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河道砂石资源开采规划表

通江县河道砂石资源开采规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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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河道砂石资源开采规划表

单位:万立方米、米

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

关于印发《昭觉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 拍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昭觉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拍卖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市水利局认可,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昭觉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拍卖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和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实现河道采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及《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将昭觉河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进行拍卖出让。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拍卖、有序竞争、规范管理、合理开采”的原则,拍卖河道采砂权,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通航安全和堤防设施安全,防止税费流失,实现砂石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的领导,成立昭觉县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副县长章新友,副组长:水利局局长黄东阳,成员:县水利

局、公安局、政府办、法制办、安监局、物价局、监察局、交通局、供电局、工商局、砂石管理局、巴山镇、孙坊镇、河上镇、六家桥乡、石庄乡、白路乡。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饶永岗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砂石管理局。由县河道采砂权拍卖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采砂权拍卖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整治工作组,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整治工作组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违反规定的采砂行为进行整顿。 各有关乡镇必须成立相应的整治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有关事宜。 三、拍卖原则及形式 l、拍卖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拍卖。 2、拍卖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由市水利局、县水利局和县砂石管理局委托拍卖公司采取公开竞价的形式进行拍卖,出价最高者为竞得者(即买受人)。 四、拍卖的河段及起拍价 拍卖标的概况及竞买保证金和起拍价 标的名称 河道范围 河道 长度(km)

关于砂石资源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关于砂石资源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多,黄砂需求量大,受利益驱动,有些人不顾国家法律和政府相关规定,利用夜晚在水库、河道内非法开采黄砂。为进一步巩固“全县非法采砂采石、非法加工石料专项整治活动”治理成果,有效遏制非法采砂势头,切实加强全镇砂石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砂石资源开采秩序,解决当前砂石资源开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制止乱采乱挖行为,落实河道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矿产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我镇采砂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正确处理保护环境与资源开发的关系,保障“十三五”期间我镇精准扶贫、畅通工程、水保工程等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促进自然环境与经济建设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 依法强化砂石资源管理举措,认真履行砂石资源监管职能,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使全镇砂石开采行为达到“无有效证件的一律禁止,具有效证件的依法规范有序开采”的目标,营造依法治水、合理有序的开采秩序,使砂石开采秩

序及河道、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组织领导 成立以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的镇砂石资源集中整治领导组,由担任副组长;由镇执法分局、派出所、镇安监所、镇国土所、镇水利水保工作站、镇交管站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常务副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镇矿产(砂石)管理工作,对全镇矿产(砂石)进行综合管理。 四、方法步骤针对我镇当前砂石管理现状,要把规范砂石资源开发管理作为我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克服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分四个阶段着手抓好落实: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至4月1日)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精神,着手建立组织,通过广播、张贴标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河道采砂的法律法规,教育广大群众依法采砂。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4月11日至20日)各成员单位要对辖区内河道非法采砂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查摆存在问题,明确政治目标,制定整治方案,拿出相关整改措施。 第三阶段:联合执法重点治理阶段(4月21日至12月10日)。 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

