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工程造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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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5篇)

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5篇)

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我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天然林资源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竹山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护单位指我县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的单位,即乡镇管护站、国有林场等。

第三条在工程区内,除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保留一部分自用材(含培植材)、薪炭材及经过核准的速生丰产人工林等森林资源消耗外,严格禁止其它森林资源消耗。

第四条工程建设确需用材的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核实批准后,方可按要求采伐。

隐瞒虚报或不按要求采伐的,按《森林法》有关条款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凡禁伐区的森林、灌木林、未成林幼林及限伐区内的森林和部分灌木林,商品林区的部分有林地被列为管护对象。

包括:国有林、集体林、个体林的森林、灌木林、未成林幼林及其中有益生物。

第二章管护组织第六条根据工程区内林地权属关系,森林分布及地域特点,可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实行属地管理:国有林管护以原有单位竞争上岗的职工为主。

以管护所为基本单位,建立精干的森林专业管护队伍。

以划定的管护区域为责任区。

采取责任区负责制或个人承包方式进行管护。

以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形式,将管护责任和管护费用落实到责任区或个人。

集体林(含个体林)管护以林业工作站和森工企业分流的职工为主,以专职或兼职农民护林员骨干,划分森林管护责任区,以个体承包方式,采用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确定其承包期限,将管护责任和费用直接落实到个人,或承包给其他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管护。

原则上对位于远山,交通不便,人烟稀少的林地封山设卡进行管护;对于近山、交通较为便利,人口稠密,林农交错的林地,采取划分森林管护责任区,以个体承包方式进行管护。

在管护责任区内,提倡并尽可能推行个体承包经营管护,鼓励承包者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发展多种经营。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议,完成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兑现管护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森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二)森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三)森林管护设施建设情况。

(四)森林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森林管护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家林业局对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国家级工程核查和“四到省”责任制实施情况统一考核。

第二十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对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天保工程管护方案

天保工程管护方案

天保工程管护方案一、前言为了有效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国家大力推进了天保工程。

天保工程是指利用生态工程手段,通过植被恢复和保护、水土保持和环境修复等技术措施,改善和保护大自然的生态环境。

为了有效管理和维护天保工程,制定了下面的管护方案。

二、天保工程的地点天保工程的地点主要包括山区、湿地、森林等自然生态环境。

这些地区的生态环境需要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以实现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天保工程的地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确定,并在此地点实施管护方案。

三、天保工程的目标1.恢复和保护植被:加强植被的恢复和保护,保持植被的多样性和完整性,增强植被对土壤侵蚀、水土流失和自然灾害的抵抗能力。

2.水土保持: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减少土壤侵蚀,保护水资源,维护地区的生态平衡。

3.环境修复:通过生态修复手段,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生态环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四、天保工程的管护措施1.建立天保工程管理机构:在天保工程的地点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管护方案,监督和管理天保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2.保障经费和物资:对天保工程的管护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资保障,保证天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持续运行。

3.制定管护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天保工程的管护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确保管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4.加强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天保工程的管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管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5.宣传和教育:开展天保工程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和自然保护意识,促进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6.技术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天保工程管护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更新,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护队伍。

五、天保工程的持续性天保工程的管护工作需要持续进行,录入至少5年的时间,确保天保工程的效果得以充分体现。

在此期间,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管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会昌县实施天保林工程方案

会昌县实施天保林工程方案

会昌县实施天保林工程方案一、项目背景天保林工程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遏制生态环境恶化,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改善干旱与湿润的气温。

会昌县地处江西省中西部,长江中游流域的南岸,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在地理位置上,属于华东地区西部的长江中下游地区,环境复杂,水资源丰富,生态环境独特。

然而在长期的工业化进程中,伴随着土地的过度开垦和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导致了生态环境受损,森林覆盖率逐渐下降,旱涝灾害频发,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系列问题,会昌县决定实施天保林工程,以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水土保持和生态平衡,实现山林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推动会昌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内容1. 植树造林通过在会昌县地区进行植树造林,增加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土保持能力,防治水土流失,减轻自然灾害的危害,促进土地绿化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2. 林地生态保护修复对会昌县现有的森林资源进行生态保护和修复,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和产量,推动生态环境的改善。

