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案例分析-中国证监会
证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投资者数量不断增加,市场交易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在市场繁荣的背后,也暴露出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以某证券公司涉嫌内幕交易案为例,分析证券法律法规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涉嫌内幕交易案被证监会查处。
经查,甲公司在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通过其下属的某投资顾问团队(以下简称“乙团队”),向特定客户泄露了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即将发布重大利好消息的内幕信息。
泄露信息后,乙团队通过其控制的多个账户,大量买入丙公司股票,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二)违法事实1. 甲公司泄露内幕信息。
甲公司通过乙团队,在丙公司发布重大利好消息前,向特定客户泄露了内幕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2. 乙团队涉嫌内幕交易。
乙团队通过其控制的多个账户,在得知内幕信息后,大量买入丙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三)法律法规依据1.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 《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方式操纵证券市场:……(二)通过虚假交易、对倒交易、自买自卖等手段操纵证券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四)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四)处罚结果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证监会依法对甲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 对甲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 对乙团队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3. 对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三、案例分析(一)内幕交易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团队涉嫌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这充分说明了内幕交易的法律后果:1. 违法行为人将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损投资者的损失;2. 违法行为人将承担行政责任,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3. 违法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
康美药业的惊天大雷案例分析

康美药业的惊天大雷案例分析5月14日,证监会发布消息称,近日,证监会依法对康美药业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决定对康美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21名责任人员处以9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款,对6名主要责任人采取10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相关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行政调查审理程序中。
同时,证监会已将康美药业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
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欺诈证监会最终认定,2016年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虚增巨额营业收入,通过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将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工程项目纳入报表,虚增固定资产等。
同时,康美药业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上述行为致使康美药业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经查,2016至2018年,康美药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马兴田等人涉嫌组织相关人员虚开和篡改增值税发票、伪造银行回款凭证、伪造定期存单,累计虚增收入300亿元,虚增利润40亿元。
证监会表示,康美药业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欺诈行为,践踏法治,对市场和投资者毫无敬畏之心,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生态。
证监会发现案涉违法行为后,立即集中力量查办,持续公布执法进展,疫情期间通过多地远程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在坚持法治原则下从严从重从快惩处。
千亿市值缩水九成2001年3月19日,康美药业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主营业务为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剂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马兴田、许冬谨夫妇。
在被立案调查前,公司市值最高达1300多亿元,为市场热议的千亿市值白马股。
以5月14日收盘价计算,公司市值只有134亿元,较最高点缩水近九成。
昔日白马股如何一步步跌落神坛2018年12月28日,康美药业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康美药业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9年4月29日,康美药业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由于财务数据出现会计差错,造成2017年营业收入多计入88.98亿元,营业成本多计入76亿元,销售费用少计入5亿元,财务费用少计入2亿元,销售商品多计入102亿元,货币资金多计入299亿元,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多计入3亿元。
证券法律法规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业绩逐年攀升,成为行业内的知名企业。
然而,在2019年,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查处,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1. 违规行为2019年4月,公司发布了一则关于重大合同的公告,宣布与某知名企业签订了一份价值50亿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
公告显示,该合作协议对公司未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
然而,在公告发布后的一个月内,有投资者发现,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与该知名企业的合作进展情况。
经调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未按照规定在签订合作协议后一个月内披露合作进展情况;(2)未按照规定在合作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3)未按照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 违规原因(1)公司管理层对信息披露法规的认识不足,对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流程不规范;(3)公司部分员工对信息披露法规的遵守程度不高,存在侥幸心理。
三、处理结果1.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1)对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2)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相关责任人进行警告,并处以罚款;(3)对涉及违规行为的员工进行处罚。
2. 公司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并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公司管理层对信息披露法规的学习,提高认识;(2)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信息披露流程;(3)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对信息披露法规的遵守程度。
四、案例分析1. 违规行为对公司的影响(1)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
(2)损害了公司形象。
信息披露违规事件被曝光后,公司形象受损,影响了公司未来的业务拓展。
(3)增加了公司合规成本。
公司为整改违规行为,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整改,增加了合规成本。
证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市场繁荣的背后,违法违规行为也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案例分析将聚焦一起典型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旨在揭示证券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涉嫌通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手段操纵股价,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经调查,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虚假陈述:甲公司通过发布虚假业绩预告、隐瞒重大事项等方式,误导投资者,操纵股价。
2. 内幕交易:甲公司部分高管在知悉公司重大事项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非法获利。
3. 操纵市场:甲公司通过控制多个账户,进行自买自卖、拉抬股价等操纵行为。
(二)法律法规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证券发行与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制度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对证券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等事项。
