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规划条例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doc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
第五条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应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应按本规定《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应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
第八条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在满足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地下人防等配套设施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
第九条临城市道路、广场的建设项目,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规定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二)核定容积率大于2小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三)核定容积率大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城乡规划标准,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关于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城乡规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可持续发展、合理布局、生态优先、文化保护等。
2. 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城乡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前期调查研究、规划编制、规划审批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3. 城乡规划的内容和要求:明确了城乡规划应包括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公共设施规划等。
4.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要求:规定了开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项目选址、用地条件、建筑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5. 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了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城市更新、乡村振兴、规划实施考核等方面的要求。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旨在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推动城市和农村的协调发展,确保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
理性和可操作性,为济南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规范济南市城乡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技术,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分享关于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泉城特色,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七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九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和市政规划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规划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规划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保护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规划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doc

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发布时间:1997年10月15日(1988年7月23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4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县(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
济南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区和城市规划发展控制区。
县(市)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是指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和因建制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县(市)、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
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泉城特色,促进城市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的实施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集中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济南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设置派出机构。
计划、土地、环保、开发拆迁、城建、建管、房管、公安、交通、水利、园林、公用、工商行政、地矿、供电、电信、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济南市总规文本含规划图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第一章总则第1条 2000年国务院批复的《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2010年)》,在一定时期内对指导济南的城市建设、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济南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模等发展目标已提前实现。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省会济南各项事业步入加快发展的新阶段,济南市的行政区划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和发展目标已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求。
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济南市人民政府适时提出了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申请。
根据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建规函[2003]255号)的精神,编制《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
第2条本规划为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及各项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区各项规划的制定和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须遵循本规划。
第3条规划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落实“五个统筹”,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按照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的要求,注重市域城乡一体、统筹协调发展;注重各类脆弱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和空间管制的要求;注重控制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确定科学的建设标准,促进城市发展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由外延式向内涵式转变,实现城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4条规划原则⑴坚持协调发展的原则。
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协调好济南与区域、城市与周围县(市)的关系,优化人口、资源、空间布局结构,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⑵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
以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资源保护为重点,强化对水源、土地、自然保护区、山林绿地水系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制,创造良好的城乡生态环境。
⑶坚持公平和谐的原则。
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合理布局覆盖城乡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特别关注弱势群体需求,倡导公众参与,实现区域公平、城乡公平、个体公平和代际公平。
国务院关于《济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济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11.08•【文号】国函〔2024〕167号•【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济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4〕16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济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济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济南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是山东省省会,黄河流域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北方先进制造业基地、北方商贸物流中心、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济南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济南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03.2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43.5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238.0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456.03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21.9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强化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节点作用,发挥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的引擎作用,带动山东半岛城市群高质量发展,形成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新示范,加强济南都市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区域协同,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2020年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45页)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年—年)第一章总则第条年国务院批复的《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年年)》,在一定时期内对指导济南的城市建设、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济南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济南市的行政区划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模等许多发展目标已提前实现。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山东省委省政府对济南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新的形势和发展需求,迫切需要为城市长远发展确定新的目标,拓展新的空间,构筑新的结构,提供新的支撑。
济南市人民政府适时提出了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申请。
根据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建规函[]号)的指示精神,编制《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年年)》。
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和实施本规划。
本规划为市域城乡建设发展和规划区土地使用及各项建设的基本依据,县(市)城镇总体规划的制定和规划区内各项规划的制定,须遵循本规划。
第条规划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五个统筹”,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
按照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的要求,注重市域的城乡一体、统筹协调发展;注重各类脆弱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和空间管制的要求;注重控制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确定科学的建设标准,促进城市发展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由外延式向内涵式的转变,实现城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条规划原则()坚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