3. 森林防火加强林地防火意识,提高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有效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减少林木的损失。

4. 森林资源监测建立森林资源监测系统,对会昌县的森林资源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森林资源的动态变化,为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5. 森林培训针对会昌县森林资源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项目目标1. 提高森林覆盖率通过植树造林和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高会昌县的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增强水土保持能力,减轻自然灾害的危害。

2. 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和产量通过森林资源监测和森林培训工作,提高会昌县的森林资源的质量和产量,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和发展,促进会昌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 有效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通过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消防装备的配备,有效防止会昌县森林火灾的发生,减少林木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

四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后期管理办法

四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后期管理办法

四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后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天然林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后期管理,提高公益林建设成效,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林建设系指在天保工程区内实施的封山育林、人工造林等营造林措施。

第三条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公益林建设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同志是主要责任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

第二章抚育管理第四条造林成活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造林第二、三年要及时进行补植(播),树种以原造林树种为准。

第五条要全面加强新造林地的抚育工作,严格执行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文件要求的生产作业内容和规格标准,前3年每年进行2—3次抚育,刀抚和锄抚相结合,实施扩穴培土、割灌除草、浇水施肥等抚育作业。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新造林地的管护,禁止开垦、放牧、割草、打柴等人为活动,搞好病虫及鸟鼠害防治。

第七条全面推行新造林地管护责任制,做到管护措施到位、管护人员到位、管护经费到位、管护责任到位。

管护责任制以合同的方式与管护单位或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实行奖励与惩罚结合。

第八条加强公益林异地建设的管理。

公益林异地建设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与异地建设施业区所在县(市、区)签订使用林地合同(协议)并经公证处公正,合同(协议)中不仅要明确异地建设的地点、规模、造林方式和管理办法,还要规定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双方要切实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章质量监督与检查验收第九条按照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市、州”的要求,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林建设的领导,层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公益林建设实行县(局)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级核查三级检查制度。

省林业厅组织的对各地天保工程公益林核查,统一纳入年度营造林综合核查范围。

第十一条公益林建设检查和核查具体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

国有林场天保工程方案

国有林场天保工程方案

国有林场天保工程方案一、项目背景国有林场是国家重要的森林资源保护和经营单位,承担着重要的生态保护和木材生产任务。

然而,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一些国有林场存在着森林病虫害问题,影响了其生态功能和经济效益。

为有效保护和管理国有林场,提高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率,有必要对国有林场进行天保工程的筹划和实施。

二、项目目标1. 保护和改善国有林场生态环境,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和产量;2. 防治森林病虫害,减少病虫危害,提高森林抗病虫害能力;3. 优化国有林场资源结构,提高森林经济效益。

三、项目内容天保工程是对国有林场进行全面改善、整治和管理的一项综合性工程,包括森林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培育和森林加工等多个方面。

1. 森林保护(1)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法规,保护国有林场的自然生态环境;(2)加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控制,提高林区的火灾防范能力;(3)设置防护林带,减少森林生态系统的干扰。

2. 森林病虫害防治(1)建立森林病虫害动态监测体系,及时掌握林区病虫害情况;(2)加强病虫害调查和预警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病虫害发生;(3)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

3. 森林培育(1)建立完善的森林培育规划,调整森林资源结构,提高林区的森林质量和产量;(2)加强林木育种和繁殖工作,推广优良树种,提高其抗病虫害能力;(3)采取合理的林木更新方式,推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森林加工(1)推进森林加工产业发展,提高林产品的附加值和经济效益;(2)加强木材加工和利用技术改造,提高木材利用率和加工质量;(3)推广生态林业生产方式,保护森林资源并实现经济效益。