_安徽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利用与思考

第27卷第1期水 利 经 济 2009年1月Vol.27No.1Journal of Economics of Water Resources Jan.2009 作者简介:周建春(1971)),男,安徽无为人,高级工程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水利工程项目管理研究。 安徽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利用与思考 周建春 1,2 (1.河海大学商学院,江苏南京 210098; 2.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安徽芜湖 241000) 摘要:总结了安徽省近年来在长江砂石开采中的做法,分析了长江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开发利用砂石资源应明确资源产权,实行统一管理;修订采砂规划,加强基础性工作研究;加强制度建设,坚持有偿许可采砂制度;加强政策研究,提高砂石资源配置效率;坚持市场调节,实 现砂石利用途径多元化;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确保采砂安全有序;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采砂管理合力;对非法采砂者高压严打,防止资源流失。 关键词:长江;砂石资源;资源利用;产权界定;安徽省 中图分类号:F40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O 9511(2009)01O 0067O 04 为能给沿江经济建设提供优质的建筑砂料来源,长江采砂管理必须坚持堵疏结合的原则,在保持对非法采砂高压严打的同时,有序推进规划可采区的开采工作[1]。随着5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6(以下简称5条例6)的颁布实施和5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6(以下简称5规划6)的批准执行,安徽省组织对几个规划可采区内的江砂进行开采,积累了经验。本文总结安徽省长江砂石开采中的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以更好地促进长江砂石资源开发利用。 1 长江安徽段砂石资源利用基本情况 111 江砂禁采情况 安徽省长江干流河道采砂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于20世纪90年代形成规模,并演变成滥采乱挖、管理失控的局面。非法采砂一度加剧了长江岸坡的崩坍强度,严重影响了河势稳定、防洪及航运安全。为有效控制长江采砂管理,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10月23日施行5关于在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的规定6,对长江河道安徽段实行全面禁止采砂,禁采期为2年,即从2000年10月23日起至2002年10月22日止。2002年10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又出台5关于延长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期限的通知6,将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期限延长半年,即将禁采期延长至2003年4月22日。此后,为巩固禁止采砂工作取得的成效,依照5条例6规定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要求,为依法做好长江河道解除禁止开采江砂的准备工作,避免解禁后采砂管理出现混乱局面,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出5关于继续延长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期限的通知6,继续延长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期限,解禁的具体期限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另行通知。经过4年的禁采,长江河道上的砂石乱采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112 规划可采区情况 长江安徽段长416km,河道内水量及泥沙主要来自湖口以上干支流。据大通水文站史料记载,长江安徽段历年最大流量为92600m 3 /s,最小流量为4620m 3 /s,多年平均流量为28900m 3/s 。大通站1951~2000年平均输沙量为4133亿t,多年平均含沙量为01486kg/m 3 ,多年平均悬移质中值粒径为01017m m 。期间最大年输沙量出现在1964年,为6178亿t,最小年输沙量是1994年,为2139亿t 。据实测资料分析,悬移质输沙量约占总输沙量的9918%,输沙量年内分配与流量分配规律相似,主要集中在汛期5~10月份,约占全年的80%~90%。 安徽省长江干流河道基本上为江心洲十分发育的分汊河道。河道内汊江众多,流态复杂,洲滩消涨,主支汊冲淤兴衰,深泓线左右摆动不定:有的河段为单向冲淤变化,有的河段呈周期性交替变化。为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长江砂石资源,水利部批复安徽省共有10个规划可采区,涉及东流、官洲、安庆、太子矶、铜陵、黑沙洲、芜湖、马鞍山等8个河段。

【2018-2019】河道非法采砂整治调研报告-word范文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河道非法采砂整治调研报告 河道采砂管理是全国性的老难题,水利部年年部署专项整治、强化监管, 但河道非法采砂、违规采砂仍然是屡禁不止、顶风作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 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河道非法采砂整治调研报告,欢迎阅读! 今年以来,我县以“作风建设年” 为契机,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河道非法采砂整治精神,以务实的办法,扎实的作风,踏实的步伐,走进矛盾,破解河道 采砂管理难题,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采砂权出让、采砂许可和管理初步走上 了依法的轨道,做到整治成果稳、机制稳、人心稳,受到了县委、县政府领导 的高度肯定。现将本人的调查及粗浅见解写出来,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基本情况 (一)河流情况。我县境内有飞云江、瓯江和鳌江三大水系,其中鳌江水 系流域面积19。3km2,占我县总面积的1。5%;瓯江水系流域面积 144。8 km2,占我县总面积的11。2%;飞云江水系流域面积最大,有1123。5 km2,占我县总面积的87。3%,流经我县的干流长43。5 公里,主要支流有玉泉溪、泗溪、峃作口溪、桂溪、珊溪等支流。 (二)采砂情况。我县采砂上世纪60年代就有,基本上是人工自采自用。80年代开始,少数机械辅助,逐步走向市场。90年代末期发展为抽砂船、装载机等机械化方式,陆采水采并进,最多的时候有4只采砂船,18台砂机,20个采砂点,挖机18台,河道内采砂量也逐年递增,年最大采砂量达100多万方。在今年采砂整治以前,我县集中在飞云江沿线的采砂点有13家,支流只有零星的3家。这些采砂点全部是无证经营,水利部门以前曾经发出的3本采砂许可 证在1999 年到期后再也没有发过,国土资源部门发出的5本采矿许可证在 201X年到期后再也没有发过。 (三)收费情况。既有合法收费,也有非法收费,主要的有以下4种: 1、政府执法部门收费。在201X年以前,水利部门对一些大的采砂点有象 征性的收费,所有采砂点全部收入每年不超过1万元,国土资源部门每年收费 约3万元,201X年以后二部门均没有再收费。