4. 《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了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
(三)案例分析1. 虚假陈述:甲公司通过发布虚假业绩预告、隐瞒重大事项等方式,误导投资者,操纵股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嫌虚假陈述罪。
2. 内幕交易:甲公司部分高管在知悉公司重大事项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非法获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嫌内幕交易罪。
3. 操纵市场:甲公司通过控制多个账户,进行自买自卖、拉抬股价等操纵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嫌操纵市场罪。
三、案例分析结果经法院审理,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从事证券业务等处罚。
证券公司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能力备受关注。
然而,一些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
本文将以某证券公司虚假陈述案为例,分析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案件简介2018年,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涉嫌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查处。
经查,甲公司在2016年至2017年间,通过虚构交易、夸大业绩等方式,对投资者发布了虚假信息。
经中国证监会调查,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
(二)案件影响1. 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产生了误判,从而造成了投资者的重大损失。
2. 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
虚假陈述行为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 影响了证券公司的声誉。
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给公司带来了负面影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信誉。
二、案件分析(一)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2. 操纵证券市场;3. 内幕交易;4. 其他违反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夸大业绩等方式,对投资者发布了虚假信息,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
(二)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案例分析

《证券法》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2001年8月由汪某注册成立,其初始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其中汪某投资80万元,持股比例为80%。
汪某为中级经济师,曾任中央电视台二套《中国证券》栏目的特约嘉宾,撰写《炒股看大势》,曾主编某实战系列丛书第一部某板块实战技法,并被安徽电视台选为资本市场的安徽七大名人0之一。
中国证监会2008年11月21日通报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汪某的操纵市场案情,决定撤销北京某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对汪某没收违法所得逾1.25亿元,处以1.25亿元罚款,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由于涉嫌操纵市场,北京某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汪某利用北京某及其个人在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际,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并非法获利。
事实上,这是首例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被认定为实施操纵市场,汪某也成为因涉嫌操纵市场而被移交司法机关的第一人。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期间,北京某向社会公众发布咨询报告,方式包括在某证券网上发布名为“掘金报告”的咨询报告,并提供给东方财富网、新浪网、搜狐网、全景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或刊载,在北京某的咨询报告发布前,汪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入咨询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卖出该种证券,实施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
汪某实际控制的账户包括其本人及汪公灿、汪小丽、段月云、汪伟、何玉文、吴代祥、汪建祥、汪谦益等九人资金账户17个、银行账户10个,并下挂以上述个人名义开立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权证交易,上述账户由汪某管理、使用和处置,汪某为上述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在以上买卖证券行为中,买入证券金额累计52.60亿元,卖出金额累计53.86亿元,根据统计,上述账户买卖证券行为合计55次,其中45次合计获利1.50亿元;十次合计亏损0.25亿元,累计净获利1.25亿元。
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案例汇总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监管实例目录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西海集团、许德来、陈贤、陈旭)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卢道军)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荣华实业、张严德等20名责任人员)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夏世勇、李建军)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建超)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卢宪斌)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岑峰纺织、陆会忠)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信邦投资)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迪康药业、曾雁鸣、孙继林)1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泰期货)1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三隆期货邹乐平、邹海英、鲁新)1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光硅业吕道斌等5名责任人员)1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国公司)1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野)1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万汇期货、冯茵、李刚、麦玲)1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股之王马勇、刘博威)1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源和信、毕建华、刘彦顺)1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棉股份、李会江等14名责任人员)1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ST黄海赵建广)2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药业、陈军等12名责任人员)2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建雄)2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核钛白程文水、刘延泽)2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南期货、姜雪、张海涛)2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王日宇、王颖、曹如鹏)2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亚实业刘桦等6名责任人员)2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电广通、单昶等11名责任人员)2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酒鬼酒刘虹等9名责任人员)2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科证券张钢等4名责任人员)2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齐鲁期货石建军、毕杰善、沈斌)3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目药业、章鹏飞、郑智强)3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药业金峰、余梅)3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圣雪绒侯羽乾、霍继红、房进贤、张航)3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兰光科技路有志等16名责任人员)3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瞿湘)3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业期货、罗蜀杭)3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邓军、曲丽)3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福投资)3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新兰德、朱汉东、陈杰)3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