四、实施方案1. 加强组织领导(1)建立健全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确定项目实施的总体方向和目标;(2)加强各级森林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任务。

2. 加强科学研究(1)开展森林资源和病虫害的调查研究,为项目实施提供科学依据;(2)加强森林培育和森林加工技术开发,提高森林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附件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提高公益林建设成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云南、贵州、重庆、湖北、西藏、陕西、山西、内蒙古、河南、甘肃、宁夏、青海省(区、市)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第三条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是指天保工程实施的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建设项目。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结合,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及省级实施方案,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按年度通知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五条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公益林建设资金。

第五章检查验收第二十六条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分为县级实施单位全面检查验收(以下称自查),省级核查验收(以下称核查),国家级抽查(以下称抽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县级实施单位自查结束后要形成自查验收报告报省级林业部门,省级林业部门核查结束后要形成省级核查验收报告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监督,实行技术质量负责制。

有条件的,可聘请有造林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实施单位的公益林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理。

监理费用可列入公益林建设成本,监理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地方配套投资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公益林建设检查和核查具体工作,由各级林业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调查设计单位及专业调查人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益林建设任务完成、达到调查设计成效验收年限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实施单位应按程序提请有关省级林业部门检查验收。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 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 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 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 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 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 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 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六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以下简称“天保工对重点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村(组、工区)和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管理制度。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条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权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负责管护,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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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一河林业局更新造林补植补造及检查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更新造林、补植补造工作管理,提高其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更新造林技术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克一河林业局克一河、诺敏两个施业区的更新造林、补植补造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由林业局及以上森林经营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造林坚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科学种植的原则。

第五条林业局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组织编制本局更新造林总体规划,向林管局相关部门申请年度造林任务。

林业局根据林管局下达的天保工程更新造林、补植补造任务,结合各林场造林场地、林业局苗木等准备情况,下达天保工程更新造林、补植补造计划。

林业局与各林场签订天保工程造林责任状,明确造林面积与质量要求,并将完成造林数量与质量作为考核各生产单位年度考核指标。

第六条技术规定(一)造林场地选择依据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将造林任务落实到各个造林场地。

按国家天保造林要求,中央投资安排的人工造林任务必须在宜林荒山荒地和疏林地上实施。

补植补造选择在有林地单位面积蓄积量较低,目的树种较少,分布不均,林下更新不良,林分结构单一,林地生产力低下,郁闭度较低(0.2—0.49)的林分;林间空地和“天窗”分布较多,造成大面积林地浪费的林分;除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和灌丛湿地以外的,覆盖度较低、分布不均的低效灌木林的场地中实施。

更新造林场地的布置要相对集中,便于管理,便于施工。

(二)树种选择造林树种选择要体现适地适树,宜乔则乔、宜灌则灌的原则,提倡营造树种有生态互补作用的混交林,营建乔灌草复合结构的人工群落。

林区天保工程人工造林以兴安落叶松容器苗为主,白桦、樟子松、云杉为辅,也可适当选用大果沙棘、蓝莓、五味子、西伯利亚红松等经济林树种,及林区特有的花灌木。

补植补造根据林地目的树种林木分布现状,现有林木分布比较均匀的林地采用均匀补植;现有林木呈群团状分布、林中空地及林窗较多的林地采取块状补植。

补植补造可选择兴安落叶松、樟子松、云杉、西伯利亚红松、白桦等树种。

(三)栽植密度一般要求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栽植密度确定为167株/亩;疏林地的栽植密度确定为150株/亩。

补植补造平均栽植密度确定为80~100株/亩。

补植后,现有林木株数、现有珍贵树种幼苗幼树和新植苗株数之和应达到合理密度以上。

(四)造林苗木二期天保工程人工造林、补植补造必须采用兴安落叶松容器苗。

其他造林树种可适当采用裸根苗。

1、容器苗执行《LY 1000容器育苗技术》的规定。

兴安落叶松1—0型苗高≥10cm、地径≥0.2cm;2—0型苗高≥25cm、地径≥0.3cm;1—1型苗木不得低于Ⅱ级裸根苗标准:苗高25 cm—35cm、地径0.3 cm—0.4cm。

