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节能立法及制度体系
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日益严重,各国政府纷纷通过立法手段来应对这一全球性挑战。
本文旨在比较和分析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立法实践,探讨其对中国在气候变化立法方面的启示。
我们将首先概述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主要努力。
然后,我们将重点分析几个在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比较他们的立法策略、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效果。
我们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探讨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对中国的启示,以期为中国在气候变化立法方面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国际气候变化立法概述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重,各国纷纷制定和完善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
这些立法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适应气候变化以及保护生态环境。
国际气候变化立法主要包括国际气候协议、国际气候谈判、以及各国的国内气候立法。
在国际气候协议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及其京都议定书。
UNFCCC于1992年通过,旨在稳定或减少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从而防止人类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险干扰。
京都议定书则于1997年通过,为发达国家设定了具体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还有《巴黎协定》等后续协议,提出了全球温升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的目标,并鼓励各国制定自主的减排目标。
在国际气候谈判方面,各国通过定期召开的气候变化大会来协商和制定气候政策。
这些谈判涉及减排目标、资金援助、技术转移等多个方面,旨在推动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
然而,由于各国在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历史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谈判中往往存在分歧和争议。
在各国国内气候立法方面,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气候变化法律法规。
例如,欧盟实施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也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减排政策。
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印度等也在积极推进国内气候立法,以适应全球气候治理的需要。
节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全球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节能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在我国,为了推动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节能法律规定。
以下将从我国节能法律体系、主要节能法律规范、节能法律实施与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我国节能法律体系我国节能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原则性规定: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节能工作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我国节能领域的核心法律,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也包含了节能的相关规定。
3. 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制定了一系列节能行政法规,如《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
4. 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节能法规。
5.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节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节能法律规范1. 节能目标责任制度:《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的节能责任。
2. 节能标准体系:《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制定节能标准,并定期修订。
节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节能标准。
3. 节能技术研发与推广:《节约能源法》鼓励和支持节能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对节能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4. 能源利用效率管理:《节约能源法》规定,企业应当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节约和能源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5. 建筑节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新建建筑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遵循节能原则。
日本排放标准

日本排放标准