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协调好济南发展与区域发展、城市与周围县(市)的关系,优化人口、资源、空间布局结构,促进城乡区域的协调发展。
()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
以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以资源保护为重点,强化对水源、土地、自然保护区、山林绿地、重要生态功能区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制,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
2023年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乡规划管理成为济南市建设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保障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制定本技术规定,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推动城市建设和乡村振兴。
二、城乡规划的目标与原则1. 目标:科学合理规划城市和乡村的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建立美丽宜居的城市和乡村。
2. 原则:(1)统一规划:城市和乡村规划要统一起来,协调发展,避免片面追求高楼大厦而忽略乡村的发展。
(2)科学规划:以科学的方法进行城乡规划,充分考虑自然、社会、经济等因素,合理确定城乡发展的布局。
(3)可持续发展:通过规划的方式,实现城乡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保障生态环境。
(4)公众参与:充分听取城乡居民的意见,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加居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城市规划管理1. 城市总体规划(1)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区域。
(2)城市总体规划要包括城市功能分区、道路交通、生态环境、文化教育等内容,综合考虑城市未来发展需求。
2. 城市详细规划(1)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个领域的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
(2)城市详细规划要包括土地利用、建筑风貌、交通出行、生态保护等内容,保障城市的有序发展。
3. 城市建设项目管理(1)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环境影响等方面的问题,在建设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
四、乡村规划管理1. 乡村整治(1)制定乡村整治规划,对乡村的空间布局进行优化和调整,推动乡村面貌的改善。
(2)乡村整治要兼顾农业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保护,保障农民的合理利益。
2. 乡村建设项目管理(1)对乡村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保障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乡村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农业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在建设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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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规划条例
济南市,简称“济”,别称“泉城”,是山东省省会、山东半岛城市群和济南都市圈核心城市、新一线城市。
有着这么发达的经济,其离不开城市的规划,那么你知道济南市城市规划条例有什么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济南市城市规划条例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济南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济南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尽快把本市建设成具有“泉城”特色、环境优美、文明整洁和经济繁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南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改变时,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定;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还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协调发展的原则,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镇,加强城市环境保护,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造旧城区,保护城市传统风貌。
第四条《济南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的审批权集中在市规划管理部门。
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对违章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人防工程、公用设施、管线、铁路、港口、机场、道路、桥涵、公园、绿地、防洪水系、水源井、围墙和其它构筑物,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设计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定额指标,并与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互相衔接,互为依据,共同实施。
第七条承担本市规划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必须按《济南市总体规划》和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设计要点进行设计。
规划设计必须送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重要的规划设计还应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变更规划设计应重新报批,与变更设计有关的项目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施工。
第八条城市建设项目的用图,必须采用市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的统一坐标系、高程及有关测绘资料。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合理使用和节约土地,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菜地、藕田,不得占用风景林地、城市绿地和绿化隔离带。
第十条申请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用,不得先征待用。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在新区毗邻规划道路建设时,必须代征相应规划路面宽度一半的道路用地,并拆除其范围内的建筑物;毗邻旧区道路建设时,须拆除征(拨)土地范围内规划道路中心线一侧的建筑物。
第十二条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并应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调整使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所需的临时用地,应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报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恢复土地的原状,及时办理退地手续。
第十四条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矿藏、水源、森林、山岭、荒地等自然资源,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指定的地点、范围和期限使用或开采。
对开采后的土地,使用单位应进行整治、绿化,不得自行圈占,如确需改作他用,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征用、划拨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当年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
和其它有关文件,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选址;
2、市规划管理部门初步确定用地位置和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3、建设单位委托设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要点进行总平面设计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计划;
4、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勘察通知书;
5、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办理征(拨)土地手续。
第十六条征(拨)的土地闲置超过两年,又未申请延期使用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使用证,另行规划。
第十七条利用外资的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须在与外方正式签订合同一个月前,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初步规划定点;合同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安排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新建大、中型建设项目,除确需在市区建设的公共设施外,应安排在市郊县及远郊工业区。
对要求整建制迁入市区的单位要严格控制,确需迁入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持当年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土地使用证件、建设工程拟建位置地形图、建设工程总平面图、施工图及有关协议或证件,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二十条综合开发地区,其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后,由开发单位申请办理建设手续,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计划一次或分批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许可证有效期一年,逾期尚未施工的,须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新建建筑物之间,必须按国家规定留足消防、抗震、通风、采光的距离。
新建区住宅南北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物檐口高度的1.5倍,旧区不得少于1.3倍。
工业建筑和居住建筑之间应保持
适当距离。
第二十三条市区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工程,最突出部分外沿,应自道路规划红线后退5米以上,次干道两侧和河道、防洪沟渠、市政工程管线两侧的建设工程,应根据需要适当后退。
第二十四条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下人防工程、公共厕所、停车场和人流集散场地等配套设施,并同时定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建设居住小区,必须对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以及生活服务等设施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同步使用。
局部新建和改造住宅群,也须按国家规定指标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在市政设施上一般不得加建工程,确需加建时,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周围建设的建(构)筑物,其体量、造型、色彩、风格,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和园林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及其地下管线工程,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有关部门应互相配合,同步施工。
道路建成后一般不准开挖,确需开挖时,应经市城建部门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主要交通干道的开挖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道路开挖后,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取得相应等级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外地设计单位承揽本市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的,须事先到市设计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国家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组织编制竣工图,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归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查处。
第三十一条接到违章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须立即停止使用土地,停止工程施工,已竣工的建(构)筑物不得使用,听候处理。
对违章建设和违章用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处罚:
1、吊销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
2、限期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拆除违章建(构)筑物;
3、对违章用地另行安排,没收违章建(构)筑物;
4、经济处罚;
5、追究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三十二条对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阻挠检查、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规划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市辖非规划区的主要公路、桥梁、铁路、管线、通讯电缆和主要引水工程以及35千伏以上高压输变电工程的建设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