2、裸根苗除兴安落叶松以外的其他造林苗木,应使用《GB 6000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规定的Ⅰ、Ⅱ级苗木。

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应选用优良种源、良种基地的种子培育的、并达到《GB 6000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规定的Ⅰ级苗木以及优育无性系苗木。

营造经济林,执行《LY/T1557—2000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的规定。

未制定国家标准的树种,应选用品种优良、根系发达、生长发育良好、植株健壮的苗木。

(五)整地方式1、穴状整地适用条件:穴状整地适用于各林种、各树种和各立地条件,尤其是坡度较大、易水土流失的造林地整地。

整地规格:穴状整地采用方形坑穴,穴径规格为50cm×50cm,穴深为30cm,土壤瘠薄的地区可适当降低到20cm。

大苗造林、经济林、培育大径材的用材林以及速生丰产用材林整地规格要大些,穴径规格60cm×60cm,深度宜在40cm以上。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整地规格100cm×100cm,深度为30cm以上。

2、带状整地适用条件:带状整地适宜于山地缓坡、森林草原、森林平原及其过渡带的各林种的造林地整地。

带状整地要沿等高线进行。

整地规格:带状整地规格为带宽60cm以上,深度40cm以上。

带长根据地形确定,每隔一定距离应保留长为0.5m~1.0m自然植被3、整地时间①在造林一个月前或上年秋、冬季进行整地。

在有冻拔害的地区和土壤质地较好的湿润地区,可以随整随造。

②干旱、半干旱地区造林整地,可在雨季前或雨季进行,也可以随整随造。

(六)造林方法1、植苗造林栽植穴的大小和深度应适当大于容器,以便容器苗植入。

苗木要栽直,填土一半后提苗踩实,再填土踩实,最后覆上新土。

栽植时要去掉苗木根系不易穿或不易分解的容器。

2、栽植深度根据立地条件、土壤墒情和树种确定栽植深度,一般应略超过苗木根颈。

半干旱地区可适当深栽。

3、苗木处理苗木出圃前2~3天要灌溉,起苗应与造林时间相衔接,做到随起、随运、随栽植。

起苗过程中,要注意保护顶芽,保持容器内根团完整,防治容器破碎,切断穿出容器的根系,不能硬拔,严禁用手提苗茎,不宜在大风天起苗。

运输苗木要根据运输距离,采取相应措施,利用塑料筐、胶合板包装箱、铝制包装箱、自制托盘等辅助器械,轻拿轻放,严防容器破损、土坨松散、碰伤苗木,要做到根部湿润不失水,运输时不得风吹日晒,防止苗木发热风干,必要时要洒水。

苗木运输到造林场地要及时栽植,为避免根部失水过快,可搭建苗棚进行遮阳。

造林时根据树种、苗木特点和土壤墒情,对苗木进行修根,也可采用促根剂、保水剂、蒸腾抑制剂和菌根制剂等新技术处理苗木。

(七)造林季节1、春季造林应根据树种的物候期和土壤解冻情况适时安排造林,土壤解冻到适宜深度即可进行,一般在苗木萌动前完成。

2、雨季造林要注意雨情动态,适时造林,以下过一、二场透雨、出现连阴天时为最好时机。

因涉及更新造林成果收买,雨季容器苗造林和补植必须于7月15日前完成,否则纳入下一年计划收买。

3、秋季造林降水量明显较少,土壤仍较湿润的年份,可进行秋季造林,在树木己经落叶至土壤不结冻前完成。

第七条造林前必须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报林业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林管局主管部门对造林作业设计进行审查。

林管局对造林作业设计成果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严格按造林作业设计组织施工造林作业设计以经批准的造林规划或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为依据,以造林小班为作业设计单位。