汪建中)4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施永雷)4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昌源投资何尔涛等4名责任人员)4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宁证券张彪等9名责任人员)4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证券武铁锁等8名责任人员)4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华所常小波等3名责任人员)4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精密赵岗等8名责任人员)4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九发股份、蒋少庆等8名责任人员)4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城继、朱大萌等9名责任人员)4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格林期货、赵广钰、李明哲、赵立军)4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捷股份、蔡开坚、唐为斌)5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唐电信、周寰等20名责任人员)5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外高桥、史贤俊等6名责任人员)5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联商社、张继升等6名责任人员)5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建)5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宏建等8名信联股份责任人员)5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世俊)5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黎敏)5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毛派神、陈敏仪等9名责任人员)5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潘海深)5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寰宇期货、施颖东)6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佩玲等11名龙昌公司责任人员)6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天期货、陈豹、漆亚芸、叶丽)6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姜巍、吕莉、宋晓君)6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沙湾路营业部、崔笋)6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滨海石化、李纪明)6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星光复合、李纪明)6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远大化纤、刘华、汪小军)6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远东化纤、夏建兴、刘君)6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恒旦投资、郑鑫炎)6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海龙科技、任银光等10名责任人员)7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建明)7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亚创控股、陈嘉伟、胡斌)7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仙鹤纸业、衢州仙鹤纸业、王敏良、陈国聃)7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光瓷业及李建平)7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本实及黄先锋、周家宸等人)7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紫军)7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星电力)7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越花雕及纪金华、吴晓康等人)7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信泰丰及肖水龙、王迎等人)7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华所及夏执东、张福建等人)8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安信信托及曲玉春、刘敏等人)8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ST威达及魏兴毅、杨志强等人)8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冼德生等人)8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立群等人)8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敖东、延边公路及李秀林等人)8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天华正事务所及何祚文等人)8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美雅及冯国良等人)8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萧钢构及单银木等人)8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建良)89、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大海纳及薛卫国等人)9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三农及季年谊等人)9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天一科技及冯孝庭等人)9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昌源及陈克根等人)9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开开实业及江玉森等人)9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闽东电力及翁小巧等人)9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本鲁克斯及徐敏等人)9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缤丽纺织及王斌斌等人)9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油龙昌及武炜敏)9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朝华科技及赵晓轮、陈昌志)9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卫国等人)10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天职孜信事务所及隆余粮等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西海集团、许德来、陈贤、陈旭)〔2009〕38号当事人:珠海经济特区西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海集团),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221号西海大厦13楼A座13-10号房,法定代表人许德来。
证券法律经典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上海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电气”或“公司”)成立于1997年,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3035。
2016年,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查处,成为资本市场上的典型案例。
二、违规事实经调查,中科电气存在以下违规事实:1. 虚假陈述:公司于2015年12月发布的2015年度业绩预告中,预计2015年度净利润为2.5亿元至3.5亿元。
然而,公司实际净利润仅为1.2亿元,与预告净利润相差较大。
公司未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业绩预告的依据和假设,也未在业绩预告发布后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差异的原因。
2. 未披露关联交易:2015年12月,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中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其关联方上海中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中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该股权转让交易金额为1.35亿元。
公司未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
3. 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于2016年2月发布的2015年度业绩快报中,净利润为2.2亿元。
然而,公司实际净利润仅为1.2亿元。
公司未在业绩快报发布后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差异的原因。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比性。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处理结果1. 罚款: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科电气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 责令改正:责令公司改正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信息披露工作。
3. 责任追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中科电气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存在虚假陈述、未披露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不及时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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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高管案例 3、法律规定:内幕交易
