制止措施。
4. 申诉和复议当事人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申诉或行政复议,要求相关行政机关重新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申诉或复议,并及时作出答复。
5. 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后,如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罚款、查封、扣押、拍卖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保障措施为确保行政执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需要采取一系列保障措施,主要包括:1. 诉讼权保障行政执法程序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行政执法流程

行政执法流程行政执法是指政府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强制措施的执行活动。
行政执法的流程主要包括六个步骤。
第一步:依法设定行政执法权力行政执法的权力是通过立法程序设定的。
国家法律和法规明确了行政执法的范围和权限,以及相关的程序、要求和限制。
政府部门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来开展执法活动。
第二步:执法事先准备在行政执法之前,执法部门需要进行事先准备工作。
这一步包括确定执法目标和内容、收集相关证据、制定执法计划等。
同时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确保执法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三步:执法程序开始执法程序开始时,执法人员首先需要明确自己的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并向被执法对象说明执法的目的和理由。
在执行中,执法人员要遵守法律程序,秉公执法,不能随意使用权力。
第四步:现场调查与取证在现场调查中,执法人员需要进行勘查、实地取证、询问当事人等活动。
这一步是确定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
执法人员必须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第五步:行政处罚决定在取证工作完成后,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法行为进行评估和判定。
如果确认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应当合理、公正、适当。
第六步:执法程序结束执法程序结束时,执法人员需要向被执法对象告知处罚结果和行政救济的途径。
同时,被执法对象有权要求进行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执法也需要及时总结经验、修订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以提高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行政执法流程是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政府部门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执法活动的整个过程。
这一流程是为了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查处行政违法、违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应坚持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的执法者依据法律法规对一些不法行为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案件办理过程,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作出了严格的办案程序规定,执法者必须依据法律程序严格执行。
接下来,小编将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一)基本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查处行政违法、违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应坚持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执法应定期对执法管辖区进行巡视检查,如实填写《巡查工作日志》。
进行执法检查或实施处罚时,应有2人以上并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告知检查项目及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时,就遵循行政执法文明执勤礼貌用语规定,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二)管辖各执法机关在管辖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直接查处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重大、特殊的违法、违规案件。
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违法、违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行发生地为主的原则,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以上责任辖区内的,由先查获的执法机关查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或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三)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应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案件事实确凿,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惩罚、限制或者强制措施的实施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的核心原则是合法性、公正性、效率性和保护性。
第四条行政执法必须依法履行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行政执法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行政执法的程序第一节立案程序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接到举报、投诉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条立案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出具立案通知书,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证据采集程序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证据采集时,应当依法采用合法的调查手段,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第八条证据采集应当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准确性,可以通过现场勘查、查阅文件、听取证人证言等方式进行。
第三节审查程序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依法进行核实和判断。
第十条审查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确保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有权提供证据,有权辩论,有权申请听证。
第四节程序结束程序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行政执法程序表格模板2. 行政执法检查记录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
2. 立案通知书:行政执法机关向当事人发出的立案通知的书面形式。
3.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书面形式。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沪城管规〔20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合称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原则)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
第四条(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回避,案件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由机关负责人在3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五条(执法人员规范)执法人员从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制服,佩带统一标志标识,使用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六条(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七条(信息化建设)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实行案件统一网上办理,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按规定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管辖的案件除外。
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及所属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行为公平公正处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执法行为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便民高效原则: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第二章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有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所需的业务知识和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和考核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岗位培训,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忠于职守,恪尽职守,依法行政。
(二)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执法秘密。
(四)不得从事与行政执法职责相冲突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案件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意见。
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行政执法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