河道砂石资源的管理与思考

河道砂石资源的管理与思考 由于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对砂石料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河道中的砂石是一种天然建筑材料,在不破坏河道输沙平衡的前提下,科学有序地对河床表层的床砂进行开采利用,是有利于稳定河势和维持河床的冲淤平衡的。但在现实的河道砂石管理中却一直存在诸多的问题,本文就河道砂石开采中的问题谈谈本人的一些見解。 标签:河床;开采;资源平衡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对于建筑砂石的需求不断增大,国内许多河流无序采砂的状况越来越突出,这种状况对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等方面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在大力倡导民生水利、促进人水和谐的今天,河道采砂尤其是采砂的传统作业方式给水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应该给予高度关注,并采取相应对策。 1 河道采砂管理的问题 河砂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保护堤防与河岸的重要屏障,河砂资源开采过程中显现出来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也十分突出,不仅造成了河砂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严重影响了河道的生态安全。因此,依法强化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加强资源保护,维护河道生态安全,已经势在必行。 1.1 河道采砂,利益方多,牵涉面广。采砂管理线长、点多、面广,管理难度大。在经济利益驱动下,非法采砂屡禁不止,乱采滥挖十分严重,引起河道的改变,水土流失,耕地的毁坏,水利基础设施的损毁等一系列问题。采砂混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河道采砂管理缺乏必要的政策法规支撑,各部门“多龙管砂”,但又难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难以形成河道采砂管理合力,导致河道采砂成为社会议论的热点、媒体关注的焦点、政府管理的难点。 1.2 管理混乱,缺乏统一规范标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证出多门”,存在多家发证、收费现象,导致采砂许可不一致,收费部门多、管理部门少。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是一项涉及重大利益,关系上下游、左右岸众多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决策,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由于采砂规划的规划期及规划工作深度问题,组织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时需要编制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实施方案。 1.3 乱采滥挖,无规划开采 经营业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服从主管部门监管,超量开采、超范围开采等问题严重,给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带来较大影响,也影响了当地社会稳定。河道流域内超深度、近距离作业,在禁采期违规开采,导致岸坡堤防安全预留滩涂距离减少,甚至改变自然河势状况和河岸滑坡现象,而河道内“千岛江”现象更是

[讲解]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讲解]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 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采石、取土等,统称“河道采砂”,均适用于本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通过竞标、竞拍等方式取得河道采砂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缴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由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许可证时征收。 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确定与调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 第四条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江西省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条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 (一)在赣江南昌市段以下和鄱阳湖采砂按每吨0 8元计收,在其他河道采砂按每吨0 6元计收。 (二)因吹填造地申请河道采砂的按照前项规定标准的50%计收。 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实际标的全额征收。

第六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征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具体预算管理办法另 行制定。 第七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以下比例分成: (一)省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2?2?6的比例分成;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1?1?8的比例分成。 (二)设区市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1?3?6的比例分成;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设区市、县(市、区)2?8的比例分成。 (三)县(市、区)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全部留县(市、区)。 设区市不参与所属省直管县的收入分成。 第八条各级征收的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前条比例按季结算,年终全部结清。委托设区市、县(市、区)征收的,则必须在收到砂石资源费、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的一个月内按前条比例上缴,年终全部结清。 第九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的使用范围: (一)河道砂石资源费的使用范围: 1 直接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岁修、养护、绿化、清淤及附属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其比例不得低于50%。 2 业务管理费:包括开展河道砂石储量勘查、水下地形勘测、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调查研究、审查复核、处理纠纷、监督检查;印制(购置)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书和有关报表、档案资料,聘请技术专家和法律顾问等临时性工作人员劳务费等开支。 3 专业资料费:包括印发河道采砂管理政策法令汇编、宣传资料、统计资料、工作简报等项开支。