用100万买来探矿权,评估价16亿多,2天不出门就完成 10天后签订以资抵债协议。
•偏远地方土地使用权偿还债务(利润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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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4、处罚结果(I)
刑事处罚:
•背信损害
•挪用资金 •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合同诈骗 •虚假出资
•虚假信息披露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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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高管案例 3、法律规定:内幕交易
内幕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自然人和 单位。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 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监会上海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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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二部分 高管案例 3、法律规定:内幕交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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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1、利润造假
• 方式一:提前确认 • 方式二:虚增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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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方式一:提前确认
子公司:信风高科技公司
销售
跃海互动文化传播
社区之窗播放管理系统
①液晶显示屏 ②屏幕框架 ③软件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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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4、处罚结果(II)
行政处罚:
•警告(全部)
•罚款(部分)
•市场禁入(全部,数年或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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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目录
第二部分
1、案情 2、特点
高管案例
高管买卖公司股票
3、法律规定
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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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高管案例
深圳地群
阳光科技
北京中德
共签订10个项目的技术开发合同,全部是软件:缴费、批发 交易、音乐平台业务、供销通信、供电卡等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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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7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方式二:虚增收入
子公司:运华科技
10个项目合同总额:4900万 当年确认4878.46398万元营业收入 实际情况:对方连软件运行界面都显示不出,运 华科技根本没有完成软件开发!
关联公司:东平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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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2、资金占用(III)
再经过多家 机构周转后
北京分公司
订购6000万 钢材,预付 3000万。
中太明益
实际控制人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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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3、有失公允交易
1.4亿债权
上市公司
资产转换协议
子公司:信风高科技公司
签订某工程投标资金协议,支 付6500万投标保证金,记其它 应收款。
实际控制人
使用,且一 直未披露。
关联公司:东平通信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稽查局
中国证监会
10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2、资金占用(II)
子公司:信风高科技公司
直接开出4000万支票,以空白 支票根借记对东平飞扬的预付 账款4000万。 实际收款人为大 股东,大股东贷 记对东平飞扬其 他应付款4000万
《证券法》 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 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归该公司所有,
195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 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 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万森公司
经评估产权 1.41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稽查局 中国证监会
13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3、有失公允交易
万森公司
经评估产权1.41亿:
①成本为每年1.5万
②评估采取未来收益法
③闭门评估,数字随意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稽查局 中国证监会
14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3、有失公允交易
其他案例:
•探矿权偿还债务(大股东占用)
上市公司董事培训 20091120
违法违规案例
分析与警示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稽查局 中国证监会
1
目录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高管案例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工作建议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稽查局
中国证监会
2
目录
第一部分
1、利润造假 2、资金占用
公司案例
3、有失公允交易
4、处罚结果
提示: • 公司、个人为化名 • 案情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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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资金流转图
关联公司、朋友公司、个人 长春中易 沈阳外圆 北京欣乐 杭州皇倍 北京中德
支付开发费用 逐笔直接或间接归还
深圳地群
阳光科技
子公司:运华科技 关联公司、朋友公司、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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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2、资金占用(I)
1、案情:情况介绍
1、高管1(女) 利好公告前 2、高管2 利好公告前 7500股 2100股 10多万股
3、控制人弟弟 (分公司负责人) 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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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高管案例
2、特点
•案件频发
•金额大小不等
•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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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高管案例 3、法律规定:6个月内买卖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二)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授权 而规定的其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上市公司;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兄弟公司及其高管)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4.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5.本条第(一)项及本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父母、 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四)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五)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稽查局 中国证监会
5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方式一 :提前确认
①液晶显示屏 ②屏幕框架 ③软件
3000万 3000万
6月28日
签订销售合同
1500万
6
6月29日 确认软件收入
中国证监会 稽查局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方式二:虚增收入
子公司:运华科技 长春中易 沈阳外圆 北京欣乐 杭州皇倍