作业设计的成果包括:①作业设计说明书,包括建设任务来源、规模、技术措施、分别落实造林小班的面积、整地规格、种苗、抚育措施及投资预算、工程管理办法等。

②作业设计图,包括以造林小班为单位的小班图(1/10000或1/5000),植穴布置及树种安排图(局部大样),植穴规格、栽植的平面及剖面典型设计图。

第八条实行造林合同制管理。

天保工程人工造林、补植补造必须由林业局与本局营林专业队、营林工队或职工个人签订造林承包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造林面积、造林时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造林合同一经签订,不允许擅自转包或分包。

各林场对本辖区内所发现的擅自转包或分包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不调查、不处理的,林业局主管部门要追究该林场及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造林合同执行过程发生合同纠纷时,由林场与承包工队或个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造林项目实行公开招标,但投标单位必须为本局营林工队。

营林工队的资质条件:(一)必须有林业局正式工队番号。

(二)具有林业初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1名以上。

(三)具有林业中级工以上技能工人2名以上。

营林工队的资质由林业局根据以上条件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定,报林管局森林经营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加强技术指导和造林过程管理制度。

天保工程人工造林、补植补造项目,要严格开展技术人员跟班作业和中间技术指导工作,林业局各级技术人员对造林承包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测,确保按作业设计进行施工和每个造林环节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实行造林成效检查验收制度。

继续实行造林质量三级检查验收制度,由作业单位自检、林业局主管部门全面检查验收和林管局抽检。

作业单位和林业局每次检查的数据存储于相应的造林档案中。

(一)造林成效检查验收内容:面积核实率、造林合格率、作业设计率、建档率、检查验收率、造林成活率及高生长情况。

(二)抚育检查内容:抚育率、抚育的工作质量、管护情况、保存率以及高生长情况。

第十四条检查验收办法(一)作业单位自查。

造林当年,以林业局与作业单位签订的造林承包合同和造林作业设计作为检查验收依据,作业单位管理部门(林场或经营所)组织全面自查,提出自查报告报林业局主管部门。

(二)林业局全面检查验收。

在作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林业局以林管局下达的造林计划和造林作业设计作为检查验收依据,对各造林作业单位造林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单和验收报告,报林管局营林主管部门。

(三)林管局抽样复查。

在林业局验收报告的基础上,林管局造林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造林检查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抽样复查,汇总报国家林业局。

抽样复查结果作为兑现责任状的依据(四)造林合格当年成活率达到85%以上,三年保存率达到80%以上为造林合格,迎接国家造林核查时候以国家标准为准(五)造林改进措施①补植当年成活率在41%~84%之间的开展补植,当年成活率41%以下需要重新造林,迎接国家造林核查时候以国家标准为准。

第十五条检查验收方法。

采取随机、机械、分层抽样等方法进行抽样,被抽中的小班,以作业设计文件、验收卡等技术档案为依据,按照造林质量标准,实地检查核对,统计评价。

第十六条实行对造林综合评价制度。

对每个林场进行检查后,检查人员必须对造林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评分采用百分制,分值为:面积核实率占30分;质量情况占40分;综合管理占30分。

综合管理由下列项目构成:作业设计率、档案建立率、检查验收率、抚育率、管护率。

第十七条实行造林资金专款专用制度。

林业局将国家投入按照各工序进行分解,其中直接费用需占投入总额的95%,包括苗木、整地、栽植、抚育、补植、苗木运输、苗圃补贴等费用;间接费用不得超过投入总额的5%,主要用于各级实施方案编制、检查验收、监理制试行、档案管理、作业设计等费用。

林业局根据各造林工序和完成质量,分阶段支付造林资金。

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造林资金的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造林档案管理制度。

林业局要加强本局造林项目管理,应用电脑设备建立造林档案,建设林业局、林管局造林管理信息体系,逐步完善网络数据上报与查询。

第十九条实行造林奖惩制度。

各级造林主管部门在造林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造林质量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入造林绿化工作,提高造林质量。

因人为原因造成造林质量事故的,依照《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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