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采砂)等活动(包括因河道、航道整治需要采砂,并用于销售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1

范围,按?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4号)规定执行。 (一)长江、嘉陵江、乌江(以下简称“三江”)的河道砂石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河道管理站负责统一收取。 (二)其他河道的河道砂石资源费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江”河道的?收费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物价部门统一办理,其他河道的?收费许可证?由当地区县(自治县)物价部门办理。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时,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按以下两种方式: (一)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其河道砂石资源费为拍卖、招标或挂牌的成交金额。 (二)通过直接许可方式确定开采权的,其河道砂石资源费每吨按上年度相邻河段或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开拍卖、招标、挂牌的成交均价征收。 每年12月,重庆市价格、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通过公开拍卖的“三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成交均价。其它河道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公布当地河道砂石资源费成 2

河道(水库)砂石资源勘测与开采工程规范化管理及采砂规划编制标准实用手册

河道(水库)砂石资源勘测与开采工程规范化管理及采砂规划编制标准实用手册 作者:编委会 出版社:中国水利出版社社 出版日期:2009年10月出版 开本:16开精装 册数:全三卷 光盘数:0 定价:798元 优惠价:368元 进入20世纪,书籍已成为传播知识、科学技术和保存文化的主要工具。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地发展,传播知识信息手段,除了书籍、报刊外,其他工具也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但书籍的作用,是其他传播工具或手段所不能代替的。在当代, 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书籍仍然是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传播工具。 详细介绍: 第一篇河道泥沙概述 第一章河道水流的水力学特性 第二章泥沙的来源和特性

第三章泥沙运动的基本规律 第四章河床演变规律及分析方法 第二篇水库泥沙淤积及防治 第一章水库泥沙淤积的严重性 第二章水库泥沙的淤积形态和冲淤发展规律 第三章水库淤积的估算 第四章水库泥沙的防治和利用 第三篇水库泥沙控制运用 第一章水库淤积控制和水库长期使用条件 第二章泄水孔口防淤堵和电站防沙 第三章工程泥沙问题及防治措施 第四章梯级衔接和泥沙防治 第五章水库泥沙调度设计 第四篇取水工程及渠系泥沙 第一章取水工程的取水防沙 第二章渠系泥沙的防治 第五篇河流泥沙的利用 第一章放淤(改土)工程 第二章淤筑工程 第三章淤筑高地工程 第六篇砂石资源科学化管理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河道及其砂石资源 第三章水下采砂分析 第四章河道采砂的规范管理 第五章河道采砂管理的发展 第七篇河道采砂及机械设备 第一章河道采砂的不同形式 第二章河道采砂的基本设备 第三章吸砂泵的基本结构和工作原理 第四章采砂船的发展趋势 第八篇河道采砂规划 第一章制定采砂规划的必要性 第二章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采砂规划的任务 第四章禁采范围的规划 第五章可采区规划 第六章规划可采区江砂开采对环境影响分析 第七章采砂规划的实施 第八章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的规范化编制 第九章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规范化编制第九篇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篇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篇泥沙设计计算