日本作为一个高度工业化的国家,自然资源有限,环境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日本政府制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以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对人类健康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
首先,日本对于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设定了严格的限制。
根据日本环
境厅的规定,工业企业必须安装并使用先进的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如烟气脱硫装置、烟气脱硝装置等,以确保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量在规定的范围内。
此外,日本还对工业企业的排放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一旦发现超标排放,将会面临严厉的处罚。
其次,日本对机动车辆的排放标准也非常严格。
日本政府颁布了《机动车排放
气体限值和测定方法》等法规,规定了机动车辆排放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的限值要求,以及排放检测的方法和标准。
在日本,所有的机动车辆都必须通过严格的排放检测,符合排放标准才能上路行驶,而且定期进行排放检测,以确保车辆排放的污染物在合理范围内。
此外,日本还对其他污染源的排放进行了细致的管理和监测。
比如,对于建筑
工地、燃煤锅炉等固定污染源,日本也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和监测措施,以保证这些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总的来说,日本排放标准的严格执行,为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做出了重要贡献。
通过对工业企业、机动车辆等污染源的排放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测,日本有效地控制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了环境和人类健康。
希望其他国家也能借鉴日本的经验,加强对污染源排放的管理和监测,共同保护地球家园。
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来:创 建 低 碳 经 济》;2008 年 11 月 26 日,英 国 通 过了《气候变化法》;2009 年 7 月 15 日,英 国 又 通 过了《英国低 碳 转 换 计 划》。 由 此 可 以 看 出,英 国 是通过一系列政策与立法来应对日益严重的气候 变 化 问 题 的 ,而 且 到 目 前 为 止 ,英 国 是 欧 盟 成 员 国 中 唯 一 制 定 了 专 门 的 《气 候 变 化 法 》的 国 家 。
发达国 家 或 者 说 附 件 一/B 所 列 国 家① ,“应 个别地或共 同 地 确 保 其 在 附 件 A 中 所 列 温 室 气 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
B 中 所 载 其 量 化 的 限 制 和 减 少 排 放 的 承 诺 及 根 据 本 条 的 规 定 所 计 算 的 分 配 数 量 ,以 使 其 在 2008 年 至2012 年 承 诺 期 内 这 些 气 体 的 全 部 排 放 量 从 1990 年水平至少减少5%”。[1]这就是国际社 会 所 说的发达国家所承担的有确定的目标和时间表、 并 且 量 化 的 “强 制 性 减 排 义 务 ”。 具 体 到 不 同 的 国 家,减排指标 也 不 同:欧 盟 统 一 减 排 8%,美 国 减 排7%,日本减排6%,挪 威 增 排 1%,澳 大 利 亚 增 排8%,冰岛 增 排 10%,新 西 兰 和 乌 克 兰 不 增 不 减。[2]由于发达国家各自的国情不同,因而在 应 对
[关 键 词 ] 气 候 变 化 ;温 室 气 体 ;碳 排 放 ;气 候 变 化 法 [作者简介] 李艳芳: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一 、各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立 法 的 国 际 法 源
日本的LED产业政策

际化 的 同时 , 日本政府 也 针 对长 期 风险提供 资金供给之支持 。
目 前 日本 推 动 的 标 准 , 包 含 日
化 与普及 化 之趋 势下 ,订 定 目标 为
达 成2 2 年高 效率 次 世代 照 明达 到 00
10 0 %增 量 普 及 率 ,以 及 2 3 年 达 到 00
之 目标 。从 日本 政府 的政 策 规划 可
以发 现 , 日本政 府积 极 制定 相关 政 策 ,除鼓 励 民 间投入 外 ,由政府 主
新市场发展
新 市 场 发 展 则 透 过 产 官 学 界
导提 升市 场普 及 率 ,并 制定 相关 标
准有助于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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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作开 发L D 用途 及新市 场 。如 E 新
封 面 文章
用政策 。
为 求市 场快 速普 及 ,日本政府
延长家 电环保 点数 制度( 共投入8 5L 8t 日圆) ,LED灯泡实时兑 换环保点数 加倍 ,使得2 年L D灯泡普 及率突 0 E 1 0 破2 %。而 市场 普及的 中长期 目标 则 0
为 ,加速改善LED OLED 能之技 / 性
技术开发
技 术 开发 由厂 商 主导 ,期 望达 成 目标 包含2 1  ̄ L D照明单价达世 05 -E 界通 用价 格 ,并发 展制 定 产 品规 格 相关技 术 ,包括 :() 1LED组 件量测
居住设计 。
型L D灯性能标示准则 。近期L D灯 E E 泡 在 日本 的需 求 大幅 成长 ,相 关规
格 的 制 定 也 有 助 于 厂 商 在 LED灯 泡
市场普及
推 动半 导体 照 明之 市场普 及 主 要 由政 府 主导 ,经产 省产 业 与节 能 并 重 ,而 环境 省 的态 度 则主要 以 节 能 为 主要 目标 。政府 提 出之 政策 包
日本循环经济发展战略与政策

日本循环经济发展战略与政策二战后,日本创造了经济高速增长的奇迹,在成为世界经济大国的同时,也成为一个公害大国。
但是,日本在较短时期内又克服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制约,一举改变了公害大国的形象,走上了循环型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能不说是创造了日本的另一个奇迹。