(二)调查:对立案案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三)告知:对被调查人,应当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四)处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决定。
(五)送达: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对生效的处理决定,依法执行。
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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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规和引导房地产市场、物业企业、廉租房及公房管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装饰装修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使我局各项工作能够正常有序的开展,切实做到执法程序公正、合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程序如下:
实施行政处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分法"、"省行政执法规定"、"省行政处分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且熟练掌握房产管理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在我局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能切实做到执法程序合法、并且能够准确的说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行政执法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的原则。
行政处分的主体、处分依据、处分程序等均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法外处分。
发展行政处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合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符合规定的程序。
根据各项法律法规的授权,我局依法对邛崃市房地产市场、物业企业、房屋装饰装修、公房与廉租房管理、房屋权
属登记等管理过程中浮现的行为负有行政处分权。
任何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行使这一职权,我局也不得随意将这一行政处分权授予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
确实需要委托执法的,受委托机关必须符合"行政处分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行政处分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行政处分分警告、罚款、没收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撤销许可证、暂扣或者撤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几类。
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可设定行政处分外,其他规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分。
〔对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个人
处 50 元以下,对组织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合用简易程序〕,具体执法程序及要求:
1、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自己执行公务的执法证件,以证明自己拥有实施处分的职权〕
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
〔当场指出行为的事实,说明赋予行政处分的理由及有关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发展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还要听取当事人的述与申辩。
〕
3、制作处分决定书。
填写"当场处分决定书"及"存根"
4、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字。
5、备案。
执法工作人员应及时备案,并在五个工作日
将当场处分决定书送分管领导审核。
1、立案。
填写"立〔销〕案登记表",报分管领导批准立案。
案件来源: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发现行为、业务科室在检查中发现行为、群众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暴光的行为、上级机关交办或者领导批示查处的行为。
2、调查取证
现场检查。
调查、采集证据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出示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承受检查、调查、问询和处分。
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重点注明检查情况及证据的采集〕。
有情况的,
填写并送达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
如需采集证据,填写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指定地点调查。
填写并送达"调查通知书",做好"调查询
问笔录",并由被问询人和问询人在笔录的每页上签字或者
盖章。
3、审核调查终结报告。
填写"调查终结报告"报分管领导
审核签批。
〔一〕认为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且合用法律准确的,
拟定行政处分决定书报局领导审定;
〔二〕认为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建议不予处分;
〔三〕认为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退回重新调查。
必要时,相关科室可直接发展调查。
4、填写并送达"行政处分事先告知书"。
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分和相对人的述和申辩权利。
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用。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销书、 2 万元以上罚款与没收等重大行政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分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填写并送达"行政处分听证告知书"。
被处分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于收到听证告知书次日起 3 日提出书面申请。
期满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抛却听证申请权。
〔听证程序见后〕
5、作出处分决定。
填写"行政处分决定书"并报分管副局长审定、局长签发,并在 7 日送达当事人。
6、送达。
送达"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填写"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的相关要求:
"行政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处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在的,可由该单位负责收件的人负责签收,但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或者单位介绍信。
当事人拒绝承受"行政处分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填写原因及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 "行政处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为送达。
直接送达"行政处分决定书"有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法无法送达"行政处分决定书"的,应公告送达。
7、执行。
被处分单位拒绝履行行政处分的,应在一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假设当事人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由行政许可办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复议和诉讼辩论。
8、档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表",并及时将立案登记表、案件处理批件、证据材料、行政处分决定书和执行情况记录等材料立卷归档。
1、听证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应填写 "行政处分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诉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被告知或者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 3 日提出。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 3 日决定是否予以听证。
2、听证通知。
行政处分机关应在听证举行 7 日前,将"
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举行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人员: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机关负责人制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
般是专职法制人员担任。
听证员为 1-2 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
组织听证。
书记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
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事实、证据和
合用听证程序的处分建议;当事人发展述、申辩和质证。
4、当事人及案件调查人员分别在听证笔录上签字确认。
"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处分决定的依据。
附:行政执法文书目录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1、立〔案〕登记表
2、立案通知书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退还清单
7、调查通知书
8、调查问询笔录
9、调查终结报告
10、行政处分事先告知书
11、行政处分听证告知书
12、行政处分听证通知书
13、行政处分不举行听证通知书
14、行政处分听证笔录
15、行政处分决定书
16、当场处分决定书
17、结案报告表
18、送达回证
19、暂扣物品决定书
20、暂扣物品退还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