浅谈河道砂石资源合理开发的实践与探索

浅谈河道砂石资源合理开发的实践与探索 河道砂石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河道砂石资源无节制的掠夺开采造成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同时河道主流摇摆,侧向侵蚀严重,造成河岸不断坍塌,水土流失严重。江河道砂石开采和管理,要贯彻合理开发资源,确保堤防安全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本文结合工作实践谈谈合理开发河道砂石资源方面的的一些问题和做法。 标签:河道;砂石资源;生态环境 河道砂石资源整治规划首先应该是以防洪和航运为主要目标,其次再是服务于经济建设。由于河道治理的涉及面广、时间长、地区大,所以在编制河道整治规划时,必须确定一定的整治原则,作为指导思想,有了正确的指导思想,才能制定出经济合理又切实可行的河道整治规划。不同的河道和不同的整治目的,在不同的时期其整治的方法和措施是不同的,而河道整治的基本原则应是“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势利导,重点整治”。 1 河道过度采砂的危害 在河道中间挖掘砂石,原本平坦的河道將会出现大量深坑,水流易形成旋涡,影响行洪速度;其次,如果挖采点在河堤附近则安全隐患更大,洪水来临时可能发生决堤;过度开采河道及附近的砂石还将破坏区域生态环境,生活垃圾容易通过更粗的颗粒层渗透污染地下水。垃圾也可能被河水带到河水下游,污染当地的生态环境。 1.1 过度采砂给河道行洪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有的采砂者在稳定性很好的河岸边,或者禁采区开采砂石料,违背自然规律改变河道行洪方向;有的采砂者不按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方式进行开采和弃料,没有就地整平回填恢复河道原来状况,在河道形成了“采砂矶头”,严重影响河道上下游、左右岸的防洪安全。 1.2 过度采砂对沿岸的水利基础设施造成了破坏。挖走河道内的砂石料,形成的洼地,以及弃料堆积而形成的障碍物,改变了河流方向,加剧了河水对河岸、河堤和河床的冲刷,导致河道河床下切深陷,河岸、河堤抽根坍塌,河势发生变化,造成河床下降。 1.3 过度采砂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河道砂石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河道砂石资源无节制的掠夺性开采,造成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使河道涵养水源的能力大幅度下降。过渡的开采会导致地下水下降,影响河道生态系统的平衡,造成生态环境恶化。 1.4 过度采砂导致国有资源大量流失。由于后期环境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

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发布单位】江西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08-14 【生效日期】2006-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江西省 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采石、取土等,统称“河道采砂”,均适用于本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通过竞标、竞拍等方式取得河道采砂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缴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由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许可证时征收。 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确定与调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 第四条第四条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江西省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条第五条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 (一)在赣江南昌市段以下和鄱阳湖采砂按每吨08元计收,在其他河道采砂按每吨06元计收。 (二)因吹填造地申请河道采砂的按照前项规定标准的50%计收。 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实际标的全额征收。 第六条第六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征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具体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020地方河道集砂监管方案

2020地方河道集砂监管方案 为保护江河生态环境,保证河道行洪安全,保障砂石资源有序利用,维护市场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立权责明确的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县政府成立县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采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全县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县水利局为县境内河道水环境、水资源、砂石料和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交通(海事)部门负责河道船舶检验和通航安全监督。县公安局负责河道治安管理。县物价局负责砂石料价格的监测和调控。县财政局(国资局)负责河道资源和采砂规费监管。县工商局负责办理采砂企业工商登记和监管。县监察局负责对上述单位履职和效能情况进行督查。县国土、安监等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二、实行河道采砂统一规划制度 (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河道防洪规划、城市规划,已建水利工程,河势、水文、地质、通航、环保等要求,坚持河道采砂与河道疏浚相结合,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并报县政府审核批准。河道采砂规划中涉及集镇、堤防、桥梁、水电站、航道、码头、水文站、饮用水源、 1 / 4

抽水站等设施保护范围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在汉江、池河、汶水河(子午河)三处河道部分区域允许进行商业性开采。按照河道规划,划定汉江、池河、汶水河(子午河)三处河道的禁采区、可采区(可采区包括限采区、常采区)如下: 1、禁采区(严禁采砂作业的河道) ①汉江干流电站库区,电站坝下至中坝河口,喜河电站坝上1000米。 ②池河庙梁电站水坝上下游各500米,庙梁电站尾水上游500米至迎丰电站水坝下游500米,五两沟口至夹丰沟口,青石电站尾水上下游各500米,筷子铺电站坝上500米至西沙河口,阳安线谭家湾铁路桥至池河河口。 ③汶水河(子午河)胡家湾电站坝下至两河艾心集中安置点(大两连接线沿线)路下,胡家湾电站尾水上下游各500米,子午银滩上游地界至两河水文站测流点下游1000米,席家坝电站和水坝上下游各500米。 ④境内江河沟溪除上述禁采区之外的电站、桥梁、码头、堤防、水坝、抽水站(井)、临河田坎、植被护岸等安全范围。 2、限采区(非汛期允许采砂作业的河道) 池河、汶水河(子午河)除上述禁采区之外的河道非汛期允许采砂作业。采砂作业的方式、范围、时限,由县水利局按法规××县政府有关规定具体办理。 2 / 4