日本在环境治理和发展循环经济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主要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但实际上更为重要的是日本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与政策。
1.1日本循环经济发展的战略日本在战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形成了以赶超欧美发达国家为目标的赶超式经济模式,迅速实现了工业现代化。
然而日本在工业化过程中却实践了“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线性经济发展模式,这种线性经济发展虽然使日本实现了数量型的经济增长,但经济发展目标与环境保护却背道而驰,日本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成了世界公害大国。
严重的公害不仅给日本带来了难以处理的社会问题,而且使环境成为制约日本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针对20世纪60年代发生的公害问题,日本政府成立了“公害对策特别委员会”,采取了相应的环境对策,但当时的政策措施是针对污染及废弃物进行治理的,属于环境末端治理模式。
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促使日本首次产生了省能源、省资源的理念,开始采取能源合理化和节省能源的措施。
进入20世纪80年代,日本又开始尝试从生产和消费源头防止污染,进行“管端预防”,提出了相对完善的生态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的模型,实现了发展战略和思路的一次转变,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尽管如此,“资源——产品——废弃物排放”的传统线性发展模式并没有根本改变。
20世纪90年代以后,面临环境问题的新特点,日本政府根据1993年制定的《环境基本法》,于1994年12月制订了《环境基本计划》,提出了“建设以循环为基调的经济社会体制”新思路和环境保护的四个基本方针:一是以环境负荷小的资源循环利用为基础,构筑环保型经济社会体系;二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和长期共存;三是在公平负担环保费用的前提下,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和个人共同参加环境保护;四是推进国际环境合作。
日本大地震与日本防震减灾法律制度

日本大地震与日本防震减灾法律制度北京时间2011年3月11日13时46分,日本发生里氏8.9级地震,震中位于宫城县以东的太平洋海域。
震源深度20公里。
东京震感强烈,日本气象厅已向本州岛太平洋沿岸地区发出高级别海啸警报。
美国地震专家11日表示,日本时间11日下午发生的里氏8.8级强震(美国测定为里氏8.9级)是日本历史上“近1200年一遇”的地震,预计将造成数以千万美元计的损失。
日本地震之后的各项应急救灾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展开。
这主要得益于日本从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以《灾害对策基本法》的出台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全面和有效的防灾减灾法律制度。
我国防震减灾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各方面的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有必要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防震减灾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借鉴国外防震减灾法制建设的经验。
日本等国家在长期的防震减灾实践中已经建立起一整套制度健全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并且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防震减灾法律体系,基本上涉及到了防震减灾事业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
其中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日本防震减灾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法律法规:一是防灾方面的一般性法律,如《灾害对策基本法》、《关于为处理严重灾害采取特别财政援助等的法律》、《关于国家为防灾促进集团转移事业采取的财政特别措施等的法律》、《灾害救助法》、《关于拨发灾害抚恤金等的法律》及《关于为保护特定非常灾害受害者权益采取特别措施的法律》等;二是与防震减灾有关的专门法律,如《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关于与地震防灾对策加强地区地震对策紧急整备事业有关的国家财政特别措施的法律》、《关于阪神淡路大震灾复兴基本方针及组织的法律》及《关于为处理阪神淡路大震灾的特别财政援助及扶助的法律》;三是与防震减灾相关的其他法律,如《公共土木设施灾害恢复事业费国库负担法》、《关于农林水产业设施灾害恢复事业费国库补助暂定措施的法律》、《关于台风常袭地带防除灾害的特别措施法》及《活动火山对策特别措施法》等.日本的防震减灾立法除了类型化之外,具体化工作也比较深入。
六 日本历史环境保护

第七章日本历史环境保护——法律、政策中日两国有2000年以上的经济、文化交流历史。
至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以来的100多年历史中,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挫折和探索过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特别是1950年制定《文化财保护法》以后,在历史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方面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
中日两国一衣带水,在自然环境、气候特征、文化传统、建筑形式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了解其法制建设,开发政策、市民运动的发展过程,有助于我国历史环境保护制度的建设和保护运动中的公众参与。
一战前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的萌芽1 日本的文化财日语的“文化财”一词源于英语cultural property的直译。
以前一般将日语“文化财”一词译为“文物”,但日语文化财的含义与我国文物一词有相当大的差异,为避免概念的混淆,我们直接使用“文化财”一词。