江西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江西省【发布文号】2006-08-14【发布日期】2006-09-01【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江西省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采石、取土等,统称“河道采砂”,均适用于本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通过竞标、竞拍等方式取得河道采砂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缴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由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许可证时征收。 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确定与调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 第四条第四条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江西省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条第五条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 (一)在赣江南昌市段以下和鄱阳湖采砂按每吨0?8元计收,在其他河道采砂按每吨0?6元计收。 (二)因吹填造地申请河道采砂的按照前项规定标准的50%计收。 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实际标的全额征收。 第六条第六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征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具体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以下比例分成:第七条第七条

2020砂石资源开采治理方案

2020砂石资源开采治理方案 为合理开发利用县河道砂石资源,维护河道秩序和保障行洪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 例》以及州政府下发的《州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为全面落实州政府关于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的精神,正确处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我县集中时间,集中人员,从6月1日起到7月30日,对县内河道采砂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砂石资源和在开采中毁坏农田、道路,影响河道行洪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止。合理划定河道采砂的地段、范围、期限及开采量,实现依法开采,依法管理,建立规范的河道砂石开发秩序。 二、整治范围 无证(照)、伪证(照)超范围、持过期失效证(照)开采砂石资源的行为;以开采砂石资源为名探采砂金的行为;强买强卖等扰乱砂石资源市场秩序等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砂石资源开采行为;严重影响全县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推进的违法违规开采砂石资源等行为;砂石材料乱堆乱放,危及河道、交通要道和生态环境等行为。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6月1日-6月10日) 1 / 5

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和发放宣传材料、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行政许可法》、《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州砂石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省、州、县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树立广大干部群众的砂石资源国有和依法采砂意识,为专项整治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日-7月10日) 1、清理整治:从县水务局、国土局、公安局、林环局、交通局等14个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由水务局牵头,会同有关乡镇,深入全县进行清理整治。 对无证违法采砂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拆除设施设备。并按要求对河道进行恢复。 对已超过开采砂石范围、持过期采砂许可证开采砂石资源的,责令停止采砂,并按要求恢复生态环境,补交相应的砂石资源管理费。 对以开采砂石资源为名采砂金的,责令停止探采,没收非法所得。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 2、规范和要求:按指定范围及深度采砂,采砂区河床要求平整,上下段河床连接要形成一定的坡降,河道采砂过程要随采随填,不能造成深潭,确保行洪安全;设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标明禁采标记的河段不得采砂,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论处。国家建设项目所需的砂石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在不影响防汛泄洪的前提下,分时段、分区域进行开采。桥梁上、下保留100米为禁采区。距离堤脚、河岸左右5米为禁采区;每年的防汛时间为禁采期,具体防汛时间由当年的防汛情况而定。 (三)规范管理阶段(7月10日-7月30日) 2 / 5

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江西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08-14 【生效日期】2006-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江西省 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采石、取土等,统称“河道采砂”,均适用于本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通过竞标、竞拍等方式取得河道采砂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缴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由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许可证时征收。 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确定与调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 第四条第四条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江西省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条第五条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 (一)在赣江南昌市段以下和鄱阳湖采砂按每吨0?8元计收,在其他河道采砂按每吨0?6元计收。(二)因吹填造地申请河道采砂的按照前项规定标准的50%计收。 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实际标的全额征收。

第六条第六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征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具体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第七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以下比例分成: (一)省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2∶2∶6的比例分成;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1∶1∶8的比例分成。 (二)设区市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1∶3∶6的比例分成;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设区市、县(市、区)2∶8的比例分成。 (三)县(市、区)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全部留县(市、区)。 设区市不参与所属省直管县的收入分成。 第八条第八条各级征收的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前条比例按季结算,年终全部结清。委托设区市、县(市、区)征收的,则必须在收到砂石资源费、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的一个月内按前条比例上缴,年终全部结清。 第九条第九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的使用范围: (一)河道砂石资源费的使用范围: 1?直接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岁修、养护、绿化、清淤及附属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其比例不得低于50%。 2?业务管理费:包括开展河道砂石储量勘查、水下地形勘测、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调查研究、审查复核、处理纠纷、监督检查;印制(购置)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书和有关报表、档案资料,聘请技术专家和法律顾问等临时性工作人员劳务费等开支。 3?专业资料费:包括印发河道采砂管理政策法令汇编、宣传资料、统计资料、工作简报等项开支。 4?河道采砂执法必要的管理设施、执法装备购置费。 5?奖励。 (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参照河道砂石资源费的使用范围列支,其中县级分成部分可用于可采区范围内的渔民补偿和生态环境修复补助等,但用于河道采砂管理的比例不得少于30%。 第十条第十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的,要全额追缴上一级财政。

河道砂石资源管理问题调研材料.docx

河道砂石资源管理问题调研材料 一、基本情况 近年以来,随着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强力推进,环保督察力度持久不衰,各级政府响应国家的号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认真落实环保相关政策。为了治理河道砂石资源管理“乱”象,维护河道生态安全,自2019年5月1日零时起,**段“五百里**江”采砂权不再招拍,由政府统管,砂石禁采区急速扩大,**江多处被要求禁采河道砂石,**各**江支流于2016年底全面全面禁采。河道采砂加强了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有效遏制非法采砂乱象,维护了河道采砂秩序,保护了水生态环境。 二、存在问题 随着采砂规控力度的加大,就目前砂石供应市场来说,呈现出“购砂难、购砂贵”等不少迫在眉睫的新问题:一是砂石价格居高不下。**市**江**段河道采砂权不再进行招标拍卖,砂石资源由政府统一经营管理,严格按照新一轮采砂规划,控制年度采砂总量,严格砂石销售价格:细砂60元/吨,卵石35元/吨。但规划的采砂量和市场需求差距巨大,除部分国家、省市重大项目能基本保证外,市场已难以购买。目前,外运进来的砂石价格一涨再

涨,甚至市政、民建、交通、水利等与砂石供应密切相关的行业面临的困扰尤甚。 二是建设项目管理难度加大。由于砂石价格波动幅度太大,绝大部分项目开工后不久,施工企业难以按合同价购买,直至项目完工。整个施工期间,价格涨幅高达40%左右且难以买到,工程决算时,施工单位以地材价格上涨为由向业主提出索赔的现象比比皆是,项目管理单位如无依据难以答复,致使双方产生相应的法律纠纷。 三是建设工期无法保证。由于砂石等地材购买困难,许多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又纠结于价格,本该急需完成的分项工程迟迟不能完成。施工方采取观望、拖延的态度拖拉工期,导致合同约定的工期无法完成,项目管理方又无可奈何,合同执行的严谨性无法保证。 四是偷采现象死灰复燃。政府虽然关闭了明面上的采砂场,但是由于高利润的驱使,一些带有流动性的、游击性的利用夜间地下偷采、倒运或倒卖仍然存在。如果被群众举报或被查处,他们立即停工,待风声一过,又卷土重来,跟执法部门大玩“猫捉老鼠”的游戏。无序的采砂行为,将直接造成河道堵塞、泄洪不畅、河滩塌方等后果,对防汛工作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 三、原因分析