日本文化财的概念包含了不动产、动产和无形文化资产三大类别。
具体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传统建筑物群、埋藏文化财等类别。
有形文化财包含建造物、美术工艺品、古旧文献资料;无形文化财包含戏剧、音乐等;民俗文化财包括风俗习惯、民俗民艺以及这些活动中所使用过的服装、器具等;纪念物包括贝壳冢、古坟、都城遗址以及庭园、峡谷等风景名胜地。
日本文化财保护的出发点是对神社、寺庙的保护。
明治以来,日本的文化财至少受到了4次大的破坏。
第一次:发生在明治维新以后的混乱时期;第二次:明治末至太正时期美术品等文化遗产流失海外;第三次: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及之前、之后中的混乱期;第四次:发生于高速经济增长政策带来的大规模开发和城市化过程中。
1968年:明治维新,推翻了德川幕府,迈出了日本君主立宪国的第一步。
在大开门户、广汲知识、积极输入西方文化的同时,选择了振兴产业、富国强兵之路。
当时西方先进的思想、技术不断涌入日本,而在思想文化方面、传统的学问、思想、习惯、风俗等也不断受到来自西方文化的挑战。
激进的改革思潮对传统文化的误解导致了政府全面西化的政策出台,许多文化财被当作封建糟粕被抛弃甚至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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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节能标识制度
日本 从 1 9 9年 开 始 对 汽 车 、商 用 和 家 用 电 器设 9 备 等 实 行 强 制 性 能 效 标 识 制 度 。 其 标 识 设 计 的 指 导 思 想 是 , 有 利 于 消 费 者 将 该 产 品 的 能 源 效 率 与 其 它 产 品 比 较 ;采 用 简 单 的 符 号 或 标 记 ,便 于 消 费者 理 解 和 查 询 ;提 供 产 品 的 相 关 性 能 指 标 。 标 识 的 格 式 由 日本 经 济 产 业 省 统 一 规 定 。 日本 还 与 美 国 联 合 实
理 师 ” 是 专 门 的 能 源 管 理 人 员 。具 体 分 为 能 源 管 理 , 师 和 能 源 管 理 员 两 类 。 如 前 所 述 , 日本 节 约 能 源 法 将 超 过 一 定 能 耗 量 的 企 业 划 分 成 两 类 进 行 管
理 。根 据 该 法 及 其 ( 施 令 》 的 规 定 ,具 体 措 施 是 : 《 实 ( 1) 焦 炭 制 造 业 、 供 电 、 供 气 、 供 热 企 业 中 的 =
万 升 原 油 ,需 配 备 3 名 能 源 管 理 人 员 ;年 能 源 消 耗 量 在 1 万 升 原 油 以 上 的 ,需 配 备 4名 能 源 管 理 人 员 。 0 ( ) 第 一 类 能 源 管 理 单 位 叶 的 电 力 厂 。 年 能 3
源 消 耗 量 不 满 2 亿 下 瓦 时 ,需 配 备 1 名 能 源 管 理 人 员 ( 能 源 管 理 师 或 能 源 管 理 员资 格 ,以 下 吲 ) 具 ;
节雒 与环 搌 匿
Ⅳ ̄ 毒耋 要一 EG u
细 节 条 款 , 由 能 量 标 准 委 员 会 附 设 的 标 准 评 估 委 员 会 承 担 。该 委 员 会 负 责 单 个 产 品标 准 细 节 的 技 术 审 议 。随 后 将 讨 论 结 果 呈 报 能 量 标 准 委 员 会 ,并 由其
年 能 源 消 耗 量 在 2亿 ~5亿 千 瓦 时 ,需 配 备 2名 能 源 管 理 人 员 ;年 能 源 消 耗 量 在 5亿 千 瓦 时 以 上 ,需 配
备 3名 能 源 管 理 人 员 。 ( 4) 第 : 能 源 管 理 单 位 , 成 选 任 1名 能 源 管 二类 理 人 员 ( 备 能 源 管 理 员资 格 即 可 ) 具 。 按 规 定 , 国 家 统 一认 定 相 关 人 员 的 从 业 资 格 : ( 1) 能 源 管 理 师 的 资 格 取 得 有 两 种 渠 道 。 其 一 ・ 为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每 年 一 次 ,每 次 合格 率 不 到 3 %。 0
年 能 源 消 耗 折 合原 油 1 O 0升 以 上 或 耗 电 6 0 万 T 瓦 5 0
时 以 上 的 单 位 为 第 二 类 能 源 管 理 单 位 。 上 述 单 位 必 . . 须 每 年 减 少 1 的 能 源 消 耗 ,建 立 节 能 管 理 机 制 ,任 % 命 节 能 管 理 负 责 人 ( 源 管 理 人 员 ) 定 期 报 告 能 源 能 , 的 使 用 情 况 。 第 一 类 能 源 管 理 单 位 还 必 须 家 提
草 案 应 向 w To 通 报 , 以 避 免 进 口产 品 的 贸 易 壁 垒
问 题 。完 成 这 些 手 续 后 ,通 过 修 订 节 约 能源 法 ) )及
相 关 条 例 ,将 目标 产 品 正 式 纳 入 “ 跑 者 标 准 ” 的 领
适用 范 围 。 从 实 施 上 看 ,所 谓 “ 跑 者 ” 标 准 , 一 开 始 并 领
不 是 强 制 性 的 , 但 有 一 系 列 的 规 定 来 迫 使 企 业 去 追 赶 “ 跑 者 ” 包 括 设 定 基 准 目标 、 不 断 改 进 的 幅 度 领 ,
: 企 业 进 行 劝 告 。 对 于 节 能 达 标 的 单 位 ,政 府 在 类
一
定期 限 给 予减 免税 的 优 惠 。 同 时 , 按 照 日 本 节 约 能 源 法 的 规 定 , 在 节
能 ] 作 中 必 须 推 行 能 源 管 理 师 制 度 。 所 谓 “ 源 管 二 能
交 节 能 中 长期 计 划 。 第 二 ,每 年 对 被 管 理 的 企 业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 并 依 据 经 济 产 业 大 臣 制 定 的 判 断 标 准 进 行 评 分 。 第 二 ,对 评 分 不 及 格 的 第 一 类 企 业 采 取 通 报 、 责 令 改 正 或 罚 款 等 措 施 , 对 评 分 小 格 的 第
( 能 J 热 :
电 企 业 、供 气 企 业 、 供 热 企 业 以 外 的 单 位
厂 ) 年 能 源 消 耗 量 在 30 , 00~ 2 万 升 原 油 , 需 配 备 1
名 能 源 管 理 人 员 ( 备 能 源 管 理 师 或 能 源 管 理 员资 具 格 ,以 下 ) ;年 能 源 消耗 量 在 2万 ~5万 升 原 油 ,需 配 备 2 名 能 源 管 理 人 员 ; 年 能 源 消 耗 量 存 5 万 ~l0
第 一类 能 源 管 理 单 位 ,如 果 年 能 源 消 耗 量 在 3 0~ ・ 00 l 0万 升 原 油 ,需 配 备 1名 能 源 管 理 人 员 ( 备 能 源 具 管理 师资格 ) ;年 能 源 消 耗 量 在 1 0万 升 原 油 以 上 的 , 需 配 备 2 名 能 源 管 理 人 员 ( 备 能 源 管 理 师 资 格 ) 具 。 ( 2)第 一 能 源 管 理 位 中 除 焦 炭 制 造 、 供 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