砂石资源专项整治工作措施

砂石资源专项整治工作措施 (一)领导重视,工作措施到位。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多达9次,研究讨论整治实施方案,安排部署了砂石整顿工作。成立了砂石资源规范和依法专项整治联合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了整顿规范砂石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彻底解决”的原则,商议解决有关问题。 (二)制订方案,工作部署到位。 制定了《县砂石资源规范和依法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整治工作明确为三个阶段,即第一阶段:2012年3月31日前依法关闭和取缔县境内的所有非法采砂场;第二阶段: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已生产出的砂石产品的处理;第三阶段:2012年7月1日前完成项目配套场的手续办理。 (三)营造气氛,政策宣传到位。 砂石资源规范和依法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期间,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宗教界人士等共计200余人深入专项整治第一线,了解非法开采砂石资源造成的后果和不良影响,充分发挥了监督和建言献策作用。 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通过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现象曝光等措施,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向砂石业主和沿河村民发放、张贴《公告》200余份、在电视台滚动播放《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砂石资源开采的公告》45天,出动宣传车150余次,特别是对专项整治重点区域进行了大张旗鼓的深入宣传。使规范全县砂石资源开采工作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到位。 各乡镇(场)、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形成合力、各司其职,综合整治和规范砂石资源的各项工作, 1、干部群众对《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砂石资源开采的公告》等法律法规的理解程度和意识还比较淡薄,特别是极个别乡村干部对有关水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 2、水务局执法人员不足,从监管、打击手段、工作经费来源到队伍保障等各个环节都很薄弱。 3、开展工作缺乏执法车辆。 1、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执法,坚决查处非法采砂行为。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维护砂石开采正常秩序。协助买受人解决采砂纠纷,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河道砂石资源管理问题调研材料(精编文档).docx

精品范文,下载后可编辑 河道砂石资源管理问题调研材料 **河道砂石资源管理问题调研材料 一、基本情况 近年以来,随着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强力推进,环保督察力度持久不衰,各级政府响应国家的号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认真落实环保相关政策。为了治理河道砂石资源管理“乱”象,维护河道生态安全,自2019年5月1日零时起,**段“五百里**江”采砂权不再招拍,由政府统管,砂石禁采区急速扩大,**江多处被要求禁采河道砂石,**各**江支流于2016年底全面全面禁采。河道采砂加强了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有效遏制非法采砂乱象,维护了河道采砂秩序,保护了水生态环境。 二、存在问题 随着采砂规控力度的加大,就目前砂石供应市场来说,呈现出“购砂难、购砂贵”等不少迫在眉睫的新问题:一是砂石价格居高不下。**市**江**段河道采砂权不再进行招标拍卖,砂石资源由政府统一经营管理,严格按照新一轮采砂规划,控制年度采砂总量,严格砂石销售价格:细砂60元/吨,卵石35元/吨。但规划的采砂量和市场需求差距巨大,除部分国家、省市重大项目能基本保证外,市场已难以购买。目前,外运进来的砂石价格一涨再

涨,甚至市政、民建、交通、水利等与砂石供应密切相关的行业面临的困扰尤甚。 二是建设项目管理难度加大。由于砂石价格波动幅度太大,绝大部分项目开工后不久,施工企业难以按合同价购买,直至项目完工。整个施工期间,价格涨幅高达40%左右且难以买到,工程决算时,施工单位以地材价格上涨为由向业主提出索赔的现象比比皆是,项目管理单位如无依据难以答复,致使双方产生相应的法律纠纷。 三是建设工期无法保证。由于砂石等地材购买困难,许多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又纠结于价格,本该急需完成的分项工程迟迟不能完成。施工方采取观望、拖延的态度拖拉工期,导致合同约定的工期无法完成,项目管理方又无可奈何,合同执行的严谨性无法保证。 四是偷采现象死灰复燃。政府虽然关闭了明面上的采砂场,但是由于高利润的驱使,一些带有流动性的、游击性的利用夜间地下偷采、倒运或倒卖仍然存在。如果被群众举报或被查处,他们立即停工,待风声一过,又卷土重来,跟执法部门大玩“猫捉老鼠”的游戏。无序的采砂行为,将直接造成河道堵塞、泄洪不畅、河滩塌方等后果,对防汛工作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 三、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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